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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猜想的知识: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1/2)

    整个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以来的非理性发展,是休谟破坏经验主义的自然结果。

    ——伯特兰·罗素

    我认为我已经解决了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归纳问题(我在1927年前后就解决了的①)。这个解决办法是富有成果的,而且它使我能够解决好多其他哲学问题。

    ① 我早在1919-1920年冬巳经表述并解决了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问题,而且我觉得它不值得发表。但是在我解决了归纳问题之后,我发现这两个问题之间有着很有意义的联系,这就使我想到分界问题是重要的.我在1923年开始研究归纳问题,大约在1927年找到了解答。请参见《猜想与反驳》(简称《猜想》)一书中自传性的叙述,第1章和第11章。

    然而,几乎没有多少哲学家支持这样的论点,即我已解决了归纳问题。几乎没有多少哲学家苦心研究以至批判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或者注意到我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这一事实。虽然最近出版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大多数书籍有迹象表明受我的思想的间接影响,但是它们并没有提到我的任何工作;而注意到我的思想的那些著作却通常把我从未主张过的观点说成是我的,或者根据显然的误解或误读,或者以无效的论据来批评我。本章打算重新说明我的观点,并对我的批评者作一个全面的答复。

    我关于归纳问题的头两种论著是我在1933年《认识》杂志上的论文①(其中我简要地提出了对这个问题的表述和我的解答)以及1934年的《研究的逻辑》②一书。这篇论文以及这本书都是非常简要的。我有点乐观地期望,读者借助于我的几个历史提示,会发现为什么我对这个问题的特别的重述是有决定性意义的。我认为,正是我重述了传统的哲学问题这个事实才使问题的解决有了可能。

    ① “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载《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后。

    ② 《研究的逻辑》,维也纳,1934年版。比较英译本《科学发现的逻辑》,伦敦,1959年版(以下简称《逻辑》)。

    我所谓传统哲学的归纳问题是指下面这样的表述(我把它叫做“Tr”):

    Tr

    未来(大致上)会象过去一样这一信念的根据是什么?或者归纳推理的根据是什么?

    说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有几个理由。例如,第一个表述假定未来会象过去一样。这个假定在我看来是错误的,除非“象”这个字在意义上解释得如此灵活以致使这个假定变得空洞而乏味。第二个表述假定有归纳推理和进行归纳推理的规则,而这又是一个应当受到批判的、在我看来也是错误的假定。所以我认为这两个表述都是非批判的,而同样的话还适用于许多其他的表述。因此,我的主要任务是再一次表述我认为是在我所谓的传统哲学的归纳问题背后的问题。

    目前已经成为传统的这些表述在历史上还是近期的。它们是由休谟对归纳法的批判以及这种批判对知识的常识理论的影响而引起的。

    我将首先提出常识观点,其次提出休谟观点,进而提出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重新表述和解答,然后再回过来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些传统的表述。

    1.归纳法常识问题

    知识的常识理论(我还给它起过一个绰号叫做“精神的水桶说”)就是以“我们没有什么知识不是通过感官而获得的”这一主张而赫赫有名的理论。(我试图说明这个观点首先是由巴门尼德以一种讽刺的口吻提出的:大多数凡人的错误知识没有不是通过自己的错误感官而得来的。①)

    ① 参见我的《猜想与反驳》1969年第3版,补遗8,尤其第408—412页。

    但是我们的确有期望,并且非常相信某些齐一性(自然规律、理论)。这就导致归纳法的常识问题(我把它叫做Cs):

    Cs

    这些期望和信念是怎样产生的呢?

