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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1/2)

    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

    在英语当中,

    没有任何一个术语能够明确地、毫不含混地把一种由权力机构制定、“确定”或“设定”的命令与那种在人们并不知道其渊源的情况下便为他们普遍认可的规则区别开来。有时候我们会说“颁布法”(enactment),

    但是“制定法”(statute)这个更为人们熟悉的术语又常常被用来指称那些包含着多少有些一般性的规则的颁布法。①因此,

    在本书的讨论过程中, 凡是在我们需要采用一个精准的术语对此加以描述的时候,

    我们往往会征用一个希腊词thesis(即“外部规则”)来描述这种“被确定的”法律。

    ①参见J. C. Gray,

    Nature and Sources of Law, second edition(New York, 1921), p.

    161:“一项制定法(statute)就是一项一般性规则(rule);而立法机构所作的要求一个镇向Timothy Coggan支付100美元的一项决议

    (resolution), 则不是一项制定法。”

    由于所有立法机关的主要活动都始终是对政府加以指导, 所以一般来讲,

    “对于法律人的法律(lawyer's law), 英国议会确实既无时间也无兴趣”。①如果这种做法的结果只是使法律人的法律为立法机关所忽视并且把它的发展工作交给了法院,

    那原本也是无关宏旨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常常会使法律人的法律在议会裁定政府措施从而也是在服务于特定目的的过程中被附带地、甚至还是漫不经心地被改变了。立法机构对那些牵涉到内部规则所调整的问题所做的任何裁定,

    都会改变或取代那种内部法律, 至少对于正在受理的案件是如此。作为一个治理或支配性机构, 立法机构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而且它对特定问题所做的决定也与一般性规则具有同等的效力, 并将取代任何一项这样的现存规则。

    ①Courtenay Ilbert,

    上引书, p. 213。

    代议机构(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所通过的绝大多数决议,

    当然并不确立正当行为规则, 而只是指导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在过去, 实际情况很可能一直都是这样的。①在1901年,

    人们是这样谈论英国立法的, “在每年度的制定法汇编中, 有十分之九的内容是关于行政法的;而对过去四个世纪以来的General Acts的内容进行分析,

    我们也很可能会发现相似的比例”。②

    ①参见J. C. Carter,

    上引书, p. 116:

    “我们在大量的制定法规汇编中发现,其中大量的规定尽管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但是它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这些规定所涉及的是为维护国家的公共事业提供拨款,用于建设收容所、医院、校舍以及各种各样的其他公共设施。它们不过是国家参与商业活动的记录。国家乃是一个庞大的公益公司,

    它从事着大量的商业活动,而为此所做的规定,虽然采取了法律的形式,却与会议记录或普通公司有关它们行动的记录并没有本质的差异……。从实质上看,整个庞大的立法体系,主要局限在公法方面;而它对私法的影响则是间接的或微弱的,其目的也只在于使不成文的习惯法能够得到更容易且更为确定的实施。”

    亦可参见Walter E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1967), World's Classics edition(Oxford,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