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推论(1/2)

    (一)

    我们虽然在第二章内从所采用的逻辑中已作出了某些推论,但后者大半属于该逻辑本身的直接推理。如果我们把第二章内的论断与其他的事实和逻辑结合起来,特别是与经济学的某些标准理论相联系,我们将会进一步得出一系列有意义的推论。这些进一步的推论将说明:如果我们所构想的理论是正确的,则可期望在某种类型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发生何种结果。

    我们的论断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第二章内逻辑的正确性,而且还取决于我们将引用的附加事实和逻辑的正确性。所幸的是,我们将引用的经济学的多数内容都是久经验证的;这主要是指经过广泛校验的企业、消费者和工业的“微观经济学”。许多局外人认为经济学家之间几乎对所有问题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事实上绝大部分有经验的经济学家都接受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不论他们是左翼的或右翼的、是凯恩斯主义者或货币主义者。此外,我们还将引用较少为人所知但却极有价值的“熊彼特派”对革新和事业心的分析——这也是被许多人所接受的观点;引用作者本人对于外界企业参加到利润优厚的工业部门中所起作用的推论.这只不过是对经济学家通常分析的一点引申。

    遗憾的是,我们不得不首先在本章内比较抽象地讨论这些推论,然后才能将它们应用于具体国家的具体问题——否则就难于理解全书的其余部分。有些读者认为不能直接解释实际经验的逻辑推理是毫无用处的,因此他们可能怀疑本章与前一章的抽象议论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作者在此可以毫不迟疑地保证:如果这两章的基本推论是正确的,它们将无可争辩地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本章的第一项推论涉及如下问题,即一个社会能否通过有组织的集团之间的协商以建立一种合理的与高效率的经济?前一章内已指出,具有共同利益的小型个人或企业集团有兴趣不断地进行协商直至它们取得最大的总体利益为止。当然,即使在很小的组织内,这种协商不一定会有成果,至于达到集体利益的优化就更难取得完全的成功。但这种协商显然可能取得一定的成果,而且如果每个人都参加了协商,这种成果将带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就促使我们考虑:能否通过社会上所有集团的领导人相互协商而取得使全社会的活动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果。

    然而,如果前一章所阐述的逻辑是正确的,就意味着不可能通过广泛协商达到高效率或平等的目标。社会中的一些人群如消费者、纳税者、失业者以及贫民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为他们既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又不是人数很少的个体集合;这样他们很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协商之外。在此情况下,社会上有组织的团体就会不择手段地争取本身的利益。这些团体既然负担了争取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大部分费用,就难免制定出一些忽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偏重组织起来的这部分人利益的政策。(用博奕理论的语言:这种社会不处于“最优区”或帕累托最优分配状态,因为一部分人群由于自己没有组织故不可能与其他有组织的人群进行协商,从而无法反对有害于自己的政策。)由于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协商之外,就没有理由设想这种协商的结果对全社会是公正的。不仅如此,这种由不同利益集团协商决策的社会将是低效率的,因为讨价还价既耗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我们的第一个推论就是:

    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如果存在这样的国家,则本书的理论就可能完全错误了。

    (二)

    我们第二个推论是关于组成集体行动的团体所需的时间问题。前一章内业已阐明:组织集体行动是困难的和不易成功的。此外,创建任何组织或新的合作方式一般都需要专门的创办费用,还会遭遇到人们对陌生事物的恐惧与抵制;正如马奇阿韦利(Machi-avelli)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所指出那样:“建立一种新秩序是最难于组织、最易于失败和充满风险的事业……人们对新事物总是充满疑虑,直到他们亲身体会到好处之后才会真正相信。”这样,即使人们由于有了某种选择性刺激手段,或由于其人数很少,完全有条件组织起来或进行合作,往往也要等待有利时机到来之后才可能组织成功。甚至在仅有少数几个单位的集体中,协商进行共同行动也往往相当困难;每一成员都希望自己付出的代价最低,而且在协商中“扯皮”,有时这种协商会无止境地拖延下去。因此小型集团通过协商达成共同行动的协议往往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至于大型集团,只能通过选择性刺激手段来组织共同行动,这时需要克服更大的困难。如果这种选择性刺激手段是强制性的,则必须组织强制的力量,而且由于人们并不愿意被人强制行动,因此这样做会遇到阻力甚至风险。这时就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和等待有利的时机。著名工会活动家吉米·霍法(Jimmy