    常识回答是:通过过去所进行的重复的观察:我们相信明天太阳将升起,因为它过去就是如此。

    在常识观点看来,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们相信齐一性是由产生这种信念起源的那些重复观察所证明的。(起源和根据——两者都归因于重复——这就是自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以来的哲学家所谓的“归纳辩论法”或“归纳法”②。)

    ② 西塞罗:《正位》,X,第42页;比较《论创造》,第1册xxxi

    51到xxxv61。

    2.休谟的两个归纳法问题

    休谟感兴趣的是人类知识的地位问题,或者如他可能说的,是我们的任何信念——无论哪一种信念——是否都能为充分的理由所证明的问题。①

    ① 见大卫,休谟:《人类理解研究》,牛津,1927年版,第1部分,第5节,第46页(参见《猜想》第21页)。

    他提出了两个问题:逻辑问题(HL)和心理学问题(Hps)。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他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某些方面是互相冲突的。

    休谟的逻辑问题是:②

    ② 休谟:《人性论》,牛津版,1888年,1960年,第1册,第3部分,第6节,第91页:第1册,第3部分,第12节,第139页。并见康德《导言》第14页以后,他把先天有效陈述的存在问题叫做“休谟问题”。据我知道我是第一个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的:当然也可能有别人。在“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中(《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后)和《研究的逻辑》第4节第7页,我写道:“如果仿效康德,我们把归纳问题叫做‘休谟问题’,我们就可把分界问题叫做‘康德问题’。”我们非常简短的评论(受到一些评论的支持,诸如《逻辑》的第29页,康德把归纳原理看作是“先天有效的”)暗示了康德、休谟与归纳问题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解释,并见本书第2章,在那里这几点都作了更充分的讨论。

    HL

    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

    休谟对HL的回答是:没有证明过,不管重复多少次。

    休谟还指出,如果在HL中的“结论”之前加上“可能”这个词,或者用“事例的可能性”代替“事例”这个词,逻辑上仍然完全一样。

    休谟的心理学问题是:③

    ③ 参见《人性论》,第91,139页。

    Hps

    然而,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历过的事例相一致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有极为自信的期望呢?

    休谟对Hps的回答是:由于“习惯或习性”,也就是说,由于我们受重复和联想的机制所限制,休谟说,没有这种机制我们几乎不能活下去。

    3.休谟成果的重要影响

    由于这些成果,休漠自己——曾经是最有头脑的一个人——变成了一个怀疑论者,而同时又变成了一个非理性主义认识论的信仰者。他认为,虽然重复支配着我们的认识活动或我们的“理解”,但是作为论据,重复无论如何是没有任何力量的。这一成果使他得出结论说,论据或理由在我们的理解中只起次要的作用。我们的“知识”剥去了伪装,它不仅有信念的性质,而且有理性上站不住脚的信念即非理性的信仰的性质。①

    ①

    自休谟以来,许多失望的归纳主义者巳成为非理性主义者。

    从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中得不出这样的非理性主义的结论。这在下一节以及第10,第11节中将看得很明显。

    罗素在1946年出版的《西方哲学史》(这是在他的《哲学问题》出版后的三十四年。《哲学问题》一书对归纳问题作了十分清楚的叙述,而没有提及休谟。)②关于休谟的那一章中更加有力而过分地叙述了休谟的结论。关于休谟对归纳问题的看法,罗素说:“休谟哲学……代表十八世纪重理精神的破产”;“所以,重要的是揭示在一种完全属于或大体上属于经验主义的哲学的范围之内,是否存在对休谟的解答。若不存在,那么在神志正常和精神错乱之间就没有理智上的差别了。认为自己是水煮荷包蛋的疯人,只是由于他属于少数派而要受到指责……。

    ② 在罗素的《哲学问题》(1912年版及以后的许多再版)第6章(“论归纳法”)中没有出现休谟的名字,最接近的参考材料是在第8章(“先天的知识如何可能”),在那里罗素谈到休谟时说;“他把这个大可怀疑的命题加以推论说:关于因果联系没有什么是先天知道的。”无疑地,由某种原因引起的期望有个天生的基础,在它们先于经验这个意义上,它们在心理学上是先天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先天有效的。参见《猜想》第47-48页。

