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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区别(1/2)

    一、休谟的铡刀

    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区别,“科学的”经济学和对经济政策问题的实际建议之间的区别,这些问题至今已有150年的历史,可以回溯到拿骚·思诺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著作。在19世纪后半期的某些时候,在经济学中的这种熟悉的区分变得混乱了,并且几乎同哲学实证主义者的“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分、想象上的关于世界的客观的宣言式的论述和对世界的规定的估价的叙述之间的区分等同起来。现在实证主义经济学被说成是同事实有关,而规范经济学被说成是同价值有关。

    到了本世纪30年代,出现了新福利经济学,它提供了一种据说是摆脱了价值判断的规范经济学,此后,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区别好象变成一方面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价值同另一方面是有争议的价值之间的区别。结果是传统的实证经济学范围扩大了,包括了整个纯福利经济学。在都让规范经济学来对付具体政策问题的情况下,在实证经济学那里对于价值和目的的问题除了政治家所告诉我们的之外,不能说出更多的东西。在这里所牵涉到的某些可怕的逻辑混乱,使得经济学家暴露于对摆脱价值的实证经济学的大规模攻击之下。很清楚的是,在这里还需要做很多分类,此后我们希望回到实证和规范的区分,这是一个至今还奇特地适用于象经济学这样的政策科学的另一个波普主义方法论标准。很久以前,大卫·休谟在他的《论人的本质》中就定下了“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个命题,认为纯事实的、描述性的论述本身只能赋予或暗示着其他事实的、描述的论述,而永远不会得出标准、伦理见解或做某些事情的规定。这个命题被贴切地称为“休谟的铡刀”(见布莱克,1970年,第24页),意思是他在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做了一刀切的逻辑区分。

    但是我们怎么能告诉人家一个给定的说法是一个“是的论述”还是一个“应该是的论述”呢?很清楚的是,不能从一个句子所包含的论述是不是在语法上是以陈述语气构造的来对它进行判别,因为有的句子虽然是采取陈述语气,象“谋杀是一种罪恶”,但它只不过是用“是论述”单薄地伪装起来的“应该是论述”。同样也不能以人们更多地准备赞成做为“是论述”而不是“应该是论述”来判定,因为很容易看到很多人都不会同意这样的事实命题,比如宇宙是在诸如我们不能吃婴儿这样的规范命题还没有出现的太古以前、在没有超自然干涉的情况下起源的。一个“是论述”只不过是事实上是真的还是假的论述:它对世界状态的某些事情做断言——它是如此如此,而不是别的——而我们能用人际可检验的方法来发现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一个“应该是论述”表达了对世界状态的一个估价——它赞同或不赞同,赞扬或责备,赞美或痛惜——而我们只能用论据来说服别人接受它。

    如果认为我们不能吃婴儿这个命题同样能用人际可检验的方法,比如通过公民的政治投起来检验,这种观点是否肯定遭到反对呢?一个政治投票所能确定的是我们所有的人都同意吃婴儿是错的;但它不能确定吃婴儿是错的。然而人们将再次反对这种观点,就象人们反对每个人际可检验证实或反对一个“是论述”的证伪一样。结果,一个关于事实的、描述的“是论述”被认为是真的只不过因为我们已经在我们中间同意遵守某种“科学的”法规,这些法规指示我们把那个论述看做是真的,尽管它可能事实上是假的。说存在不管我们喜欢或不喜欢都必须接受的“没有理性的事实”,这就犯了归纳错误。此外,至今纽曼-皮尔逊统计推断理论本应早教会了我们,在科学中接受每一个事实都一定会暗含着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一个有风险的判断,这判断牵涉到了虽然不知道但一定会出错的机会。因此,我们接受或拒绝“是论述”的基础是它们自我提供的惯例,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科学家以科学家的身份做价值判断”这是一篇有名的方法论论文的标题(见拉德纳,1953年)。道德判断通常被定义为是禁止某种行为的规定,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种规定。但是,难道关于事实的断言不正是那样一种判断,是禁止某种态度而不是禁止某种行为吗?

