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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收入不平等、分配正义和贫困(1/2)

    第十六章 收入不平等、分配正义和贫困

    16.1不平等的衡量

    货币收入的分配是不平等的。经济学家们一直在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去衡量这种不平等。在图16.1中,从最低到最高累积的收入百分率是从最低到最高累积的家庭单位百分率的函数。如果一个国家中的收入在所有家庭单位中平均分配,那么这一函数就是一条名为平等线的直线。在这条线的每一点上,为一定百分率的家庭单位所取得的那部分收入,正等于总收入的家庭单位百分率:20%的家庭占有20%的总收入,55%的家庭占有55%的总收入,等等。实际分配曲线越弯,其分配就越不平等。1986年,占全国家庭20%的穷人占有的收入不到全国家庭个人收入总数的4%或5%,而20%的富人却占有个人收入总数的46%~47%。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为严重。

    收入不平等的统计资料并没有为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明确的导向。首先,由于它只粗略地计算了一年的收入,所以它错误地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点(points of

    the life

    cycle)上的人们进行了比较(如果不计算收益为零的儿童,这种扭曲也只能得到部分修正)。例如,统计资料将一个初入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和另一在同一事务所的年老律师置于两个不同的收入阶层,而实际上他们两人在其一生中的收入量是相同的(年轻的可能赚得更多些)。

    其次,由于统计只限于金钱收入,所以收入分配的统计资料忽略了许多对经济福利(即使界定非常狭隘)而言是很重要但又难以量化的因素。譬如我们比较两个家庭:在一个家庭中,丈夫和妻子都工作,每人每年收入2万美元;在另一个家庭中,只有丈夫一个人工作,而每年收入却为4万美元。这两个家庭的金钱收入是一样的,但第二个家庭的实际收入却要更高。在第二个家庭中,妻子呆在家里是因为其家庭服务比其在外边工作更有价值。如果她有知识、精力充沛,而且受过良好的教育,那么她从事工作的收入可能与其丈夫一样高或甚至更高(参见5.1)。这是因为同样的品质可以使她成为一个特别合适的主妇和母亲,从而使其在家中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市场上的价值。

    即使是有报酬的工作,其报酬有很大部分往往是非金钱性的。例如,教师收益的一大部分是以其长假的形式实现的,而金钱收入的数字并没有完全责明其实际收入。统计资料不仅遗漏了非金钱收入,而且它将收入中的金钱收项仅看作一种成本补偿。例如,我们知道,那些从事危险和不合意工作(其他情况相同)的人们所取得的工资将比那些工作较少不合意的人们所取得的工资高;而这两种人的实际收入是一样的。在经济不确定性意义上,风险不是危险,但它也是很重要的。假设,一个成功的投资者每年的收入为50万美元,一个破产投资者的收入为零,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为十分之一(不计中间几率)。那么,投资者的预期收入就是5万美元,相当于每年保证能得到5万美元的公务员的收入。如果成功投资者的最高收入也只有5万美元,那么因为投资者的预期收入只有5,000美元,所以没有任何人会选择投资职业。在我们的冽证中,实际上90%的成功投资者的高收入都起着补偿其风险损失的作用。(你如何才能将风险偏好和风险厌恶的因素分别计入分析中呢?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贴现率吗?)不仅投资者面临着不正常的风险,而且公务员可以以不征税就业保险的形式取得部分收入。联邦法官的就业保险比公务员还高,而且还可以取得非常丰厚的全额养老金,一位53岁的联邦法官的预期收益的净现值可能会超出年收入很高的私人律师的预期收益的净现值。

    我们现在可以来看一下一种简单的收入分配:一个20岁的木匠,收入为2万美元;一个20岁的大学生,无收入;一个30岁的木匠,收入为3万美元;一个30岁的大学毕业生(会计),收入为4万美元。这种情况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在现实中可能是不存在的。学生的无收入是其教育投资,这将以其以后工作年限中的高薪金来补偿。与木匠相比,会计在30岁时的收入要多1万美元,但当他是学生时木匠已开始工作并有收入,所以这1万美元只能表示对其自身或其家庭在其早年上学时所作出的、以学费和放弃收入为形式的部分资本摊缴及其利息的补偿。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及其他一些机构(医院、基金会等)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福利,如教育、治安保护、医疗卫生、养老金、贫困救济和娱乐设施等,所有这些都不是以直接的金钱支付形式进行的。这些福利对不同收入群的整体收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不仅衡量这种影响是很重要的,而且决定如何在各不同收入阶层间分配成本(主要是税收)也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穷人孩子的公共教育经费主要由穷人家庭负担,那么公共教育就并没有造成社会中富人财富的净转移。但在实际上,穷人支付的税收虽然要比人们想象中的多(主要是间接的),但其在财富转移中所取得的比其支付的税收还多,但也许只是多了一点点。

