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07、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2/2)

有权在一种专门的市场(如有时从英王或议会所购买的专门市场)上排他性地出售呢?在这一方式下,所有制经济学可能被拓展到包括垄断问题。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私有企业经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都内含着对所有制安排的不同说明,但是这些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这使得对每一种社会安排都很难给出其明确的定义。完全的私有社会体制是否就包含着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解决方案有进行投票的私有权?如果投票者对将社会主义付诸实施的投票权受到阻止,那末他们的投票的私有权是否就受到了侵犯?

    一旦认识到一种行动的私有权的延伸常常包含行动的另一种私有权,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阻止企业所有者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确立一种排他性的销售权利,它也许通过一种由国家赋予垄断能力的宪法上的禁止,使有些私有权残缺而同时又将私有权延伸到任何或所有市场的私有权。这一宪法上的禁止是否使一个社会或多或少是私有的?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在讨论规范问题时将处于显要地位。

    所有制作为一种内生现象

    既然所有制常常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存在,对所有制的发展与它的内容的研究实际上就是要检验那些用来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发生变化的原因。从这一点来看,所有制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对相应的成本与收益的回应。一个关于所有制的实证理论需要对这些决定所有权结构的因素有一个系统的论述。根据它的内涵,这一结构是有后果的。在科斯的权利完全发展了的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所有者的特性没有资源配置的后果。而在一个权利处于变化和演进中的世界,信息和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所有者的特性、所有制权利束的内容以及所有制结构都是会产生结果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权利束在一些条件下比在另一些条件下更为适当的原因。

    在文献中产生了两种内生地论述所有制的逻辑。第一种是有关所谓的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它所强调的一种逻辑是,假定所有者的决策是完全能执行的,好像在实施这些决策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合作。尽管代理问题在这里不能完全消除(将一种外部性内在化可以被看作是使一种代理问题的严重性减轻),在本文中我们并不打算明确地关注它们。牛群的所有者在决定牛群的规模时,假定这一决定实际上是想将所期望的牛群头数变成事实,资源是由决策来配置的。第二个逻辑明确地考虑了有关一队人在实际上实施所期望的资源配置的可能性时的所有制如何。为了执行所有者的决策,就需要有合作行动,代理问题(偷懒,机会主义)成了要集中关注的方面。

    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

    “关于产权的理论”考察了潜在的外部性是与特定的所有权束相联的成本与收益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显著的情形是美国东北部印第安人的土地共有权让位于私有权。引起争论的外部性是与土地的使用相联系的,其中对保护动物存量的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强调。在那里考察了两个条件:一个是动物的市场价值,一个是它们的移动习惯。市场价值可以用为避免浪费所获取的收益指标来表示,而移动习惯则可以用为保护动物存量所付出的成本指标来反映。美国皮革贸易的到来改变了动物的成本/收益率,这在一定方式上增加了私有土地的利益,这一利益在森林动物的情形下比在食草动物的情形下更容易实现。我们用这一差别解释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和美国东北部的士地私有权利的发展,以及这一权利在大平原各州发展的失败。

    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那些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内容的变化,以及这一变化与相应环境的变化预期有怎样的相关。权利束的内容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归类,但是一个有用的方式是考虑权利束的两个重要成份: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排他性的概念当然是从下面的意义中引伸出来的,即除了“所有者”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不过,这一概念在这里被拓展到包括所有者决定谁可能使用一种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的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

    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的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是不存在的。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共有资源,也没有人有权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的人。严格地讲,作为一种实际情形,如果一种资源是真正稀缺的,其属性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当资源是完全共有的时,排他性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获得。对一条快车道的占有(所有的人都有权在它上面驾驶),包含在道路上使用“移动”空间的权利。不过,它不包括决定谁以及有多少人使用快车道上的其他空间的权利。可让渡性原则上也是可以获得的。在决定将一条快车道出售给私人团体,或是以收过路税的方式来经营时,它存在一种政治过程。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相对于另一类所有权的比较优势(共有对私有),可以通过它们与依赖于“完全”私有制的结果的比较而表现出来。在完全私有制下,允许私人决策上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或排他性可以通过实际的使用获得,可让渡性可以通过政治过程获得。与这些结果相联的收益/成本的计算确实会从一种逻辑到另一逻辑而变化。当羊毛及其他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时,以及当人口的增长增加了拥挤时,土地的共有制是很少可能的。因为使用作为一种决定临时所有制”的方式,而政治作为一种让渡所有制的方式,它们在这些情形下会变得更为浪费。

