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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论黑暗的王国 第四十四章 论误解《圣经》所产生的灵的黑暗(2/2)

明教皇统治世俗主权者的权力的还有一些其他经文,比如,基督和他的使徒所具有的两把剑是世俗和性灵的剑,据说基督将世俗的剑交给圣彼得了;又如,在日月两个天体中大的代表教皇,小的代表国王;此外人们还可以根据《圣经》第一节推论说,天所代表的是教皇,地所代表的是国王。这些说法并不是根据《圣经》提出论据,而是随意侮辱国王;这种情形在教皇坐大、以致轻视一切基督徒国王之后就流行起来了,这时他们踹在皇帝的脖子上,并用诗篇(第xci 章,第13节)的话来嘲笑皇帝和《圣经》:“你要踹在狮子和虺蛇的身上,踏踏少壮狮子和大蛇。”

    至于成圣礼,虽然大部分要根据教会主事者的决断而不根据《圣经》,然而这些主事者却有义务要遵循事情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准则,使仪式、词句、动作都得体而有意义,至少也要和这事情相适合。当摩西使会幕、丘坛以及其上的器皿为圣时(见《出埃及记》第xi章,第9 节),他用上帝吩咐用于这一目的油涂敷;这一切都成圣了,并没有什么念咒语赶鬼的事。同一个摩西(以色列的世俗主权者)使大祭司亚伦和他的儿子为圣时,的确就是用水(不是念过咒子的水,)为他们施洗,让他们穿上衣服,并给他们涂油。这样他们就成圣了,并在祭司的职位上为上帝服役。这是一种简单而得体的方式,让他们先洗净一下、穿好衣服,然后再把他们呈荐给上帝,当上帝的仆人。当以色列的世俗主权者所罗门王将他所建的神殿奉为圣时(见《列王记上》第viii章),他站在全体以色列会众之前,为他们祝福之后,便感谢上帝使他的父亲立愿建这神殿,并赐神恩与他,让他完成了这一神殿;接着他便向上帝祷告说,这殿虽然与上帝无限的伟大不相称合,但却请他接受这一神殿;并请他听取在这神殿中对他祷告的仆人的祷词;如果这些仆人不在神殿中时,则请他倾听这些人向着这神殿所作的祷告。最后他奉献上平安祭的牺牲,于是神殿就成圣了。这里面并没有什么游行式,国王仍然站在他的首位上,也没有什么念过咒子的水;没有什么洒水式,也没有不相干地运用其他事情上所念的话;所用的只是得体而合情合理的言词,用在将他新建的神殿奉献给上帝这一事情上是最合适的。

    我们并没有看到有什么地方说圣约翰给约旦河水念咒子,也没有看到有什么地方说腓利给他为太监施洗的水念咒子;使徒时代的任何教士都没有把自己的吐唾放到受洗的人的鼻子里去然后说:“愿你得到奉主的异香”。这种做法中,用吐沫的仪式的不洁净,以及轻率的应用《圣经》等问题,都不能根据任何人类的权威说成是有根据的。

    有人说灵魂离开躯体可以永远存在,选民的灵魂由于特殊的神恩恢复亚当因罪而失去的永生后可以如此,信者由于我们的救主牺牲自己而恢复永生后也可以如此;就是那些被神遗弃的人的灵魂,由于人类本质中自然产生的一种性质,只需普遍赐与全人类的神恩,而无需其他神恩,也同样可以离开躯体而永远存在。要证明这种说法,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初看起来是满可以用得上的,但当我把这些地方和我在前面第三十八章中所引证的《约伯书》第十四章加以比较时,在我看来它们所能引起的不同解释比约伯的话更要多得多。

