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04、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2/2)

利用到aq/ah为零为止,而同时正如契约所规定的,他所拥有的农作不变。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将佃农的土地持有量限制在T1,并将剩余的土地以类似的合约安排划租给其他的佃农。但由于在租金率r下,佃农可选择的所得在其他地方可能更高,他就会放弃承租,因此,他并不能成功地将土地持有量限制在低于T1的水平上。

    有几方面可能是要注意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佃户都具有同样的生产性。有些佃户可能由于他们具有某些“特有”的生产要素赋予,如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他们可能生产得多些,在竞争均衡条件下,那些内部边际佃农将是更具有生产性的佣农。因此,f/h曲线的定义将包括佃农的转嫁租金(inputed

    rent)。土地所有者不能对佃农间效率的变化进行成功的辨别,即使辨别本身不产生成本。但由于地主雇佣了边际佃农(生产能力不高的佃农),他也可以将更有生产能力的佃农从一个有辩识力的地主那里竞争过来。

    第二,即使土地是同质的,每一佃农的土地规模也可能是不同的。我们将土地的同质性定义为它们在物理属性上是完全相同的,且单位土地的租金价值相同——也就是说,不同佃农农场的(q-f)/h曲线的顶点高度一样——如果这些佃农的生产函数不同,不同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也会不同。这也意味着不同佃农农场的租金率也可能不同,即在使其年租金率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佃农的生产函数要求不同的投入集约度,土地所有者就会对不同的佃农配以不同规模的土地,并征收不同的租金率。在均衡状态下,当给定土地是同质的时,每一农场的边际生产率必须在每一边际上相等,因为它是在(q-f)/h的值最高时进行的土地分配的。

    第三,农作成本(除土地成本外)可由佃农和土地所有者分担。在这种情况下,f/h曲线代表组合的成本。如图4中在a/h和f/h给定时,f/h减去土地所有者的投入成本就会较低,这样就确定了一条较高的(q-f)*/h曲线,这一较高的(q-f)*/h曲线不仅测度了土地的成本(租金),而且也测度了土地所有者的非土地农作成本。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租金率会因此而提高,在每一点上将按同一比例上移。这一变动的内涵极其重要,它不管土地所有者是否同佃农约定了要他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资,同时征收的租金率也较低;也不管土地所有者自己是否会对土地投资,同时向佃农征收较高的租金率,只要投资能导致较高的租金率,它就能进行下去。由此我们得出,对于任何合约形式,佃农都毋须拥有所需要的全部投入量,如果他所拥有的投入量不足,佃农可以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的合作、分租、雇工、借用或者同另一家庭联合租佃的办法来增加农作投入。此外,在土地等级与生产函数不同的农场中,它们要求有不同的佃农投入,这又正好与佃农的不同投入禀赋相匹配。

    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解释的条件:当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品时,可以使每单位土地的租金值(q-f)h最高。正如图4所描绘的,在(q-f)/h的最高值给定时,每一佃农的土地规模(T1)是给定的,相应的租金率r将为ar/ap,在区分线T1上,每英亩土地的租金,即ar,(q-f)/h或ar/ap,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在T1时,我们也得出了租金率的唯一条件:

    这与我们的数学解释是相同的。由于我们在数学推导中假定只有一个佃农的投入

    f=wt

    我们得出:

    定额租约与在市场准则下签订的分成合约的比较

    定额租约与分成合约之间到底有什么差别?两者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们如何选择劳动-土地比率(或非土地投入与土地的比率)。对于定额租金,当它受到分成制的竞争制约时,佃农提出他所要使用的土地数量,由他单独决定用于每个生产周期的非土地投入量。在分成租佃时,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集约度。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下,财富的最大化值都决定了每一农场的土地规模以及所使用的其他投入。由于在这两种合约形式中对决策的限制因素是相同的,因而这也意味着它们所使用的资源相同。

    为了便于说明,让我们再暂时回到图4。在定额租金合约下,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地租可能等于每英亩的(q-f)/h的最大值,或为ar。佃农所承租的土地将再度为T1。这时,每英亩的租金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如图,给定q/h和f/h,如果出租面积大于T1,每英亩的租价将高于土地的边际产品。相反,如果出租面积小于T1,佃农来自于农作的总收入将小于它的可供选择的所得。因而,每个在分成制下的农场的土地规模与土地所有者所获取的年租金确实与分成制下完全相等。进言之,如果在同一等级的土地上耕种同样的作物,且生产函数相同,则在定额租金下的佃农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也不得不承担同样的f/h。正如在分成制下一样,如果一个佃农并不具备所必需的投入量,他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他也可以租一个对农作投入要求较少的农场。

    我们再提一个问题:在分成租佃下,土地所有者会采取什么样的准则来实现均衡的土地规模以及与每一佃农达成租金率?很显然,必须是在给定的土地上选择最为有效的作物种植类型,而且必须考虑佃农所需要的投入。所有的事前决策都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不过,由于合约的任何一方的错误预期都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这会导致佃农的土地规模和租金率偏离财富最大化原则。不过,同样很显然的一点是,在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合约双方必须遵守的简单规则。当土地的某一等级给定时,在现行的租金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下,会存在佃农的投入需求、租金率与佃农的土地规模的某些组合。

