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推论(2/2)

的反复性或不稳定性。但作者认为,民主决策的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并不像“投票循环”论的支持者所说的那样严重,其理由部分地在于民主团体内的典型决策程序往往倾向于保持现状而抑制出现反复。但正是这样的程序使得民主团体在适应新情况时决策迟缓,所需的时间比其成员个人进行决策的时间长得多。不仅如此,由于决策是按多数通过的规则进行,当参加决策的一些成员认为自己所选出的领导人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行动可能对其不利时,往往会坚持用某种措施阻止选出的官员独断专行,甚至用以预防多数人轻率决策,即使这类措施会进一步延缓决策也在所不惜。例如,某些工会的章程中规定,一些重大决策如罢工或签订劳资合同必须通过全体会员或人数很多的代表投票表决,甚至要求不能仅仅按简单多数通过。

    当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人数众多时,往往有许多问题需要决策,有时人数并不太多时也会如此。议题众多加上决策迟缓,就会导致议事日程十分繁忙。根据日常的经验,甚至像大学中一个系那样小的组织,有些问题也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会受到注意,而另一些问题甚至永远也不会排上日程。议事日程繁忙导致决策的进一步延迟。从各种委员会及其分组会的设置情况看,也可以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因为这些分支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会议日程的拥挤程度。然而,这些委员会或分组会本身的议程有时也过分拥挤。当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决策时,不常使用排“议程”的方式。但需要协商的问题过多的情况同样存在。结果,有些问题可能要等待很久才能被排上协商日程,而另一些则可能永远也被排不上。由于缺少时间、害怕麻烦以及缺乏把握,往往当协议或合同已失去其最有利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原状而不愿加以修改。

    在这一方面有无数的例子。雅克·福格(Bjarke

    Fog)在研究丹麦的物价立法时发现,尽管在十年之间某些商品的生产成本已经提高从而利润几乎丧失殆尽,但这些商品的价格却仍保持不变。同样,F.M.谢尔勒(Scherer)曾指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空运协会除了对一些非常次要的问题如喷气机附加费、机上电影费与三明治的定义等作出过修改的决议外,对其他所有问题都一律维持原状,因为“根据法律,该协会对任何问题作出改变的决定都必须由全体一致通过,所以只好保持不变。”

    在议事日程拥挤或协商难题成堆的情况下,解决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成本中的利害冲突就更加困难了。这种困难使得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宁可依靠局外的仲裁人、选用简单化的公式或凭长官意志等方式在其成员中摊派集体行动所需的成本。如果某种集体行动能为该集团带来可观的利益,则该集团很可能采用各种合理的法规或决策将此行动所需成本分摊给每一获利的成员,使他们宁可接受这种分摊成本的公正安排,而不愿拖延决策,致使坐失良机。

    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某些观察家宣称,该组织有时能够就石油限产达成了协议,部分地是由于:几个最大跨国公司间竞争的结果,事实上已将石油限产所造成的损失按某种规律分摊给了所有的成员国。于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所达成的关于油价的协议以及在该价格下各成员国产量限额,无非就是这些石油国采油跨国公司在竞争中相对实力的表现。同样,工会有时规定采用论资排辈法决策,甚至请雇主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由工会协商的较高工资。这样做的部分原因在于避免工会会员为争夺高工资和决定何人将被解雇或减少工作时数而内哄。因为在此情况下,雇主总是倾向于缩减工人数目。这种有利于高级工人而不利于由于提高工资而被排斥在门外的候补工人的裁决方式,当然也反映了高级工人对工会的影响较大,而那些被排斥在厂外的候补考在工会中甚至连一票也没有。但无论如何,这种论资排辈方法有助于工会通过比较简单的直接投票法解决最麻烦的分配提高工资所得利益的难题。

