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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计算(二):1935年争论的真相(2/2)

剥削。

    七

    上述情况并非是按照垄断的方式普遍重新组织生产部门的唯一缺点。它所主张的只有经过垄断的产业重组才有可能实现的所谓“经济”,在经过更严密的检验后,被证明完全是浪费。实际上,在目前提倡各个行业都按计划生产的所有情形中,目标都在于处理技术进步的效果。有时候,某些人认为,依靠竞争无法引进最合乎需要的技术发明。而在另外的场合,有人又以竞争会强迫本来愿意继续使用旧设备的生产者使用新设备,从而引起浪费为理由反对竞争。但是,在这两种情形中,都可以很容易地看出,为了防范竞争后果所制定的计划,将会导致社会的浪费。

    一旦人们已经使用某种生产设备,只要其使用成本(“主要成本”)低于以其它方式获得相同服务的全部成本,那么继续使用它就是合人心意的。如果它的存在妨碍引进更加现代化的设备,那么这便意味着,用更先进的方法生产产品所需的资源,能以另一种组合方式得到更为有利的利用。如果旧的和新的企业比肩并存,新的企业受到来自于落后工作方式的“残酷竞争”的威胁,这就可能说明:或者是,较新的方法实际上并不怎么样,即它的引入建立在计算失误的基础或者本就不该这样做。在这种情形下,新方法的运用成本要高于旧的,纠正办法当然是关闭新工厂,即便它是技术先进的。或者是另一种情况,也是更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即尽管新方法的运用成本低于旧的方法,但它并没有低到在支付了旧工厂的使用成本价格后,其余额仍足以支付引进新工厂的利息及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形下,也会发生误算。新工厂本来就不该建,但是,一旦它建成了,使公众能够从这些已被误用的资本中至少能获得某些利益的唯一途径,是允许价格降到竞争的水平上,并且应当抵销部分新企业的资本价值。如果通过强制失闭旧工厂来人为地保持新工厂的资本价值,那么这简直意味着为了新工厂所有者的利益而向消费者征税,而这又没有以提高产品产量和改善产品质量的形式得到任何利益补偿。

    所有这一切,在经常发生的情形中甚至会更加清晰:在这种情形下,从假若过去未建新工厂而现在兴建是有利的这一意义上讲,新工厂确实先进。但是,由于新工厂在价值膨胀之时建立起来,因而使企业面临财政困难,负债累累。象这样技术上非常有效率的企业,同时财政上又极度困难,在某些英国产业中,据说并非罕见。但是,通过压制来自于低技术企业的竞争,再企图保住资本价值,只会使生产者的价格保持在本不该有的高水平上,这只能对债券持有者有利。从社会的角度看,正确的道路应该是使膨胀的资本贬值到一个更为恰当的水平上,从而使来自非现代企业的潜在竞争具有有益的效果,就是说,使价格降到现时的生产水平上。时运不济时投资的资本家也许并不喜欢这种情况,但它显然符合社会利益。

    为资本保值而作的计划,当其采取延缓新发明的引进这种方式时,其效果恐怕更为有害。如果我们根据这种情况——能假定制定计划的权威具有较高的远见,并且比单个企业家更有资格来评断未来技术进步,进行一下概括(当我们有权力这么做时),那么,任何沿着这个方向的努力,都显然必定会使本来想做为消除浪费的手段,反成了事实上造成的浪费的原因。对于企业家来说,在其合理的预见力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新技术能够提供的服务过去在现有资源支出较少(即这些资源的其它可能的用途的牺牲较少)的情况下,与过去可得到的服务相同,或者,它能提供更优的服务,而支出却没有等比例地提高,那么就会引进新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现有设备资本价值不可避免的跌落,决非社会的损失。如果它们用于其它的目的,其现在使用的价值的下跌低于其它地方所得的价值,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应该将这些资本转移。如果它们除了现在的用途别无他用,那么,只有作为一种信号,表明在完全将其放弃变得合理之前,由于新发明的引进,产品成本必须降低多少时,它过去的价值才会引起我们的兴趣。对已投资的资本价值的保持,有兴趣的只是它的主人。在这些环境下,其所能做的唯一方式就是阻止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新发明的优势。

