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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作为道德观念的制度(1/2)

    (一)我们的论点的指导思想一直是:某一特定的精神和社会的精神①的关系可以同我们对某一物体的理解和对整个自然界的看法之间的关系相比。就任何一种情况来说,我们都不能不认为前者是后者个性化了的实例。后者似乎必然含有与前者每一特点都相符的普遍原则。我们决不可能完全看清每件事实内部的种种关系以及这些关系之间的联系——如引力的和颜色的各种联系。但是,作为理论家,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分析出物质对象的特征,每个特征都应该是某一自然法则的一个实例,而把全部特征归纳到一起就应该是整个自然法则体系的一个实例,这就是我们的科学的世界观。

    ①我暂时不考虑社会精神和处于最佳状态的精神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实际上相当大,但在本章中我将尝试使它表现为一种发展上的差别,而不是倾向上的差别。

    在探讨人的精神同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时,我们的最终目的也是这样的。对任何特定的精神,我们都想分析出其特征,每一特征都应该是普遍原则的一个实例,而把全部特征归纳到一起则应该是体现在这个世界中和近似地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整个原则体系的一个实例。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柏拉图把在我们看来已很简单的城邦加以简化,用图解的方式把一个共同体描述为有三重的等级结构,这个结构体现了他在个人灵魂中辨认出的三个主要特征——生活所必需的**、行动的精神和从整体上理解事物的能力。

    (二)组成一个社会的原则既是观念也是事实,既是事实也是目的。这种三重特性统一存在于我们用“制度”这个一般的术语所描述的事物之中——“制度”一词也完全适用于柏拉图的“等级”,因为他曾赋予它们明确的关系。

    制度作为物质世界中的事实,它的外在方面是没有必要去强调的;但是通过探讨一些重要“制度”的性质以概括我们分析问题的指导思想,却是值得的——在这里制度就是观念,即构成精神的要素,同时也是目的;也就是道德观念。一种制度可能无需特别的法令而逐渐形成,也可能是由公众意志的一项行动促成的。但它总是具有能得到承认的特性,似乎它是为了达到某个公共的或准公共的目的而被“创立”或建立的。①一个老仆人有时会被说成“简直就是个制度”——他的特点是具有保持一所学校或一个家庭的某些共同传统的作用——每年一次的例行活动也同样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制度;礼拜天是一个制度;实际上这个词使用时是很含糊的,因为几乎每一个物体或事件都可以开玩笑地或认真地使它具有这种含义。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够相当清楚地看出习惯用法的含义。一个制度包含着不止一个精神所共有的一种目的或思想感情,而且或多或少是它的持久的体现。它是“不止一个精神所共有的”,因为正是为了稳定这个精神的汇合点,外部的体现才是必要的。

    ①为什么表达公众观念的纪念性塑像或建筑物只有它本身的价值,而不是一种“制度”呢?这显然是因为它不具有要把人们集合到一处或引导他们按某种方式行事的概念。而且,“制度”是属于被设想为由若干人组成的社会这一层次的。因此,一件艺术品难以成为制度,尽管它表明了许多人的“共性”;但每周举办一次的音乐会却是一个制度,因为有许多人一起参加演出和欣赏它。

    所以,我们可以从制度中看到个人精神的汇合点,这就是社会精神。但是,“汇合点”是个不祥的词,会使人想到空间的物体在某些地点相撞。倒不如说我们可以从制度中看到理想的实体,它作为普遍的结构就是社会精神,但就其各不相同的实例来说,则是个体精神。必须看到,这一结构的材料是有确定的来源的。精神不是个空白点。它是被体验到的现实世界。制度作为道德观念构成精神,它们和理论一样,是在面对周围种种需要、压力、事实和意见的情况下为求得一致而作的尝试,而且对每一次尝试,精神都显示出不同的性质;就像一幅风景画的每一种色调都给人以不同的感觉一样,否则,它的细微差别就永远不会显现。产生完整的精神需要完整的世界。不过,如果我们能通过一些突出的例子来探索一种制度的性质——它既是应付环境的一种手段,①又是一种道德观念和一项社会原则——也就足够了。

