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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关于纯粹理性的界线规定(1/2)

    第五十七节

    上述的一些极其清楚的证明既经提出,如果我们对于任何一个对象还希望知道得多于这个对象的可能经验所包含的东西,或者对于我们认为不是可能经验的对象的任何一种东西还要求哪管是一点点知识,按照它自在的样子来规定它,如果我们这样希望那就很荒谬了。因为,我们将怎么来规定呢,既然时间、空间和一切理智概念,以及在感性世界里通过经验的直观或知觉而得出来的概念,除了使经验成为可能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用处,而且,假如我们从纯粹理智概念里去掉这一条件,纯粹理智概念就决不规定任何东西,何况也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任何自在之物,或者想要把我们的经验当做对物的唯一可能的认识样式,也就是说,把我们在空间里和时间里的直观当做唯一可能的直观,把我们的论证性的理智当做一切可能的理智的原型,因而把经验的可能性的原则视为自在之物本身的普遍条件,那就更荒谬了。

    如果审慎的批判不守住理性的界线,使理性只使用于经验,而且不限制理性的奢求,那么我们的“理性只用于可能的经验”这一原则本身就会变为超验的,我们的理性的限度就会被当做物本身的可能性的限度。关于这一点,休谟的《对话》①可以做为例证。怀疑论本来是导源于形而上学的,出自形而上学的不守纪律的辩证法。起初它不过是为了维护理性的经验使用,把凡是超出经验使用的东西都认为是无价值的、骗人的;但是逐渐,当人们看到恰好这些原则都是先天的,它们一用到经验上去就不知不觉地、并且似乎也是合理合法地引导到比经验所能达到的范围更远的地方,于是人们就连经验原则也开始怀疑起来。然而这也不要紧,因为良知一直保持自己的权利;不过它给科学却造成一种特殊的混乱,使科学不能决定对理性究竟要信赖到什么地步,以及为什么只信赖到那个地步而不是更远一些。只有把我们的理性使用的界线按照原则正式加以规定之后,这种混乱才可以消除,并且使它今后永远不再出现。

    ①《关于自然宗教的对话》,1779年出版,著作时期约为1749年。——译者

    我们固然不能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外做出一个自在之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的确定概念,不过我们也不能随便完全遏止我们自己不去探讨自在之物本身是什么,因为经验永远无法完全满足理性,它在问题的答案上把我们越带越远,让我们永远在问题的彻底解决上得不到满足。这一点,任何人都能从纯粹理性的辩证法上看得出来,它在那上面有它的很好的主观根据。关于我们的灵魂的性质问题,在对主体有了一个清楚的意识同时也确信它的现象不能用唯物主义来解释之后,谁能不去追问灵魂到底是什么呢?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假如任何经验概念都不够用,那么仅仅为了这个目的,谁能忍得住不去接受一个理性概念(一个单纯的非物质性的①存在体的概念),尽管我们永远证明不出它的客观实在性来?在有关世界的久暂和大小,有关自由或自然界的必然性的宇宙学的一切问题上,谁能满足于经验知识呢?因为无论我们怎样做,根据经验的基本法则②做出来的任何答案都又产生新的问题,而新的问题又同样要求一个答案,从而清楚地指出一切形而下的说明方式都不足以满足理性。最后,谁看不出来仅仅按照经验原则想出和设定的一切东西都不可能永远停留在偶然性和依存性上呢?而且尽管有禁令要他切勿迷失于超验的理念里去,谁不感到被迫在自己能够通过经验来证实的一切概念之外,还要到这样一个存在体的概念里去寻找安心和满足呢?对于这个存在体的理念本身的可能性固然不能理解,但同时也不能加以否定,因为这个理念关涉到一个仅仅是理智的产物,而如果没有它,理性就必然永远得不到满足。

    ①格里洛的《康德先生著作校勘记》是“immateriellen”(非物质性的),埃德曼版、舒尔茨版和施密特版是“materillen”(物质性的)。——译者

    ②德文舒尔茨版和施密特版是“Erfahrungsgrundgesetzen”(经验的基本法则),埃德曼版是“ErfahrungsgrunndsaCtzen”(经验原则)。——译者

    界线(在有广延的东西里)永远以存在于某一个确定的场所以外并且包含这个场所的一个空间为前提;限度并不需要以这个为前提,它仅仅涉及没有绝对完整性的量的一些否定。但是看来我们的理性在它周围看见了一个境界,用来认识自在之物本身,虽然它对自在之物永远不能有确定的概念,而且它本身完全是被限制在现象之内的。

