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三章 关于第二院(2/2)

有力的发言。这些条件在按照我们的上院这种形式组成的团体中显然是找不到的。民主政治一不再被世袭地位和个人财富所吓倒,上院就变得无意义了。

    在可能借以建立一个缓和和调节民主优势的明智的保守团体的原则中,最好的原则似乎是古罗马的元老院这一事例中所具有的原则。元老院是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曾有过的最为始终如一地慎重而贤明的团体。代表公众的民主议会的缺点就是公众本身的缺点,即缺乏特殊训练和知识。适当的补救办法就是使它和一个以特殊训练和知识为其特点的团体联合在一起。如果一个议院代表舆情,另一个就应代表经过实际公共服务的检验和保证并经实际经验加强的个人美德。如果一个是人民的议院,另一个就应该是政治家的议院,即由通过了重要政治职位或雇用的一切活着的政治活动家组成的委员会。这样的议院将远远不止是适于作为一个单纯的调节团体。它将不仅仅是一种牵制,而且是一种推进力量。它手中掌握的抑制人民的权力将被赋予于那些最有能力,并且一般说来最愿意领导人民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人。被付托以矫正人民错误的任务的这个委员会,不会代表着被认为和人民利益相反的阶级,而是由人民自己在发展道路上的天然领袖们组成。任何一种构成方式在有效地发挥他们作为调节者的职能方面,都达不到这样。把经常站在促进改革的最前列的团体贬斥为单纯妨碍性团体是不行的,不管这样做可能防止多少害处。

    假使这样一个上院在英国尚付阙如的话(我不需要说这仅仅是个假设),它可以由以下这样一些人组成。所有现任或曾任前面的一章中所说过的立法委员会委员的人,我认为这是一个组织得好的人民政府的不可缺少的成分。所有现任或曾任高等法院或衡平法院院长的人。所有曾任陪席法官达五年的人。所有曾任内阁职务达两年的人,但这些人也应有资格被选为下院议员,而如果当选为下院议员,他们的贵族爵位或上院议员的职务应暂时停止。为了防止仅仅为了给他们以上院席位而将他们提名为内阁阁员,时间条件是需要的;并且作了两年期间的建议,这样,取得年金资格的同一期限可能使他们有资格取得上院议员职位。所有曾担任总司令职务的人;以及所有指挥过一个军队或一个舰队并受到议会对其军事成功表示感谢的人。所有在十年期间担任过一等外交职务的人。所有曾任印度或英属美洲的总督的人,以及所有曾任任何殖民地总督达十年的人。常任文官也应得到代表;所有在十年期间担任过财政副大臣、常任副国务大臣等重要职务或任何其他同等高级负责职务的人都应该是上院议员。如果除这些因公共事务行政中的实际经验而取得上院议员资格的人们以外,还须包括一些理论家的代表——这事本身是值得想望的——那么就值得考虑一下某些国立大学中的某些教授,在若干年的任期之后,是否可以给与上院中的议席。单纯科学上和文学上的杰出就太不确定和有争议,因为这些包含着选择能力问题,而其他条件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获得声名的著作与政治无关,它们就不是所要求的特殊能力的证明,另一方面,如果是政治的著作,它们就会使逐届内阁能用党派斗争的工具充斥议会。

    从英国历史上的先例来说几乎可以肯定,除非在以暴力推翻现行宪法这种不大可能的情况下,任何可能存在的第二院将一定是建立在上院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想废除该院,代之以我所描述的上院,或任何其他的上院,是完全办不到的;但是把刚才说过的各阶级或各类的人,以终身贵族的资格集合到现有团体中去,可能不存在那样不可克服的困难。将来要采取的,也许在这一假设上必须采取的步骤可能是,世袭贵族将由他们的代表而不是由他们自己出席议会。这是已在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中确立的惯例,而且随着这种情况的人逐渐增加,这一惯例大概迟早将变成不可避免。对黑尔先生的方案稍作修改就会防止贵族议员专代表贵族中占多数的政党。例如,如果允许每十个贵族有一名代表,任何十个贵族可以挑选一名代表,贵族就可自由地为这一目的随意组合。选举将这样进行:所有作为代表他们地位的候选人的贵族,必须明白宣布并将姓名记入名单。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希望投票的贵族应亲自出席,或者按照通常议会规定的方式由他们的代表出席。开始举行投票,每个贵族只投一个人的票。每个具有十票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如果有人票数超过十票,除十票外其余的票可以允许撤回,或者抽签选定其中十票。这十人构成该当选人的选民,而其余的投票人可以自由地重新对另外的人投票。这一程序反复进行直到(尽可能)每个亲自或派代表出席的贵族都选出他的代表为止。当剩下的不足十人时,如果达到五人就仍然允许他们一致同意选一名代表;如果不足五人,他们的选票就只好作废,或者允许他们将选票记入某个已被选出的人的名下。除这些小例外,每个贵族议员将代表着十个贵族,所有这十个人不仅投了他的票,而且在所有可供选择的人当中选择他作为他们最希望由他来代表的那个人。作为对未被选作代表的那些贵族的一种补偿,他们应有资格被选进下院;这种公正待遇现在苏格兰贵族得不到,爱尔兰贵族在他们自己的地区也得不到,而另一方面,除了贵族中人数最多的政党外,两者都同样得不到在上院中的代表权。

    此处所提倡的组成上院的方式,看来不仅实质上是最好的,而且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历史上的先例和实际上的辉煌成功的支持的。然而它不是可能提出的唯一可行的方案。

    组成第二院的另一可能的方式就是由第一院选出,期限制条件是他们不得提名他们自己的成员。这样一个议院,和美国上院一样根源于人民的选择,仅仅是隔了一层,将不会被认为和民主制度相抵触,并且大概会取得相当大的群众影响。鉴于它的提名方式,它将特别不致引起人民议院的嫉妒,或同它发生敌对的冲突。此外(由于对少数的代表权作了适当规定),它几乎肯定会组织得很好,并包括有许多有高度能力的人,这些人或者出于偶然,或者由于缺乏炫耀的能力,一直不愿寻求,或者不能得到选民大众的选票。

    第二院的最好的组成应该是包括最大数目的不受多数的阶级利益和偏见束缚而他们自己又毫不冒犯民主感情的人。

    但是,我再说一次,调节多数的优势不能主要地依靠一个第二院,不管是哪一种的。代议制政府的性质决定于人民议院的组成。和这一点比较起来,所有有关政府形式的其他问题都是不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