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社会的”含义之辨析(2/2)

din,1917),pp.115以次。

    的确,人们正是经由“社会的”这个观念而诉诸于公众之良知的,而且人们也期望通过此举而使他们关注那些不幸的人乃至认识到那些不幸的人也是他们同一个社会的成员。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从这样一种诉求出发,“社会的”这个观念却渐渐变成了这样一种意思,即“社会”(society)应当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特定物质地位负责,而且还有责任确保每个人都得到他所“应得的”东西。这意味着社会的过程应当在刻意的指导下去实现或追求特定的结果,而且人们还应当经由对社会的人格化思考而把社会认作是一个拥有意识心智(conscious

    mind)并能够在行动中受道德原则指导的主体。①正是通过这种指涉的变化,“社会的”亦就越来越变成了优异品行的写照,成了好人出众的基本属性,也成了指导公共行动的理想。

    ①在社会哲学家对这个问题所作的众多讨论中,较为典型的观点可见之于W.A.Frankena,“The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载Social Jutice,ed. R.B.Brandt(New

    York,1962),p.4;他的论辩赖以为凭的基础乃是这样一个假设,即“社会”会采取行动;但是当这个说法被适用于自生自发秩序的时候,乃是毫无意义的。对社会采取这种拟人化的解释,似乎是功利主义者特别喜欢做的事情,虽然他们并不总是像J.W.Chapman(我在本书第

    7章注释[21]中征引了他说的话)那样会天真地承认这一点。

    尽管上述发展趋势无限地扩大了“社会的”这个术语的适用范围,但是却没有赋予该术语以它所必需的新含义。更有进者,这种发展趋势还在很大程度上切割掉了该术语原本具有的那种描述性含义,为此,一些美国的社会学家甚至认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词即“societal”来取代“社会的”(social)这个术语。事实上,这个发展过程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其间,“社会的”这个术语可以被用来指称几乎所有被公众视作是可欲的行动;与此同时,这个发展过程还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它致使所有与它相结合的那些术语都失去了它们原有的明确的含义。不只是“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且还包括“社会民主”(social

    democracy)、“社会市场经济”(social market economy)①或者“社会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等说法,都是这个方面的实例:尽管正义、民主、市场经济或法治国这些术语原本有着十分清晰的含义,但是在加上“社会的”这个形容词以后,它们却可以被用来意指人们所喜欢的几乎任何一种东西。毋庸置疑,“社会的”这个术语已成了政治话语(political

    discourse)之所以混乱不堪的主要根源之一,而且人们也很可能无力再把它改造成一个具有有益用途的术语了。

    ①我对采用这种用法感到遗憾,尽管通过这种用法,我的一些德国朋友(近来也包括一些英国朋友)显然已经成功地使我一直为之辩护的那种社会秩序得到了更多人的接受。

    为了推进某种理想而对语言施以暴行进而肆意曲解语言的做法,显然是不会有尽头的;而就“社会正义”这个事例来看,它就在晚近产生了“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这种表达法!“全球正义”的否定词即“全球不正义”(global

    injustice),则被美国宗教领袖的一次宗教会议定义为“典型地表现为全球社会范围内在经济、政治、社会、性别、阶级结构和体制等方面的罪恶”!①上述情形似乎表明,人们在追求善的事业中所坚持的那种信念,与人们在追求任何其他的事业中所坚持的信念相比较,可能会产生更无理据的思想,甚至在智识上也更不诚实。

    ①参见“Aspen

    Consultation on Global

    Justice”大会所通过的《大会宣言》。这次会议是“美国宗教领袖的一次泛宗教主义会议”,于1974年6月4 7日在卡罗拉多州的Aspen举行;该会议认为“全球不正义典型地表现为全球社会范围内在经济、政治、社会、性别、阶级结构和体制等方面的罪恶。”Aspen

    Institute Quarterly(New York),No.7 third quarter,1974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