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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平等、歧视与发展(1/2)

    (一)

    检验任何理论,只找少数几个似乎支持这种理论的事例是绝对不够的。如果将这种理论的各种预言应用到大量的实例中去,而仅对其中的少数进行讨论,那么总是有这种可能性:只分析了那些碰巧与这种理论相一致的例子,而以后对取得的其他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却表明,这种理论是靠不住的。本书中的理论有着多方面的推论,可以解释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的一系列如此惊人广泛的现象,遗憾的是无法考虑对这种理论进行彻底而细致的全面检验。这种全面检验不仅一本书的篇幅远远不够,而且所要求的知识面也比作者所具有的或能够希望获得的要广泛的多。然而,此处并不列举无代表性的事例,因为我们考察的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对国民收入作首次正式估计以来的所有发达国家增长率情况(见第一章内的表1.1);这样,就我们所考虑的战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说,就不可能只考虑了那些碰巧适合于这种理论的事例。争论的问题也许在于,这种理论是否符合这些国家增长率的所有重大变化,或只符合它们之中的大部分;但是,由于我们同时还强调其他因素的重要性,因此,甚至其中最值得怀疑的数据,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本书理论是符合发达国家战后经验的。

    另一方面,还存在这种可能性:即战后发达国家本身在某些方面并不具有代表性,而这些方面对于确定这种理论的可信程度(如果有的话)是至关重要的。具体说,一种实际的可能性是:这些国家的数据符合这种理论纯属偶然,虽然各国工业对比与短期经济增长模式所提供的附加证据以及来自美国48个州的大量确凿数据说明,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小。另一种可能性是有某种全然不同的因果机制在起作用,并产生与本书理论所预示的几乎相同的结果。第三种可能性是,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种理论是正确的或者大体是正确的,但不能应用到像发展中国家或**国家这些其他类型的社会中去。

    本书阐明的理论符合现代史初期的英国、荷兰和法国的经验,符合该时期内欧洲各国的增长模式以及19世纪美国和德国的增长状况,而其方法本身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出现上述各种可能性。实际上,正如我们将在最后一章所看到的那样,此理论也与两次大战之间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异乎寻常的特征相一致,因此,可以认为这种理论也适用于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各国完全背离正常经济轨道的情况。

    但无论有多少附加证据可以证明此理论符合发达国家和西方现代经济的发展历史,但它仍有某些令人信服的结论可能不符合非西方社会(也许日本除外)。也许非西方社会中有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起作用。正如学识渊博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西欧基督教、尤其是清教主义的某些精神对于资本主义和经济进步是特别有利的。尽管对于韦伯这种迷人的论点在历史上众说纷纭,但我们不得不怀疑:是否本书所述形成集团的过程也只限于西方的文化或宗教观念,从而只会在西方文明中出现?除非在几个具有其他文化传统的社会中存在着类似形成集团过程的证据,否则不应轻率地认为同样的趋势将会在其他文明世界中起作用。

    (二)

    实际上,在各种非西方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形成集团过程的迹象。例如,在穆斯林国家(甚至是麦加),在拜占庭、中国,在古希腊时期,甚至在巴比伦王国都曾经存在过各种行会组织。而且这些行会都带有与卡特尔目标同样僵化与保守的标记:如限制会员资格、固定价格、长期学徒制(只有会员子女和亲属才能豁免)、以及限制产业和革新的规章制度。正如在近代许多研究工作发现在发达的和发展中的国家中同样都存在着对于价格和盈利机会的反应一样,可以预期在极不相同的文化和宗教传统的社会中也同样地存在着渴望从卡特尔化和政治权力中获得收益的强烈愿望。尽管当不发达状况下的那一部分世界不能像欧洲经济史那样提供十分明显的对比,但问题仍然是清楚的,这就是说:无论在那一种文化背景下,行会和其他分利集团对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通常都具有同样有害的影响。

    19世纪后期的中国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在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动乱中某些行会受到了破坏,但行会仍是强有力的,尤其是在19世纪后期。中国问题的权威霍西·巴劳·摩西(Hosea

    Ballou Morse),(他在中国开辟“通商口岸”期间,当过一段时间的中国海关专员)在他的著作《中国行会》(1909年发表)中写道:“所有的中国贸易行会都无例外地进行事无巨细的干预和要求其成员利益完全一致,而且其行会章程并非虚设而要强制执行。其结果是团体对个人的**,以及形成一种按其本质来说是妨碍企业自主性、个人独立性和首创精神的控制体系”。

