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早期的法律(1/2)

    早期的法律

    我们现在应当比较容易理解我们之所以能够在所有早期的文明中发现一种诸如“米堤亚人和波斯人所具有的恒定不变之法”这样的法律的原因了,

    也应当比较容易理解所有早期的“法律给予”(law-giving)之所以都致力于记载那种被认为是不可更改之给定的法律从而使人们知道该项法律的原因了。当时,

    一个“立法者”可以努力祛除他认为法律中所存在的讹误, 也可以努力使法律恢复其原始的纯正, 但是却没有人认为他能够制定新的法律。就此而言,

    法律史家们一致认为, 所有著名的早期“法律给予者”(law-givers), 从Ur-Narnmu①和汉谟拉比到梭伦、Lykugus以及《罗马十二表法》(the

    Roman Twelve Tables)的作者们, 都不意在创制新的法律, 而只是要陈述法律是什么及其始终是什么。②

    ①参见S. N. Kramer,

    History Begins at Sumer(New York, 1952), p. 52.

    ②当然,

    这并没有妨碍后人们因这些人编纂过那种法律而把他们视作, 是那种法律的制定者。参见John Burnet, “Law and nature in

    Greek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 ⅶ, 1897, p. 332:

    “但是, 由一个著名的‘法律给予者’(law-giver, 比如像 Zelenkos或Charondas、Lykurgus或Solon这样的人)所编纂的一部法典,

    却并不能使这样的法典按这种方式被认为是恒久事物秩序的一部分。这种法典显然是‘制定出来的’,并因此而从s(希腊语词)的角度来看,

    完全是人为的和专断的。据此,法典看来是被制定出来的,否则就根本无法存在。曾经亲眼见过法律制定过程的一代人难免会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