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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先生致克莱尔色列先生的信(1/2)

    作为对伽森狄先生第五组反驳的主要意见①的再答辩〔1646年1月12日〕

    ①指伽森狄对笛卡尔《沉思集》的反驳经笛卡尔答辩后,伽森狄再反驳的意见。

    先生:

    你看到了我对第五组反驳的作者作为回答我的答辩所写的一本厚厚的意见书没有做答辩,于是请求了你的一些朋友从该书里摘录出最强有力的论点,并把他们做的摘要寄给了我,对此我向你深表感激之情。你在这方面对我的名誉比我自己更为关怀;因为,我实话告诉你说,对于用象这样的一些理由就能说服人的那些人对我褒或者贬,我是毫不在乎的。我的熟人中最有学识的阅读了他的书后都向我证明他们没有找到什么可以引起他们注意的东西。我现在就来专门满足他们的希望。我知道大部分人都更容易注重现象而不注重真实情况,判断得错比判断得对的时候多;因此我不认为我值得专为赢得他们的称赞而做什么事情。虽然如此,你寄给我的摘要使我感到高兴,我觉得不能不予以回答,这与其说是我需要为我自己辩护,倒不如说是为了感谢你的朋友们的辛勤劳动;因为,我认为费心做了这个工作的人们现在应该跟我一样把这本书里所包含的一切反驳断定为都不过是建筑在几个误解了的词句,或者几个错误的假定上的;因为他们所提到的所有这些都是属于这一类的,而且,虽然如此,他们竟如此辛勤,以致甚至加进去了我不记得以前在该书里看见过的几条反驳。

    关于第一个沉思,他们提到三个反驳,即:第一、我想要人们摆脱一切种类的成见,我这是要求一件做不到的事;第二、在想要摆脱这些成见时,人们却采纳了另外一些更有害的成见;第三、我所提出的普遍怀疑的方法无助于找到任何真理。

    其中第一个是建筑在该书的作者没有考虑到成见这一词并不包括我们精神里的一切概念(这些概念我承认是不可能破除的),而只包括我们从前所做的判断而现在仍然受到我们信任的一切见解。而且,判断或者不判断,这是意志的一种行动,就象我在适当的地方解释过的那样,它显然是我们能力之内的事;因为,要破除一切种类的成见,只在于下决心把我们从前肯定过的或者否定过的东西,除非是我们重新检查过的以外,什么都不加以肯定或者否定就行了,尽管我们在记忆里还留下它们的概念。虽然如此,我说过,我们这样地把我们信以为真的一切东西都排除掉是困难的,部分地是因为,在决定这样做之前必须有什么怀疑的理由(这就是我之所以在我的第一个沉思里提出的主要理由),部分地也是因为,不管我们下多大决心什么都既不去否定也不去肯定,可是如果我们不是把它牢牢地记在心里,我们以后还会很容易把它忘掉的。

    第二个反驳不过是一个显然错误的假定;因为,虽然我说过甚至必须努力否定从前太肯定了的东西,我是故意限制我们只有在这样的时候才能这样做,即在我们注意去寻找比我们能够这样加以否定的一切东西更可靠的什么东西的时候,我们显然不能带有任何有害的成见。

    第三个反驳也不过是一些吹毛求疵的东西;因为,不错,虽然单靠怀疑不足以建立任何真理,可是对于为了在以后建立真理做精神准备,这不失为一个有用的办法,而我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才使用这个方法的。

    对第二个沉思,你的朋友们指出六点反驳意见。第一点是:在我说我思维所以我存在时,《意见书》的作者想要我设定这个大前提:谁思维谁就存在,这样一来我就已经结合上了一个成见。这样他就再一次滥用了成见这一词。因为,虽然当我们不小心说出这个命题时我们可以把这个名称加给这个命题,并且相信它是真的,因为我们记得从前曾经这样判断过它;可是当我们检查它时,我们不能说它是一个成见,因为它给理智表现得如此明显以致不能阻止对它不加信任,尽管它可能是我们一生中第一次想到它,从而它不是一个成见。但是在这里最大的错误是这位作者假定对于特殊的命题的认识必须是按照逻辑的三段论式的次序从一般的命题推论出来的,这就显示出来他不知道真理应该用什么方式探求;因为,为了找到真理,我们当然总是从特殊的概念开始以求达到一般的概念,虽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找到了一般的概念,然后再由之而推论出其他的特殊的概念。这样,当我们教一个小孩子几何学原理时,如果我们不给他指出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子,他就理解不了一般,如从两个相等的量减去相等的部分,剩余的部分也相等;或者整体大于部分。就是由于没有注意这一点,我们的作者才在那么多的错误推理上铸成大错,并且用这些错误的推理加厚他的书的篇幅;因为他不过是任意地做成一些错误的大前提,就好象我是从这些大前提推论出我所解释过的真理似的。