    Hoffa)的发迹史说明了这一点。年轻的霍法曾经是底特律一所仓库的搬运工人,而这些搬运工人并无自己的组织。在一个炎热的夏天,有一大船草莓运到了码头,霍法知道草莓不卸货很快就会腐烂,就说服工人们进行罢工。雇主为了保住这批草莓而不得不接受了他的条件。这就生动地说明了吉米·霍法具有精明和敢想敢干的领袖才能并捕捉了有利时机,但这种情况不易多见。

    当以社会压力和社会奖励作为选择性刺激手段时,也会遇到不少困难和拖延。如一个集团已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则争取其自身利益并不十分困难;但在此情况下这一集团必须利用其社会联系为其成员创造足够大的利益,使他们在缴纳会费之后仍然有净收益。至于要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则困难大得多,而且必然耗费时日。19世纪末的若干美国农业组织,例如“农民协进会”,在新移民区内相当分散的农庄中组织得非常成功;但从已经建立社会联系的团体中吸引会员,即使有可能成功,也需要非凡的领导才能并花费相当的时间。

    只有在作出巨大努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创造出大量的选择性物质刺激手段。任何新事业在创建时都有可能成功或失败,因此,很难保证能为该集团创造足够数量的物质利益或说服其他成员提供这种利益。何况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家们当然都想为自己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既能创造集体利益又能增进个人收入的活动方式:例如通过院外集团的部分活动敦促政府制定对某些企业有利的政策,或利用院外集团组织在受益阶层内的威信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但即使能实现这种结合,也需要有远见卓识的领导者和相当长的酝酿时间。至少已有不少片断的事实证明上述结论:即组织集体行动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例如,虽然工人们很早就自发产生过集体行动,但直到1851年,即工业革命开始后将近一个世纪,才产生了第一个现代工会组织——大不列颠工程师联合会。当然,在工业革命过程中,曾不时出现一些工人组织的法人团体,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一二十年间,工会才在英国普遍建立。工会在其他国家内普及得更晚些。在美国,虽然19世纪下半叶已建立了许多工会,但直到1937-1945年期间会员人数才迅速增长,这时最有利于建立工会的工业化时期早已过去。在法国,对各种工业中工会建立史的研究也表明:“工人建立集体行动的组织的时间远远落在该工业创建时期之后。”农业组织的发展就更为缓慢。在美国,虽然19世纪下半叶已出现了若干农业组织,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真正有了大规模或稳定的农业组织。然而,自美国立国伊始,农民们早就有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这种组织机构成立的滞后现象,还可以在其他国家和其他类型的组织中找到许多同样的例子。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依赖选择性刺激手段维持其存在的组织,即使在它们已经不能提供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下去。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很久之前指出的那样:以领导某种组织为其职业的领袖可以在该组织的原有目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此组织的活力:“例如,代表马车夫的组织在马车消失之后变成了代表卡车司机的组织;为了帮助某次战争的退役军人所成立的组织会自动延长其寿命而代表以后各次战争的退役军人的利益。选择性刺激手段使得这类组织的寿命无限制地延长。因此,这些为集体行动组织起来的机构,至少是大型的集团,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会出现;但它们一经建立起来,就会无限期的存在下去,直到社会变革或其他暴力与动乱使它们消灭为止。

