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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2/2)

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或者说,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这时,卢梭赋予抽象的主权者的那些属性便不复存在了。不管我们喜欢与否,当一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像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为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这就是说,任何政治权力不论在抽象意义上如何代表人民、如何体现普遍意志,在实际上,它必然由少数人行使,必然更多地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不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压迫者,都是不与人民协商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贡斯当强调,企图通过民主方式来保证主权的绝对权力不侵害个人利益,只能是一种幻想。抽象的权力也许可能是高尚的、公正的、无私的,而现世的权力必然是偏私的、压迫性的,或者说是罪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贡斯当强调,任何由人行使的权力都不应该是绝对的。“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不论这种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属于任何名义的人,还是属于法律。人民的同意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人民不能授予任何代表他们自身没有的权利。”

    由于贡斯当视政治权力为一种必要的罪恶,因此他主张对权力加以限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可能来自几方面。其一,来自宪法限制。“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其二,政府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也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有外部限制,即明确划定政府权限的范围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的权利。“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公民拥有个人权利,这种权利不依赖于任何社会与政治权威。任何权威若侵犯这些权利都是不合法的。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自由、宗教自由、意见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受财产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专断权力控制的保障。任何权力都不能质疑这些权利,否则,它就会摧毁自己的信誉。”

    四

    贡斯当是最早探讨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可能导致的实际政治制度的思想家之一。他指出,这种理论在实际中可能会导致一种与传统君主制迅然不同的新的独裁制度。这种新制度所体现的权力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任意的权力、与合法权力完全相悖的权力。

    当贡斯当鞭挞这种专断政府时,他所想到的一方面是雅各宾专政,另一方面则是拿破仑的统治。有趣的是,也许是由于拿破仑政权受到大众欢迎的缘故,贡斯当把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或多或少看作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结果。在拿破仑统治时期,贡斯当是拿破仑独裁政治最激烈的批评者之一。他称拿破仑的统治是一种“僭主政治”(usurpation)。这种政治是一种非正常政治,它与古典政治学家论及的各种形式的政治通然不同,它的危害超过传统上所有形式的暴政与**政治。他写道:“我当然不是**制度的信徒。但如果让我在僭主政治和稳定的**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我会奇怪何不选择后者。”贡斯当把僭主政治与传统的君主制以及**制度作了比较,他发现僭主政治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政治的明显特征。

    其一,这种政治在本质上不具备任何合法性。它既不像传统君主制那样诉诸传统,也不像现代民主制那样诉诸多数的同意,它是一种**裸的以武力为后盾篡夺的权力。士兵、监狱、镣铐,这些在正常制度下仅仅是不得已而使用的最后手段,在僭主政治下,却成为平常的统治方式。

    其二,这种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制国家,君主制受到传统的制约,也受到诸多中介组织的制约,诸如等级制度以及教会组织的制约。而僭主制度则是一种没有经过任何规约的权力,它不受任何制度的限制,它带有强烈的个人化色彩,僭主个人是至高无上的,他可能桀骜不驯,也可能对人民充满敌意。

    其三,它的权力是全面的、无所不在的。贡斯当在攻击拿破仑的著名小册子《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中指出,僭主政治比绝对**主义更可怕。“**政治排除所有形式的自由;僭主政治需要这些自由的形式,以便证明它的颠覆活动是正当的,但是它在盗用它们的时候,又亵读了它们。”如果用一个最简单的对比来概括二者的不同的话,**主义仅仅是对人的奴役与压迫,而僭主政治则是对人性的摧残。它不仅蹂躏人的**,而且蹂躏、扭曲、折磨其心灵:

    **政治靠沉默的手段统治,并且它留给了人们沉默的权利;僭主政治则强迫人们讲话,它一直追查到他的思想最隐秘的栖身之处,迫使他对自己的良心撒谎,从而剥夺了被压迫者最后这一点安慰。

    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人们不仅被压迫、被奴役,而且被剥夺了人的尊严,剥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的特征,使人堕落到一种非人的地步。贡斯当写道:

    如果一个民族只是被征服而没有堕落,那么它的处境还有改善的可能;幸运的机会一旦出现,它不会辜负这种机会:**政治至少给人类留下了这种机会。腓力二世的统治和阿尔巴大公的绞架都没有使勇敢的荷兰人堕落;但僭主政治在压迫一个民族的同时还要使它堕落。它要使它习惯于践踏自己过去尊敬的东西,奉承自己过去瞧不起的东西,它还使它作践自己,而且,无论僭主政治多么短命,它都会使所有的自由和所有的改良变得不可能——即使在它垮台之后,康茂德被推翻了,但古罗马近卫军把帝国拍卖了,而人民服从了买主。

    贡斯当关于僭主政治的评论恐怕是西方思想史上最早讨论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文字。在贡斯当之前,伯克与梅斯特尔(1753-1821)对法国大革命作过尖锐的批评,其中亦不乏真知灼见,不乏可以引申为批评极权主义的观点。然则,就其实质而言,伯克与梅斯特尔对法国大革命的批评是保守主义的,而不是自由主义的。他们对大革命的最大不满是它追求自由,摧毁了社会赖以存在的精神与传统纽带。而贡斯当批评的核心不在于大革命导致过分自由,而在于大革命所追求的人民主权、多数统治扼杀了个人的自由,以集体主义取代了个体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贡斯当的学说与几十年后的托克维尔以及密尔更接近,与当代自由主义对极权主义的批评更接近。

