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五、辩证法是什么(1/2)

    不管多么荒谬、多么不可置信的事,无一不是这个或那个哲学家主张过的。

    ——笛卡儿

    1.对辩证法的解释

    上面的箴言可加以推广。它不仅可用于哲学家和哲学,而且在整个人类思想和事业的领域中,适用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政治。实际上,箴言所提示的什么都想试一下的愿望,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中看出来,在我们这个行星上生活所产生的多得惊人的各种形态和现象中,到处可以看到这种愿望。

    因此,我们要是想解释一下:人的思维为什么总是力图对面临的任何问题都找到一切可能想到的解答,我们就可以求助于一种极其普遍的规则。用来取得一个解答的方法通常都是一样的:这就是试探和清除错误的方法。从根本上说,这也是生物机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显然,这个方法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试探过多少次以及怎样试探:我们试探得愈多,就愈是有可能成功一次。

    我们可以把这个用于人类思维发展、特别是哲学发展中的方法,描述为试探和清除错误的方法的特殊变种。要对一个问题作出反应,人们似乎总是喜欢:或者提出某种理论,尽可能加以坚持(如果理论错了,他们宁愿与之同归于尽也不愿放弃[2]);或者一旦发现其弱点即进行攻击。这种不同思想体系的斗争显然可以用试错法作出解释,看来凡是称得上人类思想的一种发展的任何事,都具有这一特点。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则主要是由于一种理论或体系教条地坚持了很长一段时期。但很少有(如果有的话)这样的事,即思想的发展是缓慢的、稳定的、持续不断的,是通过逐步改进而不是通过试探和错误以及思想体系的斗争而前进的。

    如果愈来愈自觉地发挥试错法的作用,它就会开始表现出“科学方法”的特征。这一“方法”[3]可简要描述如下。科学家面对问题,试探地提出某种解答——也即理论。科学即使接受这个理论,也只是暂时的。科学方法最主要的特点在于:科学家全力以赴地批判并检验这一理论。批判和检验齐头并进;从许许多多不同的方面批判理论,以便找出一切可能的弱点。检验理论就是使这些弱点受到尽可能严格的审查。这当然又是试错法的一种变形。理论总是试探地提出,再受到检验。检验的结果如表明理论错了,则排除这个理论;试错法本质上就是排除法。其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即:应提出足够数量(和独创)的理论,所提理论应足够多样化,并应进行足够严格的检验。这样,如果我们有幸,就可以排除不适合的理论而保证最适者生存。

    对总的人类思想发展特别是科学思想发展的这一描述[4],如果可以认为多少有点正确,那么就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某些人所说的思想总是按“辩证”路线发展的意义何在了。

    辩证法(现代[5]意义的,特别是在黑格尔使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坚持某些事物、特别是人的思想发展的特征是所谓辩证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先有某种观念或理论或活动,可称之为“正题”。这一正题往往生出对立面来,因为像世界上的多数事物一样,它多半只有有限的价值,而且也会有缺点。对立的观念或运动叫做“反题”,因为它直接与前一正题对立。正题同反题之间的斗争一直进行到得到某种结果,它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正题和反题,因为认清了二者各自的价值,并试图保持二者的优点、避免二者的局限性。这一结果是第三步,叫做合题。合题一旦达到,又可能转而成为新的辩证三段式的第一步,如果达到的这一合题又成了片面的或者难以使人满意的,就要继续这样的发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立面又会出现,这意味着又可以把这一合题称为产生新的反题的正题。这样,这种辩证三段式将进到更高水平,在得到第二个合题时它就达到第三级水平了。[6]