    八

    人们也许会不赞同,对以争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资本主义垄断的责难是真实可信的,而对于其管理者负责指导价格使之正好收回成本的社会主义国家集中性产业的责难就肯定不可信。的确,前面一节论述有点偏离主题,讲的是资本主义计划问题,但是这使我们能够不仅考察了通常与任何形式的计划都有关联的设想中的优越性问题,而且还指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会伴随计划而产生的某些问题。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稍后还要再讨论,但是此刻我们必须要再一次集中地讨论这一问题:实施行业垄断并不是为了取得最大利润,而是试图使这些行业的行为与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相似。对于价格进行指导,使之正好收回其(边际)成本,是否会确实提供一种明确的行为准则呢?

    对于这个问题,看来好像由于过分地专注于假定的静态均衡状况使得现代经济学家,尤其是提出这种特定解决办法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比根据现实生活中任何成本现象所得出的概念都要更为精确、更为确切。在广泛存在竞争的条件下,“产品成本”一词的确有非常精确的含义。但是,只要我们离开广泛竞争的王国和其静止的领地去考虑这样一个世界:那儿绝大多数现存的生产手段都是不可能复制的特殊过程的产物;在这样的世界中,由于要发生不断的变化,大多数较耐用生产设备的价值与其生产中所发生的成本很少有关系,或者根本没有关系,而仅仅根据其可望在未来能给予的服务来决定;那么,已知产品的确切生产成本问题,是一个无法在单个企业或行业内所产生的过程的基础上给予解答的极其困难的问题。如果不先对使用相同机器设备的制造业的产品价格作出假定,也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许多通常被称为成本的因素,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成本要素。这些因素并未独立地转入价格,而只不过是一种类似租金的东西,或是一种资本折旧限额,(它必然会增加或酌减可能成为准租金的资本化的价值),因此这种因素要依据将来可能通行的价格来确定。

    对于竞争的行业中的每一个企业来说,虽然这些类似租金的费用取决于价格,但它在确定恰当的生产规模方面的可靠性与必要性,并不比成本更少。相反,只有在这种方式下,才能考虑一些受到决策影响的可选择的目标。假设一些独一无二的生产设备,它们决不能用别的来代替,也不能在垄断行业以外使用,因而也就没有市场价格。它们的使用并不涉及任何独立于它们的产品价格之外而被决定的成本。但是,假使这些设备完全是耐用的,其损耗可快可慢,那么它的耗损与毁坏,在合理地决定恰当的生产规模时,必须算作真正的成本,这是确实无疑的。这不仅仅因为它们未来可能提供的服务必须要与目前更加集约地使用它们的结果相比较,而且因为,这种设备的存在节省了那些本要用来代替它而同时又有其它用途的别的一些要素的服务。这种设备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在此根据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次好方法的牺牲来确定。而这些服务就必须被经济地利用,因为一些可选择的需要以不直接的方式依据于它们。但是,只有允许生产同一产品的其它可能方法的真实或潜在的竞争影响价格时,它们的价值才能被确定。

    众所周知,这里所引出的问题属于公共效用法则的领域。在缺乏真正竞争的条件下,如何模拟竞争的作用,以及怎样让垄断的主体负责将价格定在相当于竞争价格的水平上等等问题,在这方面已经得到广泛的讨论。但是试图解决问题的所有努力都失败了。正如最近R·F·福勒所指出的:这些努力必然会失败,因为,安装好的工厂被广泛地使用,一个重要的成本要素:新工厂的利息和折旧,只有在已知产品价格时,才能确定。