    五

    贡斯当在分析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以及雅各宾**、拿破仑独裁时,看到一个十分有趣的悖论:卢梭与大革命企图摧毁所有旧观念、旧制度,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全新的法律,全新的道德。然则,他们整个理想的基础却是对旧制度的模仿。尤其是他们关于自由的讨论打上了旧社会的深深印记。卢梭对斯巴达的制度推崇备至,法国大革命时期多少革命者向往古希腊的制度。著名的罗兰夫人青年时期的最大遗憾是她未曾生在古希腊的城邦。这一悖论促使贡斯当探讨卢梭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理念与古代社会的关系,并提出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著名理论。

    贡斯当曾在几部著作中概述过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别。在1806年撰写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中,他便专章讨论了这一区别。在1813年发表的《论僭主政治》中,他更明确写道:“十八世纪末的人们提出的自由是从古代共和国那里借用而来的。”这种自由在于积极参与政治权力,而不是和平地享受个人独立。然则,直到他在1819年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演讲中,他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观点才最终形成。这次讲演引起巨大的反响,对以后自由主义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次演讲的影响湮没了贡斯当的其他著作。

    贡斯当注意到,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古代的城邦国家是一些较小的共同体。由于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几乎把全部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军事与公共服务之中。这种投入的回报是,他们在共同体政治活动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由于城邦领土的狭小与自由人口数量有限,在古代城邦中,分享主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的制度。行使公民权力几乎是古代人的惟一职业,也是他们生活中全部乐趣的渊源。

    然而,与古代人有权利参与社会团体事务并存的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古代人认为个人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自由并行不悖的。

    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读。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而且,公共权威还干预大多数家庭的内部关系。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监视着家庭生活。法律规制习俗,由于习俗涉及所有事物,因此,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不受法律的规制。

    现代人与古代人过着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追求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度的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

    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第一,现代人愈来愈注重个人的生活领域,或者说,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第二,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护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因此,现代人的自由便显现出几方面的特征。其一,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现代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对现代人而言,自由首先意味着:

    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其次,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用一些当代评论者的话来说,如果说在古代公民权意味着专职的公民(full-time

    citizen)的话,那么,根据贡斯当的理论,公民权在现代只能是“兼职的公民”(half-time

    citizen)。这意味着,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形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主权。贡斯当在其著名的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演讲中讲到:

    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若说他在某些时候行使主权(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

    六

    贡斯当在自由发展史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尽管他不是一个擅长思辨的思想家,但他有文学家的敏锐,有政治家的现实感,加之他亲身经历过法国大革命以及革命后的政治动荡,因此,他的许多政治理念有独特的勉力。特别是他关于自由以及极权主义暴政的分析,尤为深刻,对后来自由主义的发展影响颇大。

    贡斯当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批评、对民主可能产生暴政的担忧在托克维尔那里得到更明确的阐述。当托克维尔声称“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人世间任何人都不应该拥有绝对权威时,法国大革命与卢梭在他的脑海中,贡斯当以及其他法国自由主义前辈的告诫也在他脑海中。托克维尔对多数暴政的分析、对多元主义的沤歌、对个人自由的倡导可以看到贡斯当思想的影子。

    约翰·密尔从未谈及贡斯当对他的影响,但托克维尔对密尔的影响却是学术界所共知的。密尔关于自由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暴政问题。十分有趣的是,密尔的解决方案与贡斯当的观点十分接近,这就是划分一个不受政治权威与社会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甚至密尔的某些具体表述也和贡斯当颇为接近。当然,密尔的自由理论受到德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洪堡的影响,故强调个性(individuality),这一特点为二战以后的自由主义学者所诟病。这恐怕是为什么伯林等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对密尔的自由理论不无微辞的同时,对贡斯当的自由理论大为赞赏的原因之一。

    真正继承了贡斯当自由理论并将其升华、发扬光大的是伯林。伯林对贡斯当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区分给予高度评价:“没有人比贡斯当对这两种类型的自由之间的冲突看得更透彻,或表达得更加清楚。”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直接继承了贡斯当的自由概念,并赋予更深刻、更广泛的涵义。特别是伯林关于积极自由的讨论,更是酣畅淋漓。在伯林那里,积极自由在许多方面与贡斯当的古代自由相同。但伯林强调积极自由的核心在于自主,而自主的概念又与“真实自我”与“虚假自我”之区分相关。个人也许会在某时某刻欲求某种东西。若以消极自由观视之,假如他的欲求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他就是自由的。但若以积极自由的观点视之,他的欲求可能是出自真实的自我、高级的自我,也可能来自某种“非理性的欲动、不常受控制的**,也就是说,来自虚假的自我、低级的自我。”虚假的自我与低级的自我在本质上是非自我。满足这种欲求在本质上是对自主的否定,亦即对自由的否定。更有甚者,真实的自由可以外化为某种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某种规律性。这样,某人如果被强迫服从代表真实自我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或规律,他在表面上似乎是被迫的,但在实质上却是自由的。伯林自由观所蕴含的哲理确实是贡斯当的自由概念所无法企及的。不过,贡斯当的自由理念开自由主义辨析各种自由观念之风气,在这个意义上,其贡献是不可低估的。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