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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如牛毛(2/2)

以下罚金”之规定,故制造、贩卖乐普者,已触犯刑章,而推行装置之中华妇幼卫生协会负责人,应以共同累犯论。况使用乐普而仍受孕者,大有人在,故中华妇幼卫生会为乐普之推销装置,可见其使无知妇女误信为千真万确避孕之物品,借此敛财,依法应予诈欺罪论科,纵或无偿供应,亦属背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行为,不在法律保障之列,应予取缔,毫无疑义。恭查国父及总统反对节育运动之训示,详载于国父《民族主义》第一讲,及总统于《民生主义》、《育乐》两篇之补述,曾由廖委员摘录质询书中,恕不再赘。故违背国父及总统训示反对节育之行为,与夫政府未制订人口政策法令之前,而在报纸上为文制图,广为提倡或转载此类报道者,未得政府许可,而制造或贩卖乐普或代为装置,致人口顿减,皆属邪说异术,违反国策。举国上下,可鸣鼓而攻之。若属外国人士,应驱逐出境。设系国人,应绳之以法,方足以保国家之元气。何期严院长不此之为,反之中华妇幼卫生协会,为民间组织,且其主要任务在于推行孕前卫生教育,政府似不宜干涉等词而处之,令人莫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