    首先引出的是所罗门的话“尘土仍归于地,尘土仍归于赐灵的神。”(见《传道书》第xii 章,第7 节)。如果没有其他经文意义与之直接相反时,这段经文就满可以作这样一种解释:当人死去时,唯有上帝知道人的灵的结局怎样,人是不会知道的。正是这位所罗门在同一传道书中(第iii 章,第20与21节)在我所给与的意义下说出了同一种话,他的话是这样说的:“(人与兽)都归于一处,都是出于尘土,也都是归于尘土。谁知道人的灵是往上升,兽的魂是下入地呢?”这就是说,除开上帝以外谁也不知道。关于不能理解的事情,我们也常说:“上帝知道是什么”、“上帝知道在什么地方”。《创世记》(第v 章,第24节)中说:“以诺与神同行,神将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希伯莱书》(第xi章,第5 节)中作出解释说:“他被接去,不至于见死,人也找不着他!因为神已经把他接去了。只是他被接去以先,已经得到了神喜悦他的明证。”这话非但说明躯体的不朽,而且也说明灵魂的不朽;其中证明他这种**的升天唯有获得神宠的人才有,并不及于与恶人同在的人,而且是,取决于神恩,不取决于人类的本性。从另一方面说来,所罗门在《传道书》(第iii 章,第19节)中说:“因为世人遭遇的,兽也遭遇。所遭遇的都是一样。这个怎样死,那个也怎样死。平息都是一样。人不能强于兽,都是虚空。”

    这段话我们除开按照字面本义加以解释以外,又还能作什么解释呢?就字面本义说来,这儿并没有说灵魂具有天生的不朽,也没有和选民根据神恩而享有的永生有任何矛盾之处。

    《传道书》(第iv章,第3 节)中说:“我以为那未曾生的……比这两等人更强。”也就是比现在活着或曾经在世上生活过的人好。如果所有在世上生活过的人的灵魂都是不朽的,那么这句话便很难听了,因为具有一个不朽的灵魂倒还不如根本不具有魂好。在第九章第五节中又说:“活着的人知道必死,死了的人毫无所知。”这是说按其本性而言,而且是在躯体复活以前。

    此外还有一个地方看来也证明灵魂根据本性说来就是不朽的。这便是我们的救主说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都活着。但这说的是上帝的许应和他们复活的肯定性,而不是当时实际的生命;当上帝对亚当说,在他吃禁食之果的那一天,他就肯定会死,这话的意义和上面那句话是一样的;从那时起,他便是一个已判决的死人,一直几乎过了一千年都不是已被处死的死人。所以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在耶稣说话的时候,便是根据应许而活着,但在复活以前并不是实际活着。财主和拉撒路的经历如果就其本来面目当成一个比喻看待,和上述的话没有什么矛盾。

    但《新约》中还有其他地方似乎直接说明恶人是不朽的。

    因为他们显然全都将要复活受审。此外在许多地方还说他们将进入永火、永苦、永罚;并且说良心的虫是永远不死的;这一切都包括在永死这一名词之中,一般都把这名词解释成苦难中的永生。但我却找不出任何地方能说明任何人能在苦难中永生。上帝是仁慈的父,在天上和地下可以行他所愿行的一切,所有的人的心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使人产生行为;也使人产生意志;没有他的丰厚赐与,人们便既不会有行善的意向,也不会有悔罪的心意;如果说他会永无止境地用尽人们所能想象的或比这见多的苦刑来惩罚人们的过犯,那便让人认为是一种无情的说法。因此我们便应当考虑一下永火和《圣经》中其他类似的名词究竟是什么意思。

    我已经证明,基督治下的上帝国将从审判之日开始。在这一天,所有的信者都将以荣耀和性灵的躯体复活,并将在他永存不灭的国中成为他的臣民。他们不会象自己的**之躯那样,那时既没有嫁娶,也没有饮食,而是各人获得永生,没有生育所造成的种族的永生。被神遗弃的人也将复活,为他们的罪接受惩罚。同时以尘凡的躯体在审判之日活着的选民,将突然改变而成为性灵的与不朽的躯体。至于说被神遗弃的、构成撒但王国的人的躯体也将成为荣耀的或性灵的躯体;或者说,他们将象神的使者一样,既不吃、也不喝、也不生育;或者说,他们将和信者一样,或是和亚当没犯罪时的生命一样,各人获得永生,这些事情《圣经》上却没有任何地方能加以证明,除非是关于永罚的段落,而那些段落却可以作另外的解释。