    某些经济学家争辩说,除非动用政府的强制权,否则不可能存在强力的垄断和卡特尔独占权;然而中国行会提供了异乎寻常的明显例证,说明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在行会和政府官员之间确实存在着共生关系,从而可以应用政府的强制权力以实现行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共同利益。然而,摩西是这样描述的:“这种商业行会已发展成熟,并脱离政府而独立于政府之外;它们……制订了自己的法规,以它们自己的方式和方法来强制施行这些法规。”摩西证明中国的行会能够强制执行它们的各种法规:

    部分地由于中世纪形成的舆论的强大推动力以及几个世纪中行会所采取的联合抵制行动的发展,行会事实上获得了对于它们各自贸易的强大和几乎是毫无限制的控制……行会对其成员的绝对控制,不是由于任何特权或别人所授予的权力,而是由于团体联合的权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于个人的强制……手工艺者与其说是作为一个行会成员,倒不如说是像一个光身遭受暴风雪袭击的行人。

    甚至行会会员个人就其行会中的利益向政府上诉之前如果不报请行会审议,他也会受到排斥。另一位评论家丹尼尔·J.麦克戈旺(Daniel

    J.Macgowan)在具体说明行会的作用时,作了下列引证:如果“上诉者事前没有将问题提交行会,而是直接求助于政府官员,那么他将受到舆论谴责,而且他以后针对行会提出的任何诉讼将不予理睬而被驳回。”

    行会的权力甚至可以用来反对政府。在麦克戈旺的关于金箔行会的报告中就有一个这方面的可怕的例子。这种金箔行会提供皇帝大量购买的金箔。行会章程规定,每一个会员每次不能拥有一个以上的学徒。但是有一个行会成员向地方官员提出要求,是否可以允许他雇佣一定数量的学徒工以加快工作进度。他得到了批准并雇佣了大量的学徒。这种产出增加并使价格下降的行为激怒了行会。行会在会员中散布说:“把人咬死不会犯杀头之罪”,显然这是根据这样一种野蛮逻辑,即法官无法判定哪个人咬的哪一口是致命的一口,因此无法找出主犯来处决。于是,这个可怜的行会成员很快就在他的123个同伴的残忍咬啃下丧生。会员在没有咬下这个可怜虫的一块肉(完成所谓“职业道德”的行为)之前,不允许离开作坊。尽管后来咬第一口的那个人被查获并被处决了,但由此任何人至少都会预想到,即使皇帝是买主,那些妄想提高产量或降低价格的疯子也会因此而变得理智一点。

    显然,由于中国是一个长期统一的国家,在贸易上实行征收关税或通行税,但行会的作用无疑也因此而加强了。另外,中国对国外贸易一直实行着有效的限制政策(因为所有进口商品必须通过设在广州的一个专门行会),直到西方国家使用武力同它签订条约,才开放了几个通商口岸,给外国人以通商的机会。在那些通商条约签订之后,又进行了许多努力,试图将各种各样的具有现代西方技术水平的生产方式输入中国,但其中有许多都由于中国竞争者的行会所发动的联合抵制或政府的阻拦而失败了。行会阻碍和延缓了现代技术在缫丝、采煤、榨油、轮船运输以及铁路等方面的应用。中国和外国商人被阻止投资于新的技术,当时取得最大成功的商人集中在欧洲人管辖下的通商口岸城市里。

    尽管中国拥有非常古老而丰富的文化,但它当时尚未能实现工业化。仅在几十年前,甚至一些最有学识和同情心的观察家也曾想当然地认为,中国精神文化中的某些方面是同现代经济生活格格不入的。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几乎是违反常识的。近三十年来,世界增长最快的地方大都是具有中国文化或受中国文化影响较深的地方。试考察一下香港、南朝鲜、台湾和新加坡这样几个被利特尔(I.M.D.Little)称之为“四人帮”的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同样的不利于分利集团的发展与奉行相对自由贸易政策的近代历史。在南朝鲜和台湾还是日本殖民地的时候,它们没有发展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自由,新加坡在它听命于英国时,也并未从院外活动集团那里得到什么利益,香港则仍然是沿着19世纪英国自由贸易轨道发展的一块殖民地。

