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八章 尾注(1/2)

    编者强烈要求我明确讨论上述分析对有关政治组织、尤其是有关民主制度意义。我的核心观点是,私人的或独立的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无论政治的或集体的决策是怎么做出的。当然,其直接的含义是,必须设定有效的宪法制约,这种制约应有效地抑制政治对(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及对涉及财产转移的自愿的契约安排的公开侵扰。如果个人自由要得到保护,那么,这些宪法限制就必然优先于且独立于任何的民主治理。

    当然,对这种优先性的理解,为扩展对现代政体的多数立法过程的宪法限制提供了基础,尤其是针对潜在的货币或财政剥削,这种剥削不同于(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受到谴责的)明显的“拿走”活动。

    有一个混乱的说法,它无所不在,腐蚀了西方的态度,可能关闭展现在后社会主义社会的机会。这混乱说法没有认识到,如果个人的政治平等要开出自由和自主的有意义措施,那么,“宪法的”必须置于“民主”之前。多数人的暴政同样是真实的,而且实际上,它可能更危险,因为它要靠“参与者就是一切”的理想主义幻想过活。

    参考资料

    Boswell,J.(1946),The Journal of a Tour to

    the Hebrides with Samuel Johnson,London:Everyman’s Edition.

    Buchanan, J.M.(1975),The Limits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ush,W(1972),’Individual Welfare in

    Anarchy’,in G.Tullock(ed),Explorations in the Theory of Anarchy,The P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