    部分地由于分摊成本易于引起成员间的利害冲突,大多数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倾向于保持固定价格和厂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由于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决定了价格和工资,因此卡特尔或工会当然可以很简单地通过适当限制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就可以达到所希望的最优价格或工资。虽然还有其他因素(例如有关价格协议中的诡诈比有关销售量协议中的较易检查出)的影响,采用固定价格和工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的理由之一,肯定是在于这样做较易于凭借市场或其他较公正的力量来分摊集体行动的成本。但有时这种外部的或公正的机制其作用后果对于分利集团非常不利,此时这些机制将被放奔。例如,按论资排辈方法确定工资的提高可能导致大批较低级的工人被解雇,这时就自然会产生一种保持就业率、降低工资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的压力。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限制新成员的加入比保持工资固定更为现实,例如提高对医生开业资格的要求比提高医生待遇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虽然两者的后果完全相同。

    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在花费大量时间作出决策之后,有时还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对付其合伙人或对手。例如,工会在决定本身政策的同时还要与雇主谈判。院外集团除了在其内部要达成本身的政策协议外,还要为影响政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宣传活动和法律程序。所有这一切都会延长决策时间。

    综合使决策迟缓的上述各种因素以及特殊利益集团偏向于选择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的手段,结果将使那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较大的部门中,价格和工资相对地固定而缺乏灵活性。如果这些特殊利益集团采取固定数量的政策,则在两次决议之间的销售量为定数,而价格和工资将随市场条件而变化;反之,在固定价格的情况下,随市场条件变化的是销售量。

    由以上的论断可以得出我们的第六条推论即:

    6  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

    (七)

    如果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环境保持不变,则决策虽然迟缓也无碍于事;当该集团一旦作出最佳决策,就可以无限制地沿用下去。然而,经济情况总是不断变化的。近年来引起变化的最重要根源可能在于科学的进步。即使在现代最闭关自守的经济中,其发展机会也在不断改变,这是由于国外革新潮流与科学技术新发现不断冲击的缘故。顾客爱好的变化、资源的发现、甚至气候的变化,都会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发展的机会,从而迫使经济产生变化以便与之相适应。

    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环境也会由于企业进行革新的动力而发生变化,特别是未受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影响部门中的那些企业。然而,我们不拟在此过多地讨论不受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企业的革新动力问题,因为那样就不免会重复经济学家早已熟知的陈词滥调。这种分析无疑地会将我们引导到已有二百多年历史的所谓完全自由市场理论中去,而且,如果想充分论证这一理论,至少需要写一本更厚的巨著。因此,作者在此仅拟扼要地阐述一些完全自由市场中革新动力的影响,以及后者如何改变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环境。这些段落还将着重阐明作者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稍为不同的若干观点。

    在本书中,作者假设,即使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也不存在完全自由的竞争。当然,也确乎有一些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存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中。完全自由竞争模型的拥护者们还认为该理论具有明显的“适应性”(即当某些假设不能成立时,仍能在许多情况下给出合理的预测)。尽管如此,本书宁可作如下假设:在大多数市场中,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其销售价格,而其销售量则与价格成反比——即意味着其中一般存在着垄断的因素。这一假设是符合于日常对大多数企业的观察,而且,与完全竞争模型不同,也符合于企业的广告决策。由此之故,作者并不认为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市场就能达到理想的(帕累托)效率。与大多数完全竞争和一般均衡模型内的假设不同,作者同样也不认为市场体系可能是静态的。

    本书内有关完全自由(无约束)市场推论中的假设为:当不存在卡特尔或由于院外游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政府干预时,企业可以毫无障碍地自由进入任何工业领域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并模仿任何有利的生产方式。这一假说是异常有力的。如果在某种工业或经济领域内存在着高于平均值的任何利润或回收率,就必然会产生一种使资源进入该领域的刺激;这种刺激将一直存在,直至有足够多的资源进入并使利润恢复正常为止。任何经济领域内,如果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就不可能长期保持超额利润。自由进入任何领域的前提可以保证没有任何企业能逃避达尔文式的生存竞争,从而使缺乏活力或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自由进入的结果最终将消灭所有的保护制度与垄断利润,但却不一定能保证完全自由竞争(产品的差异仍可能存在),也不一定能达到最优的(帕累托)效率。但这种自由进入与自由模仿的假设至少可以保证任何人都有可能生产那些能获得超额利润的商品或服务,使这些商品或服务都有各自的竞争对手,从而削弱其垄断程度(即需求曲线与无限弹性曲线之间的差异)并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