    如果为集体行动而建立的组织或集团仅能在环境有利时才出现,而且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成长壮大,则社会稳定的时间愈长,这类组织的数量也愈多(除非该社会的宪法或法律禁止或限制集体行动,或不允许进行院外活动,自然就很难建立这类组织)。在稳定的社会中,时间愈长,则这类组织发展的机会愈多,其富于政治创见的领袖也愈加活跃,从而这类组织的潜力也能得以充分发挥。由以上推理以及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的组织一般能够无限期存在下去的事实,可以得出我们的第二个推论:

    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

    (三)

    第三条推论可能最难于用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来验证,因此它的涵义可能要等待以后才能弄清楚。然而,这一推论的来源是显而易见的:在前一章内已阐明,由少数成员组成的小型集团较易于采取集体行动,而且比大型集团更能迅速组织。由此得知,按成员每人或每一元总收入计算,社会中的小型集团比大型集团具有更大的游说能力与组成卡特尔的本领。小型集团一般地可以较迅速地组织集体行动这一事实,表明小型集团在稳定时间较短的社会内所占优势较大,而在长期稳定的社会内则将失去此种优势。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第三条推论:

    3.“小型”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

    在以下实际应用了这一推论之后,读者将会发现对此推论重新加以检验可能是有益的。

    (四)

    如果为开展集体行动而成立的组织其类型和大小随不同社会和历史时期而异,则研究这些不同的组织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和速度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不论这些组织的类型和大小如何,都有理由希望其所在的社会经济以更高的效率和速度发展起来。尽管各种组织所产生的集体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各各不同,社会愈加繁荣,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愈多(那些随收入的增加而需求减少的“劣质”商品除外)。同样地,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能够生活在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社会里,他们将能获得更优良的技术和较廉价的商品(劳动力的价格除外)。由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支持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以增进其成员的福利。

    除了我们在以后将说明的一种特殊情况之外,这类组织增进其成员福利的另一条途径就是设法为其成员取得社会生产总额中的更大份额。换句话说,任何组织在原则上都可通过两条途径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成员按原有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总产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一般经验表明,很少有组织选取前一条途径;在此我们将阐明为何会发生此种情况。

    通常,一个组织要想使全社会提高效率就必须付出若干代价。假设某一院外集团希望改进税收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率(例如消除由于不同来源收入的税率不同而产生的漏洞),或试图限制垄断行为而减少社会经济的损失。这样,该组织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才能组织有效的院外游说活动来达到这些目标。然而在全社会提高了经济效率之后,该组织的成员仅能获得总效率的一小部分;他们可能由于税率或商品价格的降低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提高而获得一定份额的利益,但社会的其他绝大部分成员也将获得同样的利益。由于每一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代表全部人口或其他社会资源的一小部分,上述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某一工业的典型行业协会只能代表为数很少的企业,即使它们规模很大,其资产也仅占全国资产的一小部分;典型的工会,尽管拥有成千上万的会员,其人数也仅占全国劳动力的极小份额,等等。(在少数国家内存在的某些范围特别广泛的集体行动组织将在以下单独予以讨论。)

    为了说明这一情况,假设某一组织所代表的工人或企业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百分之一。这一组织欲使全社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它必须负担促成这一目标的全部活动费用;然而,该组织的成员大体上只能获得由此增加的社会总效益的百分之一。因此,只有在社会总效益的提高比促成这一目标的代价高出一百倍以上时,该组织的成员才会得到净利益。(广而言之,按本书中文本第38页末注解中的符号语言,提高社会效率的活动的利益-成本比必须等于或大小1/Fi,或该组织所代表的收入份额的倒数。)

    于是,个人在集团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与一个组织在全社会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相类似。一个组织为全社会提供某种利益即为全社会创造公共商品相当于个人为某一集团提供集体商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体要负担这种行动的全部代价,然而仅能获得其成果的一小部分。