    ①当然没有绝对的环境。感受在任何时候都要依靠精神。但是,我们在任何时候进行观察,都应该把某些事实看作是比较特定的。

    (三)家庭是从父母的身分这个普遍的客观事实开始的,但是,它的道德价值主要产生于导致形成家庭单位的父母关系的特殊阶段。在一个家庭单位中,父母与子女的联系是由经济状况决定的,在分化出新的家庭单位之前,这种联系是持久的。想到这些词的本义时,我们发现,原来我们是在断言家庭单位的形成是由“家庭单位”①的条件决定的。而这不止是个双关语的问题。无论有利于形成家庭单位的环境条件是什么,即不论是使父亲的持续照管成为必要的谋生的困难,②还是农业给稳定的组合提供的机会,它们都是作为人类世界的构成因素在起作用——这个世界是由“周围的事物”(环境)汇集成一个整体而构成的。已经成为“经济条件”的各种条件就不再是物质性的了。它们是动机、利益、达到目的的手段。它们把这个世界带进了精神领域,但在这样做时,它们变成了合于目的和重新调整的因素,因为作为统一体表现在各种意见中的精神正在努力促成这一点。例如,由于要求具有持久性,经济条件就会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引起道德观念所必需的最单纯的普遍形式。

    我们不会冒昧地论述家庭生活各个阶段的历史,只想概略地说明家庭生活在典型的现代国家文明中的地位与价值。不过我们必须再次坚持这一点③:作为一个道德结构的家庭或家庭单位并非先于国家而存在,而是依靠国家的精神和保护发展起来的,并在国家的有意鼓励下抵制不能公平对待父母身分的道德作用的种种亲属关系。

    ①“经济”=管理家庭。

    ②据说,家庭单位并不是在很安逸的生活条件下毫无困难地形成的。③参看第251页。

    因此,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它在正常情况下也是一个家庭单位——在公民的精神结构中占有独一无二的地位。

    它的特色在于感情和理想目的的自然结合。这就是说,理想的目的,即对一种比较持久而客观的生活的持续的关心,会通过微妙的环节依附于动物生存的最普遍的小事件。家庭成员一直在一起是他们的**需要的要求,仅是这一点就几乎足以把他们不可避免的相互依赖关系转变成一种有意识的互助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并带有某种程度的深谋远虑。

    此外,由于是“自然的”,家庭观念就对整个人类有了无与伦比的支配力。在这方面,它早已发挥了对美好事物的热爱所要求具有的力量。人的动物本性和各种**在没有自觉努力或道德干预的情况下,都被改变成为社会服务的因素了。一个人独自进餐①也许最多可以说是一种高雅而合法的享受。但是,全家人一起进餐,在完全没有过分紧张的宗教狂热时也显然具有圣餐的基本成分,尽管他们没有想到圣餐这个词,效果却是一样的。如果能够使父母一直胜任他们一生的工作,并能训练子女达到同样的目的,家庭的自然的道德标准就会对社会意志所熟知的比较明确的共同利益具有不可缺少的合理的支配力量。

    ①不过,要注意后面对第二种或已改变了的家庭观念的说法。譬如说,独居的人可以“根据信仰”参加家庭的宗教活动。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感情和气氛并非只存在于实际上生活在由家庭关系形成的家庭单位的成员之中。据说,没有哪个种族会像盎格鲁—撒克逊人那样乐于同自己的孩子分开,并像他们那样持久地保持他们之间的感情。这种模式与精神一旦形成了,就会具有感染力并能持续下去;它们能感染一切看到或了解它们的人,甚至能感染从未因亲属关系而成为一个家庭单位成员的人。