    近年来在道德哲学家中间对于“是-应该是”两分法一直有持续的怀疑,主要是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是对感情的简单表达,或者是命令某些人行动的规则,而事实上是关于世界的特别的描述性论述(见赫德森,1969年;布莱克,1970年,第3章)。然而我们面对着休谟铡刀的含义所提出的争论是有些困难的。我从来没有断言说“应该是论述”在逻辑上是等同于“是论述”的,而是说接受或反对“是论述”和接受或反对“应该是”论述的认识过程并没有多大不同;我的论点是,被当做正确的经验描述的“是论述”,总是依赖于认为我们应该接受它的社会舆论的。

    二、方法论判断和价值判断

    尼格尔寻求保护休谟的铡刀正是为了对抗上述反对观点(见尼格尔,1961年,第492—5),做法是在社会科学中区分两种类型的价值判断——描述特征的价值判断和评价的价值判断。描述特征的价值判断牵涉到要考察的项目内容选择、要采用的考察模式和判断考察结果真实性的标准,诸如坚持正规逻辑的法则,从可靠性标准方面选择资料,关于统计意义水平的任何明白的优先决定,等等;总之是我们早先称为方法论判断的所有东西。另一方面,评价的价值判断指的是对世界状况的估价论断,估价的对象包括了某种人类行为的合意性和由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果;因此,所有关于“好社会”的论述都是评价的价值判断。科学做为一种社会的事业,如果没有方法论的判断是无法进行的,但是尼格尔争论说,至少在原则上它不受评价的或规范的价值判断的束缚。

    然而,在和哲学水平有别的社会学水平上,这种区别大部分都消失了。结果,不可避免的是,接受所有不能重复命题的基础都是遵守一定的比赛规则,即,都是我们参加比赛的人共同接受的判断。有一种观点认为事实看起来一定要用所谓的客观证据来解决,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价值只能劝告人们用感情来解决,然而这两种观点的基根都是某种确定的劝告技巧,而劝告的效力又要看不同的劝告技巧的价值。但是在一个科学研究起作用的水平上,尼格尔对方法论的和规范的判断还是实在和有意义的。

    每个经济学家都认识到,菲利甫斯曲线认为,失业水平和工资变化率之间有固定的函数关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失业是那么可悲以致我们应该情愿忍受任何程度的通货膨胀才能摆脱它,这两种断言是有极大的不同的。当一个经济学家说,应该允许每个人想怎么花他的收入就怎么花,或谁都不允许自由地控制物质资源或雇佣他人,或政府应该给无情的经济力量的受害者以救济,这就不难看出他或她是在做规范的价值判断。在调和不同的方法论判断方面有已建立了很长时间的、充分地试验过的方法。但是在调和不同的规范价值判断方面,除了政治选举和遇到障碍就扔掉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正是对仲裁异议方法的这种比较,使尼格尔的区分显得适当。

    我们假定规范判断从来不服从于理性讨论,这种讨论是设计来调和人们的不管什么样的差别的,这样我们就把事情夸大了。即使在否认能够根据逻辑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或从“应该是”中推论出“是”方面休谟是对的,这也不能否定“应该是”受到“是”的有力影响,并且我们的价值观几乎总是依赖于整个一系列的事实信念。这就表明了对一个有争议的价值判断的理性争论是怎样进行的:我们虚拟一种不同的事实情况并且问道,如果这些情况流行的话,你情愿放弃你的判断吗?一个有名而明显的例子是一个广为流行的价值判断,认为以实际国民收入来衡量的经济增长总是合意的;但是我们可能会问,当这种增长使得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最后1B4、1B10、1B50都绝对地恶化时,难道它还是合意的吗?另一个例子是人们常说的价值判断,说死刑总是错误的。但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有不可辩驳的证据表明死刑能威慑潜在的暗杀,难道你仍旧坚持你最初的观点吗?等等。