    人们仍然可能会反对,认为这种考虑也许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十分贴切;而由于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确定短期生产量时也不考虑固定成本,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就更有理由对它忽略不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假如有人试图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尤其要是由单个行业的管理者去做这件事的话,那么肯定会有必要为超出该行业总过程之外的替代资本作准备。并且,这种重新投入的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至少要与在其它地方使用这些资本所得的收益相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样,在确定那种基于历史的状况(如有关设备过去的生产成本)而得到补偿的资本价值时,容易使人误解。任何特殊设备的价值,以及必须要计入成本的它的服务的价值,都必定要根据对期望的收益的考虑来确定,即考虑能够获得同样收益的所有可选择方式以及所有它们可能投入的用处之后作出。所有的那些有关“设备废弃”的问题,都源于本书第七章中所讨论过的技术进步或者需求的变化,这儿又对它们进行了讨论。我们不可能使一个垄断者负责制定在竞争条件下起支配作用的价格,或负责制定与必要的成本相等的价格,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无竞争的情况下了解竞争的或者必要的成本。这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垄断行业的管理者将违背对他的命令而去争取垄断利润。但是,这却的确意味着,由于无法检验一种生产方式与另外的生产方式比较在经济上有无优势,因此就会使非经济的浪费代替了垄断利润。

    这里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在动态状况下,利润是否确实不能发挥必要的作用,而且,它们是否成不了能够使对任何变化加以适应的主要均衡力量。当然,在产业之间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开办新企业是否合适的问题只能基于现存产业的利润而作出。至少,在我已讨论过的更加全面的竞争条件下,利润作为对变化的引导不能被丢弃。但是人们可以设想,在一种产品只由一个厂商生产的地方,该厂商将会使其产量适应需求而不变动产品的价格(除非成本变动)。但是,然后应该怎样决定在供给赶上需求之前谁该得到这些产品呢?甚至更重要的是,企业怎样判定将追加的生产要素带到生产场地的最初成本的发生是否合理呢?许多转移劳动力或其它要素的成本,具有资本的不可再现性的投资的性质,这些成本只有在市场利率水平上,总的来说能赚回其利息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它们是合理的。这种与建立或扩大一个工厂有关的无形投资的利息,当然是这种计算中一个十分基本的因素。(“信誉”不仅是是否受购买者欢迎的问题,同样也是把各种要素聚集于合适的地方的问题。)但是,一旦这些投资已经作出,那就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将其视作成本,而是显得好象是利润,它表明初始投资被证明是合理的。

    当然,决不是所有的困难都产生于一种关于在国家垄断的结构下生产组织的想法。对于有关各个行业的分界,某个为许多生产线提供所需设备的企业的状况,或者对管理者成败的检验等等问题,我们都还没有谈到。那么,一个“行业”是否应包括产出某个最终产品的所有过程?或者,它是否应包括生产同样中间产品的所有工厂而不论这种产品今后进入什么样的过程?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决策都将包含采用何种生产方式的决策。是否每个产业部门都应生产自己所需的工具,是否它不得不从其它大规模生产工具的部门购买,这些都将对于完全使用专门设备是否有利这个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些及与之很类似的问题,与更为全面地重新承认竞争的建议有关,应得到更详细的讨论。然而,这里所说的似乎已经足够表明,如果想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保持竞争以解决经济问题,走“中庸之道”不可能真正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只有当竞争不仅存在于各个产业部门“之间”,而且存在于各企业“内部”时,我们才能期望它有助于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在我们准备去做的,正是对这种更为完全的竞争体制进行考察。

    九

    乍看起来,似乎不太明显,为什么在产业内部或在产业之间存在竞争的社会主义体制,其运行无论是好是坏总是和资本主义不同。一个人所能预期到的会出现的所有困难,看来好象只与心理或道义上的特征有关。对此我们无法多说,因为它太不确定了。但是,毫无疑问,与这种体制有关的问题,和与“计划”体制有关的问题在性质上有点不一样,尽管在考查中发现差异不象初看时显得那样大。

    在这种情形下,关键问题是:什么是独立经营单位?谁将成为管理者?什么资源将委托于他而又如何评价他的成功与失败?我们将会看到,这些问题决不仅仅是诸如当前任何大型组织都必须要解决的人事等较次要的管理方面的问题,而是谁的解决方法将会对产业结构产生几乎与真正的计划权威之决策具有同样大的影响的重大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这种“竞争”体制下,对中央经济权威的需要不会有很大的减少。而且,这种权威也显然必须具有与在计划体制下几乎一样大的权力。如果社会主义是一切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那么,必须就要有一些人要为此而行使这种权力,至少在有关这些资源使用的分配与控制方面如此。不能简单地把这种中央权威设想成一种把可用资金借给最高出价者的特大银行。中央权威应借钱给那些自己没有财产的人,因而,它将承担一切风险,而且不能象银行那样要求有确定数量的货币。它将只是拥有一切实际资源的所有权。它的决策也不能只限于对采取货币形式或土地形式的空闲资本进行再分配。它还必须要确定:是否应当根据过去使用者的估价把某个特定的工厂或那部分机器进一步委托给该企业家,还是应当把它转交给另一个许诺获更高收益的企业家。

