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八十五篇 结束语(2/2)

种?料安能制出完美无缺的成品?本城市最近出版了一本异常出色的小册子①,其中表明召集新的制宪会议决不可能有如前一制宪会议召集时的情况那么有利于产生良好结果。其所提理由亦均难以驳倒。笔者不拟重复该文用过的论点,因估计此文已广泛发行,值得每一爱国人士仔细阅读。但有一点有关修改宪法问题尚未向公众讲明。在未就此一方面探讨以前,笔者不能结束此文。

    笔者认为对宪法进行事后修改补充较事前修订远为容易。目前草案一经修改即需重新通过,每州均需作出新的决定。在整个联邦中确立又需十三州的同意。而如宪法草案照抄样为各州批准,宪法条文的变更在任何时候均可由九州批准生效。其比例为十三比九,说明事后批准手续较简,而整个体制的批准手续较繁。

    不仅如此。为合众国制定的任何宪法总要包括许多细节,在细节之中容纳十三州之不同利益与想法。受委为合众国开创制度的任何个人组成的团体中,自然可以期待在不同点上有非常不同的组合。在一个问题上形成多数,在第二个问题上可能成为少数,而在第三点上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组合。因此有必要将组成文件整体的各项细节进行斟酌与安排以满足参加契约的各方;而为了谋求集体的最后批准,还会遇到繁复的困难,做出繁复的牺牲,其繁复程度定会与细节项目的多寡,成员的多寡成正比。

    而宪法修正案则一经提出即形成一项新的议案,可作为单独议案提出,因而亦无需与任何其他问题联系,讨价还价。在必要人数的共同意志下即可定案。因此,一经九个州,或应说十个州,要求修正某一具体条款,此修正案必定成立。通过宪法修正案手续的简易与开始时通过宪法全文在手续方面无法相比。

    认为事后不大可能修正宪法的人曾经提出,派往联邦政的行政官员必将不愿让出其已经获得的权势。就笔者而言,本人坚信,任何经过慎重考虑、有实用意义的宪法修正案应系应用于政府组织方面,而非政府的权力方面;仅因此故,笔者认为前一看法并无份量可言。笔者亦认为,从另一原因看,这一看法的份量亦是不大的。联邦领导人,除其一般品格与公务精神方面的考虑而外,仅从主管十三州事务的复杂性出发,亦应经常感到容纳选民合理期望的必要性。再进一步考虑更能证明前一看法的肯定不足取:联邦领导人在九个州同意的情况下,对此并无选择余地。按照宪法草案第五条,国会有义务“因各州三分之二〔目前为九州〕之州议会之请求,召集会议提议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各州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本条的措词是带强制性的。国会“应召集会议”。在此一问题上国会无灵活机动之权。因此,一切所谓不愿变动的论点均成泡影。不论设想在涉及地方利益修正案中联合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州议会如何困难,在仅涉及人员的普遍自由与安全的问题上,实无遇到此种困难的余地。吾人可以信任州议会反对联邦政府对州权侵犯的警惕,并为之设置障碍。

    如果以上论点竟属不实,则笔者本人必为此论点所感,因据笔者所见,此为政治真理为数学演算所能证明的极少例证之一。与笔者所见略同者,不论如何热心于宪法的修正,必能同意先行予以通过实为达到其目标的捷径。

    热心于在宪法通过之前先行修正者必因一同样可靠与明智的作家之以下言词而有所收敛:“(他说)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无论其为君主或共和政体,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试验中不能避免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以上明确论点应为真诚拥戴联邦人士的明鉴,警惕不要在一味追求不甚可能一旦达到的目标,而招致无政府主义,形成内战、造成各州间永久分裂状态,乃至使一时得势的煽动家得以建立军事独裁。完美之目标只能积以时日、积累经验始能达到。笔者可能有缺乏政治坚定性,但实不能象一些以为延续目前状态所具有的危险性只是幻想的人,竟能处之泰然。依笔者看来,一个国家无一全国性政府实为危险可怖的状况。值此宁静和平时刻,经全民自愿批准制定宪法乃极为壮丽的事业,笔者以焦虑不安的心情期待其完成。如果放弃目前在如此艰巨的事业上所已取得的进展:在十三州中已有七州通过,取得了如此可观进展之后,使之功亏一篑,又复重新开始,实在不符合审慎行事的任何规律。使笔者更为不安的是,重新开始的后果,因为据悉本州与他州中的某些权势人物对建立一切可能形式的全国性政府一概采取反对态度。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