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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漫长“突围”路(3)(1/2)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3)

    另外,如果妻子无缘无故被公婆殴打致伤也可以判离婚。元朝律法规定,如果公婆不满意妻子,并无缘无故将儿媳打伤,罪减三等。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如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被抛弃或夫妻对簿公堂离婚终究是不是什么好事,好聚好散比较符合国人的行事风范,于是有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出现的比较早。西周时期专门掌管婚姻机构的“媒氏”规定“娶判妻……皆书之”,按照宋代郑愕的理解就是,如果民间有夫妻反目,到了非离不可的程度,就可以离婚,但要将离婚的理由写下来。由此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对于这一原则,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朝时期的律法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生活不和谐而愿意离婚者,就可以离婚。

    尽管历朝历代女子离婚之事屡见不鲜,但还是有不能或者不想通过正常渠道离婚的女子,那唯一的出路就是逃婚。

    在秦简《日书》中有大量关于女子逃婚的记载。对于逃婚,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是坚决反对的。汉代经学全书《**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子也不能逃婚,因为“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是对妇女逃婚的道德批判。

    到后来,逃婚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了。《唐律》规定,妻妾如果逃婚就要被判入狱二年,在逃婚后改嫁的,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