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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漫长“突围”路(1)(2/2)

就让妻妾出去卖淫挣钱,直到晚上才让回家。他还规定了妻妾每天必须赚钱的数量,达不到这个数量还要棍棒伺候,严刑拷打。他的妻妾长期生活在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压迫下,渐渐不满丈夫的所作所为,一怒之下将王用告上了官府。官府将王用捉拿归案,但偏巧此时赶上朝廷大赦,王用在监狱待了几天后被释放了。不过,王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律法,离婚是免不了了,妻妾二人终于脱离魔爪,重获自由,回娘家去了。

    明清两代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也有明确的规定,纵容者要杖九十,强迫者要杖一百,并判离婚。妻子在受丈夫强迫与人**时,有权力将丈夫告官,要求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两代还比较注意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唐宋两朝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女子在丈夫强迫自己卖淫换取钱财时可要求离婚,但对于丈夫将自己典借、租赁他人为妻则是无能为力。东西是有价值的,人也应该有价值,但不知道古人对价值这个词汇如何理解,至少在古时典妻这一现象里,面对女人的价值只能用凄凉两字形容。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典当自己的妻子,又有承典婚、租妻、典妻婚的叫法,是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这种婚俗形式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做临时夫妻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租借方已婚无子,为了后继有人所以租用妻子来生子延续香火。当然也有以荒淫取乐为目的的。一般来说,租借方家底殷实,而女方则是家境贫困,丈夫因无力维持生计,只能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妻子在商定的时间内成为他人的妻妾,期满妻归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