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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1/2)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种事事先都不让妻子知道,不和她商量,即使妻子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在当时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就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

    典妻这一现象萌芽于南北朝时期,那时被称为质妻或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了约定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这种形式有点像典当,将妻子典当给他人,等自己有钱的时候再赎回。而雇妻就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再将女子送回给丈夫。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宋哲宗在位期间,苏轼曾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代虽然对典雇妻子这一现象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但在民间此风依旧比较盛行,女方也不能因为丈夫将自己典雇给别的男人就提出离婚。进入明朝,律法明文禁止丈夫典雇妻子,还规定凡将自己妻子典雇给他人者要杖八十,典娶他**子者也要杖八十,还要被判离婚,并没收彩礼。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子以及典娶他**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除了上面所说的情形,丈夫有因犯罪被判服刑的,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史料记载,宋朝时期,如果丈夫被官府发配至外地,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国家对此也予以支持。除了服刑之外,因其他原因久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律法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的,妻子就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索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人为财骗婚,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如果丈夫携财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