    (三)

    西方观察家通常大大地低估了中日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别,不过日本仍然可以被看作受中国文化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迅速增长在本书内已经作了分析,然而,在1867-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也取得了几代人时间的罕见增长。日本经济早期增长的事例也同中国所发生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就此而言,它也同这一时期内世界所有其他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形成鲜明的对照。

    日本经济增长的许多原因可以将它主要归结为日本文化或人民的各种特征。但无论如何,日本过去并没有总是被看成经济上的超人。19世纪中期,西方的访问者常常为以下事实所震惊:日本人民十分贫困,为了减少家庭人口甚至不择手段溺杀婴儿。尽管按当时的贫穷社会的标准看,日本的识字率相当高,同时在某些方面已经获得了进步;但是,它在技术和军事上还是虚弱得可怜,甚至遭到了西方随随便便的炮舰活动的羞辱。西方观察家在过去那段时期对日本的观点与今天的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当时,曾有人断言,日本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从本质上说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在1854年海军上将佩里(Perry)的炮舰来到之前,日本大体上是与国际经济隔绝的;外贸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一个港口,而通过这个港口的贸易也严格受到限制。几个世纪以来,在幕府将军控制下的各届中央政府维持着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但是大量决定经济政策的权力控制在二百多个割据一方的“大名”或封建主手中。征税权、关税、法规以及那些拥有自己货币的采邑所实行的合法垄断,所有这一切都严重地限制了日本的国内贸易。

    如前所述,本书理论预言,受到保护的市场在享有一个时期的稳定之后将变成卡特尔,至少当市场上企业的数目少到足以使单个企业能够通过集团行动取得一个较大的收入份额时必定如此。这种预言对于日本的适合程度不亚于其他社会;在日本存在着许多强有力的“押”(za)或行会,幕府和大名经常通过出售其垄断权来强化它们。各种行会控制了主要市场;虽然在农村范围也存在着一些独立的企业,甚至有一些利用“包括”系统盈利的商人,但都无足轻重。当然,日本的行会冻结价格、限制产量,而且基本上用与世界其他地方卡特尔组织相同的方法来控制入会权。

    读者也许会对作者在不同的背景中再三作相同的描述感到厌烦,但是,由于日本经济的增长的原因被蒙上了凝固的神话色彩,因此,也许最好是把它解释清楚。明治维新是一次社会的大变动,它不仅废黜了幕府将军和有力地剥夺了许多与幕府统治相联系的特权利益,而且不久也废除了封建大名的领地;与此相应,对企业和贸易的一切限制也被废除了。在大约同一时期,明治政府拆除了通往全国市场的海关关卡。英国和其他西方列强强迫日本签订条约,要日本走上与世界各地自由通商的道路。尤其是1866年条约,限定日本的财政关税不能超出5%,这一条约一直持续到1899年。日本人被迫接受这种条约以及类似协议的各种条款,这是其军事、技术和经济虚弱的结果,因此日本人把它看成是一种“耻辱”。

    人所共见,日本人的“耻辱”恰好使日本渡过了苦海。贸易迅速扩大,经济增长明显加速,尤其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这段时间里更为显著。在进入20世纪之后不久,新兴的日本取得了日俄战争的胜利。在此必须再一次强调多种原因的重要性。例如,政府扶植工业的发展,这对于实现军事的目的是重要的,但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无论如何,定量的分析表明,日本在19世纪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源泉是小规模私人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像蚕丝和茶叶这样一些产品的出口。有趣的是,这一时期大多数重要的日本中间商不是来自于明治前的各行会的各商社;相反,他们像差不齐地来自没落的低下的武士阶层(依据日本传统的文化训条,基本上谁也不齿于经商),或者来自发展中的农场及农村中的商人家庭,他们这些阶层更加易于摆脱行会或政府官员的控制。据说当市场开放之后,许多属于行会的商号被弄得晕头转向而不知所措。

    (四)

