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章 经济学和知识(1/2)

    一

    本章标题的含糊性并非偶然。虽然它的主题是关于不同社会成员的假设及命题在经济分析中所起的作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个主题与另一个可以在同样的标题下讨论的问题无关。这个问题是,标准的经济分析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传播了有关现实世界的知识。实际上,我的主要论点将是一种同义反复(

    tautologies

    )(经济学中的标准均衡分析实质上由这种同义反复组成),可以转化成另外的一些命题,其仅在我们能够用关于如何获得并传播知识的明确论述充实那些标准命题的范围内,才告诉我们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原因。简言之,我所主张的是:在经济理论中,经验因素——它是不仅涉及含义而且涉及原因和结果,并因此而得出结论的唯一因素(从原则意义上说,这些结论无论如何都能得到证实)——是由一些有关获取知识的命题所组成的。

    或许,我应该首先提醒你们注意一个有趣的事实,即,最近在不同的领域里大量超出传统均衡分析限制的理论探讨所得出的答案,很快就证明了,一些理论上的结论取决于我们在某一点上所做的假设,即对预见的假设,即使这些结论与我们设想并不完全一致,至少有一部分是一致的。我认为,正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首次引起广泛注意的有关预见假设的讨论领域,是风险理论。在这方面,由富兰克·H·奈特的著作所施加的激励,可以证明它具有远远超越风险理论这一特殊领域的深刻影响。此后不久所作出的一些有关预见的假设,对解决非完全竞争理论以及垄断和寡头等问题,具有根本性的重要作用。从此,人们便日益明确地发现,在有关货币和产业周期这种更加“动态”的问题讨论中,对预见所做的假设和“预期”起了同等关键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从纯粹均衡分析中借用并引进到这些领域的概念,比如均衡利率问题,更是可以只根据有关预见的假设被恰当地定义。这样说来情形似乎是,在我们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犯错误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解释他们为什么应该永远正确。

    一般地说,我们似乎都已经认识到,虽然也许我们仍未一致赞同这些基本假设的确切内容,但是,仅仅根据有关预见的假设,我们就能确定并清楚地阐明均衡概念本身。这个问题我将在本文的稍后部分加以说明。此刻我关心表明这一点:当前,不管我们是否想要规定经济静态的界线,或者不管我们是否想超越它,都不可能躲开在我们的推理中有关预见的假设之确切地位这一棘手问题。这是否仅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呢?

    前面我已经指出,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似乎是由于:我们在此必须只讨论一个更加广泛的问题的某一特殊方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本该在其更早的阶段就给予重视。事实上,一旦我们试图将同义反复系统,即那一系列命题(这些命题必然正确,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我们开始讨论的假设之变换形式,并且这些命题构成了均衡分析的主要内容)应用到一个由几个相互独立的人组成的社会这种情形时,与那些我们提到过的基本上相类似的问题就会出现。长期以来,我总是感到,我们在纯粹分析中所使用的均衡概念本身及方法,只有在局限于单个人的行为分析时才有明确的意义。当我们将其应用于解释许多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作用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步入一个不同的领域,并悄然引进一个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新因素。

    我敢肯定,有很多人不耐烦地看待且不相信这个总的趋势;在所有的现代均衡分析中,这个趋势是固有的,它能把经济学转化成为纯粹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们是一系列不需证明的论题,象数学和几何学一样,只受到内在一致性的检验。但是,只要这一过程进行得足够充分,它似乎就会随身带着自己的补救办法,在我们从关于经济生活事实的推理中提取那些的确更为重要的部分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把我们推理中的一个要素彻底分离出来以作为一种纯粹选择逻辑(Pure

    Logic of Choice

    ),而且我们还分离其它曾被我们过分忽略的因素,并强调其重要性。我对使经济学变得越来越正规化的最近趋势的批评,不是说它在完全地分离这一逻辑学分支方面,以及恢复它在探究因果关系过程中的合法地位,从而把正规化的经济理论当成与数学方法相同的工具方面走得太远,而是说这些都还做得远远不够。

