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自由言论经济学(2/2)

的法律禁止之间有多大区别。然而,没有哪个杰出的——或者就这件事而言,没有哪个不甚杰出的——知识分子,会为了作香烟广告的企业的自由而在请愿书上签字——尽管某人(也就是说我自己)确实曾就这种效果而在《新闻周刊》上写过文章.在对弗吉尼亚广告事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地说明:它的判决并不会使政府的下述要求失效:即要求广告宣传要带有警告性的标志,例如香烟上的警告性标志:“美国卫生局已确定吸烟有害健康。”国会现在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它将要求所有的糖精上都带有同样的标志.我也看不出哪些知识分子会反对这样一种对自由言论的侵犯。然而假定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非法谋生者》杂志带有这样一个警告:“阅读本杂志对于儿童、其他尚不成熟的人、甚至一些成熟的人的道德健康,可能是危险的。”这样一种法律将带来骚乱,而且它将被审理此案的初审法庭所推翻,对此难道还有什么怀疑吗?你不可能坚持这样的观点:即这种反应差异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非法谋生者》的内容,要比抽香烟或使用糖精更为高尚,或者更能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这种差异所反映的只是在某些种类的言论之间的、根本性的武断划分。

    知识分子(一般地)与法院(特别地)的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下述范围:即将商业言论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截然不同于政治言论的东西。它涉及到了政治自由(作为一个方面)与经济自由(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所谓的区别的全部问题所在;涉及到了法院在解释自由言论条款与正当诉讼条款时,所使用的方法上的差异。没有极大程度上的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极大程度的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仅就目前而言,这两者达间并不存在着真正明确的分界线。

    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在类别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要想将它们区分开来通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允许其公民移居国外,并允许自由言论,但是,它不允许移居国外的人将其财产随身带出。那么,这是对经济自由的侵犯,还是对政治自由的侵犯呢?

    最近,我碰巧收到了另一封能够说明这一关系的来信。这封信来自巴基斯坦。来自巴基斯坦大学的一位讲师。他曾在伦敦经济学学会从事过研究工作,现已回到巴基斯坦。他写道:“我一直在研究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而且我已经阅读了在我们的国书馆里所能找到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不论多么微不足道的书籍……你那广为流传的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在这一国家的图书馆里居然找不到,这是我极大的不幸……这一国家的外汇控制条例不允许我从美国的出版商那里购买它。”这是对他的经济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政治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学术自由的限制呢?

    再举一些与家庭关系更密切的事情。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选择居住在哪里的自由,毫无疑问地要比自由言论(按照通常的定义)重要得多。然而法院却一直例行公事地支持那些严重地干预了自由的分区制及土地使用立法。不用说我刚才讲过的那种移居国外的要求,《洛杉机时报》上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也证明了在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划分界线的困难性。这个故事是关于衣阿华的一个高中生的。他来自尼加拉瓜,持有在美国上高中的学生签证。不幸的是,他想要自己养活自己,所以他得到了一个送报纸的工作,每周工资9美元。移民局发现了这件事,于是告诉他:除非他辞去工作,否则的话他将不得不离开美国。他们是在干涉他的经济自由吗?或者,他们是在干涉他的人权自由、政治自由及个人自由吗?

    当一座城市通过了分区制立法,禁止这一城市中的人与该城市以外的人进行自愿的交易活动,买卖将给一方、或另一方、或二者带来极大损失的财产时,他们是在干涉经济自由、或人权自由、或政治自由吗?