    很自然地我们要从东亚以及受中国影响最深的国家转到南亚,尤其是印度。像中国一样,印度有着异常古老的历史、丰富的文化以及大量贫困的人口。在这两个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常被忽略的差别。如果说中国不是最古老的民族国家,那么也应说是最古老的民族国家之一,而且,若不考虑几次短时期中华帝国的崩溃,从总体上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它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而存在的。然而,印度在整个次大陆或今日印度的疆界内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直到陷入英国控制以后才统一起来。印度次大陆在地理上也为沙漠、丛林和山脉所分割,其相互隔绝程度比中国人口稠密地区更为严重。大约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语人征服印度文化发源地区之后,进一步扩大了印度人生活中的差异性,而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例如,蒙古征服者并未将其宗教强加于中国社会,反而被中国所完全同化。除了这些原因,无疑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使得印度社会在某些主要方面比中国具有更大的差异性。在它众多的人口中,没有一种共同使用的统一的语言,而中国(尽管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方言)至少有一种共同的书写文字。甚至从两个民族人民的外表上看,似乎中国人的差异性要比印度人的小得多。这种巨大的社会差别表明,对任何理论(包括本书理论)推广应用到印度社会,持怀疑态度是明智的。

    在英国占领之前的时期内,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版图分割发生过多次变动。当一些军阀或王朝扩张而另一些军阀、王朝被击败和撤退的时候,经常伴随着多次的动荡和战争。因此,在印度的许多历史时期内都存在着英国人所说的“间接统治”。在印度的英国人以及整个帝国通常并不企图把政府权力向下延伸到地方一级,更不要求每个社区或部落遵循统一的法令。他们常常依靠传统的权威、决策机制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来实行间接的统治,只要它们不对英国的权威或利益采取暴力反抗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条件的变化,也许会产生带有某些强制性的地方政府,但英国人决不企图消灭印度的传统宗教或社会结构而按照英国的方式来改造印度的整个社会。例如,直到1813年,他们还有意地阻止传教士进入印度。间接统治也是印度较北部地区早期统治者莫卧尔王朝的特征,尽管有些统治者确实鼓动和要求居民信伊斯兰教。莫卧尔王朝的统治没有现代政府的那样一套官僚机构,甚至也没有类似于中国皇帝那样的朝廷,从而他们不可能在乡村一级建立具体的与统一的政府机构。王朝的支持者通常被授予“加戈”(Jagir)(一种征集农村捐赋的权力),但他们一般不拥有土地,也不管理这些村庄的日常生活。有时,印度贵族或“泽明达”(zamindars)保持着对于农村岁入的世袭控制权,而且,在莫卧尔帝国内,某些印度王子继续在其自治领土内实行统治并征集税收。在穆斯林统治之前,印度各个地方的各种统治者似乎没有官僚机构,也没有以统一方式管理广大地区所需要的效率;看上去,他们是以村为单位征税,而不是分别向村子里的个人征税。一般地,传统的印度没有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村里的各个不同集团和统治者们共同分享村民合作努力而取得的收成并在村子里分派农民劳动。这样,在印度地方一级,特别在村庄一级上,不管上面如何改朝换代,征税的统治新来旧往,村民的生活平静如常而少有变化。

    (五)

    作者在本书中所提出的理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印度情况的想法,是在一种极其偶然的机会下阅读贾瓦哈拉尔·尼赫鲁(Jawa-

    harlal Nehru)《印度的发现》这本书时产生的。这本名著是在1944年尼赫鲁仅用四个月的时间写成的;当时,他被英国人囚禁在阿玛德纳加要塞的监狱里。虽然在此以前作者曾经阅读过关于尼赫鲁受到英国的教育和经验深刻影响的报导,不过作者仍然以为尼赫鲁——他终究是一个很有希望成为独立印度领袖的政治人物——将以印度的古老文明感到自豪,而把自己国家所发生问题的所有指责几乎全部放在英国人身上。当然,尼赫鲁确实也表现出以印度和印度人的许多伟大成就而自豪,但最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赞颂几乎全部局限于印度历史上的某些特定时期,而对于印度其他时期的社会和制度则采取批判态度,其严厉程度至少不低于批评囚禁印度人的英国统治者。

    与所有的人一样,尼赫鲁对印度河流域的早期文明有着深刻的印象,这是最古老的社会之一,具有定居的农业和真正称得上文明的生活。例如,在他的著作中列举了使人叹服的穆罕乔-达罗(Mohenjo-daro)这个古老城市遗迹中的房屋、浴池以及排水系统;而且,他还引证了西方一些权威著作中对印度河流域文明的各个方面与同时代的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的文明所作的有意义的比较。他还指出:西方人所说的阿拉伯数字原先是来自于早期的印度,而数字体系中零的概念以及符号、代数等概念的发现则是古印度文化创造力的又一象征。他雄辩地证明,以这一时期亚洲的标准来衡量,还处于黑暗时代的欧洲是十分落后的。

