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社会的”含义之辨析(1/2)

    “社会的”含义之辨析

    在探寻“社会正义”之含义的过程中,人们也许会指望经由检视“社会的”(social)这个定语的含义而得到某种帮助;但是,这样的尝试即刻就会使人们陷人混淆的困境之中而无力自拔,因为这种困境与困扰着“社会正义”本身的困境一样糟糕得不堪收拾。①最初,“社会的”这个术语当然有一个明晰的含义(与“民族的”。“部落的”或“组织的”这样一些构造物相似),意指那种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相称的东西或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显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再为“正义”这个名词加上“社会的”定语,便肯定是一种烦冗之举,②就像我们说“社会的语言”一般烦冗——尽管人们在早些时候偶尔也曾试图用“社会的”正义这种说法来界分普遍盛行的正义观点与特定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正义观点。

    ①关于“社会的”这个术语的历史,请参见Karl

    Wasserrab,Sozial wissenschaft und soziale Frage(Leipzig,1903);Leopold

    von Wiese,Der liberalismus in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Berlin,1917),and

    istg,Kulturell (Cologne,1936);Waldemar

    Zimmermann,“Das‘soziale' im geschichtlichen Sinnund Begriffswandel”,载于Studien

    zur Soziologie,Festgabe.für L. von Wiese (Mainz,1948);L H.A.Geck,Uber

    das Eindringen des Wortes “sozial”in die deutsche Sprache(Gottingen,1963);以及Ruth

    Crummenerl,“Zur Wortgeschichte von ‘sozial' bis zur englischen Aufklarung”,此文乃是他为国家语文考试所写的未发表的论文(Bonn,1963)。亦请参见拙文“What

    is‘social’? what does it mean?”,该文经修改后的英文版载于拙著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London and Chicago,1967)。

    ②参见C.del Vecchio,上引书,p.37。

    但是,人们在今天使用的“社会的正义”却已不是“社会规范”(socia

    norms)意义上那种“社会的”东西了;这就是说,“社会正义”并不像“社会规范”那样乃是在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作为个人行动的一种惯例而演化发展起来的一种产物,也不是作为社会的产物或一种社会过程的产物,而是作为一种强加给社会的观念而存在的。正是由于人们用“社会的”一术语去指称整个

    社会或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的”这个术语才渐渐地获得了一种居支配地位的道德含义。在上个世纪的第三个25年中,“社会的”这个术语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普遍使用;当时,人们主要是用它来表达这样一种诉求,亦即要求当时仍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给予为数较多的穷人的利益以更多的关注,因为他们的利益在此前并没有得到统治阶级的充分关注。①提出这个“社会问题”(social

    question),乃是为了求诸于上层阶级的良知。进而使他们认识到他们对社会中被忽视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负有责任——因为直到那时为止,这部分穷人的声音在政府议事机构中还毫无分量可言。正是立基于此,“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或者用当时在这一运动中打头阵的国家的语言来说,也就是Social-politik)成了当时议事日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成了所有进步和善良的人们的主要关注点;与此同时,“社会的”这个术语也一步一步地取代了诸如“伦理的”(ethical)这样的术语,甚或还替代了诸如“善”(good)这样的术语。

    ①关于这个问题,极具启示性的论述可见之于Leopold

    von Wiese, Der Liberalismus in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