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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对公众想像力的征服(1/2)

    “社会正义”对公众想像力的征服

    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承认,对“社会正义”的诉求,在今天已经变成了政治讨论中使用得最为广泛而且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论辩。要求政府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绝大多数主张,都是以社会正义的名义提出的,而且如果论者有办法把某个这样的主张弄得好像是“社会正义”所要求采取的一种措施,那么反对这种主张的意见即刻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不堪一击。人们也许会对某项特定的措施是否是“社会正义”所要求的问题展开争论,但是有关“社会正义”乃是应当用来指导政治行动的标准的问题,以及“社会正义”这个术语有着明确含义的问题,却鲜有人质疑过。因此,在今天,很可能没有哪场政治运动或者没有哪个政客不是经由诉诸“社会正义”来支持他们所倡导的各项特定措施的。

    同样,我们也很难否认,对“社会正义”

    的诉求,已然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秩序,而且还在继续把社会秩序朝着那些主张“社会正义”的人从来不曾预见的方向扭转。毋庸置疑,“社会正义”这种主张偶尔也会促使或推进法律为所有的人提供更为平等的保障,但是对分配正义的诉求是否已使社会变得更正义或者说是否减少了人们的不满,却仍是一个必须加以质疑的问题。

    当然,“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从一开始就被用来指称唯社会论的一些核心诉求。尽管人们通常都是按照古典社会主义(classical

    socialism)对生产资料社会化(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的要求来界定这种古典社会主义的,但是在当时,这种要求在古典社会主义那里却主要是一种被视作是实现“正义”分配财富的至关重要的手段;此外,由于唯社会论者后来发现,财富的这种再分配在很大程度上(而且在较少抵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税收(以及由税收所支撑的政府服务性活动)加以实现,而且还常常在实践中搁置了他们早些时候提出的那些要求,所以实现“社会正义”也就成了他们的首要诺言。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古典自由主义所旨在实现的那种社会秩序与眼下正趋形成的那种社会秩序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前者受正当个人行为原则的支配,而后者(亦即那种新社会)则旨在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诉求——换言之,前者要求个人采取正当行动,而后者却越来越把正义之责(the

    duty of justice)置于那些有权向人们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的手中。

    “社会正义”的主张之所以会导致这种结果,实是因为逐渐从唯社会论者手中继用此一主张的不只是所有其他的政治运动,而且也包括了大多数道德说教者和布道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基督教派中的大多数教士似乎也都皈依了“社会正义”;他们在越来越对某种超自然的天启丧失信念的同时,却好像在一种新的“社会”宗教(a

    new "social"

    religion)中找到了一个避难所并得到了慰藉,因为这种新的“社会”宗教以一种人间的正义允诺取代了那种天国的正义允诺;当然,这些教士仍希望自己能够通过这种方式继续其行善的历程。罗马天主教会还特别把“社会正义”这个目标变成了其正式教义的一部分①;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大多数基督教派的牧师之间的竞争方式似乎也发生了变化(亦即看谁能够对这类较具世俗意味的目标做出更多的承诺),而这种竞争方式的变化似乎还为泛基督教更新运动提供了主要的基础。

    ①尤请参见教皇通谕Quadragesimo

    Anno(1931)和Divini Redemptoris(1937)以及Johannes Messner,“Zum

    Begriff der sozialen Gerechtigkeit”载于Die soziale Frage und der

    Katholizismus(Paderbom,1931),此文是为纪念教皇通谕 Return Novarum40周年而发表的。

    当然,形形色色的现代威权政府(authortarian

    governments)或**政府也都把“社会正义”宣称为它们的首要目标。我们从安德烈·沙哈罗夫(Andrei Sakharov)先生那里得到可靠的消息称,在俄国,千百万人成了一场“力图以社会正义的口号来掩盖其真面目”

    的恐怖运动的受害者。

    对“社会正义”的信奉,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宣泄道德情绪的主要通道,成了好人的显著特征,也成了人们具有道德良知的公认标志。虽说人们偶尔也会无法对那些以“社会正义”之名提出的彼此冲突的主张中究竟何者是有效的主张作出决断,但是却几乎没有人对“社会正义”具有明确的含义、描述了一种崇高的理想、并切中了现行社会秩序中亟待纠正的重大时弊等问题表示怀疑。我们可以说,如果有人想在卷帙浩繁的文献中就该术语找到一个可以理解的定义,那一定是徒劳的,即使在今天亦复如此;①但是令人颇感奇怪的是,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学者,似乎对这个术语有着一个明确且易懂的含义这一点却依旧毫无疑虑。

    ①“社会正义”这个术语(更准确地说,是该术语在意大利语中的对应词)的现代含义,似乎是由Luigi

    Taparelli-d'Anzeglio在其所著Saggio teoretico di diritto naturale(Palermo

    1840)一书中最早加以使用的;此外,似乎是 Antonio Rosmini-Serbati所撰La costitutione secondo

    la giustizia sociale(Milan, 1848)一书的出版,才使得该术语的这种现代含义变得广为人知的。晚近一些的讨论,可参见N.W.Willoughby,Social

    Justice(New York,1909); Stephen leacock,The Unsolved Riddle of Social

    Justice(London and New York, 1920);John A.Ryan,Distributive Justice(New

    York,1916);L.T.Hobhouse, 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London and

    New York,1922);T.N.Carver,Essays in Social Justice(Harv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