    如果把家庭单位的观念同不要家庭的修道生活以及作为家庭单位的放大形式的部落国家或法伦斯泰尔相对照,我们就会最清楚地看到它的独特性。它的基础的自然性和家庭观念所依据的相互关心的彻底性(包括一夫一妻制)使它有别于所有其他形式的两性关系的结合或分离。还可以补充一点:家庭,而且只有家庭具有恰当地调节人口的能力。受过充分训练和教育的人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不会过剩。而造就这样的人却取决于组成正式家庭和满足其要求的能力,一旦由这种能力和思想调节两性的结合,人口的增长或明显降低就无须令人担忧了。

    讨论在没有家庭的情况下文明能否想像这个问题,似乎和讨论人性是否能改变一样,是毫无价值的。作为哲学家,我们只能试图弄清家庭概念在人类生活中所起的独特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只要人是有灵性的动物,就必然会有某种这样的观念——一种涉及家庭生活的道德观念。不过,这种观念在我们还不了解的环境中会由什么恰当的“制度”来体现,这恐怕不是哲学家的审慎所能预见的。

    财产制度可以说是这种独立的家庭的必然结果。它的自然基础和道德价值与家庭的自然基础和道德价值有着非常显著的关系。它实质上包含的对生活的看法,是与家庭单位所要求的看法一样的,尽管在获得和交换的关系中还可以给它加上许多权利和义务。它取决于这一事实:要表达个人生活(如果不是一个家庭单位的生活,就不完满)中的某种意志,必须有一种能以种种观念影响物质世界的力量——这种力量要受自由获得和自由利用的制约。所以,财产制度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存在于这一思想中:个人生活(确切地说是家庭单位的生活)就其对生活的各种物质手段的处理来说,是一个统一体。这不仅仅意味着要为将来作好准备;更不仅仅意味着要保证满足日常的各种需要。这乃是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对生活的物质条件的所有处理方法都是一个紧密关联的体系的组成部分,我们的思想和能力都要在这一体系中表现出来。这种观念会把对衣食的必要关心同善于利用我们的生命和依赖我们的其他生命的种种观念结合起来。没有意志的人不会拥有财产——从间接的意义上说,幼儿实际上是有财产的,根据罗马的法律,奴隶也有财产——没有财产的人就不会有实际的意志。一个家庭单位的“法人”,或承担责任的家长(或家长们)是真正具有财产观念的人,因为他就是我们通常认为具有个性化的意志的人,是社会精神的独特体现。幼儿还没有这样的意志;一群成年人则不止有一个。由于承认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意志而在家庭单位内外引起的变化对这一点很有启发。她们能够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因为人们承认她们能够有自己对生活的看法。没有人认为幼儿应该保有和支配财产,因为大家都知道他们没有自己对生活的成熟看法。由于有更多的家庭成员得到法律的承认,家庭单位的法人已不复存在;从理论上说,最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一点:这种承认不是削弱了家庭单位的一致性,而是使它加强了。

    (四)如果说我们所在的地区与我们的家庭的关系就像空间与时间的关系一样,这看起来也许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种说法对于那种可以用来很好地考察我们的道德观念结构的观点是会有所启发的。需要了解的是,我们周围事物的最简单的特性及其种种必然的联系怎么会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这不是因为这些特性和联系迫使我们去接受什么东西,而是因为它们对我们内心的某种东西有反应,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这个世界要去实现的一种可能性有反应,好像在我们心中这个世界的种种表现力求趋于一致那样。我们知道,父母的身分原是一种普遍的动物**实,在有了能够做到协调一致和持久的经验之后,便从这种关系中形成了家庭及其对我们生活的全部含义。一个人的所在地,作为生活的一个要素,当然含有某种稳定性——是一个家,不仅是像西徐亚人①的篷车那样具有家的永久性,而且还坐落在某一地点上。我们应该想像得到,游牧民在很大程度上是和他的邻里关系——他的部落——一起迁移的,因此邻里关系的事实对他没有太大的影响。