    现在再设想:上述其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百分之一的组织,试图扩大其由国民收入取得的份额,从而为其成员谋取福利。该组织用于扩大其收入份额的资源当然不会有助于增加国民总收入,反而将使国民总收入略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国民收入的重新分配将改变全社会的生产积极性,而后者往往会在更大范围内引起生产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该组织的成员也是全社会的一部分,因此社会生产的降低反过来又会减少他们自己的收入。这些成员从其个人利益出发,当然也会考虑到这种收入的减少对其利益的影响。但除非全社会的生产减少量超过该组织成员由社会总收入重分配得益的一百倍以上,否则这些成员们仍会由这种重分配获得净利益。按同样的逻辑可推论:希望采取集体行动以增加其收入份额的组织,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因此之故,用分蛋糕来比喻社会收益的重分配还不够恰当,更近似的比喻是在瓷器店里争夺瓷器:一部分人虽然多拿了一些,但还会同时打破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

    简而言之,如果社会中的典型组织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必然不肯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更为可能的是它将为其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尤有甚者,即使社会利益重分配所招致的损失超过该集团由此种重分配所得利益的许多倍,仍会发生上述情况。在任何集团为其本身争取社会总收入的更大份额时,该集团不会关心此种重分配对全社会造成的任何数量的损失。(更确切说,只有当社会损失与集团收益之比等于或大于1/Fi时,这种损失才会构成对该组织的约束。)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目标几乎无例外地都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分利集团”(或者,用一句比较文雅的语言说,都希望“坐享其成”)。

    长期以来,有人对此种现象早已有所察觉,虽然他们未必意识到这些组织在争取占有社会产品的更大份额时对全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人们往往称呼这类组织为“特殊利益集团”,由此也可证明许多人已直觉地认识到这一点。由于这类组织所采用的刺激手段如此突出,故本书内有时也采用“特殊利益集团”,称呼上述以重新分配收入为目的的“分利集团”。虽然特殊利益集团一词有时似乎过于狭隘,但在此处的分析中用它来代替分利集团一词是恰当的。这种集团可以是卡特尔也可以是院外集团,而且往往是两者的相互勾结。为在市场内采取共同行动而组织起来的个人或企业集团,无论是行业协会、工会、贸易协会或寡头密谋的组织,在本书内部称为卡特尔,而不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什么名称称呼它们。

    特殊利益集团为提高其成员收入(同时降低全社会的经济效率与总产出)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争取立法以提高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或某部分人的工资,或者减少某类收入的税率。这种活动的效果虽然与初始条件密切相关(由于所谓“次优”问题),但这一类常用的手段不仅会增加获利阶层的收入,同时还会减少社会总效率。过高的价格与低的税率将刺激各种资源不断流入受益的部门,直到这一部门投资的税后回收率与其他部门持平为止。然而,如果这种高价格或低税率完全是根据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进行立法取得的结果,则流入该受益部门的资源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必定小于其原来末流动前创造的社会价值。只要允许各种资源不断地自由流入受益部门,则该部门中投资的回收率最终将与其他部门相同,结果将使特殊利益集团的收益远少于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在此情况下,分利集团成员所能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该受益部门的资本的增值以及在资源流动达到平衡之前过渡期内的超额利润。如果阻止各种资源流入受益部门,则情况将大不相同;不过我们以后将证明,这种阻止资源自由流动的行为一般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其他损失。上述论据十分简单,并排除了许多棘手的技术问题。不过,对于院外游说集团的数量受宪法与结构因素限制的国家,上述论断的应用范围就较小,例如瑞士即属此情况。但无论如何,正如本书以后将阐述的那样,这种论断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其应用范围很广,同时也十分重要。

    特殊利益集团增加其成员收入并同时减少社会总产出的另一途径就是建立卡特尔——正如垄断组织的行为一样,其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以减少产量来提高价格。这种卡特尔化或垄断化的额外利润是通过压低产量而提高价格取得的,因此它显然将使社会的总产出下降(假定没有其他的补偿措施);一般说来,由于在这种社会内有一小部分经济效率不高的商品按垄断价格出售,使得按竞争价格出售的大部分商品也随之降低了经济效率。由于有效的卡特尔总是要阻止其他资源进入它们所垄断的生产领域,故不会出现前节所述那种由于资源流动而招致全社会经济损失远大于垄断集团获利的现象。但这类普遍存在的流通障碍将导致另一种更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此点我们在以后再加说明。

