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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私有财产权,市场竞争,进入和退出的自由(2/2)

买方和卖方。这个条件可大致通过下述规则得以实现:该规则即,要使所有市场向所有潜在的交换者开放,无论他们是供应者还是需求者,也无论他们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即使市场从地理上和从政治单位的成员资格上讲,可能比较小,开放也将会对市场力量潜在的滥用构成限制,这些滥用的主体可以是物品和服务的买方和/或卖方,这些物品和服务能直接或间接地在空间上转移。

    我前面说过,在复杂的现代经济中,很少有参与者(如果有的话)能够在自足的条件下生存。前面提出的分析图例,若经扩张,就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意思,即:所有参与者都倾向于很狭窄地专业化生产,即只生产单独的一种物品或服务。当然,这种暗含的意思并不很明确;即使没有这样一种狭窄的专业化,退回自足状态的权利,也可能消失。个人参与者可以仍然完全依赖对他的或她的服务的某种市场购买,但与此同时,又无须对任何特定产品的实行狭窄的专业化生产。这种生产的潜在的可替代性,与前述讨论似乎呈现的相应要求相比,有助于减少有效竞争市场的要求的限制。从与任何单独的买方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使参与者——供应者能够在不同职业、行业和地域的范畴之间和之内,转换自己的角色。当一系列选择权扩展之后,对退出权的提高了价值的认识,可使参与者,在考虑投资于为专业化所需的人力资本时,在生产服务的能力方面,仍将维持某种可取的潜在的灵活性。

    在对能确保某人对自己人身的自由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竞争结构的最低要求的讨论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了个人市场参与的投入或供应上。个人进入交换关系是为了出售他的或她的生产能力以换取货币,他或她期望能用这货币购买最终的消费品。在可供选择的买方中选择的自由,和起到了确保以相对较低的查找和转换成本获得若干可供选择的买方的作用的竞争过程,提供了反对通过交换条件之操纵的剥削的保护措施。

    从形式上看,个人市场参与的需求或产出方面与供应方面,对竞争的要求,是完全对称的。作为最终产品或产出的预期买方,个人易受到操纵交换条件之行为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且这些选择是可实行的。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市场在这方面潜在的剥削,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扩展到生产的专业化的界限之内。即使个人具有提供适合若干的任何职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的能力,一旦做出选择,他或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买方提供投入。我们很少见到,有人会部分时间做木匠,部分时间做管子工,部分时间做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种消费模型却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或她的收人花在了一整套的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物品是同时和以互相补足的方式被消费或使用的。与他或她对市场的需求结构(对任何他或她为赚得收入而提供的生产服务的需求)的依赖相比,个人较少地依赖市场的供应结构,以获取在其消费集合中若干物品和服务的任何一种。

    个体参与者在市场过程的两个方面的潜在的脆弱性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保持有效的竞争结构,在消费品市场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义仅是,个人在若干可供选择的物品和服务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要更为有效,因为在个人消费模型中存在着对最终物品的较多的替代品。由推论可知,为保证这种选择自由之有效所必要的制度和结构要求,与供应方面相比,就有些不那么严格了。我们可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对学者来说,垄断买主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这比垄断控制所有的面包供应者,会带来更大的破坏。从吃面包到吃豆制品的转换,比从教授到管子工的转换,要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