    影响实际收入平等的一个因素是声望(名声、社会地位、受人尊敬)。这在我们社会中对许多人而言是非金钱收入的一种形式,虽然它通常不总是与收入呈正相关的。有些收入相对较低的职业,其声望是相当好的,如秘书、军人。但拥有很高的收入和大量的财富无疑至少会取得外在的差异;而且经常也能取得真实的尊敬,这又促进了其财富的价值。但是,收入最低的人有时会受到警察和医护人员不当的粗暴和不关心的待遇,从而更降低了其实际收入。

    由于以上情况,图16.1所揭示的关于货币收入不平等的专门解释就不很清晰了。实际收入的不平等也许会大于图16.1所反映的情况,但也有可能会更小些。一个更为困难的估价是纯自由市场条件下的收入不平等,在那种市场中,既没有重新分配的税收和政府支出,又没有管制政策。

    16.2不平等即低效率吗?

    采用旨在使社会走向平等的政策就能增进社会福利吗?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principle

    of diminishing marginalutility)会引导人们得出一个结论,即从一个较富裕的人向一个较不富裕的人进行财产转移可能会增加两人效用的总量:1美元的损失对百万富翁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1美元的收入对穷人来说也许更有意义。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即使依据重新分配无需成本这一不真实的前提,从以上这一极端例子中概括和推断出这一结论也是危险的:从高收入人们向低收入人们进行大量的财富重新分配将增加社会总效用。

    在图16.2中,纵轴为效用,横轴为货币收入。左边的曲线表示的是以其货币收入为函数的A的效用。他的现时收入为7万美元,曲线以下、7万美元以左的区域是其总效用。曲线的斜率是负的,这表明了边际效用递减:如果A的收入从7万美元升至8万美元,那么其效用的增量(曲线以下7万~8万两数字之间的区域)就会比以前同样收入增加产生的效用增量小。B的收入是3万美元,其总效用是图的右边曲线以下、B收入刻度上3万美元以左的区域。如果将1万美元的收入从A处转移向B处,那么A的效用就会下降,其减少部分即为其边际效用曲线之下、6万~7万之间的区域;而B的效用增加了,其增加幅度为其边际效用曲线以下、同样两点之间(在B的刻度上为3万~4万)的区域。后者区域即为图中画上阴影的部分,它小于用以衡量由财富转移而造成A的效用损失的区域。这样,收入转移就造成了社会总效用的下降。原因是,在A和B都受边际效用递减影响的情况下,A从1美元所取得的边际效用要比B从相关区域得到的高。

    由于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高度不为人知,而且可能是不易为人理解的,所以以下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富人的边际效用曲线一般要比穷人的高。这就表明,如果不知道这一点,似乎最为合理的假定应是,各收入群体之间的边际效用曲线是一样的;依这观点,对收入进行平均化就可能会增加总效用。但是,另一至少也同样合理的假设是,收入和边际效用呈正相关——那些努力赚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就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而且,我们始终忽视了收入重新分配的成本。如果成本很高,那么就会产生这么一个问题:它是否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增量?

    我们先不论及重新分配成本,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收入的两种理由而为这种分析提供一些依据:对与其他物品(如休闲)有关的收入爱好的差异和赚钱机会或能力的差异。如果只存在爱好的差异,那么富人必然比穷人有更高的收入边际效用,否则他们要求同样的休闲,其收入就下降了。如果对金钱的爱好是不重要的,而且收入的差异是由运气、健康、脑力或其他你有的东西所产生的,这就意味着收入的边际效用与财富是不相关的,所以如果从富人向穷人的重新分配是无成本的,它就会提高总效用。即使这样,它并不能证实社会财富会由此得到增长。社会财富不会发生变化;或者更切合实际地说,当我们计入重新分配成本时,社会财富会因重新分配而下降。如果我们依照在第1章中所定义的效率,那么这种重新分配就不可能以效率作为辩护的理由。非自愿重新分配(involutary

    redistribution)是一种强制性财富转移,它由于其很高的市场交易成本而表现出其不合理性;从效率的角度看,它与盗窃是一回事。只有通过伦理而非经济理论才能为此找到正当理由。

