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五、价值及价格(2/2)

是下一个严格的定义的,那就是,商品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所以,无条件承袭恩格斯的公式,说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经过流通过程的那部分产品的商品,具有价值,那是冒了一种危险的。因为根据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无条件把社会主义生产和私有制的生产等同起来的。

    ③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杜1955年版,第483页。

    ④ 同上,第433-484页。

    ⑤ 同上,第559页。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在他们的著作中提起过社会主义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必要,没有提起过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指明社会主义产品将不转化为价值,这是不足为奇的。我们不能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把社会主义的一切问题都给我们解决得那么妥善,只要我们去引证现成的结论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分析我们所生存其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经济关系。

    分析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不能证明当两种所有制被一种所有制所代替时,经济核算制度就不再存在,产品分配可以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因而价值形式也将不再存在。不能证明,废除经济核算制及价值形式以后,将用什么办法来充分发掘一切足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潜在力量,也无法证明,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如何不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因此作者认为,像上面那样来解释社会主义的价值,是一种形式的结论,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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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特定的价格政策使价值与价格差离,又如果货币是稳定的,价格是价滇(社会价值)的相对固定的表现形式。各类物资价值比例,因其劳动生产力在不同方向及不同程度上的变动而相对变动时,价值比例的变动决定价格比例的变动。但比之价值,价格是相对稳定的。

    一个稳定的、能够反映各类产品价值的价格水准,与正确的工资率一样,是保证劳动者获得应有分配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类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按正常进行的条件。因为产品的社会价值,代表生产这项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一种产品的价值减低了,就表示它能够在劳动量不变时生产更多,就是它的消费可以扩大。较低的价格,恰足以扩大它的消费,别一种产品的数量扩大了,它的社会价值未变,这就表示社会已经增加了同比例的劳动量,因而这类产品的消费的扩大,就应低于前一类产品。其他类推。①

    ①

    有时,产品生产增大,价值也减低,但仍不能满足国内需要。产品的社会价位,就只能以进口价格为标准来决定。以目前对外贸易情形而论,进口价格,是以用来交换的出口物资的价格来决定的,因此出口物资的社会价值,决定进口物资的社会价值。

    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各类物资的价格比例不符合价格比例时,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正常联系就会受到妨碍。这些障碍可能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例如,粮食价格如比价值低,并且低到这种程度,以致牲畜饲料利用牧草还不如利用粮食合算时,不可避免会有人用粮食代替牧草做饲料,而农业则会因出售价格太低而改种别种作物。又如钢铁价格如低于其价值,人们就会不正确的利用钢铁,减少别种可以代替钢铁的便宜的材料,计划经济与物资分配制度会阻止这种趋势的无限制发展,但不能彻底消灭这种不合理现象。因为经济核算制度与个人对消费品的选择,总是一种经常存在的力量,要购买便宜的东西,生产较贵的东西。

    价格对生产的影响,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更为敏锐,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比较缓和。但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报酬与它的利润如何不发生联系,价格对生产的影响总是存在的。

    因为价格对生产与消费总会发生影响,所以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不排除利用价格政策来达到某种经济政策的目的。例如,某类产品生产不足,可以提高价格到它的价值水平之上,以刺激其生产。某类产品生产的数量超过它的正常需要时,可以减低价格到它的价值以下,以扩大它的消费等等。从生产与消费间的关系来说,价格政策可以是使两者从不平衡达到平衡的手段。这在资本主义是自发形成的,在社会主义则可以通过计划规定价格来做到。

    但是不论个别产品的价格可以与其价值发生何种程度的差离,价格总和总等于价值总和。因为社会总产品的价格,除去其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形成全部国民收入,各类产品的价格,总不过是这个总和的部分,国民收入同时又是社会劳动所加于生产资料之上的价值总和,个别产品的价值也是这个总和的部分。从这点来说,个别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总是被别种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所抵消的。

    以上所说,是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关系。它其实就是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问题。我们准备在次节再作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