    对于穆斯林和欧洲人征服印度的时期,尼赫鲁对印度的文明提出了一种非常不同的观点。这一时代中的印度“正变得枯竭,正在失去她的创造力、活力和生气”;已是“文明的黄昏”。这种“停滞和衰败”渗透在各个方面:“在知识、哲学、政治方面、在战争的技术和方法方面、在同外部世界的交往与了解方面、在不断萎缩的经济方面,几乎是全面衰退。”尼赫鲁承认:事实证明,“丧失政治上的自由必然导致文化上的衰落。然而,如果不是某种衰落事先发生,为什么会丧失政治上的自由呢?小国可以很容易被暴力所征服;但是,像印度这样一个具有充分发达和高度文明的大国,如果不是内部衰败或侵略者拥有较高的战争技术,它是不会屈服于外部的进攻的。这种内部的衰落在印度表现得极为明显。”以上由《印度的发现》这本书所引用的大部分言论都涉及穆斯杯征服印度的时期,但是尼赫鲁也很清楚,在几个世纪之后欧洲人统治下的印度,其停滞不前也是同样明显的;他指出,欧洲人可以非常“轻而易举”地夺取印度次大陆;“在偶然性中包含着某种必然性。”

    尼赫鲁把这种衰退归因于“印度社会的静止本性,它不能随变化着的世界而变化,而所有固步自封的文明都会衰落下去”。他推论说:“也许这是印度那种以种姓等级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制度日益僵化和排外的必然结果。”他写道,这种种姓等级制度是一种“阶级的僵化”,它“引起退化”,而且它目前仍是一种“枷锁和祸害”。尼赫鲁并不认为这种分析判断包含什么创见,而认为它完全是一般常识。对于一个被囚禁的政治领袖在没有很好地得到资料来源和专家帮助的条件下仓促写成的这本著作的可靠程度当然是有限的。不过,作者认为,由于这本书连同它的作者在印度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受到广泛的赞赏,因此,通过许多受过教育的印度人的体验和观察,书中所作的描述肯定已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种姓等级制度除了对于效率的影响以外,它也是极度不平等的根源;无论是在机会选择还是在成果分享上都是如此。今天的印度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任何人都必须记住,在传统的印度种姓制度中,有一部分人却不仅被限制终身,而且世世代代永远只能从事像清扫厕所和处理死尸这样一类工作。就连他们同社会上其他人的接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接近都被看成是一种污染,他们在寺庙中出现就被当成是对神灵的亵渎。除奴隶制以外,很难想像还有一种机会更不平等的制度,而且成果的分配也是最不公平的。当然,这种不平等也是尼赫鲁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六)

    以种姓等级制度还不足以解释在穆斯林和欧洲人入侵时期印度衰落的原因。这也是一种难以验证的特定解释。印度的历史在许多方面都是独特的;而且无法确定某种社会特征确实是尼赫鲁所提到的衰退的根源。只有当我们解释清楚为什么印度会产生种姓等级制度而且以一种能同时适用于其他国家经验的理论解释这种种牲等级制度时,我们才能认为已经找到了正确答案。

    关于印度遥远过去的历史资料是如此之贫乏,我们所了解的又是如此之少,以至将不可知论用于此种场合非常适当。一般认为,印度并非自古以来一直存在着种牲制度。在雅利安人入侵之前,种姓等级制度还不曾出现于印度河流域的古文明中。雅利安入侵者的《吠陀经》内既没有论及宗教仪式的纯洁和玷污,也没有提到作为种姓等级制度特征的禁止族外通婚或等级地位的改变。那么种姓等级制度是怎样出现的呢?