    顺着这个方向想,我们就被带到“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或者我喜欢说的纯的和不纯的价值判断的区分:“对一个人来说,如果一个价值判断被认为能运用于所有可想象的情况,那么它就能被称为‘基本的’价值判断,否则就是‘非基本的’价值判断”(见森1970年,第59页)。只要价值判断是非基本的或不纯的,对价值判断的争论就可以采取求助于事实的方式,并且这是最好的方式,因为调停关于事实方面的争论比调停关于价值方面的争论有更牢固的传统。只有当我们最后提取了纯价值判断——请想象一个反对任何和所有的战争的严谨的和平主义者,或者“我为它本身的目的做此估价”的断言——我们才算用竭了理性分析和讨论的可能性。①

    很难怀疑对社会问题的大多数价值判断都是不纯的,因此完全有必要努力劝告持有这种价值判断的政党说事实和他们所相信的样子是不同的,从而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

    三、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

    一旦我们通过理性辩论来扫清在不纯的价值判断中那些混杂的东西,留给我们的就是事实论述和纯价值判断,在这里的确存在着任何人对“事实”的概念解释和对“价值”的概念解释之间的不可调和的鸿沟。即使我们让价值判断象它们通常的样子那样是不纯的,我们至今也只是证明了在方法论判断方面达成协议的方法和价值判断之间只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种类的差别。但是在我们所说过的话中并没有什么暗示着这种程度上的差别不值得操心。

    如果认为这差别是那么小以致可以忽略,这就一下子把我们带进了某种激进批评家的阵营,他们断言所有关于社会现象的命题都是绝对地饱含价值的,因此就缺乏“客观性”。就象尼格尔指出的(见尼格尔,1961年,第500页),可以证明这种断言实在太多了:它既是自己独一无二地免除这种责难,在这种情况下至少能够做出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客观论述;它又是自身载有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陷入了没有尽头的倒退,被迫走向极端的主观主义,在那里所有意见都干脆被认为是一样的。而且,对任何价值中立的、“客观的”社会科学的可能性的反对观点通常总是用各种无关的东西伪装起来,并且闹到否认在方法论的判断同规范的判断之间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分。

    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教条断言,首先,事实的、描论性的“是论述”的逻辑地位同规范的、规定性的“应该是论述”的逻辑地位具有类的不同;其次,在“是论述”方面达成协议的方法论判断同规范的价值判断在方法方面有重要的不同。在这个意义上宣称社会科学能价值中立并不否认思想意识的偏见会偷偷地潜入社会科学家对研究问题的选择,不否认从事实证据中做出的推论有时候会受到某种价值的影响,甚至也不否认社会科学家所提出的实际忠告经常带有隐藏的价值判断,说服比仅仅是忠告会更好。这个观点绝不是以假定各个社会科学家具有非个人的不偏不倚的态度为基础,它的基础是科学活动的社会方面,是不断地清除个别科学家的竞争偏见的批评传统,在50年前当马克思·韦伯定下“价值中立”教条时就把所有这些都搞得完全清楚了,实在没有在这后来的时期还误解他的意思的什么借口。①

    很明显,韦伯并不否认实际运用中的社会科学是充满政治偏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才宣扬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的可能性。而且,“价值中立”对他来说并不意味着对人类的估价不能理性地分析。相反,他坚持“对价值的讨论”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有很大的效用。讨论的形式可以采取(1)考察价值前提的内在一致性,从中可以得出与其不同的规范判断;(2)从实际情况方面演绎出那些价值前提的内在含义,这些函义正是要运用于那些实际情况的;(3)追踪实现规范判断的不同方法的实际结果(见韦伯,1949年,20—1;又朗西曼,1968年,第564—5页)。因此很清楚,森对基本的和非基本的、或纯的和不纯的价值判断的区分招来了对人们事实上持有的价值判断的理性论述,而这种区分的精神完全是韦伯主义者的。①

