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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校长难以履行职责(1/2)

    熊丙奇很多人说,政府其实已经认识到目前拨款存在的问题,但是,要改革很难。

    杨德广这是一种行政化的习惯思维,舍不得放权,而有钱才有权,习惯于管人,支配人。中央一直在提倡淡化行政职能,可是教育系统做得很不够。另一方面,是我们的现代教育意识不够。必须看到,现在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前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可以统、包、管,学校也可以等、靠、要,但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已无力统、包、管了。淡化行政职能,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势在必行,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加强监督、评估,不能陷入具体事务、拨款中去。

    熊丙奇一边是政府给予学校的自主权不够,另一边是学校总是看政府的脸色,不敢动作,这是不是我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现状?

    杨德广客观上说,这几年来,大学的自主权多了起来,但是,不少校长并没有用好这个自主权,他们凡事都要听政府的意见,生怕做错什么,不敢承担责任。

    熊丙奇这与任命制有很大的关系。另一方面,据说校长往往只有做事的责任,而很少有决策的权力,包括在副校长的任用上,也很少有发言权,是不是这样?

    杨德广校长当然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但只有一票。这与国外大学校长有很大不同。同样是用人,同样要经过挑选、听取意见等环节,但国外大学最终的决定权在大学校长手中,而我们的校长最多在挑选时、听取意见时发表那一票的意见。就是在选择副校长时,也是如此。以我国目前的体制,校长无权选择副校长,副校长是上级任命的。有些高校党政一把手之间矛盾很大,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因为都是上级任命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显然也是管理体系问题、制度问题。

    熊丙奇有学者指出,这种用人办法,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校长有提名副校长的权利。

    杨德广是的。我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副校长选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但校长应有较大的权力,校长应有权决定提名某人。

    作者补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国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该拥有推荐副校长的权力,类似于“组阁制”,副校长由校长推荐,再由上级部门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职权。)但是,目前我国大学的副校长,主要来自于上级部门的直接任命,而校长可能对副校长的情况全然不知。有的学校改变了副校长的任命程序,推出公开招聘副校长的措施,而这事实上完全不顾校长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