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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诚信为本一诺千金(3)(1/2)

    第四章 诚信为本一诺千金(3)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卖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

    犹太人称“代理商”是“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人的“贩克特”是走遍世界的,他们一般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银座犹太人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问。

    “嗯!刚好和纽约的高级女用皮鞋商,签了个10万美元的合同。”

    “哇!正好,可否将此权利让给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的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的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大利润。交易的结果,彼此都十分满意。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真可谓雷厉风行。

    当他们双方成交后,“贩克特”手持合同立刻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称10万美元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所带来的好处是没必要直接参加合同签订,而直接买来满足自己需求的合同。

    当然,合同买卖需要的是步步小心,它要求“贩克特”们洞察力敏锐,以减少不必要的受骗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度、渊博的知识,以及深造的理解力,决定了他们是作“贩克特”的天才。

    信守合同分厘必争

    犹太人信守合同几乎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分厘必争,丝毫不让。但在合同面前,纵然吃亏也绝对遵守。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与上帝的约定,而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毁约即亵渎了上帝的神意。

    有一位出口商与犹太商人签订了1万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万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拒绝收货。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的全部损失,还要把货物另做处理。

    犹太商人看似不通情理,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不严谨和宽容。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是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由此可见,合同是买卖极为重要的要件,违反合同规定,对买卖双方会产生严重后果。犹太人深知其要害,故强调要守约。在犹太生意经中,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会卖掉。对于与神签订的“合同”,也同样会将之卖掉。在犹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