    关于所谓“辩证三段式”就说这么多了。简直无可置疑,辩证三段式很好地描述了思想史的某些步骤,特别是观念和理论的某些发展,以及根据这些观念或理论所兴起的社会运动的某些发展。这样一种辩证发展可以通过证明它符合于我们上面讨论过的试错法而得到“解释”。但必须承认,它同(上面说的)理论通过试错而发展并不完全一样。我们前面对试错法的描述还只涉及一个观念以及对此观念的批判,或者用辩证法家的术语说,只涉及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我们最初并没有提到进一步的发展,我们没有暗示一个正题同一个反题之间的斗争会导致一个合题。毋宁说,我们提出一个观念同对它的批判之间的斗争、也即一个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会导致正题(也许是反题)的排除。如果它不能令人满意的话。而且,只有在足够多的现成理论可供试验的情况下,理论的竞争才会导致新理论的采纳。

    因此,用试错法作诠释的范围可以说比用辩证法作诠释的范围稍微广泛一些。它并不限于提出一个正题作为开始的情况,它很容易适于这样的情况:从一开始就提出许多不同的正题,它们互相独立,并且不一定是一个与另一个对立。但也要承认,人类思想某一分支的发展常常是甚至一般总是从某一单一观念开始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辩证法图式也往往可用,因为这一正题将受到批判,并以这种方法“产生”了如辩证法家常说的它的反题。

    辩证法家还强调了另外一点,在这一点上辩证法可能稍微不同于一般的试错理论。如上所述,试错理论只是说:一种不合拎人满意的观点将受到反驳,或者被排除。辩证法家则坚持,还应多说一点。他强调,尽管这里的观点或理论可能已被驳倒,但是其中仍然很可能有一种值得保留的因素,否则根本就不大可能会提出来,并且受到认真的对待。捍卫正题的人反对他们的论敌即反题拥护者对正题的攻击,他们可能更清楚地阐述了正题中的有价值因素。这样,斗争的惟一令人满意的答案就是一个合题,即把正题同反题双方最好的东西都保留下来的一种理论。

    必须承认,对思想史的这样一种辩证诠释有时可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并可以为试错的诠释添加某些有价值的内容。

    让我们举物理学的发展为例。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合乎这种辩证图式的事例,如光的粒子说最早为波动说取代之后,仍然被“保留”于取代二者的新理论之中。更确切地说,从新公式的观点看,旧公式通常都可以说是一种近似。就是说,它们看来十分接近于正确,因此,如果我们并不要求很高的精确度就仍然可以应用它们,甚至在某种有限的应用范围内还可以作为完全精确的公式。

    所有这一些都可以说是支持辩证法论点的。但是我们必须当心不要承认得过多。

    例如,对辩证法家所用的许多隐喻,我们一定要当心,但不幸人们对这些隐喻往往过于认真了。一个例子是:辩证法说正题“产生”了它的反题。实则只是我们的批判态度产生了反题,如果缺乏这种态度——情况往往如此——就不会产生反题。同样,我们必须当心,不要以为正题同其反题之间的“斗争…‘产生”了合题。斗争是一种理解力,理解力必然可以产生新思想,而人类思想史中却有许多无益的斗争最后一无所获。即使得到了合题,说它“保留”了正题和反题中的最好成分,通常也只是对这一合题的相当粗糙的描述。这种描述即使正确也会引起误解,因为合题除了所“保留”的老观念之外,总是还包含着某种不能归结为早先发展阶段的新观念。换句话说,合题通常总是比由正题和反题所提供材料构成的东西多得多。考虑到这一些,辩证法诠释即使可以应用,也很难用它提议的合题由正题和反题中所包含的观念构成这一点来帮助思想发展。这是某些辩证法家自己所强调的,尽管如此,他们又几乎总是认定可以用辩证法作为一种可以帮助他们促进或者至少预见未来的思想发展的方法。

    但是,最重大的误解和混乱还是来自辩证法家谈到矛盾时的那种不严格的方式。

    他们正确地看到,在思想发展的历史中矛盾极为重要——正像批判一样地重要。因为批判总是指出某种矛盾:或者是受批判理论之中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另一我们有一定理由接受的理论之间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之间——更确切地说也即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陈述之间的矛盾。批判只有指出某种这样的矛盾或者干脆同这一理论相矛盾(也即批判可以干脆就是一个反题陈述),才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批判从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说乃是任何智力发展的主要动力。没有矛盾,没有批判,就没有变革理论的理性动力,也就没有智力的进步。