    16.3分配正义的契约理论

    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没有任何其他可选择的分配方式可以使社会中最贫困者的生活得到改善时,那么我们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就是正义的。这种正当分配可能会很不平等,例如以下情况:更为平等的分配对工作积极性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过大,以至于最穷的人所得到的较大份额收入在绝对数上少于他们在较不平等分配情况下所得到的相对小的份额收入。

    如果将穷人的利益置为最高原则,那么我们就可能冒犯实际上为所有现代经济学家所认同的一个原则:对个人间的效用(幸福)进行比较是武断的。罗尔斯理论的合理性就在于其作出了以下似乎是合理的假设:如果一个人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已构成社会和将构成社会的每个人依其“原社会地位(originalposition)”进行问卷调查,那么结果会是,他们都偏好一套能使穷人地位得到最大改善的措施。这就表明,所有人都厌恶风险,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极端地厌恶风险的。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X和Y两种社会安排。X的结果是,收入分配使全社会人员中10%的最穷的人每年取得收入1万美元,而全社会的人均年收入也为1万美元。Y的结果是,收入分配使全社会中10%的最穷的人取得9,000美元的平均年收入,而全社会的人均年收入却为4万美元。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们,即使是厌恶风险的人们,也不会选择X作为一种社会分配制度。但所有这些表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特定形式(maximin,即一系列最小化的最大化)并没有得到确认。他的基本观点是对的,而且他巧妙地打破了我们在前面部分试图对抽取人生彩票后的人们的效用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僵局。当一个人的人生彩票胜券被取走而给其他人时,那么即使抽奖法是很公正的,那人的效用仍会被减少。如果A将一块蛋糕分成几块而将其中最大的一块给B,那么B就不会愿意将其自己的一部分给取得最小份额的C。但他的不愿意与分割方法是否公正这一问题并无关系。

    罗尔斯所要求我们做的,我们已在本书中做了许多次介绍:即,由于市场交易成本很高,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无法在市场中确定的契约内容。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们知道,社会财富可以用许多方法进行分配。如果他们厌恶风险,那么可想而知他们就会要求得到保护,以免自己得到的份额过小(除非蛋糕很大)或最终得不到任何份额。罗尔斯的原则给了他们太多的保护,但这是很容易被矫正的(事实在罗尔斯很久之前就这样)。假定成为任何人的几率是平等的,每一个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都希望使其人生彩票的预期收益最大化,这些最大化的预期是通过目标效用最大化实现的。由于风险厌恶影响了效用,效用最大化的社会政策(取决于成本)就包括了某些重新分配的规定——为在人生中抽短签的人提供社会保险或“安全网”。

    一种不同的反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意见是,它几乎不具备任何操作性内容。除了要决定估计多大程度的风险厌恶外,还有一个问题是要决定谁应被视作最穷困的人。这一问题是为罗尔斯所认识到的,但他并没有设法使之得到解决。如果最穷的人是指单个的人,那么当最穷的人(比如)为最低收入群体时为公正的某些衡量标准就不再被认为是公正的了。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是:相关的领域是一个社会还是整个人类呢?(为什么?)贫困是仅仅严格地在货币收入意义上理解还是涉及衡量标准的所有问题,或更广泛些呢?还有一个问题是,特定的政策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是不清楚的。所有这些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好像(一方面)与十足的社会主义和(另一方面)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都是很和谐的。而这一结果在两者间的倾向性却取决于其理论所假设的处在原社会地位的人们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其理论所界定的所有政策都必须考虑其利益的穷人群体的范围、人们对与自由市场相对的公共制度所作出的效率评估。如果认为人们的风险程度“很高”、穷人群体的范围“很窄”、公共制度对效率的作用“很大”,那么就会导致社会主义;而如果相反,则就会走向资本主义。对其理论不确定性的反对意见就难以避免用预期效用替代罗尔斯的一系列最小化的最大化原则;长期以来它一直是功利主义的社会主义翻版。

    16.4贫困的成本和私人慈善业的局限

    虽然不存在为使收入在总体上更平等的政策辩护的令人信服的经济学理由。然而,我们有一些合理的经济学理由来为政府对降低我们称其为贫困的严重不平等(在一个富裕社会中)所作出的各种努力进行辩护。贫困的定义是难以把握的,但其鉴别却要容易一些。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埃塞俄比亚和孟加拉国的贫困含义与美国的贫困含义就有些不同。而且在同一文化环境下,贫困的概念也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如果比较一下我们各历史阶段中能使一个特定规模的家庭维持在贫困水平之上的最低收入数值,你就会发现,除了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美元价值贬值因素外,贫困线的水平还是在稳步上升。即使依之确认维持生活最低收入的底线在不断上升,但近年来美国贫困家庭的比率已有了显著的下降。而这又是很值得注意的。