    只要理性的知识是同质的,就不能设想有任何确定的界线。在数学和自然科学里,人的理性固然承认有限度,然而决不承认有界线;换言之,它承认在它以外固然有某种东西是它永远达不到的,但并不承认它在内在的①前进中将会终止于某一点上。数学上知识的扩大和不断新发明的可能性,它们的前途都是无止境的;同样,通过连续的经验和经验通过理性的统一,我们对自然界的新性质、新力量和法则将不断得到发现,这种前途也是无止境的。然而在这里不能不承认限度,因为数学只涉及现象,凡是不能属于感性直观对象的东西,如形而上学概念和道德概念,都在数学的范围之外,数学决不导向这些东西,也决不需要这些东西。因此数学是不会向形而上学和道德学接近的,可以说数学同形而上学和道德学没有一点一线的接触。自然科学永远不能给我们揭露事物内部情况,即永远不能给我们揭露本身不是现象但能给现象做最高的说明根据之用的东西。自然科学在它的形而下的说明上也不需要这样的东西,甚至假如我们从其他方面给它提供出来象这样的根据(例如非物质性的存在体的影响),它也必须拒绝接受,决不把这样的根据加到它的说明中去。它的说明永远要完全以能够作为感官的对象而属于经验并且按照经验的法则被连结到我们的实际知觉上去的东西为根据。

    ①“内在的”与“超验的”相对,指在经验以内的而言。——译者

    但是形而上学在纯粹理性的辩证试图中把我们引导到一些界线上去。(纯粹理性的辩证试图不是任意胡来的,它是由理性的本性所迫使的。)先验的理念——由于我们既不能逃避它们,又永远不能实现它们——实际上不仅给我们指出纯粹理性使用的界线,同时也给我们指出规定这些界线的方式。这恰恰是我们的理性的自然倾向的目的和用途。我们的理性,象生了自己的珍爱的子女一样,生了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的产生,同世界上其他任何东西一样,不应该看做是出于偶然,而应该看做是为了重大目的而明智地组织出来的一个原始萌芽。因为形而上学有其不同于其他任何科学的基本特点,即它是自然界本身建立在我们心里的东西,我们决不能把它视为一个信手拈来的产物,或者是经验进展中的一种偶然的扩大。(形而上学同经验是判然有别的。)

    理性以它全部理智概念和法则使用于经验——亦即感性世界内部——上是够用的,不过它不满足于此;因为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使它永远不能抱任何希望做彻底的解决。旨在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先验的理念,就是理性的象这样的一些课题。理性看得明白:感性世界并不能含有彻底性;作为理解感性世界之用的一切概念:空间、时间以及我曾经在纯粹理智概念的名称之下提出的一切东西,也都不能含有彻底性。感性世界不过是按照普遍法则把现象连结起来的一种连锁,因此它本身并没有自存性,它并不是自在之物本身,因而必然涉及包含这种现象的基础的东西,涉及一些存在体,这些存在体不是单纯当做现象,而是当做自在之物本身来认识的。理性的愿望是从被制约者向它的制约者前进,理性认识上述这些存在体就能够希望满足走完这个进程的愿望。

    我们在前面(第三十三节、第三十四节)曾经指出理性在有关纯粹思维存在体的一切认识上的限度。现在,既然先验的理念迫使我们一定要向这些思维存在体前进,并且看来已经引导我们一直走到了满的空间(经验的空间)同空的空间(我们一点也不知道的空间——本体的空间)的接触点上,因此我们也就能够规定纯粹理性的界线。因为在任何界线中都有肯定的东西(比如面就是物体空间的界线,而面本身也是一个空间;线是面的界线,也是一个空间;点是线的界线,不过也仍然是空间的一个地位);至于限度,它只能包含否定。上面所提两节里所指的限度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看出在那些限度以外还有东西(尽管我们永远不知道那个东西的自在的样子)。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理性在我们知道的东西同我们不知道的、永远不能知道的东西的这一连结上采取什么态度?这是已知和完全未知(并且永远停留于未知)的一种实际连结;而且即使未知决不能被知道得多一点(事实上不能希望知道得更多一点),但无论如何这种连结的概念是能够规定,能够弄清楚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设想一个非物质性存在体,一个理智世界和一个一切存在体(纯粹的本体)中的至上存在体。因为理性只有在作为自在之物本身的这些东西上才得到彻底和满足,而这种彻底和满足是它永远不能希望通过现象从其同质的根据中得出来的;因为现象实际涉及与它们本身不同的什么东西(即完全异质的东西),这是因为现象永远以自在的东西为前提,并且从而揭示这个自在的东西,不拘我们能不能更进一步地认识它。

    对于这些理智的产物,我们永远不能按照它们自在的样子(亦即确定地)认识他们,而在感性世界的关系上我们又必须假定它们,必须用理性把它们连结到感性世界上去,既然如此,我们至少能够借助于表示它们对感性世界的关系的那样一些概念来思维这种连结。因为,如果我们只是通过纯粹理智概念来思维理智存在体,那么我们所思维的实际上一点确定的东西都没有,因而我们的概念就毫无意义;如果我们借助于从感性世界里搬过来的性质来思维它,那么它就不再是理智存在体了,那样它就会被认为是现象之一,而且属于感性世界了。姑且以至上存在体这一概念为例。