    你的朋友们在这里指出的第二个反驳是:为了知道我思维,必须知道什么是思维;他们说,这是我不知道的,因为我把什么都否定掉了。但是,我所否定的仅仅是成见,而不是象这样的一些概念。象这样的一些概念之被认识,并无所谓肯定或者否定。

    第三个反驳是:思维不能没有东西,例如物体。在这里必须避免思维这一词的歧义。这一词可以指“在思维的东西”,也可以指东西①的“行动”;而我否认“在思维的东西”为了行使它的行动,除了它自己而外还需要别的什么,尽管当它检查物质性的东西时,它也可以把物质性的东西包括进去。

    ①“东西”(chose),法文第二版误为“原因”(cause)。

    第四个反驳是:虽然我有一个对我自己的思维,可是我不知道这个思维是不是一个物体性的行动或者一个在运动着的原子,而不是一个非物质性的实体。在这里思维这一词的歧义又出现了。我除了一个没有根据的问题而外,看不出什么别的东西,这个问题好象是这样的:你断定你是一个人,因为你在你身上看到你称之为人的一切东西,而谁有这些东西,你就把谁称之为人。可是,你怎么知道由于你看不到的一些什么别的理由你不是一只象而是一个人呢?因为,在思维着的实体断定它是有理智的,由于它在它自己身上指出了有理智的实体的一切特性,并且在没有能够指出属于物体的任何特性以后,人们还要问它怎么知道它不是一个物体,而是一个非物质性的实体。

    第五个反驳也差不多:虽然在我的思维里我找不到广延,但这并不等于说它没有广延,因为我的思维并不是衡量事物是否真实的尺子。第六个反驳也说:我用我的思维在思维和物体之间找出的区别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在这里应该特别指出下面这句话里所包含的歧义:我的思维并不是衡量事物是否真实的尺子。因为,如果要说我的思维不应该是衡量别人的尺子,迫使别人由于我认为是真实的而去相信一件事物的话,那么我完全同意。不过这里不是这种情况,因为我从来也不愿意强迫任何人按照我的权威行事;相反,我在不同的地方曾多次声明过,只有在用道理说得通的情况下才可以相信。再说,如果把思维这一词不加区别地用于灵魂的一切种类的活动,那么当然就可以有几种思维,从这些思维里,有关我们以外的事物的真实性就什么也不应该推论。可是在这个地方也不是这种情况。在这个地方,问题仅仅在于这样的一些思维,这些思维是一些清楚、分明的知觉和跟随在这些知觉之后的一些判断,而这些判断是每个人都应该在心里做的。因此,在这些词在这里应该被理解的意思上,我说每一个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对一件事物的知觉或认识,对于他本人来说应该是衡量这件事物的真或假的尺子,也就是说,他对这件事物所下的一切判断,如果要这些判断是正确的话,就必须和这个知觉相符合。即使是在有关信仰的一些真理上,情况也是这样,在我们决定相信这些真理之前,我们应该知道是什么道理使我们相信这些真理是由上帝启示的;而且,虽然愚昧无知的人关于难以认识的事物是按照比较有能力的人们的判断行事是做对了,可是必须是他们的知觉让他们知道他们是愚昧无知,而且他们所愿意按照其判断行事的人们也许并不那么愚昧无知,否则他们按照他们的判断行事就错了,他们就象机器人或者动物行事,而不是人行事了。这样,想要下一些与对事物的知觉不相符的判断,那是一个哲学家所不能容许的最荒唐、最过分的错误。虽然如此,我看不出我们的作者对于在他的大部分反驳里陷入这个错误会怎么自行辩解。因为,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