    ①西徐亚人,也称斯基泰人,游牧民族,他们没有房屋,住在篷车里。——译者

    不过,大概是随着农业的开创而把一个永久性的家定居在某一地点时,一种新的情况开始起作用了——对空间的“漠不关心”。也许我们想不到这种“漠不关心”竟然会成为一个道德上的促进因素。但是,我们周围事物的种种特性本身似乎是消极的或是最单纯的自然需要,而一旦被纳入生活的统一体便立即有了重要的意义,没有比指出这一点更具有启发性的了。所在地意味着潜在的邻里关系。也许除了你自己的亲戚、你的部落或氏族的人以外,很久都没有什么人住到你的附近来。但是,对空间漠不关心的态度却具有持续的吸引力,可以相当肯定地说,总有一天会有陌生人成为你的邻居,而你在精神上就不得不对他们采取某种态度。历史学家和法学家都向我们描述过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两种原则之间的斗争。据说在罗马贵族的眼中,平民简直不可能使实际的婚姻生活与野兽有什么区别,但这并不是贵族有意傲慢的表现,因为它可能已经成为一种遗风。这倒不如说是当时特兰索姆太太对鲁弗斯·莱昂的那种精神状态:“绝对不能考虑他。”那时外来人暂住在半途中的旅店被认为是他定居必须经过的一步,这证明对外来的居民采取新的精神态度有多么困难。据说根据住处承认亲属关系的说法纯属虚构,精神通过这种虚构有助于使它对漠视空间的态度促使他们迁入的那些人采取积极的态度。这种在摸索中前进的积极态度当然就是对人性的承认,即承认人类的平等——人类平等这个说法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里是从它的最确切的意义上说的。

    在现代国家中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难题,我们的地区或所在地对此毫不关心。它的“消极性”已变成一种“积极性”。这就是说,总的看来,①而且在作出合理的保留以表明接受某些义务并拒绝承认某些不一致的义务的情况下,人们是他们自己所选定的居住地区的正式成员。对空间的漠视摈弃了那个难题,从而导致了对普遍的人性的承认。我们的所在地意味着我们的邻里关系。我们要更仔细地考察其中包含的道德观念。至少根据英国人的经验,我们立即可以注意到,我们每一个人都属于许多地区,而且对他来说这些地区是同一中心的。每个地区各有其不同的目的,据说为了种种实际的目的还会产生很大的混乱。但是,使我们了解自己周围的每个有组织的地区特有的目的,是一种有益的训练——各个地区都是按照我们的意图关心我们的健康,维护公共秩序,兴办教育,负责济贫和处理宗教事务。这种意图以不同的或可能不同的分界线体现在地图上。每一条这样的分界线都表明,在一个地区居住的人们的精神中有某种思想和感情上的共同因素——某种共同利益,而分界线的差异(在它们有差异的地方)——例如非教会的行政区与教区的差异——则可能有长期的观念发展的背景。不管怎样,这一切都是道德的或物质的需要,它们像我们的家庭必需品一样,使我们超越自我,看到我们的自我是一个更大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①定居,取得奖学金、研究员基金和救济金,一般都有居住地“限制”,也许还有户籍限制,都保留了与实际住处相矛盾的限制条件,要求忠诚,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取决于出身。但是,有某种稳定性当然是方便的:而且我认为,意向加住处几乎可以抵消任何对立的限制条件。

    所以,每个地区,无论多么不完善和无意识,都是一个具有某种精神的整体。作为进入我们心中的某种观念,它是邻近我们的人和自然环境在精神上的反映,正如家庭是我们的动物性血缘关系在精神上的反映一样。对精神来说,邻里关系就是它对世界的直接写照,是它必须适应整个社会发展前景的框架,或者换句话说,是必须适应它的各种直接关系的范围。家庭是由种种自然的关系构成的;邻里则是以不同的方式由自然的关系构成的,即不是凭借血统,而是凭借交往。它不是可供选择的东西,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活的一个标本,因为它通常必定会含有社会结构的一切必要因素。它包含着我们每天直接感知的一切;包含着我们同家庭以外的那些人的一切偶然的接触和交往,还包含着也许是对所有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比较接近而可靠的说明。因为它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能通过它的全部作用来了解和感知它,这是只靠书本或传闻所无法得到的。