    在设想这种体制时,最宽厚的想法是假定各个企业间最初的资源分配将根据历史上已知的产业结构来进行,而挑选管理者的标准则是依据效益测定以及过去的经验。要是不采取现有的工业组织形式,这种体制就只能在范围十分广泛的中央计划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或做合理的变动。这将使我们回到竞争体制企图取代的体制中去。但是,采纳现有组织的设想也只能暂时地解决困难,环境的每一个变化势必引起组织的变化。而在相当短的时间里,中央权威将不得不实施完全的再组织。

    中央权威将按什么原则行动呢?

    很显然,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变动将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变动一样相当频繁,而且往往非常难以预料。中央权威的一切行动将必须以对未来事件的预期为基础,而不同的企业家的期望自然会有所不同。决定把一定数量的资源委托给谁,其根据必定是企业家个人对未来收益的保证;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决定将必须以具有一定可能性的预期收益的呈报为依据。当然,这里并没有对巨大风险的客观检测,但是,其时由谁去决定是否值得冒风险呢?在判定企业家方面,中央权威除了其过去的履历之外便没有别的根据。但是,他们怎样判定企业家过去所经历的风险是不是被证明是正当的呢?而且,该企业家的态度是否和风险降临于其私人财产时一样呢?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将如何检验企业家成败与否。首先这就要看他是否成功地保持了委托给他管理的资源的原有价值。但是,即使最好的企业家也会偶有失误,有时甚至发生严重的损失。假如由于一项发明或需求变化使企业家的资本报废,是否应将责任归咎于他呢?如何判定他是否该被授予冒一定风险的权力呢?那种由于从来不冒必要风险因而从来无损失的人是不是极大地为了社会利益而行动的人呢?可以肯定,这将出现偏爱安全的而不是有危险的企业的倾向。

    但是,那种风险性的甚至是纯粹投机性的企业,在这里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之下,职业性商品投机者承担风险职能的专业化,同今天一样将是劳动力分配的合理方式。但是,应当如何确定投机者资本的规模呢?他的报酬怎样固定?一个过去成功的企业家持续遭受亏损的时间会有多长?如果对亏损的惩罚是失去“企业家”的地位,那么,是否几乎会不可避免地使可能造成亏损机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以致于失掉了获取最大利润的机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的损失也可能会意味着资本家地位的丧失,但克服这种由损失而引起的困难,通常是可能得到的收益的诱惑。而在社会主义里,这却不可能实现。甚至可以想象得到,人们普遍不愿承受任何商业风险,这可能会导致利率低得近乎于零。但是,这对社会来说难道是“有益处的”吗?如果这只是因为对所有投资途径绝对安全的充分满足的话,那么这种满足就是以牺牲一切用新的和未尝试的方法进行试验为代价。假如进步不可避免地同通常所谓“浪费”联系在一起,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收益超过亏损,难道不值得做出这种“浪费”吗?

    但是,回到资源分配和控制方面,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解决,即如何判定在短期内某个正在运行的企业是否正在充分利用其资源。甚至它是否在盈利或亏损,也将取决于企业家根据企业设备对未来可获利润所作的估计,其结果只有将现有工厂的价值给予限定时才可能确定。假如另一个企业家承诺从这个工厂(或者甚至只是某个机器)取得较高的收益,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是否要仅根据这种承诺就把工厂或机器从现在使用者的手里转交给他呢?这也许是一个极端的情形,它只说明资源在企业之间不断转移,这种转移在资本主义下不停进行,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会是有益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从效益较低的企业家手里转移到效益较高者,是前者亏损而后者获利所造成的结果。谁将有权力拿资源去冒风险,以及应当委托给他多少资源等等问题,要由已经成功地获得和持有资源的人来决定。社会主义国家是否也会按同样的原则来决定这个问题?管理者是否可以在他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和时间,自由地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现在他要做的事是,把进一步扩大现有企业的风险,与将这些资本投资到别处的收入或者用于消费来进行比较。在估算这种风险与收益的过程中,该企业家是否会将社会可从这些资本中得到的利益看得与自己的利害得失一样重呢?