    罗素接着声称,如果否定归纳法(或归纳原理),“则一切打算从个别观察结果得出普遍科学规律的事都是谬误的,而休谟的怀疑主义对经验主义者来说便是不可避免的了”。①

    ① 引自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伦敦,1946年版,第698页以后(着重号是我加的)。

    因此罗素强调休谟对HL的回答与(1)理性、(2)经验主义以及(3)科学程序之间的冲突。

    在第4节以及第10到12节中,显而易见,如果接受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所有这些冲突都会消失:在我的非归纳理论和理性、经验主义或科学程序之间没有任何冲突。

    4.我对归纳问题的处理方法

    (1)我认为休谟论述中暗示的逻辑问题与心理学问题之间的差别是极为重要的,但我不认为休谟对我愿意称之为“逻辑”的观点是令人满意的。他很清楚地描述了有效推理的过程,但是他把这些过程看作是“理性的”心理过程。

    与休谟的处理方法对比起来,我的主要处理方法之一是,每当逻辑问题成为问题的时候,我就把所有这些主观的或心理学上的术语,尤其是“信念”等,转换成客观的术语。比如,我不说“信念”,而说“陈述”或“解释性理论”,我不说“印象”,而说“观察陈述”或“试验陈述”,我不说“信念的正当理由”,而说“要求理论是真的这种主张的正当理由”,等等。

    这种把事情说成客观的或逻辑的或“形式的”说法将被应用于HL,但不能应用于Hps。然而:

    (2)一旦解决了逻辑问题HL,根据以下的转换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心理学上也正确,那么对逻辑问题的解决就转移到心理学问题Hps上。(通常的所谓“科学方法”和科学史大体上也有一个类似的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科学方法和科学史上也是正确的。)显然,这是认识心理学或思维过程心理学中的一个有点冒险的猜想。

    (3)很清楚,我的转换原则保证消除休谟的非理性主义:如果我能回答他的归纳法的主要问题(包括Hps)而不违背转换原则,那么在逻辑与心理学之间就不可能有任何冲突,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我们的理解是非理性的这一结论。

    (4)这样的纲领连同休谟对HL的解答,意味着关于科学理论与观察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比HL说出更多的东西。

    (5)我的主要成果之一是,既然休谟认为在逻辑学中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这样的东西,并且这个看法是正确的,按照转换原则,在心理学中(或科学方法中,或科学史上)也就不可能有任何这样的东西。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观念一定是由于一种错误——一种视错觉。简单地说,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

    5.归纳法的逻辑问题:重述与解决

    按照刚才所说的(前面第4节第(2)点),我要以客观的或逻辑的说法重达休谟的HL。

    为此目的,我用“试验陈述”,即描述可观察的事件的特殊陈述(“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代替休谟的“我们经历过的事例”;用“解释性普遍理论”代替“我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

    我把休谟归纳法的逻辑问题明确地表述如下:

    L1

    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也就是说,能由假设某些试验陈述或观察陈述(人们可能说这些陈述“以经验为根据”)为真来证明吗?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休谟一样:否,我们不能。没有任何真的试验陈述会证明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①

    ① 解释性理论本质上甚至超出无数的全称试验陈述,甚至连普遍性低的定律也是这样。

    还有第二个逻辑问题L2,它是L1的普遍化。它是从L1得出的,只要用“是真或是假”这些词代替“是真的”这些词。

    L2

    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或是假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即,假设试验陈述是真的,能够证明普遍理论是真的或者证明它是假的吗?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是的,假设试验陈述是真的,有时允许我们证明解释性普遍理论是假的这种主张。

    如果我们回顾产生归纳法问题的情况,这个回答就显得非常重要。我记得我们面临几个解释性理论的情况,这些理论作为对某个解释问题(例如科学问题)的解决而相互竞争,而且面临我们必须或至少希望在它们之间作选择的事实。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罗素说如果我们不解决归纳问题,我们在(好的)科学理论与疯子的(坏的)妄想之间就不能作出抉择。休谟也记得竞争的理论。“假设一个人[他写道]……提出我不赞成的命题……银比铅易熔,或水银比金重……”

    ②

    ② 参见休谟:《人性论》,第95页。

    这个问题境况(在几个理论之间选择的境况)提出了对归纳法问题的第三个陈述:

    L3

    在真或假方面,对某些参预竞争而胜过其他理论的普遍理论加以优选曾经被这样的“经验理由”证明过吗?