    有时假设:在存在着超大型企业的工业部门内,由于新进入的企业不可能筹集如此巨额的资金与之竞争,使这些超大型企业能保持其特权。这种假设忽视了其他超大型企业追求利润的**(及其经理们的统治欲);它们拥有进入任何工业部门的巨额资金,而且它们多半属于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集团,更加迫不及待地试图进入任何可能获取超额利润的领域。也许有人认为,在中小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内,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入某些工业部门所需的资金,从而自由进入的原则难以实现,但这一观点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该国对外国公司是否课以高于本国公司的税率或有附加的限制。如果没有这种歧视,则跨国公司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中的具有超额利润的领域。当然,还有一些领域,其中市场狭小,以致任何企业都难以按经济规模进行高效率的生产,从而该领域内只能容纳少数企业,甚至只允许一个企业存在(即所谓“天然垄断”)。但这类市场的情况与其说是一种规律还不如说是一种例外,而且实际上(与许多经济学家的直觉相反),甚至这类市场有时也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侵入:借用威廉·鲍莫尔(William

    Baumol)等人的话说,它们也是“参与竞争”的。

    在短时期内(有时在不太短的时期内),即使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有些原有企业仍可获取超额利润,甚至是巨额利润。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新进入该领域或模仿某种活动的企业要想获取同样超额利润的机会,还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至于有了机会之后,要掌握新生产方式的诀窍,或要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了。这一现象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作者的判断是: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有时与短期的垄断行为相联系)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其普遍程度如此之大,以至有些读者甚至怀疑前述自由进入的条件是否无关紧要。但究竟是什么因素产生了这些超额利润?最显而易见的因素就是某种技术进步--如发明新工艺、消费者的新需求、廉价的生产方法,等等。而且,由于进入某领域与模仿某种活动的难度愈大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率愈高,引起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技术进步的报酬也就愈多。实际上,正如作者在其他著作中曾指出那样,在完全自由的经济体系内,由这类技术进步推动的经济增长率有时会高到引起社会的分崩离析的程度,从而付出重大代价。然而,这是另外一个复杂问题,它并不影响本书的基本结论;因此作者不拟在此详加讨论。

    (八)

    至此有必要提醒读者:除以上讨论的技术进步动力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因素能影响经济效率,但并不影响其增长速度。这一点似乎与一些人的直觉相反,因此有必要加以说明。试考察如下的假想情况:设有两种经济体系,其中除去一个方面之外,其余的条件完全相同。第一种体系中不存在分利集团,而第二种体系内有一大批这样的集团,其成员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国民生产,而这些集团所采用的分利手段使总产出大大下降。如果第二种经济体系内的这些分利集团在任何时期都按照不变的分利比例使总产出下降,低于优化值,则该经济体系内的人均收入较低于前一体系的人均收入,但增长率却不一定较慢。如果后一种经济体系内的分利集团并不阻止发展经济并采用新技术,而只是导致其国民收入保持在低于前一种体系一定百分比的水平上,则两种体系将具有同样的经济增长率。因此,此处的推论符合前述第四条推论的结论:即分利集团的存在使经济效率及人均收入下降,但不一定导致经济增长率的减少。这种分利集团的数目如果不断增加,则按前述第二条推论,增长率会因之而减小,但这已属于另一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正如作者在讨论自由进入各经济领域所遇到的障碍时指出,分利集团往往要干扰其所属的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并阻碍其变革,从而降低其增长率。例如,工会有时因害怕增加失业率而反对采用节省人力的新技术,甚至要求工厂超员或假雇佣工人。同样,只要某一企业或分利集团发展了一种生产率更高的新技术,其他企业或集团由于在短期内无法模仿并与之竞争,因而总是倾向于运用其集团努力抵制或延缓应用这种新技术。而且,由于重大技术进步一般会改变卡特尔组织的生产政策以及其成员之间的相对地位,因此需要进行新的一轮十分棘手的协商,有时这种情况甚至会导致该分利集团的瓦解。因此,卡特尔集团对于技术进步和变革都采取审慎态度。当某一工业实行国有化、或注册改变为公共事业、或因某种原因接受政治控制时,相应的院外集团可能会否决这种变革,或直接要议会加以审查,从而使这类工业的投资或技术革新更为困难和缓慢。有时甚至连接受新的用户或更换新设备这一类措施也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且一拖就是几代人的时间;像美国的铁路系统就是如此。这样,原来可能是最优的生产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率就愈来愈低了。