    如果不考虑道德和政治上的因素,而只从经济(财富最大化)角度认识问题,那么只要贫困会对非贫困人构成成本,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为减少贫困而承担一些成本。在一个普遍富裕的社会里,贫困就可能会使犯罪率上升。对那些几乎不具备合法职业收益能力的人而言,他们所放弃的可选择的合法职业收入是很低的,而对财富的亲近就会增加犯罪的预期收益。然而,贫困可能产生的最主要成本是它对富裕的利他主义者们所造成的负效用(为什么不是穷人对其自身造成的负效用?)。我们从第5章中认识到,如果A的福利会给B带来福利(正相关效用),那么A的收入增加就会使B的收入也增加。利他主义现象在家庭成员之间要比在陌生人之间严重得多。但是,如果收入差异很大,那么微弱的利他主义情感都会产生收入转移的激励。如果A极其富裕而B极其贫穷,那么从A处减除1美元对他所产生的效用损失就会少于给B处增加1美元对他所产生的效用增长。我们可以假设少100倍。这样,只要A在边际价值(这意味着什么?)上将B的福利视作高于自己福利的1‰,那么他就会拿出自己的净收益给B。

    这一点有助于表明为什么贫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为什么贫困的界限在美国高于墨西哥,在现在高于30年前。从弱者利他主义的角度看,关键的是我们感到奇怪的不是处于收入分配低层的人们的收入水平,而是他们的收入与其他人的收入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大,收入边际效用的差异也就可能越大。

    虽然看起来由于减少贫困会使富人得益而可以将缓解贫困的任务留于个人慈善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利他主义不会为公共干预的存在提供正当理由,所以利他主义者就面临着一个搭便车的问题。在我们的例子中,不论A是否是B收入增加的来源,只要B的收入得到增加,A就可以从此获得福利。自然,A会尽可能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这种福利增长,所以他就希望其他人向慈善事业捐款而自己却竭力退缩在后。看起来好像是,无论其他人捐献什么和捐献多少,他的捐献终将使他所珍视的事业的资源总量有所增加。但事实上这并不是肯定的。他的捐献可能会使其他人减少部分认捐,因为一旦他捐献后,从其他人的角度看,他们就可以用较少的捐献(与A的相组合)减少贫困。所以A从其每一美元捐献中所得到的收益就少于1美元了,由此会导致认捐量的下降。

    无论何时,搭便车的问题总是存在的,这就形成了政府干预的一种经济理由:这样,就有理由强制人们为缓解贫困而认捐,从而使他们无法在慈善事业私人捐款上搭便车。当然,这一理由未得到确证,因为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干预的成本。福利计划可能存在着很大的消极作用。例如,虽然丧失工作能力是取得伤残津贴的先决条件,但我们还是发现伤残社会保障计划对工作积极性有着极大的抑制作用。我们已认识到,如有未成年人的家庭(AFDC,Aid

    For Dependent

    Children)资助这样的社会福利计划就对母亲参加工作有着极大的消极作用。总之,据估计,当我们计入所有的财富转移社会成本时,政府每进行1美元的转移,就会有23美分的流失。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对私人慈善业所产生的影响。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只是对私人捐赠的一种替代,所以这种转移就会削减私人捐赠——这种影响是由这样的事实所造成的:支付转移成本所必须的税收降低了进行私人捐赠的纳税人所取得的税后收入。显而易见,这对私人捐赠所产生的总影响是非常大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用效率来为资助穷人的公共计划进行辩护,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更有用的可能是功利主义理由。在前面的例子中,B非常看重自己美元的边际价值,而A却不太看重自己美元的边际价值,其间的差距有100倍;我们现在可以假设其差距是10倍而不是100倍,而且A将B的福利价值看作其自己福利价值的二十分之一。那么,这就可能(为什么是可能?)不存在强制A向B转移财富的搭便车者理由了;但我们还可以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要求A这么做。

    贫困救济的另一效率理由是以厌恶风险为根据的。一个厌恶风险的富人将要求对其未来某时变得穷困潦倒的可能性进行保险,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的确是存在的:如业务受挫、健康状况下降、劳动力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幸。虽然有些贫困的起因可以在私人保险市场中得到保险,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