    共有制与“完全”私有制之间有一个巨大的范围。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所有权的残缺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可让渡性而保留了排他性。例如,对租金的控制消除了所提供的和所接受的租金超过法律限制的权利,这是一个可让渡性的问题。不过,对于决定谁占有出租空间的权利一般保留在其“所有者”那里,这是一个排他性的问题。现在如果所允许的租金持续处于假定的较低的水平,直到最后接近于零,则公寓所有制的让渡性特征就接近于共有制。这里在使用一种资源时不要支付货币价格。一种排队形式以及它的规模部分地由在零成本下所需要的出租空间量来决定;一个城市的快车道在其高峰时,对这一共有资源(在零成本下)的使用所导致的排队解决方式是先来后到、等待和放慢驾驶。实际上,没有人实施一种关于进入快车道的排他性权利。在公寓情形下,它不像完全的共有制,在公寓被占有之前,仍然许可对它的私有权(至少在没有法律上的“擅自”占有时是如此)。这允许所有者在决定占有而考虑积极的金融补偿时强调不同的准则(比如个性特征)。完全的私有制是对他在别人之前占有或使用一种资源的能力的报偿,准私有/共有制则是对期望的个性特征的报偿,如租金控制。与完全的和准共有制相比,完全的私有制则更加强调了支付的意愿和能力。

    这些配额制的结果可以进行比较,它们的相对优势和劣势也应能从相应环境的变化中发现(正如我们在“市场的监督”中所论证的)。例如,如果环境是供给的增加变得更加重要和成为更有价值的选择,由完全的私有制所提供的配额制将会更吸引人,因为当价格超过单位成本时,它实际上是依赖于自利来使供给增加。另一方面,如果供给的增加变得不很重要,这或许是由于战时特性“支配了”将资源不能转变为比如住房建设,则由这种配额制所提供的优势就减弱了。

    另一个例子包含着“社会”所喜欢的人群的异质性特征。一个人群的个性特征非常同质的社会,当在解决由有效的价格控制所导致的排队时,个性特征就不会得到很多的考虑。一个在肤色、信仰、语言等方面异质的群体在面对价格控制时,对资源使用的决定就会引起极大的个性特征的差异。当由价格控制所引起的收益和成本是由一个社会的人口通过政治来评价时,它们在这两种逻辑下的结果是不同的。一个国家人群异质性的变迁必然会改变它采用这种配额制而不是另一种配额制的敏感性。价格控制是否可能,以及“反歧视”的控制是否会增加价格控制,当人群的异质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时,其解决的方式就取决于一个社会中被赋予了“不喜欢的”个性特征的那部分人口,以及享有政治权利的那部分人口。

    所有制在有些情形下可能比在另一些情形下更具生产性。对那些并不稀缺的资源实施私有制所获得的收益很小,且这样做可能是有成本的。对于这类资源不必节省地使用,因为它的供给足以满足所有潜在的竞争性使用。在使用阳光或在使用公海来作为国际商业的航道时,对使用的权利所有制的立法在正常的条件下很少具有配置的功能。私有制或国有制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垄断问题。如果对权利的实施是可能的,则还会引起与之相随的监察成本。共有权利具有阻止这类垄断的生产性功能,不过,当“自然的”稀缺性条件变得更为普遍时,共有权利会日益变得具有非生产性。

    与资源配置的实际问题更为相关的是,当稀缺资源所投入的可选择的使用增加时,完整所有制的生产率就会增加。在建下水道时,对资源的私有制保持在“易变的”条件下,可能比一个已经建好了的能将废液排走的私有制更具有生产性。私有制可能会增进这一体系的操作与维持,但是它不再能容易地增进投入到下水道体系中的资源的使用。从长期的前景来看,完全的私有制更具生产性。确切地说,从长期来看,在这里存在资源的最大替代性。此外,从资源的可选择的调度中所获取的价值越确定,私有企业家的意见和承担风险的偏好就越是没用,国有制就很容易在不遭致很大困难的情况下对私有制进行替代。

    在此我只涉及了当相应的决定成本与收益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所有制权利的可能变化方向,而不是关于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的“水平”。这些变化所发生的基础要由与对更广泛的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信仰与文化来决定。在所有制安排的较窄的逻辑内,上面的讨论所考虑的条件表明,完全的私有制增加了一种资源的稀缺价值的生产率。对它的使用的监督越容易,它的生产越是具有竞争性,所投入的使用变化越大,它们在使用中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其前景也越广阔。

    通过合作行动的配置

    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它所依赖的条件就越是有利于私有制。一个规模较大的社会试图在一个集中的国家控制的基础上运作的困难会更大。一旦一个社会突破了其最适度的限制,要获取其期望的合作行动的官僚化成本必然会急剧上升。中国和苏联这样的大国同其他的以分权为基础来组织的较大的经济相比,就不能很好地起到提高人均生活水平的作用。在与外界隔离或在外部干涉的威胁下,集权化即便在很低的生活水平下也能维持很长一段时期。但它在与其他较大的分权化社会进行和平竞争时就不可能了,当社会的规模扩大时,它们必然更加依赖于私有制。由于私有化意味着资源的控制者(它们的“所有者”)比“国家”作为所有者时的控制者(官僚)承受了更多的他们的行动的结果,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向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确切地讲,一旦官僚化成本削弱了非市场激励的有效性,这一“对结果的承担”就是一个有效的激励体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一个社会的规模变得越大,它就越是会制定一些私有制的安排(或它自己将更加孤立于国际竞争与社会相互作用之外)。从个人向家庭,从家庭向部族,从部族向小国,从小国向大国的转变,都要求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私有制。