    事实上,在私有产权条件下,给定了土地可自由转让(可市场化)的权利后,一个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必亲自了解农作的细节,对资源的所有权的竞争会诱致有效的合约。如果佃农所种植的作物价值不很大,如果租金率太低,而每一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太大,或所要求的佃农投入太少,则作为给予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报酬的年租金将低于利息率。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能会进行适当的凋整,把土地租给其他的佃农,从而选择一个不同的合约安排;他也可能直接出卖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合约的安排是佃农的分成收入低于他的可供选择的收入,则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会出高价获得他的服务。

    由于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着竞争,佃农之间的竞争会确保他们完成合约所规定的投入量。事实上,土地所有者只需要通过检查产出就可以知道佃农是否遵守合约条款,从而决定分成合约是否能继续下去。然而,在实际中,交易常常是由受雇的代理人来操纵的,他能使之限定到接近于真实的收成。尽管许多的改革家和小说家认为佃农没有决策权,因而他们是受剥削的。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分成合约至少在中国是一种君子协定:

    一旦谷物收获,佃农就邀请地主赴宴,之后,他们就对谷物进行分配,佃农把应属于地主的那一份交给他主,在交割之后,地主又回请佃农。如果地主想解除与佃农之间现有的关系,他们在这时就可以了结。如果佃农想放弃承祖,他可以在地主到佃农家赴

    宴之前离家,以表明他的意向。

    小结

    与现行的观点相反,标准的经济理论揭示了在分成租佃下,对私有资源的使用也能满足帕累托条件。尽管我们不严格地假定缔结合约的成本为零,但其结果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资源配置。在相当于税收的分析中,这些学者并没有认识到分成租佃下的分成率与出租面积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的。因此,这一分析在几个问题上有失偏颇。第一,在传统的分析中,地主将他所持有的全部土地分配给几个佃农的能力并没有在一个均衡的框架下加以论述,这可以在对一种强制性征税的分析中找到依据。这样,在分成租佃下土地分配的成本就被忽略了。第二,分成率被视为给定的,然而,在分成租佃下,租金率是一个离散的变量。第三,在一种税收的情形下,政府不是为了财富的最大化而签订合约。

    在一个人的资源产权性质没有首先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分析他使用资源的方式。确实,一旦土地规模和租金率与佃农议定好,他宁愿在土地上的劳作或投资少于他自种时的投入。但是,在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使他财富最大化的积极性并没有减低,我们可以很好地重复一下前面得到的结论:不管土地所有者是否规定佃农在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同时负担较低的租金率,或土地所有者是否自己在土地上投资,同时向佃农征收一个较高的租金率,如果投资能导致一个较高的年租金,它就会被作出。

    如果经济效率被看作是从私有产权下选择理论的逻辑中推导出来的市场均衡的条件,缺乏福利意义,我们会奇怪,为什么关于分成合约是无效率的观点会流行如此之久。这一错觉或许是由于由边际等式提供的一种税收的征取与一种分成合约的表面相似性的引人之处,或许是由于在土地租佃文献中对分成制的经常指责产生了一种显得可信的误差印象。我通过观察所选择的农业中盛行私有产权的时期和地方,检验了这些可选择假说的含义(见张五常《分成租佃论》)。不仅观察证实了我们这里所推导的理论,而且它们也驳斥了相当于税收的分析的含义。不过,反对分成租佃的无效率观点还只是反对佃作的各种论点中的一种。例如,一个较高的租金被认为是一种“剥削”,它挫伤了佃农的积极性。短期出租被认为是一种“不安全的租佃”,它不可避免地会减少对土地的投资。不幸的是,这些论断常常被看作是事实。由政府承担的农业改革将分成制定为非法的,对合约形式进行了干预,并废除了农场佃作。与我们现在的研究相关联,可能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地揭示。分成合约不仅在农业中看得到,它们在零售店、美容院、汽油站、公共游乐场甚至受到管制的石油和渔业中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就是要揭示竞争限制的不同。要解释这些行业和资源配置,就要对分成租佃理论予以修正,进而,我们可以将理论应用到分成合约下某些资源是国有的情形,例如,1951年以前的台湾,由政府所有的部分土地是以分成为基础出租给佃农的;在50年代的中国大陆,工商业企业的一个普遍形式是在分成安排下的公私合营。

    最后,我们在这里没有对合约的选择进行分析,在资源私有制下,合约双方可以在工资合约、分成合约或这两者的结合间进行自由选择。分成合约为什么常常在农业中处于支配地位?是什么因素在决定合约的选择?为什么合约安排的形式在各地差异甚大?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一个一般理论框架中加以分析。我在另一著作中已发展了一种选择理论方法来解释在交易费用制约下基于规避风险的合作行为(见张五常《分成租佃论》,第4章)。不管是什么合约安排,在本研究中可以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以转让的,这些安排就不存在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张五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