    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作出一个推论说:正象选民在复活以后将恢复亚当没有犯罪以前那种状态一样,被神遗弃的人则将处于亚当及其后裔在犯罪以后所处的状态,不过有一点不同:上帝许应亚当和他的后裔中相信而且悔罪的人将得到一个赎罪者,但象被神遗弃的人那样在罪中死去的人却不许应他们得到。

    考虑到这一切之后,提到永火、永苦或永不死的虫等事的经文和第二次永死的说法,就死字的自然本义说来便不冲突了。歧兴那、妥裴特或不论什么地方为恶人所准备的火或苦可以持续到永远,而且也不会缺少恶人送到里面去受苦,虽然并非每一个或任何一个恶人将永远在里面受苦。因为恶人原来所处的状况是他们在亚当犯罪后所处的状况,于是在复活时将和他们以往一样生活,有嫁娶、有尘凡和可腐朽的躯体,正象全体人类现在的情形一样;所以他们在复活后便将象以往一样生育不息,因为《圣经》中并没有意义与此相反的地方。因为圣保罗谈到复活时(见《哥林多前书》第xv章)认为只是恢复永生,而不是惩罚的恢复。关于前者他说:“所种的是必朽坏的,复活的是不朽坏的。所种的是羞辱的,复活的是荣耀的,所种的是软弱的,复活的是强壮的,所种的是血气的身体,复活的是性灵的身体。”复活受惩罚的人的躯体便谈不上这一些了。同样的情形,我们的救主谈到人在复活后的性质时,指的也是永生的恢复,而不是恢复惩罚。经文是《路加福音》(第xx章,第34、35和36节),内容极为丰富:“这个世界的人有娶有嫁。唯有算为配得那世界、与从死里复活的人、也不娶也不嫁。因为他们不能再死,和天使一样。既是复活的人,就为神的儿子”。这些生活在亚当留给他们的状况中的今世之人,将有嫁娶,也就是腐朽生育,循环不绝。这是种族的永生而不是个人的永生。他们不值得列入将得到来世生活并绝对地从死亡中复活的人之中;而只能短期地作为那个世界中暂被收留的人,目的只是去接受由于自己的顽梗而当然应当遭受的惩罚。唯有选民才是复活的子民,也就是永生的唯一继承者。唯有他们才不会再死,正是他们才与天使相等,才是上帝的儿女,被神遗弃的人则不是这样。对于被神遗弃的人说来,在复活后还有一个第二次的永死,在复活与第二次的永死之间则只是一段受罚和受苦的时期;这种罚和苦由于罪人连续不断而持续下去,这种人通过生育能延续多久就有多久,那便是永远不断。

    正如同我在前面所说的,炼狱的说法是根据这种主张各个个别的灵魂本性永恒不灭的说法而来的。因为假定只有根据神恩的永生,那么除开躯体的生命以外就没有其他的生命了,而且在复活以前也没有永生不朽。贝拉民从正典《旧约圣经》中所引证的有关炼狱的经文,首先是关于大卫为扫罗和约拿单绝食的一段,事情在《撒母耳记下》(第i 章,第12节)中提到,接着在该篇(第iii 章,第35节)中又提到他为押尼珥的死所进行的禁食。他说大卫的这种禁食是为了从上帝那里取得一些东西给他们死后享用,因为在他为自己的孩子的康复而禁食后,当他一听到这孩子死了时,他马上就叫开饭。灵魂既然是离开躯体而存在的,那么已经处在天堂或地狱中的灵魂,禁食也无法为它们取得什么,于是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有些死人的灵魂既不在天堂也不在地狱,因之便必然在某一第三个地方,而那就必然是炼狱。象这样生拚硬凑了一番之后,他便牵强附会地引出那些地方来证明有一个炼狱存在。然而明显的事实是:守丧和禁食等仪式,当亡者的生命对守丧的人没有利益时,便是为了荣誉的原故为他们个人而举行的;如果守丧者曾从他的生命中获得利益,这便是出于他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大卫便以禁食尊敬扫罗和押尼珥,当他自己的孩子死了以后,他便接受日常的食物恢复舒适。

