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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私有财产权,市场竞争,进入和退出的自由(1/2)

    在前述各章中,为做简单图例分析而描述的限定个案,似乎可适用于复杂现代经济的所有参与者。在这现代经济中,专业化经过长期发展,已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很少有家庭(如果还有一些的话),能够在市场外的、孤立的自足状态下生存。每个和所有的参与者或参与单位,在现代经济中,都必须依赖这经济体系中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行为;这经济体系,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既为消费的使用提供最终成品,又需求或购买由参与者或参与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

    如果外在于市场的自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利能提供什么保护,以反对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这样的情景:其中,每个参与者都对他的人身享有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暂不讨论对“非人”的财产中的私有权利。)这里没有奴隶,每个人都可依据相互同意的条件,向他或她选中的人,自由地提供物品或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权,这财产权又有什么价值呢?

    如果只有一个预期的买方——需求者,也就是说,如果个人面对着垄断买主,对人身的财产权利,相对来说,几乎没什么价值。为了生存,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必要的最终消费品的权利,而可供应的服务的垄断买主,可依对提供服务人极不利的条件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市场的组织是竞争的,而且市场的规模足够大,以致对市场上的所有物品和服务,都存在很多的买方和卖方,那么,个体参与者就不会陷于只有一个预期买方的境地了。在后种场合,对某个人的人身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也就是说,选择买方的自由,是根据在交换中收到的物品总量

    (购买力)来衡量的。

    (为更明了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可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竞争的市场情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情境下,提供生产服务的个人,面对的是唯一的买方——集体,任何选择买方的由,即使是名义上在个人所有物之内,都变得几乎毫无价值。)

    界定一个市场环境,其中,每个参与者都面对着多重选择(买方一卖方),从而可确保个人财产权利具有最大的价值(当这权利充分行使时),——这是相对容易的事。在经过这种界定后,该竞争环境就极具吸引力。然而,较为困难的是,描述鼓励竞争环境之出现的制度规则。例如,假定在某经济制度中,所有人都被赋予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他们的个人能力的自由;他们可自由地选择出现在他们面前的机会。但是,确保在可能的选择中,有选择的大量机会的,究竟是什么呢?

    为确保此种意义的竞争市场环境的产生和维持,个人相互间还必须有结社的自由,以组建能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作交易的生产单位或商业公司。也就是说,个人不仅应有作为卖方——供应者,销售他们自己的服务的自由;他们还必须有成为交换者的自由,这交换者指的是宏大意义上的组织单位,它们能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这些物品和服务最终将用于交换,以换取那些人们根据其个人能力所提供的服务。

    两组相互补充的财产权利的潜在的行使,保护了生产服务的供应者的经济地位。个人对自己的人身的权利,使他能在他的或她的服务的可选择的买方中做出选择。它还使任何参与者都努力变成买方。总而言之,这些权利的运作,严格地限制了不利交换条件可能对个人造成的剥削。个人供应者保留了从与任何买方建立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任何其他个人则保留了进入与出售生产服务的个人的交换关系的权利。

    除了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权外,竞争市场环境的另一个必要的补充条件是,交换关系的有效规模应足够大,从而使得每个市场上都同时存在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