    在那些攻击“价值中立”教条的人中没有几个有说服自己的勇气。在把反对“价值中立”阵营的所有标准观点整理完之后,通常结果他们只能说,我们都喜欢客观真理而“对科学不感兴趣”,虽然对于“是”怎样才能解脱同“应该是”的联系他们并没有弄清楚。如果不存在至少有某些关于社会一致性的、描述性的、事实的断言是价值中立的(且不说在方法论判断中所暗含的描述特征的价值判断),看起来就难以逃脱这样的结论,说我们有想做什么断言就做什么断言的许可证。

    在社会学中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否认比在经济学中更为普遍。的确,经济学家向来为他们的“是—应该是”二分法而自鸣得意,看起来是相信只要把事情讲清楚就能自圆其说(见克拉普霍兹1964年)。因此还难以找到这样的例子:经济学家首先是否认经济学能价值中立,然后又肯定某些经济学见解比其他的更为可信,于是就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但是也许只要找到一个有启发的例子就够了。

    四、一个攻击“价值中立”的例子

    罗伯特·黑尔布罗诺(1973年)从否认方法论的一元论教条开始他的进攻: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别是,人类活动受到潜在的愿望和有意识的目的的支配,没有对这些活动的含义的假设,从社会事实中是得不出什么结论的。他说,“正是在这个结合部,价值判断才进入角色。”怎样进入?他给出的一个例子是“其职业硬选一个研究任务,在这个选择中就有一个可观察到的明显的政治偏见”(见同上,第137页)。然而以尼格尔的观点看,这是一个方法论的而不是价值的判断。

    黑尔布罗诺承认这些观点以前已经提过很多次了,接着说他喜欢考察“一个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经济分析本身的缝隙中,而不是存在于经济思想的奠基性前提里”(见同上,第138页)。他宣称,经济学家在评价经济理论时并不是科学地不偏不倚的,对此他给了一个并不那么有说服力的说明:“经济学家不情愿承认帝国主义现象是经济研究的合适课题,或者他们面对贸易并不能使穷国得益这个令人焦燥的证据还顽固地坚持温和的国际贸易理论”(见同上,第138—9页)。他补充说,经济学家象所有研究社会的人一样并不能摆脱对他是其成员之一的社会的感情:“每个社会科学家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带着一种愿望去执行他的任务,论证他所研究的可行的或不可行的社会秩序”(见同上,第139页)。面对“价值判断的这种极端的脆弱性,”经济学家不会是不偏不倚或者没有利害考虑的:“因此,价值判断部分地是属于社会学的,部分地是考虑到人的行为的,从经济学的最早期的论述到它的最新最复杂的代表作中都注满了这种价值判断”(见同上,第141页)。

    在这里我们必须转到简短地评论黑尔布罗诺对价值判断这个术语的不严谨的运用,在他那里这个术语包括了任何及所有不可检验的形而上学命题,这种作法弄混了经济学家的视野,组成在他理论中的拉卡多斯所称的硬核。如果我断言,比起其他经济制度来,资本主义为工人已经做了并且将做更多的事情,我并不是表达一种价值判断,而是显露了我的硬核见解。幸运的是我将不审判我的见解,而是将审判这个见解在“保护带”中生产出来的理论。除非得出某些这种区分,否则社会科学是装满价值的论题就变得不足轻重:现在,装满价值是所有理论命题的普遍特征,因此不成为社会科学的特别问题。为了表明黑尔布罗诺在“价值判断”这个没有歧视的标签下简单地把所有的命题而不是纯粹的事实断言捆在一起,让我们考虑一下自从罗宾斯以来人们的广泛信念,即相信效用的人际比较是一种价值判断从而在“科学的”福利经济学中没有地位。但是关于效用的人际比较论述并不是价值判断而仅仅是不可检验性论述:它们既不真也不假,但是至今我们还不知道有什么方法可以发现什么事情是这样子(见克拉普霍兹,1964年,第105页)。价值判断也许是不可检验的,但并不是所有不可检验的论述都是价值判断(见尼格,1972年)。

