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玉才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闲情偶寄 > 肉食第三(5)

肉食第三(5)(1/2)

    肉食第三(5)

    野禽可以经常吃到,野兽则是偶然才能尝到。野禽像野鸡、大雁、斑鸠、鸽子、黄雀、鹌鹑等,虽然生在野外,就像养在家里一样,因为很容易得到,就像是寄养的一样。野兽中可以打到的只有兔、獐、鹿、熊、虎等野兽,一年猎不到几只。所以野味中,从捕猎的角度而言,又有难易的区别。为什么不容易得到呢?因为它们常年在深山里,很少到人住的地方,之所以掉到人的陷阱中,是人去找野兽,不是野兽自己送上门来。野禽就不同,知道人想用网抓捕它们,还要去投网,是为了觅食,食物得到了灾祸也就跟着到了。这样看来,野兽的死是因为人,而野禽的死是因为它们自己。吃野味的人,常常这样想,就该比珍惜野禽更珍惜野兽,因为它们死去的原因是可以谅解的。(保护野生动物不宜提倡捕杀食之)

    ○鱼

    【原文】

    鱼藏水底,各自为天,自谓与世无求,可保戈矛之不及矣。乌知网罟之奏功①,较弓矢罝罘为更捷②。无事竭泽而渔,自有吞舟不漏之法。然鱼与禽兽之生死,同是一命,觉鱼之供人刀俎,似较他物为稍宜。

    何也?水族难竭而易繁。胎生卵生之物,少则一母数子,多亦数十子而止矣。鱼之为种也,似粟千斯仓而万斯箱,皆于一腹焉寄之。苟无沙汰之人,则此千斯仓而万斯箱者,生生不已,又变而为恒河沙数③。至恒河沙数之一变再变,以至千百变,竟无一物可以喻之,不几充塞江河而为陆地,舟楫之往来,能无恙乎?故渔人之取鱼虾,与樵人之伐草木,皆取所当取,伐所不得不伐者也。我辈食鱼虾之罪,较食他物为稍轻。兹为约法数章,虽难比乎祥刑④,亦稍差于酷吏。

    食鱼者首重在鲜,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