    按照我对L2的回答,对L3的回答就明显了:是的,如果我们幸运的话,有时它可以被“经验理由”所证明.因为我们的试验陈述可能驳倒某些(但不是全部)竞争理论,由于我们寻求正确的理论,所以我们宁愿选择那些还没有被否证的理论。

    6.我对解决逻辑问题的意见

    (1)根据我的重述,归纳法逻辑问题的中心议题是与某些“给定的”试验陈述有关的普遍定律的有效性(真或假)。我不提出“我们怎样决定试验陈述的真假?”这个问题,即对可观察的事件进行特殊描述的问题。我认为不应把后一个问题看作是归纳问题的一部分,因为休谟的问题是,我们从经历过的“事例”推出没有经历过的“事例”的做法是否证明是正确的。①就我所知,休谟或在我之前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其他作者都没有从这里推出进一步的问题:我们能以为“经历过的事例”就不成问题吗?它们真的先于理论吗?虽然这些进一步的问题是由我解决归纳问题而引出的一些问题,但是它们超出了原来的问题。(如果我们考虑到哲学家尝试解决归纳问题时一直在寻找的东西,这一点就很清楚了:如果允许我们从特殊陈述中引出一般规律的“归纳原理”能够被发现,并且它的真理权受到保卫,那么归纳问题就会被看作是解决了。)

    ① 参见休谟;《人性论》,第91页。

    (2)L1是打算把休谟问题转换成客观的说法。唯一的差别在于休谟讲的是我们没有经验的未来(特殊)事例,即期望的事例,而L1讲的是普遍的规律或理论。我至少有三个理由说明这种改变,第一,从逻辑观点看来,“事例”与某种普遍规律有关(或至少与一个能够普遍化的陈述函项有关)。第二,我们从。事例。推到其他。事例。的通常方法是借助于普遍的理论。因此,我们从休谟问题引出普遍理论的有效性的问题(这些理论的真伪)。第三,象罗素一样,我希望把归纳问题和普遍规律或科学理论连结起来。

    (3)我对L1的否定回答应解释成我们必须把所有的规律或理论看作是假设的或猜想的,即看作是猜测。

    这个观点现在已经相当流行,①但是花了很长时间才达到这个阶段。例如,吉尔伯特,赖尔教授1937年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明确地反对这个观点,②这篇文章在其他方面是很卓越的。赖尔论证了(第36页)。所有一般的科学命题……都仅仅是假设。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他用。假设。这个术语的意义和我一直用并现在正在用的这个术语的意义完全一样,如。命题……仅仅被推测为真的。(同上)。他宣称反对象我那样的论点:。我们时常确信并有理由确信规律命题。(第38页)。他说,一些一般命题是被“确立”的,“这些命题被称为‘规律’,而不是‘假设’”。

    ① 参见斯托弗先生在《澳大利亚哲学杂志》1960年38期开头几句话,第173页。

    ② 参见《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补充第16卷,1937年,第36-62页。

    赖尔的这个观点在我写《研究的逻辑》的时候,确实是“公认的。标准,而且它一点也不过时。由于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我首先转而反对赖尔的这个观点:从来没有过象牛顿的理论那样被。公认的。理论,而且未必可能有那样的一个理论;但无论人们对爱因斯坦理论的地位怎样看法,它肯定让我们把牛顿的理论看作。仅仅。是个假说或猜想。