    作为对我们周围事物的这样一种反映,它给我们的整个感情基础染上了色彩。我们每天经过的街道或田野以及见到的面孔都带上了使人感到愉快、焦虑、沮丧或坚定的特殊情调。这些感受会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地解释我们所看到的事物,又会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于肤浅的或多愁善感的联想,是检验精神和感情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我们能在住宅、街道、耕地、工场或庭园中看到心灵,看到品格和幸福的象征吗?

    没有其他精神因素能代替邻里关系。就其体现在我们同感官世界的联系中来说,它是我们据以生活的信念。邻里关系是人类的一个缩影,在这里,由于对空间漠不关心,我们容易受到各种可能因素的直接影响。它尤其是在友爱与谦恭的领域,是在各种可能的直接人际关系中采取正确态度的领域。

    总之,地区或邻里关系,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是我们与之发生感官联系的那个地方的统一体,正如家庭是由血统或日常需要把我们联结在一起的统一体一样。例如,地方自治就从坚持自治的那些人彼此熟悉的可能性中获得了一种特性。一个人一旦在地方上崭露头角,他的整个生活方式就会被人议论,虽然结果也许往往是腐化或庸俗,①这也只是因为没有和当地人建立起一种处于最佳状态的正确的公民关系。

    像对家庭那样,我们可以通过邻里关系没有及时得到承认以致其他一切都没有得到承认的情况来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

    在现代城市生活特别是带有郊区的城市生活中,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在大城市中,实际的邻里关系是人们应付不了的,而且往往没有任何显著的外在特征——至少是没有吸引力——因而与它有一种特殊关系的观念也就消失了。这种情况实际上并不像经常讲到的那样普遍,而且空间上的接近和地方政府现在和将来都对精神保持着一定的支配力量。完全无视把我们和周围与我们最接近的事物联系起来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会使一般的生活失去活力,失去感官的健康、力量和美。这一直接因素可能会以也许是迂回的但最终还是有效的多种方式在国民精神中重新取得适当的位置。可以说,只要把选区当作纯粹是有或多或少的选民的地区,聚居区的生活就会被忽视。使选区的居民变成一个纯粹的数字(黑尔计划②)大概是这种趋向的顶峰。③

    ①一个教区委员会或教区会议的互相指责或出于私心的过分亲近实际上是基于个人的认识,对个人的认识如能正确地利用,当地的生活就会有保障。

    ②黑尔(1806—1891),英国政治改革家,他的计划是一种比例代表制。——译者

    ③如果像我所理解的那样,比例代表制的目的是要使代表大会成为全体选民的一个缩影,我确信这是错误的。全体选民和代表大会的作用是不同的。全体选民的作用无疑是决定一般的政策,而代表大会和政府的作用是具体执行政策。如果有人教育选民说,他的责任不在于裁决政策并决定他认为可靠的和能够执行政策的人选,而是集合一群与他有同样倾向的人,选出一个与他们有同样想法的代表,那就会抹煞这种区别。现在大概没有人会支持完全漠视聚居区的黑尔计划。在虽然有限制但范围很大的选区中有少数派的代表似乎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这整个想法容易受到这样的批评:这是要用具有同样缺点的办法来拙劣地弥补可能会变成纯粹用数字表示的一种代表制的缺点。“阻止多数派控制的计划大多是想千方百计地扶持少数派。”两种情况具有同样的缺点。《新国家》,第146页。