    三

    但是,在我能够证明这种纯粹均衡分析的重复命题并不直接适用于解释社会关系之前,我必须要先表明,均衡的概念如果应用于单个个体的行为时,就会有明确的含义。而且我还必须要先指出这个含义的内容。反对我的论点的人可能会认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均衡的概念才毫无意义,因为,如果有人想应用这种概念,那么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说,一个孤立的人总是要处在均衡当中,虽然上述说法的道理不言自明,但是它仍说明,除此之外再也没有能更典型地误用均衡概念的方式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某个这样的人是否处在均衡之中;而是在于,他的哪些行为能对相互间的均衡关系发挥一定的作用。所有均衡分析的命题,例如相对价值符合于相对成本,或一个人将使不同用途的任何一个要素的边际收益都相等,等等,都是关于行为之间的关系。就行为能被理解成某个人的计划的一部分来说,他的行为就可以说是处在均衡当中。只有当所有这些行为能够在某个同一时刻决定时,而且是在考虑到同样的一系列环境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些从关于知识和人的偏好之假设中推断出来的有关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的论点,才有一些实用价值。我们在这个分析中做为出发点的所谓“论据”,对这里所论及的人来说,就是(除了他的趣味之外)全部既定的事实,是对他来说已知其存在(或相信其存在)的事物。而严格地说,并不是什么客观的事实。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所推断出的命题才必然是一个先验正确的命题,并保持论据的一致性。

    从这些考虑中可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因为只有当一个人的连续行为都是在执行同一计划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才存在一些均衡关系,所以,这个人有关知识方面的变化,亦即导致他改变自己计划的变化,都会打乱他在这种知识的变化前后所采取的行为之间的均衡关系。换句话说,一个人的行为仅仅在他的预期证明是正确的时期内才构成均衡关系。第二,因为均衡是一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一个人的各种行为必然是即时相继发生的,所以,很明显,要想赋予均衡这个概念任何意义,时间的描述都是极其重要的。这点值得一提,因为很多经济学家在均衡分析中似乎都没能发现一个处于均衡当中的时点,所以他们声称均衡必定是个没有时间概念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好象是无稽之谈。

    不管以前我曾从这个角度对均衡分析应用于完全竞争社会时的疑义说过些什么,但是现在我却肯定不想否认,这个概念从开始提出就是用来确切地描述不同个体的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平衡这一思想的。从我已说明的观点看,在我们使用均衡的概念来描述一个人的不同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这个意义上,该概念不可立即应用于不同人们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们谈到有关竞争制度的均衡时,我们究竟如何使用这个概念。

    由我们的处理方法所得出的第一个答案似乎是,如果在某个时期中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是在执行其各自的个人计划,并且这些计划在这个时期的开始就由个人所决定,那么此时就会存在均衡。但是,当我们更进一步地探求这究竟意味着什么的时候,这种答案所导致的困难却好象比它们所要解决的还多。要理解一个孤立的人(或者由一个人领导的一群人)在一个时期里根据预定的计划所作的行动,这不会存在什么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计划不需要符合任何特定的标准以使人们有可能去执行它。当然,它也许会建立在有关外部事实的错误假设上,考虑到这一点人们可能不得不改变计划,但是总会存在一个可得到的外部事件系列,使我们有可能象开始设想的那样去执行这个计划。

    然而,这种情形与同时但独立地由许多人决定计划的情形不同。首先,为了使这些计划都能被执行,有必要将它们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外部事件的预期上。因为,如果不同的人将其计划建立在相互冲突的预期之上,就会没有这样一系列外部事件能使所有这些计划的执行成为可能。其次,在一个以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人们的计划将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一些行为,这些行为需要符合其它个体的行为。这意味着,假如可以相信人们能够执行其所有的计划,不同个体的计划就必须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保持一致。或者换一种说法,因为任何一个人因做为其计划之基础的一些论据,都将是其它人特定行为方式的预期,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不同计划的协调来说,一个人的计划恰恰包括那些形成另一个人计划的论据的行为。