    辩证法家由此正确地看到,矛盾——特别是“导致”合题形式的进步的正题同反题之间的矛盾——极其富于成果,而且确实是任何思想进步的动力,于是他们得出——我们即将看到是错误的——结论说:没有必要回避这些富于成果的矛盾。他们甚至断言矛盾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世界上矛盾无所不在。

    这样一个论断无异给传统逻辑的所谓“矛盾律”(更完整地说也即“不矛盾律”)以打击。矛盾律断言: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决不可能同真,或者说,一个由合取二矛盾陈述所组成的陈述,根据纯粹逻辑理由,必定被斥为虚假的。辩证法家根据矛盾的富有成效而主张必须摈弃传统逻辑的这条定律。他们认为辩证法由此即可导致一种新的逻辑——辩证逻辑。我已表明辩证法只是一种历史学说——关于思想的历史发展的学说,现在却成了一种迥然不同的学说:它同时既是一种逻辑理论,又是(我们即将看到)一种关于世界的一般理论。

    这些主张都很惊人,但毫无根据。它们的根据其实只是一些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说法而已。

    辩证法家说,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导致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承认这是真的。但是,只有当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决心改变任何包含矛盾的理论时,这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仅仅由于我们的这种决心,批判即揭示矛盾才会促使我们变革我们的理论并由此得到进步。

    这一点无论怎样强调也不过分:如果我们改变这种态度,决定容忍矛盾,那么矛盾一定立即失去任何效果。矛盾再也不会导致智力进步。因为我们如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揭示理论中的矛盾就不可能促使我们变革理论了。换句话说,一切批判(也就是揭示矛盾)都会失去力量。批判可以遇到这样的回答:“为什么不呢?”甚至更热情地呼叫“正是这样!”也就是说批判遇到的回答会是对已向我们揭示出来的矛盾表示欢迎。

    但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

    因此我们必须告诉辩证法家,二者不可兼得。他要么由于矛盾富有成效而爱好矛盾,因而决不能接受矛盾;要么准备接受矛盾,那矛盾将变得毫无成效,并且一切理性批判、讨论和智力进步都将成为不可能。

    所以,推动辩证发展的惟一“力量”,是我们决心不接受、不容忍正题同反题之间的矛盾。它不是这两种观念内部的一种神秘力量,不是二者之间促进发展的一种神秘张力——而纯粹是我们不承认矛盾的决心、决定,它促使我们寻求某种可以使我们避免矛盾的新观点。这种决定是完全有道理的。很容易证明,如果接受矛盾,就要放弃任何一种科学活动,这就意味着科学的彻底瓦解。这一点可以这样来证明: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

    这一点经常为人们所忽略,[7]因而这里将详加说明。这是基础逻辑中那些未必无关紧要并值得每一个思考的人认识与理解的少量事实之一。对于那些并不讨厌使用类似数学的符号的读者来说,这一点很容易说明;即使有人讨厌这种符号,只要他们稍有耐心,准备为此略费片刻,也会很容易理解的。

    逻辑推理按一定的推理规则进行。所用推理规则有效,则推理也有效;而一条推理规则有效,当且仅当它绝不可能从真前提得出假结论;换句话说,当它可以毫无失误地把前提的真值(假定所有前提都真)传递给结论时。

    我们需要两条这样的推理规则。为说明第一个也是更难的规则,我们须引进复合陈述的概念,也即这样一种陈述:“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彼得是国王”,或者“要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要么彼得是国王(二者只居其一)”,或者“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或彼得是国王”。组成这一复合陈述的两个陈述(“苏格拉底是聪明的”以及“彼得是国王”)叫做组元陈述。

    这里我们关心的是这样一种复合陈述——其构造是这样的:它是真的,当且仅当至少两个组元陈述之一是真的。难看的表述“和/或”却正好导致这样一种复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或彼得是国王”的论断是一个可以为真的陈述,当且仅当二组元陈述之一为真或二者皆真;这一论断可以是假的,当且仅当二组元陈述皆假。