    他从《旧约》中所引证的其他地方,便没有任何证据的样子或味道。凡是包含有愤怒、火、焚烧、涤罪、清罪字样的每一段经文,只要是有任何教父在任何布道文中以比喻的意义引用到已被相信的炼狱之说上去,他便引证出来。比方说,《诗篇》(第xxxv iii篇,第1 节)说:“耶和华阿、求你不要在怒中责备我,不要在烈怒中惩罚我。”这一段话要不是奥古斯汀把愤怒一字用于地狱之火、而把不快用于炼狱之火,试问它和炼狱又有什么关系呢?又好比,《诗篇》(第1xvi篇,第12节)说:“我们经过水火,你却使我们到达丰富之地。”以及其他同类的经文。当时的博士们想用这一段和其他类似的经文来装饰和引伸他们的布道文或注释,而他们则强拉硬拽地使之适合于自己的目的,试问这和炼狱又有什么关系呢?但他还引证了一些其他《新约》的经文,那些却不象这样容易答复。首先是《马太福音》(第xii 章,第32节):“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赦免。唯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他根据这段话认为炼狱存在于来世,其中有些在今世没有获得赦免的罪将获得赦免。然而事情很清楚:世界只有三个,第一个从上帝创世界起到洪水时期被洪水摧毁为止,在《圣经》中称为旧世界;另一个世界从洪水时期到审判之日止,被称为今世,将来会消灭于火;第三个世界是从审判之日起往后永远存在,称为来世;大家都同意,在这来世之中,不会有炼狱存在,因之来世和炼狱便是互不相容的。那么我们的救主的话又是什么意思呢?我承认这和目前一致接受的说法很难调和。而且一个人坦白地承认《圣经》太深,无法由浅薄的人类悟性窥知,也不是什么丑事。但我将把经文本身所提示的东西提供给更渊博的神学家们考虑。首先,说话干犯圣灵的,由于圣灵是三位一体中的第三位,所以便是干犯圣灵所停驻的教会。

    看来这是把下述两情形作了一个对比:一方面是我们的救主自己教导世界时、也就是当他在地上时,宽宏大量地忍受人们对他的冒犯,而另一方面,他之后的教士对于否认他们来自圣灵的权柄的人,却非常严厉。他似乎是说,你们这些否认我的权力的人,甚至是你们这些把我钉十字架的人,只要是悔罪而归向于我,就可以得到我的原宥;但如果你们否认今后根据圣灵教导你们的人的权力,他们却是无情的,不会原谅你们,而会在今世之中迫害你们;虽然你们归向于我,但除非你们同时也归向他们,他们就会使你们十恶不赦地遭受他们在未来世界中所能使你们遭受的惩罚。因此,这些话便可以当成有关时间的预言,在基督教教会中一直是这样看的。如果意义不是如此的话(在这种疑难地方我是不刚愎自用的),复活后就可能有一个地方让某些犯罪者忏悔。同时也有另一个地方看来和这说法相符合。我们不妨看看圣保罗的一段话:“要不然、那些为死人受洗的,将来怎样呢,若死人总不复活,因何为他们受洗呢?”(见《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29节),人们可能象某些人那样推论说,在圣保罗的时代有一种代亡者受洗的风俗,就象现在信主的人为不能信的婴儿的信仰作担保一样,为亡友的个人作担保,保证他们在救主重临人世时会满心高兴地服从并接受他为王。这样一来,来世中罪的赦免便无需炼狱了。但在这两种解释中都存在着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以致让我不能信赖,而要提出来让彻底精通《圣经》的人探讨一下,是不是有和这些解释相反的更清楚的地方。