    在均衡分析的传统论述中,有一种假设认为,以表示个人趣味和技术事实的需求一览表形式存在的论据,被均等地给予所有的个体,并且人们在同样前提下的行为总是会使他们逐渐适应彼此的计划。这种假设显然避免了一部分上述困难,但是人们常常会指出,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由一个人的行为是其它人的论据这一事实所导致的困难,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卷入了循环推理。然而,迄今为止似乎尚未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是:这整个过程含有一种更具普遍特征的混乱,此间所提及的问题仅是一个特殊的例子。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论据”这一名词的多义性。这里所指的论据,假设是客观事实,并且对所有的人来说都相同,它显然与构成纯粹选择逻辑重复转换之起点的论据不再是一回事了。这种“论据”意味着那些仅仅存在于行动着的人们头脑中的事实,并且只是“论据”这一名词的这种主观解释,才使那些命题成为必然的真理。对那些其行为均在考虑之中的人们,“论据”是既定的和已知的。但是,在人们的分析从个体行为转移到某种社会状况的过程中,这个概念的意义仍然变得越来越混乱。

    四

    论据概念的这种混乱,是我们在这一领域中有如此之多困难的根本原因,所以有必要对它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尽管论据当然意味着某些既定的东西,但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在社会科学中能够有两种不同答案的问题是:这些事实对谁来说被假设是既定的。对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总是下意识地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安,而且他们总是要通过强调这些论据是既定的这样一个事实,甚至使用诸如“既定的论据”这类罗里罗嗦的表达方法来消除他们自己的疑虑——他们自己也的确并不十分清楚这些事实对谁来说是既定的。但是这并没有解决下述问题,即,所假设的这些事实是对作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来说、还是对那些经济学家想要解释其行为的人们来说是既定的。如果是后者,是否假定这个体系中所有不同的人都知道同样的事实,或者是,是否对不同的人来说“论据”可能是不相同的。

    两种“论据”的概念根本不同,并且应该仔细加以区分,这点似乎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这些“论据”从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意义来看,可以假定能被做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们所知;另一方面,从主观的意义上讲,它又是可以被我们试图要解释其行为的人们所知道的。而且,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在主观意义上的论据这一术语应该永远与客观论据相一致,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我们把这种区别应用于解释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均衡状态的社会这个概念的可能含义的时候,它的用处就立即变得明显起来。从两种意义上讲,我们显然都可以认为,对不同的人来说既定的主观论据,和必然要据此而做出的个体计划这二者之间是一致的。或许,我的意思只不过是这些计划彼此相容,并且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这些事件将允许所有的人们去完成他们的计划,而不会造成任何失望。假如这种彼此相容的目的不是既定的,假如结果并不存在一系列能满足所有期望的外部事件,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他说,这不是均衡状态。这样我们就会面临一种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某些人一定要修正自己的计划,否则,我们就必须使用一个在过去意义上更加含混而看上去却完全适合这种情形的术语,这个术语就是“内生的”;在此它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混乱。

    然而,这里仍存在另一个问题,即个人的主观论据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并且这些计划所依据的期望是否因此被事实所证明。如果均衡要求在此意义上论据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在人们已经做出计划的时期终了之际,除了回顾性地看看以外,人们永远也无法证实这个社会起初是否已经达到均衡。在这种情况上,均衡就象在第一种意义上的定义那样,可能会被无法预见的(客观)论据的发展所扰乱;并且把这种扰乱描述成一种内生的扰乱,似乎更符合已建立起来的习惯用法。事实上,除非我们将符合期望的外部发展与不符合期望的外部发展区分开来,并且,不管其是否是在绝对意义上的“变化”,都把预期发展的实际偏差定义为“变化”,我们就很难把任何确定的含义赋予经常使用的(客观)论述中的“变化”这一概念。例如,假如季节的变换突然停止,而天气从一特定的日子起再不发生变化,那么,这肯定表示从我们的角度观察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亦即一种相对于预期的变化。尽管从绝对的意义上看,与其说它是表示一种变化,还不如说是没有变化。但是,所有这一切意味着,如果在第一种意义上均衡存在,就是说,如果各人的预期是吻合的话,我们只有在此时谈及论据的变化才是有价值的。如果它们发生冲突,那么外在事实的任何发展都可以证实某个人的预期,而使其它人的预期落空,并且不会存在决定所谓客观论据变化的可能性。

