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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割的共有资源、法治和对边界的侵犯(2/2)

身又怎能被限制在可取的界限之内呢?谁来看管看管者呢?

    功能论者的回答,可能仅仅是指出西方社会某些历史时刻的法治的演进。如果被分派了执行权力的人,自己要服从的法律与他被要求对他人实施的法律相同,那么,他们滥用权力的可能,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才正当地确立了复杂的制度,包括权力分立、多重主权、重叠管辖权、独立法院系统和陪审团制度。在有效运转的法治之下,个人受到保护,以免受政治——法律权力之专断行使的侵害。在这原初模型所假定的经济自足的典型框架内,个人独立或自由不必受到必然存在的法律实施制度的严重损害。在这个纯粹的框架中,“国家”存在的惟一目的是履行它的保护职能,而且,从字面上看,它是守夜人,不分昼夜。在此,一定要注意,这极端的模型,不需要独立契约的执行人的角色,因为这些契约尚未存在。

    本章考察的典型模型,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超越于个人或者家庭单位之上的“经济”——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根据我的建构,每个单位都是完全自足的,并不与其他单位交换。按照前面的分类,个人或者家庭单位最大限度地独立于社会的其他类似单位。这种单位面临的选择,无论如何,不会受到其他生产单位的选择行为的影响,前者仅通过遵守财产法与后者发生联系。只有当财产法被违反时,这种独立才被破坏,这种违反财产法的行为,要么是因为主权者未能有效控制侵犯边界现象的出现,要么是因为主权者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权限,侵犯了边界。

    在别处,我已讨论过限制主权者权力的问题(Buchanan,1975)。在这里,我想集中关注这种典型模型的特征;在形塑人们对财产权制度的态度是,这些特征非常重要。想象一种完全自足的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这是如何可能的呢?这里需要关于这种经济如何会运转的假说建构,这种建构,反过来,又必须引入对这种单位所面临的选择问题的某种想象的分类和界定。我们应把视线落到生物学意义的必需品上:食物、住所、衣服。我们会认为,这些人们普遍希望得到的“物品”,不是自然地“从树上长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在数量上并非充分地足以满足所有需求。换言之,我们假定,稀缺是选择的背景;我们可以假定,个人或者家庭单位,如果未在“损失”和“收益”间做出内在的交换,就无法生存。我们的整个设想的前提是,人类处在后伊甸园式的国家之中,为了生存,人类被迫劳动。

    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稀缺,是非常简单的事实;将这种状况推及个人的背景,几乎不需要任何想象力。不过,我认为,这种想象力可算是某种心智的壮举,在这里,劳动和获得消费品的权利间的联系,逐渐被削弱了。

    然而,我想越过稀缺(当适用于自足单位的经济时)的意涵,充实对这类单位运作情况的想象的描述。在这里,我们几乎都会使用一个有关农业的比喻,在这里,自足单位的人在田地里劳动,生产生存所需的物品。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话说,这种自足的家园模型,变成了劳动——土地两种要素结合的生产模型。物品是通过受自然力援助和支持的劳动,从土地中取得的。这种比喻认为,位置的固定是自足的生产——消费单位的一个特征。正如我在随后讨论所表明的,在形塑对财产法的态度方面,这个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应当指出,在这里,农业的比喻,完全是不必要的。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充裕的物品,只要个人单位放弃懒散的欢乐,努力劳作以开发自然。我们可以想想早期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形,他们生活在野牛过多的大平原上。自足并不意味着位置的固定,土地作为资源,过去并不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