    分利集团决策的迟缓,以及其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过分拥挤,是造成接受新技术与经济变革滞后的重要原因。如果协商和讨论都能立即得出结果,则可能不会产生这种时间滞后。如果某企业有了一项降低成本的新技术,采用之后将使销售收入比成本高出更多,则企业和工人可以分配更多的现金;强有力的工会将为其会员争取比未采用新技术前更多的工资(此时企业与工会有谈判的愿望,直到超额利润极大化为止,后者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非工资成本和以新的雇佣方式及休闲时间形式出现的机会成本)。当然,实际情况并非经常如此。当只有一项重大新技术而无须考虑其他的变革时,很可能达成使用该项新技术的协议。但实际更常见的情况往往是:同时出现许多变革和发展出许多新技术,其中有大有小,必须确定在各个时期内采用其中的哪一些才能使效率为最高。这时达成同时采用全部新技术以提高效率的协议的可能性极小。决策的迟缓及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拥挤,阻碍了迅速采用新技术;而工会成员对工会的集体行动往往漠不关心,这将使事情变得更糟。虽然涉及工会问题的决策迟缓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院外集团和企业的卡特尔。例如,集团企业有时由于法律体系和集团决策迟缓,不可能等到有效地采用新技术以改变经济环境,也会利用它们本来痛恨的公用事业法规条文以便取得垄断权。在美国近代经济史上有许多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例如卡车、铁路与飞机航线等。

    在接受新技术或新生产条件时,特殊利益集团还阻碍资源的重新分配,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其中最明显一例就是通过院外集团去保释破产企业,从而延缓资源向生产率更高的领域转移。其他一些阻碍资源重新分配的政策似乎不那么明显。试考虑如下情况:由于某种原因,有些工业或职业需要大量增加工人,而工人的流动受某个工会或职业联合会的控制。工人所在的卡特尔组织看到对工人的需求上升,就可能要求厂方支付较高的工资,而这种垄断性的工资提高将使正在上升的部门所能雇佣到工人数减少,从而降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经济效率。

    不仅如此,劳动力向已卡特尔化的经济领域内的转移所受到的障碍,远不止受垄断性工资提高的影响。若兴旺的经济部门内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则工人的卡特尔组织可能不愿意让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而希望通过提高工人的工资以刺激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但工人收入增加的结果还会使他们有可能增加休闲时间,因此总的劳动时数不会增加多少。虽然对工人的需求数比该卡特尔所能提供的更多,并很可能永远满足不了这种需求。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卡特尔吸收新会员后,会使老会员的边际产量及工资低于过去的水平。它就不可能同意增加新成员,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换句话说,工人进入兴旺部门不仅受到部门内垄断工资增长的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主要受到原有工人愿意增加的人数限制。

    有些经济学家曾经设想,如果能将资源再分配的障碍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则有可能只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而不影响其增长速度。事实上,正如约翰·希克斯(John