    自然神论的概念完全是一个纯粹理性概念,这个概念只表象含有全部的实在性的东西,而对于这些实在性却一个都不能给以规定;因为,如果要规定它们,那就势必从感性世界搬取例证,而那样一来,我所对待的就将仅仅是一个感官对象,而不是完全异质的、决不能成为感官对象的什么东西了。因此,比如说,假如我们把理智加给这个至上存在体吧,可是我所有的关于理智的概念只是我关于我自己的理智的概念,也就是说,这个理智必须通过感官才得到它的直观,它的职责仅在于使直观服从意识的统一性的规则。但是这样一来,我的概念的元素就永远存在于现象中了;可是,正是因为现象不够用,我才不得不超出现象以期达到一个完全独立于现象、也不把现象作为自己的规定性的条件而受其约束的一个存在体的概念。然而,如果我为了得到一个纯粹的理智而把理智同感性分开,那么剩下来的就仅仅是一个没有直观的思维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我们认识不了任何确定的东西,也就是说,认识不了任何对象。因此,为了认识对象,我就必须设想另外一种能够直观对象的理智;但是对于这样的一种理智,我一点概念都没有,因为人的理智是论证性的,它只有通过普遍概念才能认识。如果我加给至上存在体一种意志,情况也是一样。因为意志这个概念,我完全是从我的内经验中得出来的,而我的意志之是否得到满足,是根据我所要求的对象之是否存在的。因此意志这个概念是根据感性的,而这与至上存在体的这种纯粹概念是完全不相容的。

    休谟对自然神论的攻击是软弱无力的,只打击了自然神论的证明,丝毫没有触及自然神论所主张的命题本身。但是休谟对有神论的攻击却是非常有力的,至上存在体这个概念是人们做成的,从这一点来说,这种攻击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在一切通常情况下)是驳不倒的。有神论应该是从我们关于至上存在体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在自然神论那里纯粹是超验的)上,进一步规定出来的。休谟一直强调说,仅凭一个原始存在体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上我们仅仅加上一些本体论的属性(永恒性、全在性、全能性),实际上我们领会不到任何确定的东西。我们还必须增加一些能够使这个概念具体化的性质才行。光说它是一个原因,那是不够的,还必须说明它的因果性的性质是什么,是通过理智还是通过意志起作用。休谟对有神论的攻击就是从这里开始的;而在这以前,他的攻击对象仅仅是自然神论的证明,这种攻击在后果上起不到什么十分严重的要害作用。他的要害的论据都是涉及拟人观的。按照他的意见,有神论离不开拟人观,而拟人观又使有神论本身陷于矛盾。有神论一旦脱离了拟人观就会立刻垮台,除了自然神论就什么也剩不下了。我们从自然神论里得不出什么东西来,它对我们没有什么用处,不能给宗教和道德做什么根据。如果说拟人观真是离开不得的东西,那么关于一个至上存在体的存在性的一切证明,即使把这些证明全都承认下来,也不能使我们在规定这个存在体的概念上不陷于矛盾。

    如果把“不许让纯粹理性做任何超验的判断”这一禁令,结合到表面上与之相反的“向内在的(经验的)使用范围之外的概念前进”这一命令上去,我们就会看出二者是可以同时并存的,不过这只有恰好在一切合法的理性使用的界线上才有可能;因为这个界线既属于经验的领域,又属于思维存在体的领域。同时我们也由之而认识到:这些如此令人惊奇的理念如何只做为规定人的理性的界线之用,即一方面不要无止境地扩大我们通过经验得来的知识,这样一来,给我们剩下去认识的就只有世界了;而另一方面,不要超出经验的界线,不要想对经验的界线以外的、作为自在之物本身的东西去进行判断。

    只要我们把我们的判断限制在世界和这样的一个存在体二者之间可以有的关系上,而这个存在体的概念本身是超乎我们在世界内部所能认识的范围之外的,那么我们就能够停留在这个界线上。因为,这样我们就不是把我们用以思维经验的对象的任何特性算做是至上存在体的自在的情况下的特性,从而也就避免了教条主义的拟人观;而是把这些特性算做是至上存在体对世界的关系的特性,这样我们就容许一种象征性的拟人观,这样的拟人观实际上仅仅在于言语上,同客体本身毫无关系。

    如果我说我们不得不把世界看得就好象它是一个至上理智和意志的作品似的,这实际上就等于说:感性世界(即做成现象的总和的基础的一切)之与未知者之间的关系就好象一只钟表、一艘船、一团军队之与钟表匠人、造船工程师、团长之间的关系一样。对于这个未知者,我固然并不认识它的“自在”的样子,然而我却认识它的“为我”的样子,也就是说,我认识它涉及世界的样子,而我是世界的一个部分。

    第五十八节

    这样的认识是一种根据类比得来的认识,它不象我们一般对类比这个词所理解的那样,指两个东西之间的不完全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