    逻辑中习惯于用符号“v”(读为vel)代替和/或表达式,并且用“p”、“q”等字母代表任意陈述。于是我们可以说,一个具有“pvq”形式的陈述将是真的,当它的两个组元p和q之一是真的。

    现在我们有可能表述第一条推理规则了。可以这样来表述:

    (1)从前提P(例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可以有效地演绎出任何具有则形式的结论(例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v彼得是国王”)。

    如果我们还记得“v”的意义,立刻就可以看出这条规则必然有效。这符号构成一个复合陈述,只要有一个组元为真,这一复合陈述就是真的。因此,如p为真,pvq也一定真。这样我们的规则绝不可能从真前提导出假结论,也即这一规则有效。

    我们这第一条推理规则尽管有效,却往往使那些不惯于此道的人们大感惊异。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很少会用到这条规则,因为结论中的信息比前提中少得多。但有时也用得到,例如打赌。比方说我把一个硬币掷两次,打赌说至少有一次头像朝上。这显然等于在赌这一复合陈述是否为真:“第一次头像朝上v第二次头像朝上”。这一陈述的概率等于3/4(按通常的计算),这样它不同于另一种陈述,例如:“第一次掷头像朝上或第二次头像朝上(二者只居其一)”,其概率是1/2。现在只要第一次头像朝上,人人都会说我赢了——换句话说,如果这一复合陈述的第一个组元是真的,我为其是否为真而打赌的这个陈述就一定是真的。这表明,我们是按照第一条推理规则论证的。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第一条规则:

    p/pvq

    可读作:“我们从前提p得出结论pvq。”

    我要用的第二条推理规则比第一条常见些。我们如用“非

    p”表示p的否定,则可表述如下:

    非p

    pvq/p

    用语言来说明:

    (2)“我们可从非p、pvq二前提得出结论q。”

    我们如考虑到非P是这样一种陈述,当且仅当P为假时它才真,这条规则的有效性就可确立。由此,如第一个前提非p为真,则第二个前提的第一个组元为假;这样,如二前提皆真,则第二个前提的第二个组元一定为真;就是说,只要二前提都真,q一定为真。

    当我们推论如非p为真则P一定为假,可以说已暗中应用了“矛盾律”,它断言非P和P不可能同真。因此如果我此时此刻的任务是为矛盾作辩护,那可得更加小心。但此刻我只想证明:我们用有效的推理规则即可从一对互相矛盾的前提推论出任意的结论来。

    我们用上述两条规则确实可以证明这一点。假定我们有两个互相矛盾的前提——比方说

    (a)现在太阳高照。

    (b)现在没有太阳。

    从这两个前提中可以推论出任何一个陈述,如“恺撒是叛徒”,其推理如下。

    我们从第一个前提(a),按照规则(1),可推论出以下的结论:

    (c)现在太阳高照v恺撒是叛徒。

    现取(b)和(c)为前提,按照规则(2),最后可演绎出

    (d)恺撒是叛徒。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显然可以推出其他我们想推出的任何陈述,如“恺撤不是叛徒”。我们还可以推出“2+2=5”和“2+2≠5”——不仅可以推出任何我们喜欢的陈述,也可以推出我们并不喜欢的否定陈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种理论含有矛盾,则它可以导出一切,因而实际上什么也导不出。如果一种理论给它所肯定的每一信息都加上其否定,那就不能给我们任何信息。因此,一种包含着矛盾的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是毫无用处的。

    鉴于这一逻辑情境的重要性,我现在再提出另外一些可导致同一结果的推理规则。同规则(1)相反,这里将予以考察和应用的规则构成经典三段论式的一部分,而下述规则(3)则为例外,我们先加以讨论。

    (3)我们可从任何二前提,p和q,得出等同于二者之一——比方说等同于P——的结论,以公式表示

    p

    q/p

    尽管人们不熟悉这条规则,并且有的哲学家[8]还不承认它,但它无疑是有效的;因为只要前提为真就可以毫无失误地导出真结论。这是明显的,并且确实很平凡;正因为平凡,在通常的论述中才成为多余的,因而也不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多余并不是说无效。