    Hicks)爵士在讨论作者早期一篇文章内已经严格加以证明那样,对资源重新分配的障碍通常都将影响增长速度。不同工业内生产率的任何增长,一般地都会使相对价格和收入水平发生变化。当然,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性:即无论收入水平和价格如何变化,在每种产品上所花费的成本恰好能使各种资源在各工业部门间的分配保持不变。但除了上述特殊情况之外,生产率的提高一般都会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样才能保持生产的效率并使全社会获得由于生产率提高而产生的最大利益。自由进入高利经济领域的障碍必然会阻止或延缓资源的合理再分配。希克斯曾进一步证明:增长率降低的幅度取决于新旧体系生产费用的差额以及由于此种变化引起资源浪费的部门规模。总之,即使在整个时期内特殊利益集团的数量没有增加,它们所造成的对资源再分配的障碍,也足以使增长速度和收入水平的绝对值下降。

    前述第四条推论中的分析已表明:当院外游说活动导致价格变化或增加其他补贴,而同时并不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经济领域时,特殊利益集团由此获取的超额刮润可能远小于它所造成的全社会的损失。现在我们又进一步证明:如果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领域,则资源的重新分配将被延缓,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如果再考虑到特殊利益集团因迟缓采用新技术所造成的后果,则增长率下降的幅度颇为可观。采用新技术的迟缓与自由进入有利领域的阻碍这两个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比特殊利益集团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大许多倍,特别是从长期看情况更加严重。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第七条推论,即第四条“静态”推论的“动态化”形式:

    7

    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九)

    分利集团至少在其势力大到某一程度之后,就会企图垄断一切。当市场由其共谋的寡头或少数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上述垄断行为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任何新参加者进入该市场之后,必然会使原来的卡特尔成员所确定的价格下降,或迫使他们降低销售量。鉴于以上原因,在成立卡特尔时必须登记所有进入该市场的销售商名单,而有了这份名单之后,就产生了排挤所有新加入者的强烈愿望。事实上,在名单上的厂家甚至还会希望其中有人破产或退出该市场,从而使留下的成员可以在已形成的垄断价格下多销售一些自己的产品。

    例如,如果开业医生的数目增加,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有医生的收入必然下降;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的医生行业团体都力图限制新的医师开业。从许多国家医生的收入水平甚高的事实看,这一努力已获得成功。当然,对于医师开业所需的种种学历证明与资格考试都冠以保护病人权益、防止滥竽充数的美名。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无例外地只要求新申请开业的医师通过上述考试。如果这些措施真正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则对老医师也应一视同仁,定期地通过考试以检验其医学知识是否符合现代水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内,律师及其他职业也有类似的对新成员限制的规定。然而,在不限制提出诉讼的法律体系内,由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数目可能因新律师的开业而增多,从而更提高了对原有律师的需求,故使得限制新律师参加的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

    当这些分利集团企图通过政治行动达到其目标时,排挤新成员的原因在于:该集团若能以最少的人数取胜,则其中每一成员分得的利益最多。任一院外集团,或以掠压为目的的军事联盟,如果其成员的数目多于其取胜所必须的最低数目,则每一成员所分得的胜利果实将减少。但正如卡特尔必须包含所有的销售商那样,采取政治或军事行动的集团也必须拥有足够的人数才有可能取胜。而在充满着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任何集团能胜过对手所需的最低人数是无法预知的;因此,该集团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就增大取胜概率与减少每人分得的胜利果实之间进行权衡。但无论如何总有某种界限,超过此界限,集团中原有的成员必然要排斥新成员,不允许其加入。用作者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内的辩证语言说,以分利为目的的院外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而不是兼容性的集团。