    另一方面,在古代城邦中,地区是强大无比的。这种国家几乎是个可以时时感觉到的事实。国家的成员基本上是朋友和邻居,他们整天在一起办事或取乐。当国家这样近似于地区时,虽然可能有充分的无拘束感,但是并没有我们所说的自由。这种国家及其理想的目的都没有被明确地置于人的全部自然本性之上。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制度直到国家不再等同于一个聚居区时才建立起来。个人的亲密关系①和“棘手事情”使普遍适用的法律的观念变得模糊不清了。建立代议制政府这个一时还行不通的政治信念,其可能性还没有为人们想到。作为一个自然的事实,地区最初不过比亲属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在自由的程度上稍高一些。②那时还没有人想到:一个人作为人是“既不属于这个地方,也不属于耶路撒冷”的。这类想法与现代民族国家理想的统一体很容易协调,聚居区会赋予它们人的自然本性而不遮掩它们。

    ①请想像一下,有人像德摩斯梯尼D对雅典的陪审团发表讲话(代表他的当事人)反对潘特尼特斯一样,对一个罗马法官或英国法官说:“我知道我走路快,嗓门大,令人讨厌;但我生来就是如此,我同样有要求公道的权利。”这听起来好像是在对一个由学童组成的评判委员会讲话。

    雅典著名的雄辩家(公元前384—前322)。——译者

    ②上文第282页。

    (五)在民主国家中,“等级”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个人可以根据最低限度的条件获得选举权,他的实际作用和得到承认既不靠出身,也不靠职业,而是靠他凭自己的地位或财产所能发挥的力量。这是承认人性本身的结果;由于实际上能影响人性的力量既有卑劣的,也有高尚的,因而这种情况既有坏的一面,又有好的一面。影响力竟然属于财富,而又不对履行社会职责提供任何保证,这可以说是很可怕的。但是,假定今天的人性就是如此,这种情况也是因为我们能不无道理地夸口说:一个人在总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取决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为,我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他是靠当矿工还是当公爵维持生活。财富具有影响力是因为人们重视它;但在政治生活或社交生活中是无需重视财富的,除非你愿意这样做。所以,承认自由的人性的结果是:“等级”不再是一种有关政治权利的制度,而在社交活动中,虽然它实际上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但它要表明的是人们的身分和行为,任何苛刻的契约也无法使等级的差别依附于职业的差别。①

    ①这一点可以得到证实:一个“绅士”可以当工人或技工来维持生活——至少在不合理的传统比英国少的美国是这样——而且无论从实质上说,还是从这个词在上流社会使用时的意义上说,这个人依然是个绅士。既然如此,那些一出生就被作为工人或技工加以培养的人要具有同样的身分就不是生来不可能的。如果说没有那些身分也可以达到社会等级的完全平等,交往可以十分愉快和自由,我认为这是言不由衷。

    但是,虽然在由任何正式契约所规定的等级差别的意义上,职业已不再决定社会等级或政治等级,但是从较狭窄的意义上说却依然是并必然始终是等级的一个决定因素,而且是构成精神的道德结构的主要观念之一。

    曾被我们大体上与时间和空间相比较的两个必要条件——近似永久的团体和毗连的地区——赋予人的日常**生活以价值,并赋予他的日常感觉领域以意义。只有当劳动分工,即用一种服务换取另一种服务,在一个共同体中变得很明显时,才会进一步了解个人意识的独特地位,何必须把构成其可能性的范围的环境条件计算在内。我们仍然要根据一个人的行业或职业来回答这个一般性问题:“他是干什么的?”家庭和邻里关系支持并影响个人的生活,而职业则给个人的生活打上标记并塑造它。有组织的社会——智力在这里当然是能动的,它总是从陈规中看出新的目标——的比较明确有力的号召从独特的意识中心得到较深刻的反应,或在其中采取比较具体的形式。在个人被号召使他自己适应于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贡献时,他就会显示出自己的特性。他成为“重要人物”;成为社会观念中的一个因素的化身。