    这一界线是很难分清的.所有这些情况,特别是住家与分区制情况,引起了第三方影响,即人们有时所称呼的邻里效应。在两个人之间关于购买一块土地或建造一所房屋的协议,会影响到注视着这一事件的邻人。我想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那些影响,即使在所有的自由言论情况中,也都是存在的.所以,在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差别。

    例如,考虑一下近期的一个情况.一些美国的纳粹分子想要在芝加哥的一个几乎都是犹太人的郊区进行一次示威游行。这明显地属于自由言论情况,然而毫无疑问,在可能的暴乱中,它涉及到了严重的第三方影响:对并没有直接介入的居民及旁观者造成了损失,更不用说强制维持秩序的警察的费用了。

    再来看一下允许在某一城市的主要街道上游行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它可能因顾客的减少而给这条街上的商人带来惨重的损失。

    再来考虑一个不同的第三方影响。一位政治方面的候选人为竞选职位而坐在大卡车上到处周游,卡车上面带着高音喇叭,沿途向各家住户吼叫。如果一种商业性的卡车广告宣传(比如说宣传肥皂、香水或清洗剂),在同一街道上,以同等的音量在传播有关信息,那么,毫无疑问,这将被看作是对别人的自由的严重侵犯。但是,这一方正在传播的信息,难道真的比那一方传播的信息更重要、更确实、更值得信赖吗?

    我自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真正的最初意义上,也就是说,在信仰自由这一意义上),所以,我既赞成自由言论,又赞成经济自由。为了二者兼得,在第三方影响问题上我将远远地走向另一个极端。但这并不是我现在要谈的主要问题。

    我的主要目的是要证明:在知识分子(一般地)及法院系统(特别地)对待这二方面的自由的态度上,存在着根本的、决定性的不一致之处。我能够理解某些人如何将愿意——为了保护第三方——限制自由言论及经济自由。这是一个一贯的立场。显而易见,我也能够理解某些人如何愿意持有与我相同的立场——保持一自由社会的社会目的是如此之重要,所以,在为避免第三方影响而对任何一方的自由予以限制之前,必需要有极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我所未能理解的是这样一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主张:即为了保护一种自由(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几乎一切代价都可以强加到第三方头上,但是,几乎所有的第三方影响(不论多么微不足道),都证明限制另一种自由(也就是说经济自由〕是正确的。在我看来,这似乎是一种完全不一致的主张,任何有着合理的逻辑性的、始终如一的人,在他了解了这样做的结果之后,都不会坚持这样的主张。

    总结

    经济安排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即使在现代混合经济中,这一关系也是极为紧密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订货合同,或者受制于这种或那种政府机构的管理之下,或受制于有关税务问题的调查之下的商人,将不愿意单独地、以那种可能会破坏政府规则或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自由言论权利。依赖于政府对其研究的资金支持的大学教师,将同样地感受到对他们的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个人为行使其自由言论权利付出代价,这是适当的——但这种代价不应该太不成比例。

    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的自由也受到了经济安排的影响。从政府的支持中获得力量的那些强有力的工会,能够影响到报纸、杂志及其它新闻的出版内容。

    同泛指的知识分子一样,法官们在明确区分“政治的或文化的言论”与“商业言论”时,也表现出了一种精神分裂症。这一度分无法得到保障。出版色情杂志的自由,与做香烟广告的自由相比,从根本上讲并没有什么不同。

    这种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言论的范围——以至出现了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之间所谓的差别。它们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对它们进行区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难道苏联对移居国外的限制是对政治自由的限制,而英国对移居国外的人可以随身携带的财产的限制,仅仅是一种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吗?

    在泛指的知识分子对待两方面的自由态度上,存在着根本的不一致之处.我可以理解有些人何以为了保护第三方而甘愿限制自由言论与经济自由。自然地我也能够理解我自己的主张——保持一自由社会的社会目的是如此之重要,所以,在为避免第三方影响而对任何一方的自由予以限制之前,必需要有极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我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主张,即为了保护一种自由——言论自由,几乎一切代价都可以强加到第三方头上,但是,几乎所有的第三方影响(不论多么微不足道),都证明限制另一种自由——经济自由——是正确的。

    版权说明:密尔顿·弗里德曼,1978年。以在法院献辞上的讲话为基础,圣地亚哥大学,法律学院。圣地亚哥,加利福尼亚,

    197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