    在一篇根据阿诺德·哈伯格(Arnold

    Harberger)有创见的文献所撰写的经济论文内曾指出:由垄断、税收(有人力持此议)及其他歪曲价格体系的因素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比国民总收入要小得多。但作者在后面证明:这类损失有时会大得惊人;但此处仅需指出特殊利益集团所固有的动力会驱使它们对全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且,正如国际贸易理论家杰格迪什·巴格韦蒂(JagdishBhagwati)所指出:在一个低效率的社会中,经济损失会限制在一个窄小的范围之内。

    不过,确有一种可能性会使分利集团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受到限制,这就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之间有时可能相互抵消。农民的院外游说组织可能争取到农业机械上课税的减免,或根据汽车工业的利益要求限制对钢铁工业的保护。可以注意到,在这类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将导致社会经济效率及总收入的增加,但所增加的收益并非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因而特殊利益集团得以获取这个总增加量的相当大份额,后者远远超过该集团的总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有时还会出现例外,能使特殊利益集团获取全社会所增加的收益中的一大部分,从而促使该集团关心全社会利益的增长;这种情况发生在下列场合:或者当该集团通过提高本部门的生产效率来增加集团内成员的收入,或者当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也能有净收益,而其中的大部分由该集团成员所分享。当然,很难找到许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其活动的主要目标既追求其成员的特殊利益,同时又兼顾增进全社会的经济效率与总收入。不过,在任何地区都会发现有这类多目标与多种动力的团体存在,其中也包括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因此不应忽视这类集团或这种特殊情况。也有人因此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大部分组织内的成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后者是由于其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垄断行为所引起的,从而社会上多数人会反对由此产生的全社会效率的下降。如果我们在本章开始时的第一个推论——即没有一个国家内全社会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能组成平等的集团--是不正确的,则此处所述多目标组织存在的情况就不再是一种特例了。但如果像我们以后将证明那样,第一个推论是正确的,则社会上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团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去创造更多的总收入,从而导致全社会效率与总产出的下降。

    除此之外,这种重视再分配的现象使社会政治生活中相对增加了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相对减少了对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关心。一个国家或管辖区内涉及全体或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会把他们团结起来,正如在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时,人民预见到自己的共同利益与国家存亡相关而团结起来抵抗入侵那样。与此相反,在争夺国民收入的分配额时,一部分人的收益增加必然伴随着另一部分人收益的减少,甚至减少得比增加的还多,因此人民之间就产生了怨恨。这样,当特殊利益集团的地位愈来愈重要,从而分配的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时,政治上的分歧将愈演愈烈。不仅如此,正如丹尼斯·米勒(Dennis

    Mueller)根据肯尼斯·阿罗(KennethArrow)理论进行的研究中所指出,由于特殊利益集团愈来愈多而导致对分配问题的日益重视,即使所有选民的偏好不变,也可能使民主政治体系放弃它原来认为更重要的任务。至于这种对分配问题的过分强调会导致不合理及反复无常的政治选择,其原因并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得清楚的。在分配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加上由此而引起政局上可能的多变与不稳定,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失控。

    因此,我们的第四条推论是:

    4.总的来说,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五)

    在某些国家内,也存在一些包含相当大部分人的集团。例如,一国内的体力劳动者工会就包含该国工资阶层的绝大部分成员。在工业化国家内,代表该国所有主要企业的院外集团也属于此列。试问:这些无所不包的广泛性的大型组织与前节所述常见的狭隘特殊利益集团在行动政策上有何区别?