    五

    对一个社会而言,我们可以谈及它在某一时点的均衡状态,但是这意味着,只是在人们所制定的不同计划有利于一致的行动时,这些计划才彼此相容。而且,一旦社会达到了均衡,那么只要外在事实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预期相一致,这种均衡就将继续下去。在这种意义上,均衡状态的持续就不是依赖于在绝对意义上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因而不必局限于一种静止的过程。原则上讲,均衡分析可以应用于逐步进化的社会,也可以应用于那些近年来已给我们造成许多麻烦的相互间作用很短暂的价格关系。

    这些论述似乎很好地阐明了均衡与预见之间的关系,这是近年来人们已经展开热烈争论的问题。这些争论表明,均衡的概念好象只不过意味着,不同社会成员的预见在特殊意义上是正确的。如果每个人的计划都恰好以其它人倾向于作出的那些行为的预见为基础,而且,所有的这些计划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的外部事实上,使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改变其计划,上述观点就必定正确。于是,正确的预见就不象有些时候所理解的那样是使均衡能够达到的必须有的前提条件。更确切他说,它是均衡状态的明确特征。为此目的所作出的预见,在需要它延伸到无止境的将来,或者每一个人都必须正确地预见到每一件事的意义上,也无须十分完善。倒不如说,只要能证明前提条件正确,均衡就会持续;而且仅在与个体决策者有关的那些环节上,才需要正确的预见。不过,有关预见或知识是什么这一问题,将留待以后再研究。

    在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以前,也许我该停顿片刻,以便用具体的例证来说明我刚才讲过的均衡状态的意义,以及怎样就能扰乱这种状态。请考虑一下在任何时候都会是持续进行的房屋建筑的准备工作。制砖工人、铅管工人,以及其他人都在生产造房子用的材料,这些材料要在各个方面都符合为建筑特定数量的房屋所需要的特殊材料的数量要求。我们同样可以把可能成为买主的人设想为正在积累存款,这些存款使他们能够在某个日子里购买某些数量的房屋。如果所有这些活动都表示为建造相同数量的房屋的准备工作,那么在所有从事这些活动的人都可以发现他们能够贯彻完成自己的计划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各种活动之间存在着均衡。不过人们并不需要如此,因为不在他们计划之内的其它条件,结果可能与他们所预想的不一样。部分材料也许由于意外事故而毁坏,也可能由于天气条件不能进行建设,或者某项发明会改变原来所需原材料的各种比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外在)事实的变化扰乱了业已存在的均衡。但是如果从一开始不同的计划就不相容,那么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都必定会打乱某人的计划,使他不得不加以改变,结果,假如所有个体的活动都可以被理解为单个个体在一开始做出的计划的一部分,贯穿整个阶段的全部复杂行动就表现不出应用计划的那些特征。

    六

    在我只不过强调个体计划的相互和谐共存,与个体计划和实际外部事实或客观论据的和谐共存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时,我当然不是要表明,主观上的相互一致在某种程度上不是由外部事实造成的。除非不同人们的主观论据都来自于同样一些客观事实的经验,否则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应该永远一致。但问题在于,纯粹均衡分析并不涉及产生这种一致性的方式。在描述它所提供的一个现存的均衡状态时,人们只是简单地假定主观论据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均衡关系不能仅从客观事实中推导出来,因为分析人们将做什么只能从他们所知的问题开始。均衡分析也不能仅从一系列既定的主观论据开始,因为不同人们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