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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规则在大多数特定事实不为人知的世界里具有行动指南的意义(1/2)

    抽象规则在大多数特定事实不为人知的世界里具有行动指南的意义

    一般来讲,我们很少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实施大多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受有关具体且特定的事实的知识指导,而是受有关在某种情势中何种行为是“合适的”行为的知识指导——我们之所以受这种一般性知识的指导,并不是因为它们是实现某一特定且欲求的结果的手段,而是因为它们是一种限制,亦即对我们在不扰乱构成我们决策之基础的那种秩序的情况下所会采取的行动的一种限制。的确,人们一般都容易忽视这样两个问题:首先,大社会中所有那些真正具有社会性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必定是一般且抽象的;其次,这些一般且抽象的东西只会限制而不会完全支配我们的决策。由于我们习惯于把我们所熟知的且众所周知的那些东西视作是具体且实在的东西,所以我们只有做出某种努力方能认识到,我们与我们的同胞所具有的共同的东西,与其说是一种有关同样的特定事实的知识,不如说是一种有关某种情势所具有的某些一般的且常常是非常抽象的特征的知识。

    只是在为数极少的场合,比如说当我们去参观自己国家中某个我们在以前根本就不知道的地方的时候,我们才会极为切实地感受到上述所论的真实性。尽管我们在此前从未见到过生活在那个地方的居民,但是他们的说话方式、他们的相貌特征、他们的建筑风格以及他们的耕种方式、他们的行为方式以及他们的伦理观念和审美观念,却是我们所熟悉的。一般来讲,我们并没有能力对我们所认识到的东西作出界定,而且由于我们是以“直觉”的方式认识到这种东西的,所以我们也就甚难意识到我们以直觉的方式认识到的那种东西正是那些客体或事件所具有的抽象特征。显见不争的是,大社会成员所共同知道和理解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讲必定是一般且抽象的。只有在小规模的“熟人社会”(face-to-face-society)里,亦即在那种人人彼此相识的社会里,社会成员所共同知道和理解的东西才主要是特定的东西。但是一如前述,社会越大,其成员所拥有的共同知识也就越有可能是相关事物或相关行动所具有的抽象特征;再者,在大社会或开放社会中,人们在思维方面的共同要素也几乎全是抽象的。因此,指导大社会或开放社会成员的行动并成为这种社会独特文明之显著特性的东西,并不是对特定事物的依恋,而是对盛行于这种社会中的抽象规则的信奉。那种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