    广泛性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动力与那些仅代表社会上很小一部分人利益的集团完全不同。例如某一组织代表了占一国总收入三分之一的人群的利益,则该组织的成员可以获得由其活动导致全社会收入总增加额的三分之一。因此,该组织愿意作出牺牲来支持有利于全社会的政策与行动,并从其中获得更大的报酬。无所不包的广泛性集团的成员往往占有全社会收入的一大部分,正如由少数股东合营的企业中的股东关。心企业的经营好坏一样,这类广泛性组织有很高的积极性来关心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不仅如此,其成员拥有全社会收入三分之一的组织也将大体上承担由于政策失误而招致社会生产损失的三分之一。因此,如果一项争取其成员占有全社会收入更大份额的政策会招致大于三倍以上的损失,则该组织将认为得不偿失而予以放弃。正如前节讨论中所指出那样,此处的推论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显然可见,如果这种广泛性集团的领袖是富于理智的人,他将异常关心任何“分利”政策所招致的全社会损失,而且纯粹从本集团利益出发,力求使此种损失减至最小。

    上述占有全社会总收入三分之一的利益集团足以明确地说明此类广泛性组织的行为特征。即使以一个占有社会总收入仅十分之一的利益集团与大多数规模很小的特殊利益集团相比较,也不难看出其行为的差别。前者不仅关心其政策对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同时还关心如何与其他主要集团进行协商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与此相反,狭隘的特殊利益集团一般对这类问题毫不积极。

    然而,由一国的观点看来属于很小规模的特殊利益集团,也可能在某一企业或某一工业范围内属于广泛性组织。例如,代表某一企业内所有工人的工会(如日本常有的“企业工会”)或某一工业内所有企业的工人组成的工会,都属于此种情况。就全社会而言,这类工会的规模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在各该企业或工业中增加价值的三分之二(典型情况)进入工资账,则这类工会在各该企业或工业中就占据了主要地位,从而它们变为这些企业或工业的广泛性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或工业的兴旺带来更多的利润,而劳动工资仍由劳动市场的一般规律决定,则工会就没有理由要关心该企业或工业是否兴旺发达。但如果这类工会具有足够的谈判本领,它就能够迫使异常兴旺的企业将工资增加到市场劳动力价格之上;反之,在企业财政状况恶化时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不仅如此,有些工人可能具有这类盈利企业所特别需要的技能,从而当这类企业因获利而扩展时,劳动市场上这类技工的工资水平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在某一企业或某一工业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完全有理由作出努力,推动该企业或工业兴旺和发展。与此相反,控制在某一企业或工业中掌握特殊技能工人的行业工会,其成员仅占相应企业或工业内总雇员的一小部分。后一类工会的行动对任何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很小,从而它们也没有积极性去帮助雇主或所属的工业部门提高效率,或避免其行为所招致的损失。

    因此,由上述逻辑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集体行动团体的广泛性程度决定了其行为对该企业或工业效率的影响。这就意味着,企业或工业工会一般支持提高劳动效率,而较狭隘的行业工会则不这样;无数流传的轶事都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如果认为无限制地扩大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广泛性都必然会产生积极作用,那就大错特错了。任何组织的广泛性增加后,其垄断性也随之增加。例如,若某一企业工会发展成为整个行业的工会,则后者可能抵制该工业内任一不与之合作的企业,从而迫使所有的企业参加并组成一有效的卡特尔以求得企业与工人的收入极大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会限制任一企业付给其工人的奖金额,从而全行业工会中的工人收入将高于单独企业工会中的工人收入。此外,当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扩大时(例如由企业工会发展成工业工会),整个社会的利益的增长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即使这种集团扩大后,其行为对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当这种组织已经相当庞大,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工业时,它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才会对全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此时虽然该组织的扩大对市场或工业的行为没有多大作用,但对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则大为增加。

    同样地,在不增加垄断程度的情况下,全国性的企业或工人团体联盟对政治问题将采取接近于全国利益的观点。这些被政治学家称为最高层次联合会的组织往往缺乏起码的内聚力,以致难于对公共政策施加较大的影响,甚至对长期的或具体的政策也无能为力。但无论如何,这些最高层次联合会比它们的下属局部性组织具有更全面的观点,从而可为我们检验上述推论提供一条途径。挪威社会学家古德芒德·赫尼斯(Gudmund