    采用政治或军事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一个有趣例子就是掌握统治权的贵族或寡头。设想在某一国家中或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口中的一小部分,例如这批贵族或寡头,掌握了政治上的统治权。这一批人有一种强烈的动机,企图将更多的社会收入分配给统治集团的成员。除了这些贵族或寡头认为新成员加入自己的集团会加强其地位之外(例如,原来的反对派加入该集团),该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每新增加一个成员,必然会减少原有成员的利益。根据全部历史上所有贵族统治集团都有排他性的事实,显然可以说明这一论点的正确性。贵族统治集团曾使用无数的标志或纹章来使其成员与其余的人民明确区分开来。当统治集团的地位足够稳定,能将其权力传给其后代时,这种排他性就更加明显了。在此情况下,只有贵族或统治集团的子孙有权继承统治权,而其他人都不允许“篡位”。这种排他性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有些人认为这是“天赋的”,并找出一切理由来为其辩护。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探索一下婚姻与子嗣继承制度对这种排他性会产生何种后果。如果统治集团的子女都与集团之外的人结婚,则这些子女及其配偶都将属于下一代的统治集团,从而统治集团的人数就会增加一倍。于是第三代统治集团中每人所得的利益将为其父辈的一半。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途径之一就是只赋予一种性别的子嗣及其家庭以继承权;在某些社会中对妇女的歧视可能就是这种原因。但统治集团的成员中只有女儿(或女儿人数多于男儿)的人有理由反对这种男性继承制度;除了他们本能地考虑其女儿们的利益外,他们还害怕由此会永远丧失了其后代在统治集团中的地位。那么,统治集团内的家族在继承制度上怎样才能使其每一代子孙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不逐代递减一半或一半以上呢?

    他们可以借助于法律或社会压力来强制实行族内通婚制度:如果能迫使统治集团的子女相互通婚,则全部家族的遗产都可以保存在统治集团之内。在不同的社会内,都可以找出大量事实来证明贵族们反对其子女与门第较低的普通人通婚。根据同样的推论,可以为反对皇族与平民通婚是限制如欧洲皇族成员数目将按指数规律增长。

    当然,还有别的原因推动族内通婚,因此不宜将上述推论过于绝对化。但作者认为本书在以后篇幅中可以有力地证明我们不应忽视上述推论。不应简单地认为族内通婚制度仅仅是由于贵族或皇族的子女与普通人的子女之间生活习俗不同而不知如何很好地相处。各个社会阶层以内通婚的比例很大的事实表明,其中必有某种隐藏的理由:甚至在没有任何法律或风俗习惯迫使同族通婚的情况下,贵族与贵族或其他阶层内部通婚的比例也很大。但这还不足以解释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排斥皇族或贵族与普通人结婚;如果这种陋习造成了恋人间的许多悲剧,我们还需要解释为何局外人对此如此关心?最起码的常识是,门当户对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幸福。一个小康之家的母亲在劝告女儿要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婚时,并不意味着反对她与百万富翁成亲。在大多数情况下,恋人是否遵守某种不成文法,应视环境而定。很容易理解,为何破落的贵族家庭往往违反同族通婚的习惯而令其子嗣与富商的女儿结婚。有待阐明的问题仅仅是: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会使局外人认为族外通婚是违反某种原则的。这些法规至少部分地可以用该集团的利益来解释。就这一方面而言,用上述分利集团的排他性来解释族内通婚的根源是最明白不过的,虽然这种理由会使一些人感到不愉快。

    在此处重点讨论的卡特尔与特殊利益集团组织中,还应考虑前一章所述的如下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集团的社会联系十分广泛,其社会内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必定较多,从而组织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较大。由于各种集团中每一成员所分享的集体利益大体相同,而且必须执行同样的政策,放由收入相近且贡献也相当的成员组成的集团较易就集体行动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以得出第八条推论如下:

    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十)

    分利集团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必然使用其院外游说手段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并用其组织手段来控制市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影响全社会活动的效率、经济的增长与排除新成员的进入,同时还会改变不同机构和各种活动在社会中的地位。院外游说活动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并扩大了政府的活动范围,而市场中的共谋和有组织的活动则增大了讨价还价的难度和作者所谓的协议的复杂化。上述院外游说活动和卡特尔行为所花费的成本在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上升,这就意味着愈来愈多的资源被消耗于政治活动和卡特尔行为,而较少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这一事实又进一步影响社会意识和文化。