    光就这些来说,我看到《圣经》上有明显的地方让我相信既没有关于炼狱这个词,也没有炼狱这回事;在这段经文中没有,在其他经文中也没有;同时也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必须有一个地方让脱离躯体的灵魂存在;对于拉撒路死去四天时的灵魂说来没有这种必要,对于罗马教会声称现在在炼狱中受苦的人的灵魂说来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上帝既能将生命赋与一块泥土,就有同样的权力使死人重新获得生命,使他那无生气和朽腐的尸体恢复为荣耀的、性灵的和不朽的躯体。

    另一个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ii 章,其中说在正确的基本教义上搞出草木禾秸的工程等等的人所作的一切都会消灭,但“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却象从火里经过的一样”,他说这种火就是炼狱的火。正象我在前面所说的,这些话是暗指着《撒加利亚书》第xiii章,第9 节说的,救主那儿说:“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的人经火熬炼他们,如熬炼银子、试炼他们如试炼金子。”这说的是弥赛亚在权力和荣耀中降临,也就是在审判日和今世的火中降临,其中选民不会被消灭,而只会被精炼。也就是清除他们错误的说法和传说,就象是一笔勾销了一样,往后就将归于真神的名。使徒们谈到主张“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教义而又在这基础上提出某些其他错误的说法的人时,也同样说他们不会在复兴这个世界的火中被消灭,而会通过这种火得救,但其通过的方式是看清并放弃以前的错误。提出的人是教士,基本教义是“耶稣是基督”,草木禾秸的工程是由于无知和人性的弱点而从这基础上推论出的错误的结论,金、银和宝石是他们正确的说法,他们的精炼或涤罪则是放弃他们的错误。在所有这些说法中,根本就没有焚烧无形体的或不能经试炼的灵魂那种事情的影子。

    第三个地方是前面所提到的《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29节中关于为死者受洗的说法。根据这种说法,他作出的结论是:第一,为亡者作祈祷并非无益;根据这一点他便进一步说有炼狱之火存在。但这两个推论都不正确。因为在洗礼一字的许多解释中,他首先赞成的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意味着忏悔的洗礼。当人们禁食、祈祷和施舍之时,便在这种意义下受了洗。所以为死者受洗和为死者祈祷所指的是同一回事。但这是一个比喻,在《圣经》中和语言的任何其他用法中都没有实例,而且它和《圣经》的一贯精神与见地也不相符合。洗礼一词还被用来说明,浸在自己的血泊中,象基督钉在十字架上以及大多数使徒为他作证明时那种情形(见《马可福音》第x 章,第38节和《路加福音》第x ii章,第50节)。但我们很难说祈祷,绝食和施舍跟浸在血泊中有任何类似之处。在《马太福音》第iii 章,第11节中洗礼一字也用来说明用火涤罪,那儿看来有点儿象是证明有炼狱存在。但明显的事实是,那儿所提的火和涤罪正跟先知撒迦利亚所说的一样:“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经火、熬炼他们……”(见第xiii章,第9 节);后来圣彼得也说:“叫你们的信心既被试验,就比那经火试验仍能坏的金子更显得宝贵,可以在耶稣基督显现的时候得着称赞、荣耀、尊贵。”(见《彼得前书》第i 章,第7 节);还有圣保罗所说的:“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见《哥林多前书》第iii 章,第13节)。但圣彼得和圣保罗所说的火是基督第二次降临时出现的火,先知撒加利亚所说的则是审判日所出现的火。