    Hernes)在与作者合作研究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广泛性机构(在该地区通常都占有重要地位)以后,发现挪威的最高层次联合的行为与上述理论相符合。

    以上逻辑涉及狭隘性利益与广泛性利益之间的区别,但它并不仅限于阐述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譬如说,许多政治学家常常引用的对美国政治研究的推论中就明显地证明了这一逻辑。这一推论认为:美国从较强有力的和较有责任感的政治团体中获得利益。这些政治学家发现,国会议员个人往往受他们各自代表地区的狭隘利益院外集团或特殊利益院外集团的强烈影响,而结果导致相互矛盾的政策。但任何企图执政的政党领袖都在一定程度上关心这些政策对全国的总体效果,因为国家的状况与执政党在选举中的前景必然相互联系。然而,美国政党的纪律是如此松散,以致该党领袖的威信反对该党在下次大选中命运的关心对于全党仅有极小的影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政党加强纪律性,而且每一政党都对它所选取的政策及其后果更加负责,则国家的政治状况将得到改善。

    如果将本书所提出的逻辑结合分析美国的选举制度,就必能有助于阐明与证实政治学家的上述论断。美国并不采用比例代表制或任何其他选举制度;在那些选举制度下,一次大选中名列第二、第三或更后的政党仍可分得一部分权力。而在美国,大选中获胜的政党独揽全部权力。这样,在美国如果有任何政党声明自己只指望在以后的大选中取得(譬如说)第四位的话,这就无异于自杀。不过,如果预期只能得到第二名或更低名次的各政党联合起来,则下次还有获胜的希望。因此,美国的选举制度促成了两党制的形成(当然还涉及一些在此不拟讨论的其他因素)。这样一来,每一个政党都将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都力图代表选民的大多数。代表全社会一半或更大部分公民的政党自然要关心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和福利,特别是与代表特殊利益集团和小地区的国会议员相比,这一区别格外突出。由此可见,对美国政治进行系统地研究的专家不难发现:总的说来,美国的政党与各色各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及国会议员个人相比,前者更为关心整个国家的福利,从而可以认为,加强政党对美国有利。

    举例来说,同样的逻辑可用于解释国会议员与历届总统对“政治分肥”立法上的态度分歧。一个收入占美国1/435的议员选区选出的议员很自然地倾向于为本选区争取由联邦税收资助的任何项目,只要对全国总收入的损失不大于地方收益的435倍,就认为是合算的。任何国会议员都显然明白这一点。与此相反,美国总统则认识到,只有将公共经费用于效益-成本比较高的事业上,才能取得选民的信任,从而有更大的希望在下次选举中获胜连任。因此,无论美国总统与国会议员属于哪一个政党,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之间年复一年在带有政治分肥色彩项目上的争论:总统希望限制这类项目,而议员们则企图促成它们。

    这一逻辑的适用程度自然随国家而异。在有许多小政党存在的国家内,这一逻辑表现为:这些代表性不够广泛的政党忽视全国的基本利益,同时组成联合政府后采取的政策也相当混乱。在其他一些国家,有时可以发现,以产业工会为基础的工党或社会党,其领袖们的观点,往往不像工会的观点那样狭隘,这可能与党的领袖系由更广大的选区中选出一事有关。同样也可以发现,一些由企业或职业团体支持的保守党,有时也支持旨在促进全国繁荣的院外游说活动。

    全部或部分地由许多小党组成的脆弱的联合政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招致不稳固的政府,都可以说明以下的逻辑: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并不单纯取决于其组织本身的坚强性,而且取决于它们的权力大小之比。也许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微妙的区别均可忽略不计,但对于理解某些国家中脆弱政府的行为可能十分重要。