    院外游说活动采用了不少特殊手段并制造了许多非正常案例,结果使立法和政府活动增加了复杂性。例如,通过院外活动争取到某项收入的税率降低,将会使税收表变得更为复杂;通过院外活动增加某些商品的进口税,则将使贸易立法变得比统一的税法更为复杂,自然比全部免税更要复杂得多。鉴于普通公民对于监督复杂的公共政策缺乏兴趣,因此院外活动的结果使事情愈复杂化就愈容易获得成功,这样自然会导致全部社会活动的进一步复杂化。

    查尔斯·舒尔茨(Charles

    Schultze)曾经描述过一种动态过程,可以表明因院外活动而如何加剧立法过程的复杂化的。每当通过院外活动或其他手段制订一项法律后,就会产生一种刺激促使聪明的律师和其他专家想尽办法去钻该法律的空子从而逃避某种义务或谋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代表该法律利益的集团和执法官员则往往又没法补充或修正该法律以便堵塞漏洞并防止其被人滥用。当然,法律愈复杂并不意味着漏洞愈少。事实上,当法律变得愈加复杂时,往往逃避其约束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反而愈大。这样,正如舒尔茨所指出那样,立法之后就会产生“找漏洞”与“堵漏洞”这样几乎无止境的循环,从而使法律的复杂性及其执行的成本愈来愈高。

    法律条文愈加精细,则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专家人数愈多;这类专家包括律师、会计师或处理与政府某一方面关系的顾问,等等。当这类专家地位的重要性增加到一定程度时,他们自身就很可能组成某种共谋或院外活动集团来维护法律的复杂性,反对加以简化或废止某项法律。按照前述分利集团行为的普遍规律,这类院外活动集团并不是很容易组织、在短期内能产生或自动形成的,但它们往往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出现。一旦形成了这类院外活动组织,其影响就相当可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法院律师成功地阻止了州议会通过“完美无缺”的汽车保险法,因为这种立法能够大大减少由于车祸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正如莫里斯·菲奥丽娜(MorrisFiorina)与罗杰·诺尔(Roger

    Noll)所指出,至少在美国的政治体系内,甚至立法者也从法律的复杂性中获得利益。如果国会众议员和参议员能帮助其选民从政府中获取特殊的利益,则选民们将格外支持他们。显而易见,这些立法者们关心特种立法的程度更甚于关心普遍性的立法,因为后者只有在多数议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通过。因此之故,菲奥丽娜和诺尔认为,议员们追求文字繁琐或可以随意解释的法律,这样就能进一步增加他们为选民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有助于他再度当选。有趣的是,在位的议员重新当选的可能性与日俱增。作者有一项亲身经历可以说明菲奥丽娜-诺尔假说的正确性:作者在美国健康、教育与福利部任职期间,当时的林顿·约翰逊总统对国会所特别支持的建设工程提出了一项普遍性备忘录,显然是有意迫使议会支持行政当局的立法。据作者所知,许多议员表示此举对他们个人非常有利,因为他们可以利用其中许多例外情况为其选民谋利,从而在选民中增加自己的威信。

    为了实施这种由于院外活动及相关手续所造成愈来愈复杂的法律,必须设置一批专业人员。这样又增加了政府的活动以及官僚主义。当院外活动促成政府为特殊利益集团增加预算开支和新增项目时,显然又从另一方面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然而,院外活动虽然无疑地增加了政府的活动量,但不能由此而夸大说过去几十年间全世界各国政府职能的增加主要是由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发展而引起的。两次大战之间的经济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其他发展所引起意识形态上的深刻变化,都促使各国政府扩大其职能,而且像冷战和环境污染这一类问题,也对政府活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政府职能的膨胀需要归因于许多因素,在此处只能确认一点,即特殊利益集团数量的增加也是因素之一。