    有关给予个别企业家多少资本量的决策,及其所包含的有关单一控制下个别企业的规模问题,实际上都是资源最佳组合的有效决策问题。是不是位于一个地方的工厂应当扩大,而不去扩大建在别的什么地方的另一个工厂,这些事情将由中央权威来决定。所有这些都涉及由中央权威作出的计划,就许多的同样规模的计划而言,就好像它实际上正在管理企业。

    虽然企业家个人在规定的合同期内有权管理委托给他的工厂,但是所有新的投资仍需要集中的指导。于是这种对资源处置权的分割就会使企业家和中央权威都不是制定计划者,而且也不可能评价错误的责任。假设不使决策者承担其过失的责任而又可以创造出完全竞争的条件,这似乎纯粹是幻想。它至多不过是一种类似于垄断的竞争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真正负责的人将不是犯错误的企业家,而是批准其决策的官员,而且这会造成通常与官僚体制联系在一起的,一切有关自主自由及责任评定的困难问题。

    十

    这里不说有关虚假竞争的讨论已经定局,但至少可以声称,这种计划体制显示出它要进行成功的管理所面临的相当大的障碍,并产主了极大困难,这些困难在我们认为该计划体制甚至会造成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竞争相似的结果之前,就必须要加以克服。人们必定认为,在这些建议的现有形态下,甚至考虑到其非常暂时的和试验性的特点,似乎他们要比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较老式社会主义的建议更少些不切实际的东西。的确(甚至比计划合适的情况下还要确实),所有已经出现的困难都“仅仅”是由于人们想法上的缺陷。但是,虽然这样说使在任何绝对意义上认为这些建议都“不可能”实现的说法变得不合逻辑,可是同样确凿的是,这些阻止人们去实现想往的目标的非常严重的障碍却依然存在,而且看来并没有能够战胜它们的方法。

    我们如果不再深入地讨论这些建议所引起的具体的困难,而是想想有这么多认真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年轻社会主义者已经放弃了对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信仰,并将全部信念寄托于即使废除了私有财产仍可望保留竞争这一事实的真正含义,或许会更令人感兴趣。让我们暂且假定这个方法能够非常接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竞争体制所达到的结果,那么,当人们建议用这种体制来代替过去被认为比任何竞争体制都更优越的中央计划体制,即或多或少在成功地模仿竞争时,是否充分认识到这已经放弃了多少常与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希望呢?假如我们重视自己以前的反对意见,哪些优越之处将会继续用来弥补看来必然由下列事实——没有私有财产的竞争将来必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因此将不得不依靠中央管理机构的任意决策来做出一些决定——引起的效益上的损失呢?

    实际上,这个不得不放弃的有关中央计划体制观念的幻想,是非常值得玩味的。寄希望于计划体制比“混乱的”竞争具有更高生产力的人们,已经只好希望社会主义制度或许有与资本主义近乎于相等的生产力。他们本来想象收入分配可能会完全不依据要素提供服务的价格而只需建立在对公正的考虑上、最好是在平均主义的意义上进行分配,但是现在只好希望能够用一部分来自物质生产要素的收入补充来自劳动的收入。事实已经证明,期望取消“工资体制”,期望社会主义化的工业企业的管理者将会按照与追求利润的资本家完全不同的原则行动,都同样是错误的。尽管这里没有机会详尽讨论这一点,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社会主义制度也同样不可能避免危机与失业。一个中央计划体制尽管不能避免甚至可能比资本主义下导致更严重的危机,但它至少有能够使全体成员平等地分担损失这个优点。在发现有必要为纠正失误而降低工资时,它能够通过颁布法令做到这一点,在这方面它比较优越。但是,竞争的社会主义在避免危机和失业方面应该处在比竞争的资本主义更为有利的地位,这并没有什么道理。也许一个明智的货币政策可能减少危机与失业的严重性,但在这方面,竞争的社会主义不可能做到的,不见得资本主义也做不到。

