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版序言(1/2)

    在本书问世以来的二十年间,每一种国家学说都经受了严格的检验。在一些历史事件的启发下,著者的观点也受到了批评,说我是把一种不真实的独一无二性和虚构的主权当作国家的属性。因此,甚至连著者本人也难以牢记这一点:这部书原来的意图是既不夸大也不贬低国家的作用,而是要说明其作用如何来源于其性质,尤其是要着重指出其作用的固有局限性。这样一种分析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必要。有人主张以对内多元化、对外一元化的办法来限制国家的主权,经过检验证明,恰恰相反,这种主张包含着一个正当的要求,即对内对外两方面都需要更高度的统一和组织成就。而且正是这样的要求与需要重新提出了关于对国家干预的限制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我们一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该由国家过问的事是极少的。但是,严谨的工作方法——避免例行公事的官僚主义和机械的集体主义——仍然十分重要。而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尽管实际问题千变万化,有一种社会学说提出的一般原则①仍然是普遍适用的。当提到“国有化”这个词时,这个原则就更是绝对必要的了。本书在社会的或工业的细节问题上从来不想引起争论,但一直主张有加以说明的自由;我还想大胆地提醒一点,即在任何关于工业国有化的讨论中,原则上和实际上的真正争论在于能否建立一个能满足个人责任、发明创造、主动性以及发挥能力等方面的需要的政府。②因为,正如争论双方都很容易设想的,正是这些东西,而不是自身利益,使所谓私人企业感到兴奋和喜悦,然而却被通常的官僚政治所扼杀。

    ①参看导言第2节和第8章第5节。

    ②参看霍尔丹勋爵对桑基煤炭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训练公务人员的证词,并参看马歇尔的《工业与贸易,1919》(Industry and Trade,1919),第850页,《一个民主政府的工业建设的性质与限度》。

    本书第二版导言援引了福莱特小姐所著《新国家》一书,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我应当感谢该书的作者。我还想借此机会提及一部较早的著作:R.A.达夫博士的《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哲学》。在这部极有价值的著作中,我认为作者非常成功地坚持了相信具有潜能的自然法则的斯宾诺莎哲学,不过格林也许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因为这种自然法则或潜能——达夫博士是这样阐述斯宾诺莎的思想的——对每一种自然体以及对人来说,都是上帝制定的生存和有权在宇宙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法则。这正是斯宾诺莎的著名学说的要点,那就是不要对人的天生**和感情横加指责,而要加以研究。因为这些感情形成了国家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条件。国家发展其公民权利,正是通过有效地驾驭和培养这种感情来进行的,历史记录了这项艰巨任务的进程。由自然权利产生的公民权利也和自然权利一样,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来自各种**的协调一致。因此,主权和真正**的国家是事实上的存在,是实际的创造物。正如《新国家》的作者所断言的,它们的存在是靠实际的发展和成就,虽然它们也像其他事物一样具有自己的本质,而且它们的多少并不是你所能选择的。“没有人愿意过没有它〔国家〕的生活。”①但是,不愿过没有国家的生活的人,必然愿意要有助于国家发挥其效力的全部条件,否则他就只能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生活。因为即使是国家,“也是个自然的客体,有它自己存在的法则”〔斯宾诺莎〕。你可以建立一个国家,也可以不建立。但是你不可能建成一个国家而又可以随心所欲地给它或不给它什么权力。

    ①《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哲学》(Spinoza’s Political andEthical Philosophy),第274页。

    “这些①不受国家控制的力量并非是真正的限制或对一种权力本身来说也许是有利的限制,而不过是一切主权所赖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这些必要条件不包括统治者必须拥有那些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和**都是有限的。限制它们的是它们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这部书还使我们想到,②对公民的私人生活有约束力的③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对国家与外国的交往并不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其创始人并不是“德国人”,而是马基雅维里。斯宾诺莎接受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完全不同的事物不受同样的法则支配。不过,他当然并不认为国家是不受任何法则约束的。它要受“上帝的法则”,即它自己的本性的法则的支配;按照这个法则,它的行为可好可坏。斯宾诺莎当时这样讲决不是要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