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规则与无知(1/2)

    规则与无知

    在展开此项讨论之前,我们必须首先重申本书开篇所强调的那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大社会之整体活动秩序立基于其上的所有的特定事实。智识史上的怪事之一便是:在对行为规则所做的各种讨论中,此一至关重要的事实却一直没有得到论者的充分重视,尽管仅此一项事实本身便足以使这些规则的重要意义为人们所理解。规则乃是我们应对我们所具有的那种构成性无知(constitutional

    ignorance)的一种手段,因为在那些已就所有不同目的之相对重要性达成共识的全知全能者当中,实是无须有规则的。因此,任何有关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的讨论,如果对这个事实视而不论,都是无法探及个中核心问题的。

    行为规则的功能,就在于克服因我们对那些决定着整体秩序的特定事实的无知而形成的那种障碍;而通过对这两种我们通常一起用来描述自由之条件的说法予以检讨,可以最好地揭示出行为规则的这种工具性功能。我们一般都把这些条件称之为一种状态,其间,每个人都可以用他自己的知识去追求他自己的目的。①毋庸置疑,只有当这些个人能够依据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来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使那些广泛分散于千千万个个人手中的事实性知识(factual

    knowledge)得到运用。此外,我们还必须指出的是,只有在这些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把自己的知识用于实现何种目的的条件下,他们才能够依据自己的知识来决定采取何种行动。

    ①也许我早就应当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了,即我为什么倾向于使用“每个人都可以用他自己的知识去追求他自己的目的”这个表达方式而不采用亚当·斯密所提出的那个基本上相同的表达方式,即每个人都应当有自由“以他自己的方式去追求他自己的利益”(Wealth

    of Nations,ed. E. Cannan,London,1904 and later,Vol.Ⅱ,p.43以及其他文字段落中)。我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实是因为,对于现代人来说,斯密的这个说法会让人联想到一种自私的精神(a

    spirit of selfishness),而他本人却可能没有这样的意思,而且对他的论辩来说,这一点也肯定是无关紧要的。

    这是因为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直接达致某些终极目的,而只能旨在获取某些在他们看来将有助于他们实现那些终极目的的手段;而且他们对即时性目的(immediate

    ends)的选择,也是由他们知道的机会所决定的。当然,这些即时性目的只是实现他们终极目的的手段,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他们在某一特定时刻所能够明确决定的也只能是这种即时性目的。一个人为之努力的即时性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形中,都在于获取某些可以被用来满足未知的未来需求的手段——在一个发达的社会里,人们最频繁使用的那种能够有助于实现其大多数特定目的的普遍手段就是金钱。为了从自己所知道的机会中做出成功的选择,一个人所需要的便是他能够在其有能力提供的替代性服务或有能力生产的商品种类方面而获得的以明确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信号。根据他所获得的这种信息,他便能够运用他所拥有的有关其周遭环境之各种情势的知识去选择他的即时性目的,或者去选择从事他可以指望从中获得最好结果的那种工作。一如前述,即时性目的对于个人来说只是他据以实现其终极目的的一种普遍手段;而正是通过上述方式对即时性目的所做的选择,个人才能够运用他所拥有的有关事实的特定知识并服务于其同胞的需求;此外,也正是由于个人有自由对其活动的目的进行选择,那些分散于整个社会当中的有关特定事实的知识才有可能得到运用。

    因此,这种分散性知识(dispersed

    knowledge)还有可能通过这样一个事实而得到运用,即机会对于不同的个人来说乃是不尽相同的。正是由于不同的个人在某一特定时刻置身于其间的情势不尽相同,又由于这些特定情势中有许多情势只为他们本人所知道,这才产生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