    当然,与所有这些相反的是,社会主义具有通过工人阶级共享土地和资本收入而可能改善其相对地位的有利条件。这毕竟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但是,工人阶级相对于资本家而言可能会改变地位,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绝对收入将增加,或者甚至并不意味着他们将保持与以前一样高的收入水平。在收入方面将发生的情况完全取决于一般的生产率降低的程度,这里必须重申的是,在短暂的尝试中全面考虑这种制度是否先进,会引出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只有把对这些线索的分析集中应用于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现象,才有可能对这里所讨论的现象之重要性作出大致恰当的评价,对于这点,人们的认识将自然会有所不同。但是,即使在关于任何拟建中的体制对国民收入将确实产生怎样的影响的观点上取得一致,仍有更进一步的问题,即当前国民收入的绝对数量或其未来增长率的任何已知的下降,对于实现收入更大平等的道义上的理想是否是过高的代价。在这个问题上,科学争论肯定必须让步于个人的信念。

    但是,至少在弄清可选择的目标之前,至少在大致认识到必须为之付出的代价是什么之前,我们不能做出决策。在这个领域,之所以仍然存在如此多的混乱以及人们仍然拒绝承认两个世界中有一个最佳,主要是由于,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几乎想象不出,他们所拥护的体制真正是什么样的,是计划的还是竞争的。当前,对这一代社会主义者来说,有效的战术是把这些问题置于含混之中,同时在需要他们回答打算怎样解决特殊困难时,宣称过去常常与中央计划联系在一起的利益现在都来自于竞争。但是,尚没有人论证计划和竞争如何合理地结合,而只要没有完成这一工作,人们就自然有权利坚持应当将这两种抉择明确分离开来,而且任何拥护社会主义的人必须确定自己所要选择的一种体制,然后再说明他准备怎样克服所选中的体制的固有的困难。

    十一

    我们并没有说,这里所得出的,对于考察可选择的社会主义“构筑”来说,必定是最后的结论,然而,看来在去年的讨论中就显示出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即今天我们仍然没有具备通过“计划”来改进我们的经济体制的工作状况的知识,也没有用不使生产力受到巨大损害的其他方法来解决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缺少的不是“经验”,而是没有掌握迄今为止我们只是详细论述了却没能回答的有关问题的知识。谁都不愿排除可以发现解决方法的每一个可能性。但是,在我们现有知识水平

    下,必然严重存在对是否能找到这种解决方法的怀疑。我们至少必须正视这种可能性,即思想活动因为耽于经过详尽的检验而证明是未被认识的概念,在过去五十年里遵循的是错误的路线。假如真是这样的话,将没有证据说明在这种趋势到来之前,我们的理想状态应是怎样;但仅仅说明了朝哪个方向发展将会更有利。这里确实有一些理由去认为,举例而言,寻求竞争更顺利地运转比这么长时间用各种计划的尝试来阻挡它更为合理;在这些尝试里差不多任何一种选择看起来似乎都比现存状况更为可取。

    但是,如果我们从根本上否定这些无疑是我们时代主要推动力的信念的优点,就肯定会引起不满。在一个决心实行计划的世界里,没有什么比所得出的结论将不可避免地证明坚持这种计划方法必定会造成经济衰退更具悲剧性的了。即使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些知识界的反应,但是毫无疑问,这场运动在许多年内仍将朝着计划的方向继续进行。因此,只有表明我们有可能并且实际上真的能够克服计划体制的一些困难,才能减轻今天的经济学家在展望未来社会时所必定会有的无法缓解的忧郁。甚至那些不赞同社会主义所有最终目标的人,都有很充分的理由希望,既然世界在朝着这个方向运动,就应当证明计划体制是现实的而且可以避开灾难。但是必须承认,今天的社会至少不能说,是一个能找到这种解决方法的时代。有一定意义的是,迄今为止对于解决此问题贡献最小的人恰恰是那些提倡计划的人。如果能够找到某种解决方法,那么,这样的贡献将会主要由那些至少能弄清问题本质的批评家做出——即使他们已经丧失了找到解决方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