    类似地,有一种趋势把价值判断定义为任何以感情的语言表达的任何说服性论述,完全忽略了事实上纯粹描述性的断言,或的确是术语的定义,正好能象价值判断一样可以说是说服性的(见克拉普霍兹,1964年,第102—3页)。加剧这种混乱的还有另一种同样明显的趋势,要把价值判断同思想意识论述等同起来(例见,萨缪尔逊,1977年)。思想意识是那些每一个人都为了他自己而下定义的用语之一,表达的是不管什么样的他不喜欢的思想。我们只能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不系统的、有时候是有矛盾的断言中模糊地辩别出马克思的思想意识教条(见塞利格,1977),根据这种教条,人并不是占有真理,而只不过是持有掩饰着成套的物质利益的信条,并且这对于所有的人都是确凿的,唯有具有特权的无产阶级成员和他们的自觉的发言人(诸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例外。如果没有一些非思想意识的标准来区别真理和谬误,我们是无法认识思想意识到底是什么的。如果思想意识是“错误的觉悟”,是对真理的歪曲,在这种情况下告诉人们什么是非思想意识的标准也许更有用(见瑞安,1970年,第224—41页,巴恩斯1974年,第5章)。如果真是这样,思想意识论述可以有用地定义为象价值判断所炫耀的那样是事实的论述(见伯格曼1968年),这个定义清除了马克思思想意识理论中的倾向性浮夸,挽救了其中有价值的东西。就这个定义而论,价值判断本身并不是思想意识论述,虽然所有的思想意识论述都是伪装的价值判断。

    做了这些分类之后,让我们转到黑尔布罗诺对价值中立的经济学教条的攻击。他宣称,“我确实相信经济学家应该以价值中立的分析为目标”。然而他补充说:“我必须以我所能调动的全部力量阐明,我不相信经济学家有用维护价值的名义的权利,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去损害做为论据的事实,去推动或散播政策劝告,或去把他装满价值的的理论做为具有‘科学的’确实性的东西推行到底”(见黑尔布罗诺1973年,第133,142页)。他坦率地承认这听起来“在用语上象是一个矛盾”(见同上,第138页),但是他相信这个难题可以通过仿效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解决。他相信,这些方法包括在“着手科学工作的步骤的开头,把自己暴露给……对它的前提、实验、论证和结论进行痛苦的自我细察。”并且“由于在经济学家所进行的实验中没有几个是能在实验室里重新进行的,他们的实验结果不能象那些自然科学家的那样容易证伪,但是这些结果同样受到细察和专家意见论坛的批评的支配”(见同上,第142—3页)。

    这些是我们只能欢迎的感情。但是为什么要花成页成页的篇幅来说服我们说整个经济学都绝对地被价值判断搅混了,而价值判断被没有区别地定义为包括了不可检验的论述、用感情来描述的命题、思想意识的断言,结果只能下结论说有可能挽救一批实证经济学所发现的看起来是客观的东西呢?如果我们不断地反对价值中立的经济学的可能性,我们有可能更早而不是更晚地积累起这样一批客观的发现吗?