    最普遍的一种假设是,等级制度来自于行会或者类似的组织;大多数种胜等级以各种职业命名,而且在印度早期历史中就有行会存在的证据。另一种常见的假设是:本地人之间以及本地人同操雅利安语的入侵者之间所存在的有形的种族差异是种姓等级制度的根源;直到今天,在一些种姓集团之间还存在着有形的种族差异,而且英语中的“Caste”(等级制度)来源于葡萄牙语“Casta”,意思就是种族。至今,另一种我们比较熟悉的解释是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共同的血统;种牲等级制度最根本的特征是同族通婚或禁止同种姓集团的基本单位,即“加堤”(jati)以外的人通婚,而且许多部落都被归并到种牲等级制度中去。本书的理论将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种姓等级制度起源于行会这一假设上;但其他两种假设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本书理论是正确的话,我们将对其他两种假设再作些简要的分析。

    从传统上看,种牲等级制度具有与行会和其他分利集团同样的行为。随着现代化的到来,许多新的职业已经出现,而且种姓等级制度也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于受过教育的现代印度人来说,种姓等级制度基本上不再是一种职业上或行会的分类方式。无论如何,从传统上看,种姓团体不仅主要是职业性的,而且也表现出卡特尔和其他特殊利益集团所具有的全部特征。它们控制了职业的加入权和经营方针,保守职业的或工艺的秘密,制定垄断价格,采取抵制和罢工活动,而且以集团而不是以个人的形式进行讨价还价的活动。

    种姓等级制度本身也有若干与分利集团相似的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往往是整个集团而不是个人改变社会地位。一个兴旺发达的种姓集团会逐渐升到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还可以集体决定采取约束力更强的仪式制度,从而甚至在纯洁和玷污的宗教观念上其地位也会上升。另一个特征是,印度强调“达摩”(dharma)即对种姓或集团的责任。换句话说,道德法规不是按普遍原则制定的,而是以一个人对种姓等级或其地位的忠诚作为标准;这样一来,它就更类似于取消职业竞争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他们进行种姓等级活动时甚至是杀人凶手或其他罪犯的行为也要用他们的“达摩”来加以衡量。对于一个人忠实于他所出生的种娃等级或集团法规的奖赏是让他来世转生到更高级的种牲集团之中。最后,对于出身于低贱等级的人来说,在有生之年中能使他宗教地位上升的一条道路就是脱离种姓集团竞争体系,放弃物质的享受和世俗关系;像婆罗门这样较高的宗教地位是同特权相联系的,而任何人若不能抛弃自己的一切而企图获得更高的宗教地位,则对于其他集团都会构成一种威胁。

    (七)

    然而,以上所述不足以解释禁止同种姓集团以外的人通婚这样一种等级制度的特征,也没有说明种姓等级与种族或伦理方面的差异之间有何联系。为此,我们必须转到推论8上来,这就是:分利集团以排外为特征,而且企图限制其成员资格的扩散。我们必须弄清这一推论是怎样应用到几代人的时间范围中去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盈利性行会的老会员的情况。老会员作为盈利性集团的集体所有者之一,他关心他或他的后代可以怎样去分享该集团未来的收益。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他可以在去世或退休的时候,将他在联合体中未来收益的分享权让其子女来继承,例如他的儿子可以接替他在行会中的位置。然而,联合体中有些成员还有女儿,有的则只有女儿。假设联合体是一个只有男工的行会,那么有女儿的会员就可以把提供加入行会的机会作为与其女婿进行婚姻交易的一个筹码。这将成为老会员取得他在联合体中某些利益的一条途径。然而我们要进一步问:如果所有的儿子和女婿都进入这种行业中去,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事实上,如果儿子或女婿都被允许入会,那么即使在人口稳定不变的情况下,行会的成员也将会倍增;在行会会员倍增的条件下,加上行会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对行会的生产量实行限制,这样一来,行会将失去盈利能力。如果儿子和女儿都允许从事于一种先前只限于一种性别参加的职业,那么也将产生同样的问题。对于跨世代的行会来说,只有当它能够避免其会员人数的增长率高于由于市场扩散而需要增加人手的合理增长率,它才能成功地延续下去,而市场的扩散又将取决于行会所在地区内人口和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除非不让一部分儿子进入行会,否则,唯一能使那些只有女儿的会员也获得他在卡特尔中的那份利益而又不使卡特尔陷入困境的方法就是规定将被允许进入这一行业的儿子同这一行业会员的女儿结婚。