    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强制性的隔离时期,以及由于意识形态偏好的鼓吹(其名目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实验),放慢了俄国朝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运动,这一运动在俄国革命以前就开始了,它将会不可避免地继续下去。类似地,中国也无法维持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就存在的集权控制程度。这些运动经由俄国和中国的革命而确立其国有制基础(二战后它们对东欧的控制发生了分化),它们可以被解释为所有权的极度的再组织和巨大的财富再分配,在此国家将权利从原来的私有者那里夺走。(可以假定,这些革命的成功,是由于这些国家先前的制度化刚性使得这些国家的大部分人口的私人进步途径很少,由此所产生的这些刚性在美国和西欧国家的缺乏,与先前进行了**革命的俄国和中国的刚性特征相比对它们更为有利。)一旦这种对权利的强制剥夺得以实现,一旦原有的财富再分配得到改变,国家再度通过一些更为有利的财富再分配以放弃对私人的控制就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个较大的社会在提高生活水平方面取得成功,则国家就不可能坚持拥有一国的财富。在一个较大的社会要通过官僚比的激励是不会获得对资源的有效的和非常指令性的控制(导引人均财富的增加)的。自利必然会约束人们行事,控制的经济要求分权化,而有效的分权化就要求有极大的私有化,如果自利是一种指引财富增加的方式。

    控制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所有者的期望有必须要转化为雇员之间的合作行动(代理问题);第二,是因为最优规模的企业有时需要等额资本的约定,要建立有效的控制,这已超出了单个所有者的能力(分散的所有制问题);第三,是因为私人利益有时会与社会利益相背离(垄断与外部性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中的第三点即外部性方面,我们已在从科斯的关于社会费用问题的文章中所引伸的所有制问题中论及了。垄断方面主要是在所有制的逻辑之外讨论的,所有制经济学的近来发展已开始注意代理和分散所有制的问题。

    代理问题,它的偷懒形式,是我们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的论题。我们通过所依赖的条件与必须面对的偷懒之间的相互作用,解释了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监督的作用以及特定的补偿方式。这尤其涉及到两重的补偿体制的生产率,一部分是雇员自然增长的“工资”,它一般不依赖于企业的绩效,另一部分是所有者所获得的“残余”或“利润”,它主要依赖于企业的绩效。补偿方式是对获取的收入流的权利的说明,确定这些补偿方式的权利束,这些流量的所有制权利,反映了所有的合作方在面对私人的偷懒激励时的期望。这一方法不同于科斯在他的重要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所采取的方法,在那里他依赖于正的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它也不同于东特所采取的方法,在那里他依赖于有效的风险分配来解释传统理论上的企业的补偿结构的理论基础。(我们在写作论文时,还并没有认识到奈特对道德危险的讨论在“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中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论点,但是它由阿尔钦与登姆塞茨提前使用了。)

    代理问题,尤其当它们与资产专用性相关联时,它已成了对由一个所有者的利益所控制的活动范围(即单个企业内的纵向一体化的程度)的一种很普遍的解释。关于纵向一体化的近期观点注意到,所有制的纵向范围是决定资产专用性是否是生产经济学的一个来源的重要因素。“企业理论的再考察”与“纵向一体化:理论与验证”,讨论了我们所关注的特征倾向在解释企业实质的变化时,它们比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和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解释力。不过,在关注用从一种情形变化为另一种情形时所依赖的条件,以解释企业组织时,研究的一般方向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方面。

    我们在本文中所检验的主要观点是关于补偿和纵向一体化的问题。我们所分析的两种观点都没有涉及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或将它视为外生的。在现在的逻辑中,所有制结构是指单个企业的所有制的分散与集中程度。标准的价格理论所内含的假定是,单个人拥有或管理一个理论上的企业,他在组合投入以使利润最大化时是没有成本的。所有制结构当然会变化,理解它是怎样变化和为什么会变化,对于理解经济活动的组织是十分重要的。这一问题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理论”与“法人所有制结构:原因与结果”中予以了揭示。这一问题的分析是在三个论题下形成的;知情者的交易,财富的分配,一个企业的产出的令人愉快的潜力。我们在以下几篇文章中予以了讨论:“法人控制、知情者交易与报酬率”,“私有财富的控制功能”,“报纸发行与公正性教义”以及“商业企业与政治团体:它们有多大的类似性?”最后一篇主要讨论了潜在的愉快所起的作用。

    “私有财产的控制功能”是一篇短文,但我相信它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被忽略了的观点。它将对所有制和企业的控制的讨论延伸到一个更广的关于财富与它的分配中去讨论,它论述了当较大的规模是有效的时,企业的有效控制与财富的分配不是互不依赖的。财富的分配与有效控制之间的联系引出了有必要将企业的所有制集中于一些所有者的手中,如果控制是有效的话。如果大规模企业是有效的话,财富的等额分配就削弱了我们在这一方式下集中所有制的能力。因此,所有制的控制功能提供了一种在不涉及企业效率时宏观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

    H.登姆塞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