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三章 关于第二院(1/2)

    在关于代议制政府理论的所有论题中,特别是在欧洲大陆上,没有比通常叫做两院问题的这个论题讨论得更多的了。

    它比许多较它重要十倍的问题还更引起思想家们的注意,并且被看做是区别主张有限制的民主和主张无限制的民主的人的一种试金石。就我自己来说,我不很重视第二院所能加于否则就是无限制的民主的任何限制。我倒以为,如果所有其他的宪法问题都正确地解决了,则议会究竟由两院组成还是仅仅由一院组成就只是个次要的问题了。

    如果存在两个院,它们的组成或者相同或者不相同。如果组成相同,两者将服从同一势力,凡是在其中一院占有多数的,在另一院也大致会占有多数。的确,任何议案的通过必须取得两院的同意这一点常会成为改革的重大障碍,因为假定两院都是代议制,代表数目相同,则稍稍超过全部代表的四分之一就可以阻止法案的通过;与此相反,如果只有一院,有了勉勉强强的过半数法案就保证可以通过。但假设的这种情况与其说在实际上会发生,不如说抽象地说来是可能的。这样的情况是不常发生的:同样组成的两院中,一院几乎全体一致,而另一院差不多分为相等的两半。实际情况是,如果其中一院否决了一项议案,在另一院一般说来将有很大的少数不同意该议案。因此,能被这样地加以阻止的改革议案,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将不会有比整个议会的简单多数更多的票,随之而来的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把议案的通过推迟一个短时期,或者重新诉诸选民以确定议会中的小小多数是否和国家中的有效的多数一致。推迟的不便和诉诸选民的好处在这情况下可能被看作是大致相等的。

    我不很看重最常常被提出来支持两院制的这样的论点:为了防止轻率,并迫使作第二次考虑。因为它所建立的工作方式不要求大大多于两次的考虑,一定是一个很不完善的代议制议会。在我看来,有利于两院制的最有效的理由(而这一点我的确认为是有点重要的)是由于意识到只有他们自己可商量因而在掌权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一个议会)心中产生坏的效果。重要的是,任何一伙人都不应该在重大事情上能够,即使是暂时地,使他们自己的意见占优势,而不征求任何别人的同意。在只有一院的议会中的多数,当它取得永久性质的时候——当它由习惯地在一起工作的同样一些人组成,并始终保证在他们自己的议院中的胜利的时候——很容易变得专横和目空一切,如果不必要考虑它的行动是否将得到另一法定权威的一致同意的话。导致古罗马人设置两个执政官的同一理由使得保有两院成为值得想望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致受到专权的**影响,即使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在实际领导政治,特别是在管理自由制度方面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就是和解,即妥协的意愿。也就是愿意对反对者作出某些让步,并作成好的方案以便尽可能少触怒持反对意见的人。两院之间的互让(如人们所说的)是这一有益习惯的永久的学校。作为这样一种学校甚至现在还是有用的,在一个构成得更为民主的议会或许会更加感觉到它的效用。

    但是两院不需要同样组成;它们可以作为对彼此的一种牵制。其一假定是民主的,另一的组成将自然地以作为对民主的某种限制为目的。但它在这方面的有效性完全以它能在议院外博得的社会支持为转移。一个不建立在国内某种巨大力量基础之上的议院,对一个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议院是发挥不了有效作用的。一个贵族制议院只是在贵族制的社会状态中才是强有力的。上院曾一度是我们政体中最强大的力量,而下院仅仅是一个牵制团体;但这是在贵族几乎是社会上唯一力量的时候。我不相信,在真正民主的社会状态中上院作为民主政治的调节器会有任何实际价值。当一方的兵力比另一方弱的时候,使它发生效能的方法不是把双方列起队来,在战场上互相对垒一决胜负。这种战术势必造成较弱一方的彻底败北。较弱一方的唯一有利的做法是不要把自己和群众分隔开来,迫使每个人作支持它或反对它的表态,而是采取一种站在群众之中而不是和群众相反对的立场,把在任何一点上最能和自己联合的人吸引到自己方面,丝毫不表现为对抗团体以免挑起普遍的反对,而是作为混合在一起的群众中的一分子进行活动,注入它的酵素,通过增加它的势力使它的作用转弱为强。民主政体中的真正调节力量必须在民主议院中并通过民主议院行动。

    在每一种政体里应该有一个反抗宪法上优势力量的中心——从而在民主政体中应该有一个反抗民主的核心——这一点我已经主张过了;而且我把它看作是政府管理的一个根本原理。如果具有民主代表制的人民,由于他们历史经历更愿意容忍第二院或上院这种形式的反抗中心,而不是其他形式,这就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理由使反抗中心具有该种形式。但在我看来它本质上并不是最好的形式,就它的目的来说也决不是最有效的。如果存在两院,其一被认为代表人民,另一只是代表一个阶级,或者根本不是代表性的,我认为在民主政治是社会统治力量的地方,第二院不会有甚至在第一院偏离正轨时加以抵制的真正能力。它可能作为对习惯和同僚关系的尊重而被容许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有效的牵制。如果它发挥独立的意志,它就须按照和另一院同样的总的精神去做;必须和后者同等地民主,并满足于纠正议会更带民众性的那个部门的一些偶然失错,或者在符合民众要求的议案方面和它进行比赛。

    对多数的揽权实行任何真正牵制的实际可能性今后将取决于统治机构中最具民众性的那个部门内部的力量分配;我也已经根据我的判断说明最便于建立起力量平衡的那种方式。我还曾指出,即使允许人数上的多数依靠在议会中的相应的多数占有完全的优越地位,但如果少数也被允许按照严格的民主原则理应享有的按人数比例选出代表的同等权利,这一规定就将保证这个国家许许多多的第一流的有识之士和其他议员一样以人民的名义永远出席议会。我还说,这部分国民代表,在未结成独自的帮派也不具有任何惹人恶感的特权的情况下,将有比按照人数比例大得多的个人分量,并将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所需要的道义上的反抗中心。所以,并不需要为此目的设立第二院,而且设立第二院也无助于达到这一目的,反而可能在某些可以想象得到的情况下甚至妨碍达到这一目的。然而,如果为了我已说过的其他的理由,决定设立第二院,就希望它由这样一些人组成,他们由于不牵连到和多数相反的任何阶级利益,就使它易于反对多数的阶级利益,并有资格对多数的错误和缺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