    因此,圣马太这个地方的话便可以作同样的解释,于是便不需要有炼狱之火存在。

    为死者受洗的另一种解释是我在前面所提的那个解释,他宁肯采用那种说法而不采用第二个可能的地方,同时他也是根据这一点来推论为亡者祈祷的用处的。因为如果在复活之后没有听到过基督或不信基督的人可以被接纳进入基督的国,那么他的朋友在死去以后和复活以前替他祈祷便不是没有用的。我们即使承认,上帝在听到信者的祈祷时可以使没有听到过基督传道,因而也就不可能否认基督的人皈依于他,即使承认人们在这方面所表现的爱是无可指责的,然而从这里面却得不出炼狱的结论;因为从死亡中复活是一回事,从炼狱中恢复生命又是一回事,后者是从一种生活升到另一种生活,从受苦的生活升到享乐的生活。

    第四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 章,第25和26节:“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还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在这个比喻中,犯法的人是罪人,对头和审判官就是上帝,路就是今世的生活,监狱就是坟墓,衙役则是死亡,罪人不会从死亡中恢复永生,而只会在他付出最后一文钱时遭受第二次的死;或是由基督以自己的受难代他付出,这对于大小罪恶说来都是充分的赎价,两者都由于基督的受难而变成同样可宽恕的了。

    第五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 章,第22节:“凡无缘无故地动怒的、难免受审。凡骂兄弟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兄弟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根据这段话他推论出三种罪和三种惩罚,唯有最后一种才会用地狱的火加以惩罚;因此,在今生之后,小罪便将在炼狱中受惩罚。这一推论根本与迄今已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毫不相干。在今生之后,听审和判决不同种类的罪行的法庭难道会象法官和宗教会议那样分门别类(在救主时代的犹太人中,情形就是这样)吗?审判权难道不会全都归属于救主和他的使徒吗?因此,要了解这段经文,我们就不能把它孤立起来看,而必须和前后文联系起来看。我们的救主在这一章中解释了摩西的律法,犹太人认为他们只要没有违犯其中的字面意义,那就不论他们怎样违反立法者的精神或意旨,都已经充分履行了这种律法。因此,他便认为唯有杀了人才算违反了第六诫,只有跟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睡觉才违反了第七诫;然而我们的救主却告诉他们,一个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内心里对他的弟兄发怒,便是杀人。他说,你们听到说过摩西的律法了——“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都要在审判官前判罪。”或由七十人开庭会审。但我对你们说,无缘无故地向自己的弟兄发怒,或者骂他拉加或摩利,就是杀人,在审判之日将由基督和他的使徒开庭审判,以地狱之火加以惩罚。所以那些话便不是用来区别不同的罪行、不同的法庭和不同的惩罚的,而只是用来凭定罪与罪的区别的(犹太人不根据各人服从上帝的意志的差别而根据世俗法庭的区别来区分这一点)。同时,这些话也是向他们说明:有意伤害兄弟的人,虽然结果只是表现为詈骂,甚至完全没有表现,也将由法官或会审者投入地狱之火;在审判之日,这将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法庭。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从这一段经文中还能引证出什么东西来支持炼狱之说,我就很难想象了。

    第六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vi 章,第9 节:“要借着那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到了钱财无用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你们到永存的帐幕里去”。这一段他引证出来是证明招已故圣者的亡魂的问题。但其中的意义很明显,说的是我们应当用自己的财富和穷人交友,让他们在活着的时候为我们祈祷。

    第七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xiii 章,第42节:“耶稣阿,你的国降临的时候求你记念我。”他说,所以在今生之后便有赦罪。这个结论却是不妙的。我们的救主到那时会宽恕他,当他在荣耀中重新降临的时候,将记住使他恢复永生。

    第八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ii章,第24节,其中圣彼得谈到救主时说:“神却将死的痛苦解脱了,叫他复活,因为他原不能被死拘禁。”他把这话解释成基督降临炼狱,使某些灵魂解脱苦境。然而我们可以显然看出,被解脱的是基督,不能被死亡和坟墓拘禁的是他,而不是炼狱中的灵魂。但如果我们仔细看一看贝查关于这一处地方的笔记中所说的话,那么人人便都会发现,不应当是痛苦而应当是拘禁,因此就没有更多的理由要在这段经文中寻找炼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