    古罗马的“class”(“等级”)一词已被英语吸收,但不是用来指单个的职业,而是指大体上与某一类职业有关的身分和地位,所以这个词的来源值得回顾一下。柏拉图的classes是“genera”=氏族,即扩大了的家庭。德语的classes是“Stande”=身分、地位、等级(和法语的“état”相比较,这个词实际上=职业)。但是,罗马的“classis”是为社会服务而发出的“号召”;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就是一级号召和二级号召;①这在当时实际上就是按财产分先后服兵役的意思。但这个意思也许仍然存在。我们说的“阶级”(“class”)可以被认为是指要求我们作出独特贡献的集体或团体。

    ①蒙森:《罗马史》(Rom.Hist.),英译本第1卷,第101页,“Classicus”的原意是“喇叭”。

    因此,一个人的等级,从表明他的职业涉及什么样的地位和服务的意义上说,非常接近于他的个性的核心。从原则上说,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它会使这个男人或女人超出家庭和邻里关系的范围;并因此使他更了解自己。他会从中获得复杂的品质和能力,特别能适应为维持家庭而谋生的一般需要。当他个人提供的服务是他有意识地采取社会整体的逻辑所要求的形式时,他所提供的服务在原则上就是社会精神。由于他按社会的要求提供服务,他就是“一个社会劳动者”。①也正因为这种服务原则上是特殊的、独一无二的和有特色的,他便感到自己是一个由差别构成的统一体的成员。而且,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结合力不在于相似性,而在于最高度的个性或特殊性,其基本特点是感到我在给社会提供必需的并且除了我就没有人能提供的服务——这是可以想像的最紧密的结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确实存在的一种结合力。你的特殊能力和作用满足了我的需要,我的特殊能力和作用满足了你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承认这一点并为之感到高兴。这种独特的服务或一个独特等级的服务的道德观念在差异中当然会含有或多或少的有意识的同一。这就是说,个人的精神没有被简化为他的独特服务,否则他就无异是一部机器。相反,整个社会意识都反映在他心中,不过是按照对它的看法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反映的。这个问题就是由柏拉图对等级所作的概略的说明提出来的。政治家的任务是为社会出谋献策;木匠的任务是为社会做木工。但是很明显,政治家知道他必须为之出谋划策的那个社会应当包括木匠的生活及其工作条件,木匠也知道他必须为之干活的那个社会应当包括政治家认为应有的某种秩序和组织。简言之,个人是独特的或者说是属于一个独特的等级,但不是一个原子,而是某种法则的一个实例或某种联系的条件。这就是按准确的意义所说的个性;是一个具有大量的作为他的自我因而同他不可分的个性的人的特性;他不是一个几乎没有什么个性以致可以想像从他身上去掉什么的人。这种个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完整的道德观念,更具体地说,是某种职业观念的体现。我们的职业像邻里关系一样(通常也当然和它有联系),会给我们的身心都打上烙印;我们内心深处所考虑的的确就是我们现在所描述的道德观念的结构,并带有作为这些道德观念的根源的种种感情和习惯,但是这些感情和习惯无不受到这些道德观念的修改。

    ①希腊语是“手艺人”。荷马曾谈到“那些社会劳动者——占卜者、医生和木匠”。

    和我们谈到的其他观念一样,等级或专门功能的观念可以用两个极端来说明:一个是无足轻重,另一个是重于一切。一个社会的差别越少——当把它看作一种精神时,它已形成的对比强烈而确定的地位就越少——它的结构在一个又一个家庭单位中重复的情况就越多,①而且不能呈现出整个社会组织的轮廓。戴西①的《农民国家》②就给人一个这样无差别的社会精神的概念,没有等级,没有抱负,也没有利害关系。无论是根据这一实例,还是根据德兰士瓦的布尔人的实例,一个局外人如果对这种生活已有的价值武断地发表意见,是很鲁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