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建构与进化(2/2)

这些制度有助益于我们的目的的实现。然而,

    此一信念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谬误。

    就这种观点最初的渊源来看, 它乃植根于一种根深蒂固的原始思想的倾向之中,

    亦即把在现象界发现的一切常规性都用拟人化的方式(anthropomorphically)解释成具有思考能力的人之心智设计出来的结果的那种倾向。但是,

    正当人类开始努力把自己从这一幼稚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的时候, 这种幼稚的观念却因受到了一种强有力的哲学的支持而又复活了;值得注意的是,

    把人之心智从谬误的偏见中解放出来的目标一直与这种哲学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 而这一哲学也成了在理性时代(the Age of

    Reason)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

    上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社会的有序性极大地增进了个人行动的有效性,

    但是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有序性并不只是因那些为了增进个人行动有效性这个目的而发明或设计出来的制度或惯例(practices)所致,

    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个起初被称为“增长”(growth)尔后又被称为“进化”(evolution)①的过程所促成的;在这个过程中,

    一些惯例一开始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被采纳的, 甚或完全是出于偶然的缘故而被采纳的;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维续,

    乃是因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那个群体胜过了其他群体。这种观点自古以来就一直以一种缓慢且渐进的方式不断地发展着, 但是在它的发展过程中,

    一度也几乎被那种更具迷惑力的建构论观点所完全淹没。自这种观点在18世纪首次得到系统的阐释始,

    它就不得不在两个路向上展开斗争:一方面要与原始思维的拟人化取向作斗争,

    而另一方面则更要与这些幼稚观点从那种新提出的唯理主义哲学中所得到的支持作斗争。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 正是为了应对唯理主义哲学所提出的那些挑战,

    才使得进化论理性主义论者对进化论的观点做出了明确的阐释。②

    ①有关evolution这个术语,

    一般的译法为“进化”或“演化”;一些论者考虑到“进化”这个术语所具有的贬义而不赞同在理解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时采用这个术语,

    而主张采用“演化”的译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一方面是由于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乃是经由简单(低级)向复杂(高级)的进化,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哈耶克明确认为“达尔文理论的纲领只能在极为有限的意义上被适用于制度和惯例的选择以及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的能力的选择等问题,

    而且将该理论刻板地适用于社会现象的解释也会导致各种严重的扭曲, 然而基本的进化观念在这两个领域中却还是一致的”, 所以我经由斟酌,

    还是主张将哈耶克论著中的evolution翻译成“进化”。当然, 在我们理解哈耶克的“进化”观时,

    我们至少应当注意下述三点:一、哈耶克的进化观与“社会进化论”之间的区别:前者所侧重关注的乃是制度和惯例的选择和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的能力的选择,

    而后者所关注的则是个人的选择和个人与生俱来的能力的选择;二、尽管哈耶克与穆勒都赞同人之生活只是在活动过程中展示其价值的,

    但是他们的“进化”观或“进步”观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穆勒强调说, 这是因为有东西(即幸福或满足)在这种活动过程中得到了展示,

    而哈耶克却认为活动本身就是价值, 或者说, 人之生活的价值在于个人所进行的“自由尝试”或“自由学习” 的活动之中, 在于追求特定目的的过程之中, 因此,

    这种个人自由活动得以可能的状况, 就是“进化” 的状况;三、也是最为重要的, 哈耶克一再强调说, 自由的进化状况本身就是可欲的,

    而不是因为它使人们能够达致的目的状态或目标是可取的;为此, 哈耶克追问道,

    究竟谁能断言由进化而带来的新的事态肯定是一种“较好的状态”或“一定比旧的事态更能满足我们的需求”;而我们之所以无力做此一断言,

    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希望和目的在进步过程中也会发生种种变化”(《自由秩序原理》, 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页)。——邓注

    ②关于伯纳德·曼德维尔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

    参见我以他为题所作的演讲;参见本章的星号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