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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专业的和私人的市场想像(2/2)

分散的对非人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这种分散应超过为确保竞争过程本身有效运作之必要——并无明确的存在。例如,只要在若干租赁房屋的供应者间存在有效的竞争,那么,对单个家庭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以自由为基础的论证。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对诸如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的个人所有权,甚至适用于更广泛的对所有的耐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权。

    然而,经济学家的竞争市场的模型,与可从个体参与者的行为中推出其运作状况的市场现实间,似乎存有差距。个人不能如此行为,就像市场在许多情形下都提供了有效的若干可选择方案一样;就个人效用函数而言,对由市场决定的交换条件的依赖,被看作是一项“恶”,正如我们早先提到的那样。即使不存在妨碍可选择方案的政治侵扰,就许多物品和服务而言,个人仍旧更偏好所有权安排,而非出租或租赁安排。个人(家庭)更喜欢拥有自己的房子,他们更喜欢拥有他们自己的汽车,作为私有财产,不论出租一租赁安排的市场的竞争程度有多高。我想进一步指出,许多人更喜欢所有权而非租赁,即使这里存在有利于后者的较大成本或效率差异。也就是说,即使租用品质相同的汽车的花费(打个比方)是每月

    100美元,少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全部月成本,很多人仍偏爱所有权。由市场的相互依赖而生的效率收益,并不足以抵偿因独立的减少而生的效用损失。因此,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一样,对于因私人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自由,个人赋予了积极的价值,而且,这种判断将继续存在,不管特定市场的竞争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