    同样,分利集团和卡特尔组织数目的增多也增加了市场内讨价还价和有组织的活动量。在任何市场内,买卖双方都必须进行交易;但如前所述,卡特尔的出现还要求在该组织内部采用协商或法律程序来决定共同的政策。卡特尔组织或分利集团之间有时也会进行相互讨价还价,例如劳资组织之间的协商。但由于决策过程的迟缓、议事日程的拥挤和有待协商的问题过多,使这些组织需要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旦正式达成了协议,由于与以上相同的原因会得出非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再作变更的结论。于是.在一定时期以内,工作习惯、传统的市场份额或已确立的规章制度都不易改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陈规会变得愈来愈复杂。这种复杂的程序可能被条文化并成为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例如美国劳资协商达成的协议那样;或者表现为一整套惯例、协议与习俗上的形式,正如英国工业界及寡头公司的共谋活动往往采用这类形式。无论这些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愈变愈复杂,这就称为协议的“不断复杂化”。例如,这种复杂化意味着厌烦与本厂工会打交道的雇主有时宁可将工厂迁往新地址;即使他在那里会碰上同等强大的工会,也比他在原来工厂内受到日益复杂的陈旧协议所束缚要轻松得多。

    如前所述,企图获取国民收入中更大份额的分利集团愈来愈多,院外集团的活动使法律复杂化及政府职能扩大,卡特尔则加剧讨价还价并使协议复杂化,这些都影响到社会发展动力的分布和发展方向。增加生产的动力减退了,而企图多占有一些产品的动力则增加了。销售商品和出卖劳动力的报酬减少了,而逃避或利用法律、政治和官僚主义以及通过讨价还价和复杂协议而获利的报酬则增加了。

    这种社会动力分布的变化又反映到社会演化的方向上。有些观察家可能会设想:分刊集团的增加会使社会朝着更有利于天赋较低的人、弱者和贫者的方向发展;但这种估计是错误的。在任何环境下,最能适应于该种环境的人才可能生存、发展和增殖。在动物园内的演化与在丛林内的演化原则并无两样:最能适应笼子和饲养员的动物能够生存和发展,而不适应者则被淘汰。人类社会的演化和文化的进步也完全一样。每一种社会,不论其体制及统治的意识形态如何,在其中的适者生存而不适者被淘汰——最能适应该社会的,发展最快。多种社会中的爱与憎虽然各不相同,但决不会让最不能适应这种环境的人兴旺发达起来。

    如果某一社会主要奖励物质生产或自由贸易的本领,则它将致力于发展从事生产的本领。为实现这一点,特别需要进行生产技能的培训或实现所谓“拉马克”式的演化,即将获得的技能遗传给后代。反之,如果分利集团的增多促使加剧了利益分配斗争、增加了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了政治统治、激化了讨价还价、造成了协议的复杂性,这样就会激励另一种气质和才能的发展。这就要鼓励一般所谓的智力或接受教育的天资:因为只有受过教育的人才能更胜任地处理法律、政治及复杂的协议,这又反过来使知识分子并不反对一定程度的复杂化。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并未减弱,而是表现为另一种形式。现代帮派的斗争与过去的双人决斗同样残暴,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也并不更为仁慈或宽宏大量。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竞争激烈程度不亚于生产上或商业上的竞争。不过新的竞争形式很少带有个人色彩,因此在某些领域内对个人努力所给予的奖励减少了,而休闲的吸引力却相对增加了。但无论如何,实力较弱的集团总是要吃亏的。穷人和失业者也没有任何刺激性手段可以帮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反之,少数大企业或富豪建立自己的组织却易如反掌。因此,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并没有使生活变得更加容易,但社会生产效率则因此而降低,特别是从长远来看尤其如此。

    这样,在我们进入下一章讨论如何应用这些推论之前,可以把本章最后一条即第九条推论表达如下:

    9.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

    为便于以后查考,现将九条推论复述如下:

    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

    3.“小型”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

    4.

    总的说来,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5.

    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较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

    6.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与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

    7.

    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9.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