    第二个这样的例子是i931年尤雷发现重氢和重水。那时,水、氢和氧是化学上最熟悉的物质,而且氢和氧的原子量形成了所有化学测量的标准.这里是一个其真理性曾与每一个化学家本人的生涯利害攸关的理论,至少在1910年索迪对同位素的猜想之前是这样,事实上在其后的很长时间里也是这样。但是就在这里尤雷反驳了这个理论(并因而确证了玻尔的理论)。

    这就使我更注意研究其他“公认的规律”,尤其是研究归纳主义者的三个标准的例子:①

    ① 在我的讲演中常用的这些例子也用于第2章,对于这种重复谨表歉意。但是这两章是各自单独写成的,我觉得它们应保持独立。

    (1)二十四小时(或脉搏跳动近90,000次)内太阳升起和落下一次;

    (2)凡人都要死;

    (3)面包有营养。

    在这三个例子中,我发现实际上这些公认规律在其原来的意义上都被反驳了。

    (1)当马赛的毕特阿斯发现“结冰的海洋和半夜的太阳”时,第一个例子就被反驳了。人们完全不相信他的报告以及他的报告成为所有旅行者的谎言的范例这一事实,表明实际上例(1)意指的是“无论你走到哪里,太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升起和落下一次”。

    (2)第二个例子也被反驳了,虽然不那么明显。这个表语“mortal”是从希腊语来的不好的翻译:thnetos意思是“必死”或“易死”而不仅仅是“会死的”。而例(2)是亚里士多德理论的一部分——一切生物经过一个时期之后一定会衰弱,会死亡。虽然这个时期的长度是由生物的本质决定的,但是也因生物的偶然环境而有所变化。这个理论被反驳了,因为发现细菌不一定都会死,分裂繁殖不是死,而且后来认识到虽然看起来一切生物形态都可以用猛烈的手段杀死,但是一般地说,有生命物体并非注定要衰亡的(例如,癌细胞能够继续活下去)。

    (3)当人们吃着他们每天吃的面包而死于麦角中毒时,如不久前在法国一个村庄里发生的一起不幸事件那样,休谟最喜欢的第三个例子也被反驳了。当然,例(3)原来的意思是,用按照老规矩播种和收获的小麦或谷类制粉,经过正确烘烤做成的面包对人们是有营养的,而不是有毒的。但是他们却中了毒。

    因此,休谟对HL的否定回答和我对L1的否定回答并非如赖尔与常识知识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些牵强的哲学姿态,而是以非常实际的实在情形为基础的。斯特劳逊教授带着一种与赖尔教授同样乐观的情绪写道:“如果……有归纳问题,而且……休谟提出了它,那么就应补充说他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休谟通过对Hps的肯定回答解决了这个问题。斯特劳逊似乎接受了休谟对Hps的肯定回答,并作如下的描述:“我们接受(归纳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界强加给我们的……理性是,而且应当是感情的奴隶。”①(休谟说过:“只应该是”。)

    ① 参见《哲学研究》1958年,第9期,第20页以后:参阅休谟:《人性论》,第415页。

    我以前没有见过对伯特兰.罗素的《西方哲学史》第699页中的引文作这么好的说明,我已经把它选作当前讨论的指南。

    然而,很清楚,在对HL或L1的肯定回答的意义上,“归纳法”在归纳上是无效的,甚至是悖论的。因为对L1的肯定回答意味着我们对世界的科学描述大体上是真实的。(尽管我对L1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也同意这一点。)但是从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是非常聪明的动物,不安全地被放在大大不同于宇宙中其他任何地方的环境中,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法勇敢地追求发现主宰宇宙和我们环境的真正规律性。显然,无论我们用什么方法,发现真正规律性的机会是很少的,并且我们的理论会包含许多错误,任何神秘的“归纳原则”(无论是基本的还是非基本的)都不能加以防止的错误。而这正是我对L1的否定回答所说的情况。由于肯定的回答必否定它自己,因此,它一定是假的。

