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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运动”始末(2/2)

行政院,层层公文训令,最后由教育部出面警告胡适。16

    部令中引了六件公文,有的说:

    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侵个人,任情指摘,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以相当之惩处。

    有的则说:

    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随着,国民党中央常会又制定了一个《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通令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学习党义,并规定“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这便是因胡适“人权”案而引起的、国民党最先创造的“天天读”。

    胡适接到教育部上述训令之后,特别将令文中的错误一处、别字二处标出改正,并谓“该令殊属不合”,“含糊拢统”,驳回教育部。17

    到1930年2月,上海市党部又奉中央宣传部密令没收焚毁《新月》杂志。18 5月,刚刚出版不久的《人权论集》也遭国民党中宣部密令查禁。19 各种报纸又纷纷登载要惩办胡适、通缉胡适的议案和消息,闹得满城风雨。

    《新月》杂志出版的《人权论集》

    《新月》不保,新月社人心惶惶,“人权运动”也就无可奈何,偃旗息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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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人权与约法》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2号;后收入《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1930年2月出版。本则引文未注出处者均见此文。

    ②此提案由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提出,曾载上海各报纸,其内容如下:

    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向三全会提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原文如下:〔理由〕反革命分子包括**、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之分子。此等分子之危害党国,已成为社会一致公认之事实。吾人应认定对反革命分子,应不犹疑地予以严厉处置。查过去处置反革命分子之办法,辄以移解法院为惟一归宿,而普通法院因碍于法例之拘束,常忽于反革命分子之实际行动,而以事后证据不足为辞,宽纵著名之反革命分子。因此等之结果,不独使反革命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且使革命者有被反革命分子之攻击危害之危险。均应确定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之办法,俾革命势力得以保障,党国前途实利赖之。〔办法〕凡经省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转引自《胡适来往书信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5月版,上册,第509~510页。)

    ③参看《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1931年8月4版,第4~7页。

    ④同上书第8页。

    ⑤《“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胡适答诸青来),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见《人权论集》第18~19页。

    ⑥《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见《人权论集》第30~31页。

    ⑦罗隆基《论人权》,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5号;见《人权论集》第51页。

    ⑧《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6、7号合刊,见《人权论集》第124页。纪念周是国民党统治中国时所规定的于每周星期一上午各机关、团体、学校人员集会纪念孙中山先生的一种仪式,每次都照例须念“总理遗嘱”,然后“静默三分钟”,然后由主管人员训话,训话又大多千篇一律。后来纪念周便成为例行公事,颇类宗教的礼拜,只没有那种宗教的虔诚罢了。

    ⑨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6、7号合刊;见《人权论集》第113页。

    ⑩梁实秋《论思想统一》,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3号;后收入《人权论集》。罗隆基《专家政治》,见《人权论集》第179页。《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一文的副标题即是“对于建国大纲之疑问”。参看《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见《人权论集》第130~137页。《知难,行亦不易》一文有副标题“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原载《吴淞月刊》,《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转载,后收入《人权论集》第145~168页。陈钟凡,字玄,时任暨南大学文学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他劝胡适的事,见《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9册,1929年11月19日。(三版注)参看梁实秋著《忆新月》,载《秋实杂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5月出版。

    11《人权论集·小序》载该书卷首,后收入《胡适论学近著》第1集,卷五,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12月出版,改题为《人权论集序》。台北远东重版本《胡适文存四集》删。

    12参看蔡元培、张孝若、史济行等致胡适的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逊,上册,第515、522~524、540、543~544页。

    13高梦旦九兄1930年旧历“醉司命夕”致11弟(即梦旦)的信,高梦旦转给胡适,故附贴在《胡适的日记》里,见台北远流版,手稿本第9册,1930年1月29日后。(三版注)

    14《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8册,1929年7月2日。(三版注)

    151929年9月23日上海《申报》载中央社消息:

    上海私立中国公学校长最近在《吴淞月刊》及《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文字,攻击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各省市党部如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处先后呈请中央严予惩办。中央亦以胡适言论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形,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学术研究范围,放言空论。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上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业由中央训练部函请国民政府转饬教育部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研究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16国民政府教育部遵令于1929年10月4日发出训令(字第1282号),对胡适加以警告。旧中国的这类玩意今日青年难以见到,录如下:

    教育部训令字第1282号令

    中国公学为令饬事:

    奉行政院第3276号训令开:

    案奉国民政府训令,内开:

    案准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函开:

    径启者:

    顷奉中央常会交下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来呈一件,内称:案据职会属第三区党部呈称:“查属区第三次全区代表大会决议案呈称(?)市执行委员会转呈中央,咨请国民政府令饬教育部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处案,附具理由:胡适借五四运动倡导新学之名,博得一般青年随声附和,迄今十余年来,非惟思想没有进境,抑且以头脑之顽旧迷惑青年。新近充任中国公学校长,对于学生社会政治运动多所阻挠,实属行为反动,应将该胡适撤职惩处,以利青运。等因,合亟缮呈钧会,祈察核转呈”,等情前来:“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侵个人,任情指谪,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夫以胡适如是之悖谬,乃任之为国立(?)学校之校长,其训育所被,尤多陷于腐旧荒怪之途。为政府计,为学校计,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以相当之惩处。该会所请,不为无见。兹经职会第47次常会议决,准予转呈在案,理合备文呈称(?)钧会,祈鉴核施行。”等因:

    “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如最近《新月》杂志发表之《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按本党党义博大精深,自不厌党内外人士反复研究探讨,以期有所引申发明。惟胡适身居大学校长,不但误解党义,且逾越学术研究范围,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为此拟请贵府转饬教育部对于中国公学校长胡适言论不合之处,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事关党义,至希查核办理为荷。等由,准此,自应照办,除函复外,合行令仰该院转饬教育部分别遵照办理。”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部即便分别遵照办理,此令。

    等因,合行令仰该校长知照。此令。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四日部长

    (据《胡适来往书信逊上册第548~550页排印的胡适保存的抄件录出,令文中的三处“?”即系胡适所标出该令文的错误和别字。)

    该条例经1929年10月21日国民党中央第44次常会通过,《人权论集》把它附录在罗隆基作《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一文后面,大约是当作“压迫言论自由者”的一个实例罢。见该书第115~117页,读者可以参看。

    17参看胡适致蒋梦麟信,载《胡适来往书信逊上册,第547~548页。

    181930年2月5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致新月书店公函,全文如下:

    径启者:

    本部顷奉中央宣传部密令,内开:

    “为密令饬遵事:查最近在上海出版之《新月》第2卷第6、7期,载有胡适作之《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及罗隆基作之《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二文,诋本党,肆行反动,应由该部密查当地各书店有无该书出售。若有发现,即行设法没收焚毁。除分行外,合亟密令,仰该部遵照严密执行具复为要。”等因,奉此,查该刊累载反动文字,早经本部查禁在案。兹奉前因,相应备函转达,即希贵局勿为代售,致干禁令,为要。

    此致新月书店

    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宣传部

    1930年2月5日

    191930年5月3日,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四区执行委员会发出训令查禁《人权论集》等书,录如下:

    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四区执行委员会训令宣字第37号令

    各区分部宣传委员为密令饬遵事:

    案奉市宣传部密令行字第12号内开:“案奉中央宣传部密令:饬为查禁大众文艺编辑、上海四马路现代书局发行之《大众文艺新兴文学专号》及上海新月书店出版之《人权论集》两刊物等因,奉此,除呈复并分令外,仰该员切实遵照查禁为要”,等因,奉此,除分令外,令仰该员遵照查禁为要。

    此令。

    中华民国19年5月3日

    宣传委员赵少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