    除规则(3)之外还需要另一条规则,我称之为“间接还原规则’(因为在经典的三段论式理论中这条规则被暗中用来把“不完全”格间接还原为第一格或“完全”格)。

    假定我们有一种有效的三段论式如

    (a)人皆有死

    (b)雅典人都是人

    (c)雅典人都有死。

    现在间接还原规则说:

    (4)如

    a

    b/c

    是一有效推理,则

    非a

    非b/c

    也是一有效推理。例如,由于从前提(a)和(b)推出(c)有效,我们可以看到

    (a)人皆有死

    (非c)有些雅典人不死

    (非b)有些雅典人非人

    也一定有效。

    我们下面要用的规则与刚刚说过的规则相比略有变形,即:

    (5)如

    a

    (非b)/c

    是有效推理,则非

    a

    (非c)/b

    也是有效推理。规则(5)可从例如规则(4)以及双重否定定律得出,这条定律告诉我们从非非b可演绎出b来。如规则(5)对任何我们所选择的陈述a,b,c都有效(而且只有这时才有效),则它在c碰巧等同于a时也一定有效;就是说,下式必然有效

    (6)如

    a

    (非b)/c

    是有效推理,则

    a

    (非c)/b

    也是有效推理。

    但我们由(3)已知,

    a

    (非b)/a

    的确是有效推理。于是从(6)和(3)可得到

    (7)

    a

    (非a)/b

    是有效推理,不管陈述a和b断言了什么。

    b但是(7)说明的恰恰是我们所想要证明的——从一对互相矛盾的前提可演绎出任何一个结论来。

    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情况是否适合于任何逻辑系统,或者说我们能否构造一个逻辑系统,在那里矛盾陈述不会导出所有的陈述。我探讨过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构造这样一个系统。但这个系统结果成了一种极弱的系统。最后只剩下很少几条普通推理规则,甚至连承认前件的推理规则(即从形式为“如果p那么q”的陈述和P,我们可推出q来)也没有保留住。在我看来,这样一种系统[9]对于那些特别热衷于构造形式系统的人们来说也许会有某种兴趣,但对于引出推论来却毫无作用。

    有人曾说过,从一对矛盾陈述出发我们可以随意引出任何结论这一事实,并不能证实矛盾理论无用:首先,这个理论虽然矛盾,它本身使人感到兴趣;其次,它可以引起使之前后一致的校正;最后,我们可以发展一种方法,即使是特设的方法(诸如量子理论中避免发散的方法),以阻止我们得出显然可由这一理论逻辑地导出的假结论。所有这一切都很有理,但这样一种权宜的理论会造成前面讨论过的一种严重危险:如果我们真想容忍这种理论,就不会再去探求一种更好的理论;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探求更好的理论,那就是因为我们认为上述理论由于含有矛盾而是一种糟糕的理论。在这里同在任何地方一样,接受矛盾必定导致批判的终结,从而导致科学的毁灭。

    这里可以看出这种含混的隐喻的说话方式是危险的。辩证法家含混地断言矛盾不可避免,也不要求避免矛盾,因为矛盾富有成效。这种含混性会使人们危险地误人歧途。这是使人误人歧途的,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所谓的矛盾富有成效,只不过是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这是一种合乎矛盾律的态度)的结果而已。这是危险的,因为说矛盾不需要避免甚至不可能避免,必然导致科学的瓦解,批判的瓦解,也即理性的瓦解。应当强调,任何一个想发扬真理、启发智慧的人都必需甚至有责任训练自己清楚确切地表达问题的艺术——即使这意味着要放弃某些微妙的隐喻和机智的语义双关。