    如果有人想要指出这一论述的寓意,他可以说:批判的理性比感情更好,尤其是涉及逻辑的问题时。但是我很乐意承认,没有一点感情的话,什么也不会得到。

    (4)L2仅仅是L1的概括,而L3仅仅是L2的另一种表述。

    (5)我对L2和L3的回答给罗素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因为我可以说:是的,至少疯子的一些胡言乱语可以看作被经验即试验陈述驳倒了。(其他一些可能是不可试验的,并因而不同于科学理论;这就提出了分界的问题①。)

    ①“分界问题”就是我称之为寻找我们能用以区别经验科学的陈述与非经验陈述的标准问题,我的解决办法是这样的原则:如果有(有限个)单称经验陈述(“基本陈述”或“经验陈述”)的合取与它相矛盾,这个陈述就是经验的。这个“分界原则”的一个推论是:孤立的纯存在陈述(例如“某时世界某地存在海蛇”)不是经验陈述。虽然,它无疑会有助于我们的经验的问题境况。

    (6)尤其重要的是,正如我在关于归纳问题的第一篇论文中所强调的,我对L2的回答是和以下弱形式的经验主义原则一致的:只有“经验”才能帮助我们确定与事实有关陈述的真假。因为它证明,由于L1和对L1的回答,我们至多能决定理论为假;而由于对L2的回答,我们的确可以做到这一点。

    (7)同样地,在我的解决办法与科学方法之间并没有冲突;相反,它使我们了解批判性方法论的基础。

    (8)我的解决办法不仅阐明了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见以下第11节),而且也说明了归纳问题的传统表述及其弱点的产生原因(见以下第12和13节)。

    (9)我的系统表述和对L1、L2及L3的解决完全属于演绎逻辑的范畴。我所要表明的是,概括休谟问题时,我们可以加上L2和L3,这就使我们提出了比对L1的回答更积极的回答。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从演绎逻辑的观点看来,凭经验证实和凭经验否证之间有不对称现象。这就导致已被反驳的假说与尚未被反驳的其他假说之间的纯逻辑的区别,并导致优选后者——即使只从这样一种理论观点来看:使假说在理论上成为进一步检验的有趣的对象。

    7.优选理论与探索真理

    我们已经看到对L1的否定回答意味着我们的所有理论仍然是猜测、猜想、假说。一旦我们完全接受了这种纯逻辑的结果,就会出现以下问题:为优选某些猜想或假说,是否可能有包括经验论据在内的纯理性论据。

    对这个问题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我将把理论家——真理的探索者,尤其对真的说明性理论的探索者——的观点与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观点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我要把理论上的优选与实用上的优选区别开来。①[xxi]在本节以及下一节里,我只涉及优选理论与探索真理问题。实用的优选与“可靠性”问题将在笫9节里加以讨论。

    ① “pragmatic"一词可译作“实用主义的”,“实际的”等等。本书中用这个词来指相对于“理论上的优选”而言的另一种优选,或者相对于归纳的逻辑问题而言的另一个方面问题(见第9节),所以把它译作“实用上的”或“实用的”。——译者

    我以为理论家基本上对真理感兴趣,尤其是对寻求真的理论感兴趣。但是当他完全了解我们决不可能在经验上——即凭试验陈述——证明一个科学理论是真的,从而我们充其量也只是始终面临着暂时优选某些猜测的问题时,从真理论的探求者的观点看来,他可能考虑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优选原则?某些理论比其他理论“好些吗”?

    这些问题引起下列的思考。

    (1)显然,优选问题的出现主要地或许甚至是唯一地与一系列竞争的理论有关,即与作为解决同样问题而出现的多个理论有关。(也可见以下第8点。)

    (2)对真理感兴趣的理论家也必定对谬误感兴趣,因为发现一个陈述是假的与发现其反面是真的,乃是同一回事。因此,反驳一个理论总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反过来,对说明性理论的否定并不是一个说明性理论(通常它也没有由之推导出它来的试验陈述的“经验特性”)。虽然它是有意义的,但它满足不了理论家探求真的说明性理论的兴趣。