    五、“价值中立”的不可能性的解决办法

    黑尔布罗诺对价值中立的经济学的攻击逐渐淡化得几乎象古纳·米尔多的论题一样没有意义,米尔多把装满价值的社会科学这个思想做为他一生的研究工作的主题。但是他对装满价值所产生的困难的解决办法和黑尔布罗诺的是很不同的,或者确实是和其他任何对“价值中立”的批评家的很不同的。①米尔多的解决办法并不是要在科学的影响中压制价值判断,也不是要弄清楚在哪一点上价值判断一定会进入争论,从而把实证的经济学从规范的经济学中划分出来,他只不过是在分析的开头大胆地宣称他的主张。他认为,用这种方法,我们的结果就神秘地充满了真的客观性:“我们能在理论分析中争得‘客观性’的唯一途径是把估价的东西完全暴露出来,使它们能被认识、确定和显明,并且允许它们决定理论的研究……如果装满价值的概念以明白地表达的价值前提来清楚地定义,它们本身是没有什么错误的”(见缪尔达尔,1970年,55—6;又见哈奇森,1964年,第44—5,48—9,69页注,109,115页注)。他还最终把一切不是统计的东西都定义为“价值判断”(见同上,第73—6页),但我们必须假定他进一步过激地否定在经济学中存在任何伦理上的中立或任何事实断言。因为如果我能断言英国需求汽车的进口弹性在1979年是1.3并且不管你的愿望或我的愿望如何,这个数字既不真也不假,这样我就至少做出了一个实证经济学的命题,这命题的客观性并不依赖于我的价值观点。

    根据米尔多,要把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假装能这样做只不过是自我欺骗。但是,如果我们只是认为我们所要达到的思想就是,把对经济假说的检验从对某种世界状态的赞成或不赞成的表达中分离出来,而在其中我并没有明显地求助于我们的意愿或希望,难道做这样的偿试也是徒劳的吗?可以认为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没有绝对严密的区分,这就象在手段和目的之间没有绝对严密的区分一样;但是宣称价值判断的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性,而没有对它们是怎样和在哪一点上进入经济论证的做精确的考察,这就是有意地迎合一种相对主义的风格,在那里所有经济观点都只不过是个人的选择。①实证—规范区分这个有疗效的影响迫使经济学家表白他们的价值判断,这个疗程并没有结束。正象哈奇森正确地评论的(见哈奇森1964年,第191页),“规范—实证区分应该清楚地保持到直至它能成为有效的劝说,即使这样做有时要付出代价。”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波普的方法论标准来补充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那些标准(见第一章)。

    六、一个简短的历史的描述

    现在我们已经弄清了大部分的背景情况以便达到问题的实质:某些象有名的帕累托最佳边际等量这样的经济命题是怎样以精巧地不同的外貌出现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中的呢?一个对实证—规范区分的简短的历史的描述将帮助我们奠定分析这个问题的基础。这个区分首先是出现在思诺和小穆勒的著作中,当时所采取的是在“科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艺术”之间进行区分的形式。在从科学过渡到艺术的过程中他们认识到,超科学的、伦理的前提一定要出现,他们也欣赏从其他社会科学中借用非经济的因素来补充价值判断,以便能对实际做有意义的建议(见哈奇森1964年,第29—31页)。总之,他们所持的是一种现在很令人吃惊的观点,认为经济学家不能以经济学家的身份来提建议,甚至经济学科学也不能以合适的价值判断来补充。思诺在他的一生中有一点走得更远,他认为经济学家根本就不应该提建议(见鲍利,1949年,第49—55页;哈奇森,1964年,第32页;奥布赖恩,1975年,第55—6页)。

    凯尔恩斯踏着思诺和穆勒的脚印,以他惯常的做法比他们更有力地表白自己:“在经济学科学和我们现在的工业体系之间并没有比在力学科学和我们现在的铁路系统之间有更多的联系”(见凯尔恩斯,1965年,第38页)。约翰·纳威斯·凯恩斯不仅只是象他的祖先已经做的那样在实证的科学和规范的艺术之间做了区分,而且还有用地区分了(1),一个“实证的科学”;(2),一个“规范或常规的科学”;和(3),一门“艺术”,这就是,一个为了达到给定目标的规则体系:

    “一个实证科学的目标是建立一致性,一个规范科学的目标是决定思想,一门艺术的目标是定立规则”(见凯恩斯,1955年,第35页)。我们将看到,把“规范科学”看做是在“实证科学”和政治经济学“艺术”之间的桥梁的观点和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抱负是非常相近的。

