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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作为自己的(自我)生产的私人所有权(1/2)

    对非人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的一种解释方法是,认为这种制度容许个人为自己生产出来自于这些财产的服务,这与我们前述的那个生产鸡蛋和土豆的农民的例子类似。拥有住宅的家庭一直在生产它自己的住房服务,它不需要与供应者从事契约或市场交换。拥有自己的汽车的个人,日复一日地生产他所需要的交通服务。

    私人所有权允许个人能从交换——市场的相互依赖网络中退出,迈向宝贵的自足状态。自我生产直接减少了个人不得不为了某特定的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买方、进入市场的需要。就此而言,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与在市场结构之外运用投入而发生的自我生产(例如,产自菜园中的蔬菜)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不同的。如果所有权被扩大、以包括了更大范围的财产(房屋、汽车、家具、器具、家畜、果树,等等),那么,对产生于这些财产的物品和服务的自我生产,也减少了个人对市场运作的依赖:人们之所以依赖这种市场运作,为的是在市场上出卖产品,以换取一般的购买力(货币收人)。

    这一点值得更详细讨论。请看图10.1的基本收人轮示意图。处在A点的个人,我们称之为A,为了投入(劳动服务),作为卖方——供应者进入投入(劳动服务)市场。同时,A,为了产出

    (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买方,进入市场。在完全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中,在确立投入和产出市场的交换条件方面,个人依赖其他人的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这种互动结构。

    当而且如果A点的个人发现,通过自我生产,他可能从市场关系中退出时,那么所需要的利润流量的规模,在收入轮的需求者——买方这一边,就减少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减少了月租金的支付量。) 当而且如果个人(家庭)需要较少的收人流量,以购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