    然而,即使具有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本身倾向于采取有利于社会的集体行动,但也不能轻率地得出如下结论,即广泛性愈大的机构愈好。正如前一章内所指出:有关集体商品的信息本身也是一种集体商品,从而这类信息一般也是短缺的。由于选民一般对政治都比较冷漠,特殊利益集团领导人或政治领袖非常可能不按照选民的利益行事。如果某一政治体系全部都是由高度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所组成,则易于形成比较统一的舆论和政策,而较难于发现其主张和政策中的错误。因此,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有时也会产生很坏的作用,而在另一些场合下,其活动又异常有效。这样,在社会改革中,广泛性组织和机构的主张不一定代表正确方向,但这些主张对于较透彻地理解许多重要的组织和机构的行为却是极其重要的。

    毫无疑问,我们的第五条推论是有关广泛性组织的行为动力的,但并非它们在具体情况下的行动路线。因此:

    5.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较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

    (六)

    现在必须再讨论一个原先似乎并不重要的问题,即决策的时间滞后问题,这对于曾经参加过马拉松式的长会进行决策、甚至毫无结果而散的人说来,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这一推论就是:特殊利益组织和集团进行决策所需的时间远大于组成该集团的企业或个人的决策周期。以后将证明,这一特点对于理解诸如经济循环以及新技术的采用等一类极其重要的现象是非常关键的;同时,这种决策滞后的原因也是十分值得重视的。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决策比个人或企业决策时间迟缓得多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前者进行决策时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律程序,或两者兼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意味着:在没有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小型集团的成员必须通过协商才能决定集体行动的进程以及所需费用的分摊方式。正如前一章业已阐明那样,除非集团中每个享用此种商品者都支付了该商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否则该集团就不可能依靠其成员的自愿行动在集体最优水平上生产该种商品。因此,只有通过全体一致同意才能达到生产集体商品的最优化,这一过程即我们所称的协商一致过程。

    在市场中要进行集体行动时,即使不能达到集体最优水平,也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在寡头垄断市场内,为了抬高商品价格,必须先达成一个减少销售量的协议。如果该项工业中的某几个企业,或者除了一个企业之外的其余所有企业,同意限制自己的销售量以便抬高价格,则显然在此协议以外的所有其他企业都会乘机尽可能增加自己的销售量以赚取额外利润,直到市场价格重新下降到竞争价格水平为止。这样,原来参加限产协议的那一部分企业就会发现自己白白地减少了产量并损失了利润。当然也会有例外的情况,即协议之外的企业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在短期内不可能填补上全部的减产份额,从而提高了的价格得以保持。但一般说来,这种限产提价的做法必须得到大部分生产者的同意。

    由于参加协商的各方在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的费用方面有着直接的利害冲突,因此取得全体一致意见就更加困难。在企业达成限产提价的协议之前,必须协商决定每一企业减产的数量。要达成这样的协议,还意味着参加协商的每一方都很自然地会提出过高的分利要求来补偿自己参加合作而付出的代价,而这种合作是达成协议所必不可少的。以退出协商相威胁是一种手段,虽然有时不一定真成事实。但有时也会付诸行动;无论如何,这意味着要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花费极大量的时间。由于在各种决策方式中都会同样遇到如何解决分担集体行动所需代价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在讨论了“按法律程序决策”的方法之后再对此详加研究。

    当集体行动的参加者为数很多,以致无法采用协商手段时,就必须依靠某种规则或法律进行决策,这称为“按法律程序决策”。如果有可能进行协商的小型集团的成员认为不宜使用各自的否决权以节省协商的成本,并且有利于以后的集体行动,有时会也同意按法律程序决策。按法律程序决策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特别是对大型集团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决策需要等待每一成员都讲出了自己的意见,或推迟到下一次董事会或年会,或者等到改变政策的支持者们迫使保守的官员们引退之后才能进行。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决议形成之后,即使所有成员都没有改变自己的主张,仍有可能利用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或以其他决议取代。也就是说,根据由肯尼思·阿罗首先阐述并由作者在讨论到分利集团会使社会失控所指出的理由,在利用法律程序决策时,可能会出现“投票循环”现象,即该组织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出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