    但是纳威利·凯恩斯的三分法并没有为人们所接受,那个时期英国其他的经济学家只不过是重复了旧的实证—规范区分而没有加进任何新东西(见哈奇森,1964年,第32—41页;史密斯,1962年)。然而在大陆上,瓦尔拉斯和帕累托都不但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而且在纯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之间划了一条分界线(见哈奇森,1964年,第41—3页);如果不是对于瓦尔拉斯,至少对于帕累托来说纯经济学只包括实证经济学而排除了纳威利·凯恩斯所称的“规范的或常规的经济学”和经济学的“艺术”。①帕累托对最优化条件的论述现在很有名,他断言,完全竞争能够自动地实现集体的经济满足最大化(他看不起效用这个术语,认为它充满一种基本化的色彩),其意思是资源再配置如果不至少使一些人的情况恶化,也不可能使另一些人的情况更好。就他所关心的问题而言,这是一个纯经济学命题,是完全独立于任何伦理价值判断的。的确,我们现在所称的帕累托最优化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经济满足最大化的定义;但是集体的经济满足只是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更一般的社会经济满足的子集,并且帕累托一直坚持纯经济学靠它自身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见塔拉斯俄,1966年,第8章)。

    对于和竞争均衡不同的情况,帕累托并没有提供任何可增加或减少集体经济满足的变化的指导。在本世纪30年代,先是约翰·希克斯,接着是尼科拉斯·卡尔多通过把一个在经济福利中的改善定义为可以使某些人的情况改善而又不会使其他任何人的情况恶化的变化,从而提出了补偿试验。说这样一种潜在的帕累托改善应该事实上用来补偿经济变化的受害者,这当然是在做一种价值判断,但是如果经济学家仅仅是描述一种帕累托改善变化,那就不和任何价值判断有关系。在一个可能的改善和一个可望的改善之间的微妙的区分就是建立在这一薄弱的基础上的,在这基础上又培育了“新的”价值中立的福利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得到罗宾斯论题的有力支持,这一论题是说价值判断的首恶是在不同政党的效用之间做基本的比较。①

    就象一套均衡价格是在完全竞争的支配下产生的一样,帕累托最优化也只有考虑到社会成员中给定的起始资源分配时才能下定义,并且在帕累托最优化中是正确的东西在帕累托改善中也是正确的。这种限定有时候被解释为,帕累托规则所提供的仅是经济状态的部分秩序,不足以在资源没有限制的潜在分配中做选择的标准。新的价值中立的福利经济学同样把流行的要素服务分配看作是给定的,从而只要没有人真的建议补偿支付,它就不会恳求于价值判断。伯格森在1938年发表了论社会福利功能的文章,萨缪尔逊在他的《基础》中给这篇文章扩大了声望。这篇文章第一次植下了这样的思想,认为社会是通过它的政治代表来表达它自身的,实际上它并不比较不同的个人之间的效用;可以说这些比较记录在社会福利功能中,社会福利功能通过安排经济状态的社会等级来总括个人的偏好。经济学家一旦掌握了这一功能,就可以评价一个帕累托改善政策中的给定的变化,此后可以考虑是否用社会福利功能来决定是否应该真的做出补偿支付。

    至今还难以否定福利经济学可以公开地、无愧地被算做是规范的这一结论,这可以说是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点(见肯尼普曼,1976年,第40—1页)。

    然而那些回顾了帕累托的人他们自己一直把帕累托福利经济学视为实证经济理论的一个分支,视为象其他任何部分的实证经济理论一样是中立的、客观的。很值得比较小心地考察这一观点。

    七、实证的帕累托福利经济学

    阿奇博尔德以巨大的气魄维护认为帕累托福利经济学不依赖价值判断基础这个异端的观点(见阿奇博尔德,1959年b)。他的观点基本上是很简单的:帕累托福利经济学所研究的是满足给定的要求的、不同安排的效率,这种要求是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选择的;因此,对于帕累托原理来说不需要对这些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