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论劳动(1/2)

    第一条 一切对于社会必要和有益的、无论体力或是精神的劳动的教育,都在一个学习军里进行。

    第二条 凡未经掌握某种有益体力劳动的实践,并且经过考试及格者,任何人不能离开学习军进入社会。

    第三条 劳动的选择完全听由各个人自己决定。

    第四条 每个人都有自由,按照劳动时间的交替,在一个或是许多个劳动部门里进行劳动,如果他已经取得各该部门的必要的准备知识。第五条 最后,一切劳动部门都要分成许多班和小组,以便通过劳动的单纯化使得每个人都易于在许多事业里劳动,而不必要事先学会这整个事业的一切分支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一切人平等普遍的生产必要和有益物品的劳动时间,由三人团按全体人的消费需要量来计算规定。

    第七条 所谓必要劳动,这是指对于有益的科学的繁荣和进步,对于医疗设备的维持和改进,对于青年的普及教育和对于产品的相互交换,以及对于社会成员的食品、住宅、衣着、休养等等所必要的劳动。所谓有益劳动,这是指一切减轻和改进上述各种必要劳动的劳动,例如:劳动工具的改进机器的制造,道路、铁路、运河的修筑等。

    (关于舒适的劳动参阅第十二章。)

    第八条 老年、体弱和残疾的人应指配给最轻便的职位,例如看守员等类的工作。

    第九条 并非技工团或科学院成员、并因此他们的学习时间不能再算做是劳动时间的那些人,如果他们要继续在大学里受更多的教育,可以自己选择这样的劳动时间,使后者与教授讲课的时间不相冲突。

    第十条 在收获季节,大学一律停课,大学中的教师和学员一起在农田中劳动。

    第十一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