    因此,最好避免某种公式化。例如,辩证法家不用我们在谈到正题、反题、合题时所用的术语,却往往用(正题的)“否定”一词代替“反题”,用“否定的否定”一词代替“合题”以描述辩证三段式。他们还喜欢使用“矛盾”一词,而他们如果在这里改用“冲突”或“对立倾向”、“对立利益”等词引起的误解就会较少一些。如果“否定”、“否定的否定”(同样还有“矛盾”)等词不同于辩证的用法,没有清晰而相当确定的逻辑涵义,那么他们的术语就不会有什么害处。事实上这些词语的滥用大大促成了辩证法家讨论中经常出现的逻辑同辩证法的混淆。他们常常把辩证法看成逻辑的一部分——较优的部分,或者看成某种经过改造的、现代化的逻辑。这种态度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后面将作讨论。目前我只想说,从我们的分析得不出辩证法与逻辑有任何共同之处的结论。可以把逻辑粗略地——但对我们眼前的目的来说已经足够地——说成是一种演绎理论。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辩证法与演绎有何相干。

    总之,辩证法——即我们可对辩证三段式给以清晰涵义的那种辩证法——是什么,可以这样来说明。辩证法,或者更确切地说,关于辩证三段式的理论坚持认为,某种发展或某种历史进程是以某种典型方式进行的。因此,这是一种经验的描述的理论,可比拟为这样的理论,例如,认为大多数生命有机体在某一发展阶段上体积增大,后来保持恒定,最后减少直到死亡;再如,认为人们最先是独断地坚持意见,以后陷入怀疑,只是最后到第三个阶段才具有科学的即批判的精神。像这样一些理论一样,辩证法的应用不可能没有例外——除非强加以辩证解释,像这样一些理论一样,辩证法同逻辑并无特殊相似之处。

    辩证法的模糊性是其另一危险之处。把辩证解释强加于各种发展以及全然不同的事物太容易了。例如我们可以看到,辩证解释把谷种看作正题,由种子发育成的作物是反题,而所有从这一作物生产的种子是合题。这样的应用把本来已经太模糊的辩证三段式的意义更加扩大,显然更危险地增加了辩证法的模糊性。其结果是:我们把发展说成是辩证法,只不过是说那是分阶段的发展,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但是说作物发芽是种子的否定,因为当作物生长起来种子就不存在了,而由作物生长出许多新的种子则是否定的否定——更高水平上的新的开始——则显然只是玩弄词藻。(恩格斯说出这个任何小孩都知道的例子的理由就在这里吗?)

    辩证法家在数学领域中所提出的典型事例更加糟糕。以海克的简要形式引用恩格斯用过的著名事例:[10]“更高的合题定律……经常应用于数学中。否定(-a)自乘变成a2,即否定的否定达到新的合题。”但即使认为a是正题、-a是反题或否定,仍然可以期望否定的否定是-(-a)即a,这不是“更高的”合题,而是等同于原来的正题本身。换句话说,为什么恰恰通过反题自乘才能得到合题呢?为什么不能通过例如正题加反题(得0)或者正题乘反题(得-

    a2而不是a2)而得到呢?而且从什么意义上说a2

    “更高于”a或-a呢?(这当然不是说数值更大,因为如a=1/2,则a2

    像逻辑这样的理论可称作“基本”理论,这说明,它是关于各种推理的理论,因而任何科学任何时候都要用。至于辩证法,从我们可以合理应用的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基本理论,只是一种描述理论。因此,把辩证法看作逻辑的组成部分,或者看作与逻辑相对立,就跟把进化论看作逻辑的一部分或对立面同样不恰当。只有我们上面批判过的不精确隐喻和含糊的说话方式才能使辩证法看起来既是一种描述典型发展过程的理论,又是一种像逻辑那样的基本理论。

    由于这一切,我认为显然应当十分慎重地使用“辩证”这个词。也许最好是根本不用这个词——我们可以总是使用更清晰的试错法的术语。只有在不可能产生误解的地方,在我们所面临的理论发展的确是沿着三段式路线进行的地方,才可以例外地使用辩证这个词。