    对于一个不按人口比例分配农业收成的分利集团而言,情况也与此相仿。最少人数的分利集团中的成员可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如果将最大份额的收益分配于更多的家庭,则每一家庭分得的收益反而更少。而且如果每个家庭到第二代就将变为两个家庭,这样下去过不了几代,即使原来最大的那一份收入分到每个家庭的利益也将少得可怜。这种分利集团能够在几代的时间内维持自己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规定成员之间的子女互相通婚,否则就要被迫剥夺大部分子女的继承权。我假设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主要是利用第一种方法。英国贵族也把这种方法运用到了极限,并将它与长子继承权结合在一起(难怪某些巨额财产可能在英国贵族中几代相传)。

    提到英国贵族这个问题使我们回到第三章内有关推论8的讨论,在那里以欧洲的皇亲和贵族为例说明婚姻(或继承权)的排外性,这对于任何一个有成效的跨世代特殊利益集团来说都是最基本的特征。无疑地,那些具有沙文主义心理倾向的人,或相信不同的财产或地位水平必定与不同的风俗习惯相联系的人,将会对此处揭示的在欧洲贵族和印度种胜等级制度这两种财产和历史背景显然不同的集团之间却有着相似的发展动因的观点感到惊奇。作者相信,那些在经济学领域内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和历史研究的人,却不会对此感到诧异。作者猜想,研究任何一个具有森严的阶级界限的社会中几代期间跨等级流动的那些人,可能会发现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起源。

    正如通常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行会一样,同样也把它同雅利安移民统治时期的印度种族差异和血统集团联系在一起。鉴于本书再三强调多重因果关系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我们将以审慎的态度对这些假设进行检验。事实表明,它们也是同推论8背后所隐藏的逻辑非常一致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特色的分利集团是由外部入侵者形成的,那么只需借助像长子继承权这样专断的遗产制度或通过内部通婚就可以使它维持许多世代。如果它主要地实行族内通婚,那么后代将保持其种族外表上的差异。

    事实上,一个在种族、语言和文化上都有明显特点的集团,要延绵许多世代将会容易得多。正如我们在第二、三章所表明的那样,语言和文化的相似将减少价值标准上的差异和促进社会内部的交往,而且这也将有助于减少内部冲突以及易于获得选择性刺激手段。此外,任何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要想通过内部通婚制度来维持其利益,它必须要大到足以避免近亲繁殖。然而,由于这种实行内部通婚制的集团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执行内部通婚制的困难会增大。那些被禁止同集团以外具有某种特殊诱惑力的姑娘结婚的儿子们将会作何反应呢?他的双亲对于被禁止同集团以外拥有财产与权势的家庭缔结一门特别有利的婚约又会持何种态度呢?怎样才能阻止诡计多端的外族人婚嫁到集团中来呢?如果不禁止同集团以外通婚,至少有一部分家庭肯定会丧失他们那份未来的集团利益。如果他们存在着外貌上的差别,那将比较容易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集团以内的人,从而也容易执行内部通婚制度。在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不同习俗也很难使集团以外的人与原有的人混然一体。不幸的是,助长民族、种族文化方面的偏见以及集团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也有利于分利集团的活动。通过反复灌输这些偏见,将增加会员遵守内部通婚制度的可能性,并通过集团之内的社会交往而增强其选择性刺激。

    尽管多世代的分利集团会降低经济效率、加深不平等和集团偏见,然而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在包含这些集团的社会之外的某些个人和团体,可以通过加入这个社会(即使进入最底层)而改善其地位。例如,没有从事定居农业的游牧部落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现,他们加入印度社会后的生活要比离开这个社会好一些,即使在给予他们最低的地位甚至沦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牺牲品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各部落集团加入印度种姓等级制度后所发生的这种同化过程已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其结果肯定有助于阐明种姓等级制度内部的多样性。

    这种多样性再次提醒我们注意,问题是复杂的。由于这种复杂情况以及有关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资料很有限,我们不应当匆忙地作出任何结论。由本书理论提出的上述假设应当看作是主要对未来研究工作的推动。对于种姓等级和阶级问题的理论过去从未取得过一致意见,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可能对说明问题有所帮助。作者认为,关于此理论所提出的那种多世代过程是否真正在印度悠久的历史中出现过,还值得进一步严肃认真地加以研究。在这种具有定居农业和实现了文明生活的悠久历史中的大部分时间内,印度受到间接的或当地的统治者的统治,他们既不能也不想对分利集团的权力提出挑战,也不想侵占分利集团的全部利益。这种历史同种族差异以及地理上形成的市场分割联系在一起,更有利于形成小型的集团。如果上述过程未曾发生,则如何解释所发生的一切呢?