    (3)如果理论家追求这种兴趣,那么,发现理论失败之处就不仅在理论上提供了有意义的信息,还为新的说明性理论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新问题。任何新理论不仅要在被反驳了的先前理论成功的地方取得成功,而且也要在先前理论失败的地方,即被反驳的地方取得成功。如果新理论在这两个方面都取得成功,它至少就比旧理论更成功,更“好”。

    (4)此外,假定这个新理论在时间t内没有被新试验所反驳,那么,至少在时间t,这个新理论还在另一个意义上比被反驳了的理论“好些”。因为它不仅说明了被反驳了的理论所说明过的一切内容,甚至更多一些,而且还会被认为可能是正确的理论,因为在时间t内它还没有显示出是假的。

    (5)然而理论家将对这样的新理论加以评价,不仅由于它的成功,由于它可能是一个正确的理论,而且由于它可能是错误的理论:作为进一步试验的对象,即新的尝试性反驳的对象,它是有意义的。如果反驳成功的话,不仅确立了对一种理论的新的否定,而且也给其后的理论带来了新的理论问题。

    我们可以把第(1)到第(5)点总结如下:

    理论家对未被反驳的理论感兴趣有几个原因,特别是因为有些理论可能是真的。假若未被反驳的理论说明了被反驳了的理论的成功与失败,那么理论家喜欢未被反驳的理论胜过被反驳了的理论。

    (6)但是新理论,象所有未被反驳的理论一样,可能是假的。因此,理论家要尽力检验未被反驳的竞争者中间的假的理论。他力图“抓住”它。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给定的未被反驳的理论,他要尽量考虑到它可能失败的情况,如果它是假的。因此他会尝试构造出严格的检验,提出决定性的试验境况。这就等于构造一个否证的定律,即,一个其普遍性或许很低的定律,以致不能说明被检验理论的成功,然而它会提出一个决定性的实验:这种实验随其结果而定,既可能反驳被检验的理论,也可能反驳否证的理论。

    (7)通过这种消除法,我们可能碰上一个正确的理论。但是即使它是真的,这种方法也决不能确立该理论的真理性。因为在任何时候,在无论多少次决定性试验之后,可能正确的理论的数目仍然是无限的。(这是对休谟的否定结果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当然,实际上提出的理论在数目上一定是有限的,而且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反驳了所有这些理论,却想不出一个新的理论。

    另一方面,在实际上提出的理论中,可能有不止一个理论在时间t内并没有被反驳,因此,我们不知道应该优选其中哪一个。但是,如果在时间t内,众多理论以这样的方式不断竞争的话,理论家就会设法发现在它们之间能够设计出怎样的决定性实验,即那些能否证从而能排除一些竞争理论的实验。

    (8)上述的程序可能导致一系列理论,虽然其中每一个理论都另外提出对某些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但至少在它们都对某些共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这个意义上是。竞争的。。因为虽然我们要求一个新理论解决那些先前的理论解决过的问题以及没能解决的问题,但总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竞争理论,其中每个理论既满足了上述要求,又解决了其它理论没有解决的一些问题。

    (9)在任何时间t内,理论家特别感兴趣的是找到这些竞争的理论中的最可检验的理论,以便使它受到新的检验。我已说明,这将同时是具有最多的信息内容和最大的说明力的理论。它将是最值得经受新的检验的理论,简单地说,就是在时间t内竞争的理论中的“最好”的理论。如果它经受住了检验,那么它就是迄今考虑到的一切理论包括所有先前理论中的最好地检验过的理论。

    (10)在刚才有关“最好的”理论的说法中,假定了一个好的理论不是特设性的。特设性概念及其反面(或许可称之为“大胆性”)是非常重要的。特设性说明是不可独立检验的说明,即,没有独立的说明效果。如果你要,它们就能被你利用,因而几乎没有什么理论意义。我在许多地方①讨论了独立的检验度问题。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并且它与简单性问题和深度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