    2.黑格尔的辩证法

    至此,我已竭力用易于使人理解的方式概述了辩证法概念,我的目的是不要不公正地评价其价值。在这一概述中辩证法表现为一种描述发展的方式,这种方式虽非各种方式中首要的,但有时还是很恰当的方式。与此相反,像黑格尔及其学派那样提出的辩证法理论则夸大了它的意义,并把人们危险地引入歧途。

    为了使黑格尔的辩证法易于理解,简要地谈一段哲学史可能是有用的——在我看来这段历史不很可靠。

    近代哲学史的主要问题是以笛卡儿理性主义(主要是大陆派)为一方同以经验主义(英国派)为另一方之间的斗争。我从笛卡儿引来作为本文题辞的句子,其作者即理性主义创始人的本意并不是我所用的意思。其本意并不是暗示人类心灵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即达到某种有用的解答,必须试探各种可能,其本意倒是对那些胆敢制造谬论的人给以敌意的批判。笛卡儿心中所想的、他的句子后面的主要想法是:真正的哲学家应当小心避免荒谬愚蠢的想法。为了寻求真理他只须接受那些少量诉诸理性的观念即可,因为这些观念明澈、清晰而确定,总之是“不证自明”的。按照笛卡儿的看法,仅仅利用我们的理性而不必考虑任何经验,即可构造科学的解释性理论;因为每一个合理命题(由于其自身的明澈性而成为可取的命题)都必须是对事实的真实描述。概括地说,这就是哲学史称之为“理性主义”的理论(更恰当的名称应为“理智主义”)。可以这样来概括(用一个晚近得多的说法即黑格尔的说法):“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

    与这一理论相反,经验主义坚持认为只有经验才使我们能够判断一种科学理论的真伪。按照经验主义的看法,单有纯粹推理决不能确立合乎事实的真理,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观察和实验。可以肯定地说,经验主义的某种形式,尽管也许是经过修正的适当形式,却是今天我们可以认真对待的惟一的科学方法的解释。早期理性主义同经验主义之间的斗争已由康德透彻地讨论过,他试图提供一种辩证法家(但不是康德)可能说成是这两种对立观点的合题的东西,但是更确切地说,这不过是经验主义的一种修正形式。他的主要兴趣是摈弃纯粹理性主义。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断言,我们的知识范围局限于可能经验的领域,超越这一领域的思辨推理,即由纯粹理性建立形而上学系统的尝试,是得不到任何合理论证的。对纯粹理性的这一批判使人感到,这是对几乎所有大陆哲学家的希望的一个沉重打击。但是德国哲学家却很快就复苏了,他们根本不相信康德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并急忙根据“理智直观”建立起新的形而上学系统来。他们力图利用康德系统的某些特点,想由此回避他的批判的强大力量。这个通常被称为德国唯心主义的学派,在黑格尔那里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黑格尔哲学有两个方面必须加以讨论——他的唯心主义和他的辩证法。在这两方面黑格尔都受到康德思想的某些影响,不过他还力图超越康德。因此,为了理解黑格尔,必须说明他的理论是怎样利用康德的理论的。

    康德是从科学存在这一事实出发的。他想要解释这个事实,即想要回答这个问题:“科学怎么可能?”或者说:“人类心灵怎么可能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或者“我们的心灵怎么可能把握世界?”(我们不妨把这个问题叫做认识论问题。)

    他的推理过程大体是这样。心灵能够把握世界,或者更确切地说把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因为这个世界并非迥然不同于心灵的,因为它和心灵是相似的。之所以这样,因为心灵在获取知识、把握世界的过程中,可以说是主动整理了所有通过感官进入心灵的材料。心灵排列、塑造了这些材料,把自己的固有形式或规律——把我们思想的形式或规律刻印到材料上。我们所称的“自然”,即我们生活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是一个已为我们的心灵整理过、排列过的世界。正由于这样为心灵所同化,它就与心灵相似了。

    “心灵之所以能够把握世界,因为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与心灵相似”,这种回答是一个唯心主义的论点,因为正是唯心主义断言世界具有某种心灵的特点。

    这里我不想为支持或反对康德的认识论而争辩,也不想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但我愿意指出,这肯定不完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