    (八)

    依据科学原理,一种最可信的理论应能以最简练的语言解释极多的事实,那么用于解释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任何其他理论也应当能够解释印度以外的其他经济发展,正如本书理论那样,或者至少应能很简练地说明更多更多的有关种姓等级制度的问题。同理,如果本书的理论不仅能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不同于印度的那些发展,而且也能够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与印度相类似的那些发展,那么此处所提出的关于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解释就更加强而有力了。本书以上对阶级僵化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是独一无二的,从而对其他国家发展的分析不能作为我们所要求的与印度可以相比的事例。尤其是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内任何阶级僵化现象通常都不硬性要求集团内部通婚以及传播集团的或种族的偏见。由于本书理论已作出这样的推论:即在一个足够长的时期内,分利集团必定会形成集团偏见和鼓励内部通婚,因此我们应当再考察印度以外发生这种过程的那些国家的情况。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印度那种罕见的古老风俗习惯和丰富的文化,但它们之中可能也会在某些方面具有类似于形成种牲等级制度时期印度的情况。我们尤其应当考察国内的种族和文化差异较大的那些国家。

    南非那种世界罕有的种族隔离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这种更为严格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形式并未出现于早期布尔人统治南非的时代。相反,在布尔人或其他欧洲人同非洲人之间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通婚现象。结果是今日在南非存在着大量混血儿;南非当局把他们当作独立的种族,并将他们同非洲人和亚洲人分离开来,而且也同欧洲人分离开来。

    一位卓越的非洲人经济学家赫特(W.H.Hutt)在《歧视有色人种的经济学》一书中对南非日益牢固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制度的惊人发展中作了描述。尽管赫特也许带有过多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色彩,而且可能因此而触犯具有别种思想的某些读者,但作者同南非的其他南非问题专家进行检验之后认为,即使是那些不欣赏赫特观点的专家一般也表示赞同他书中对于历史事实的描述。

    赫特描述主要集中于本世纪早期南非的采矿业中。矿主和经理们需要劳动力,而且很自然地要把工人的工资保持在低水平而不是高水平上。由于非洲人在非洲社会传统部门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就业机会,矿主经常能够用很低的工资雇到工人。矿主还利用亚洲低工资劳动力的广大资源而且曾一度使用廉价中国合同工。欧洲工人主要被雇佣来充当监工、技术工人或半技术工人。显然只需花很少的费用就可以教会那些工资十分低廉的非洲劳工担任半技术工作,因而雇主自然渴望通过这种途径节省劳务费用。

    非洲及亚洲廉价劳动力的竞争引起了高薪的欧洲血统工人或他们新近组成的工会提出控诉。接着发生了罢工。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这些罢工才改变了南非的劳动政策。1911年通过了矿山与劳动法案,或称“有色人种歧视法案”(Colour

    Bar Act)。这一法案从文字上读起来似乎是无害的,但在实施中则实际上限制了雇主使用非洲劳动力从事技术或半技术性工作。该法案所颁布的有关条例阻止了德士瓦尔和奥兰奇自由州的非洲人从事许多种采矿职业。这些条例甚至详细地规定监工(白人)同采矿工(非洲人)之间的比例。

    这种比例引起了争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矿主要求非洲人同白人工人的比例是10.5:1,而工会要求3.5:1。结果于1922年在约翰内斯堡附近的金矿区爆发了一次总罢工。这次罢工及引起的骚乱最后导致保守的南非欧洲人和**、社会主义领导人团结在一项共同事业中,因为他们全都支持拒绝向那些同白人劳动者竞争的贫苦非洲人提供工作机会。南非工党是一个仿照它的英国同业而建立起来的党,它随这次罢工的浪潮而发展起来,并且在联合政府中与主要由南非欧洲人组成奉行白人至上主张的民族主义党实行了联合。这个民族主义-工党“联盟”政府不久便推出了第二个“种族歧视法案”,即1926年的矿山与劳动法案。赫特认为这“也许是世界种族歧视法规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严酷一章”。伴随着该法案的是一种进一步限制非洲人就业机会的所谓“文明劳动政策”。通常用来把非洲劳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