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七十篇 再论行政部门(1/2)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3月18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有一种观点认为——持此观点者并不乏其人——强有力的行政部门是同共和政体的本质不相符合的。拥护共和政体的有识之士至少希望此种假设并无根据可言;因为,如果承认这种观点,就必然否定了他们所主张的原则。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凡对罗马历史略知一二的人,无不通晓当时的共和政体曾不得不多次庇护于某个个人的绝对权力,依靠独裁者这一可怕头衔,一方面去制止野心家篡政夺权的阴谋,制止社会某些阶级威胁一切统治秩序的暴乱行为;另一方面防止外部敌人占领并毁灭罗马的威胁。

    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需要提出更多的论点和实例。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

    想当然,一切通情达理的人无不同意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部门;那么,所谓强而有力应该包含哪些因素呢?这些因素同构成共和制度的安全所需因素怎样调合一致呢?制宪会议所提宪法草案在把这些因素调合起来上又是怎样体现的呢?

    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

    保障共和制度的安全,需要的因素是:第一,人民对之一定的支持;第二,承担一定的义务。

    以原则立场最坚定、态度最公允而著称的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都曾宣布主张单一的行政首脑与庞大的立法机构并存。他们都已十分正确地表示赞成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都认为为此最宜集权力于一人;他们还都同样正确地指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统一才有力量,这是不容争议的。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而人数越多,这些好处就越少。

    这种统一性可能以两种方式遭到破坏:或者把权力由具有同等地位和权威的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掌管;或者,名义上把权力委诸一人,而又使之部分地或全部地置于具有谘议身分的其他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必须与后者合作。前一情况,罗马的两名参议可以视为一例;后一情况,我们可以从各州宪法中找到实例。如果笔者不曾记错,只有纽约和新泽西二州规定将行政权力完全集于一人。破坏行政部门统一性的这两种方式,都各有其倡导之人;但热衷于组织行政委员会者最为众多。对此两种方式,可以提出的异议,虽不尽同,却也类似,因而在大多数方面可以一并探讨。

    在这个问题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有所教益者不多。然而,就其教训而言,则是行政首脑不宜一职多人。我们已经看到,希腊人曾经实验两名执政,被迫舍而求一。罗马史上记载多次有害于共和的参政间的分歧,以及代替参政执政的军事护民官间之分歧。另一方面,罗马史却提供不出任何样本,足以说明行政长官一职多人对于国家会有任何具体的好处。我们注意到罗马共和政体几乎经常所处的独特地位,注意到参政因此执行了将政权分割而治的明智政策;否则,他们之间要不发生更经常、更致命的分歧,反而倒是怪事。贵族为了保持其传统权势和地位而同平民进行持续不断的斗争;一般由贵族中选任的参政,能够由于保卫其贵族特权的个人利益而通常得到统一。除了这一个团结的动机之外,在罗马武功极大地扩张了帝国版图之后,参政之间往往将行政管理按地区分割——其中一人留在罗马以统治该市及其附近地区,另一人则统帅边远各省。无疑,罗马共和没有因为冲突和对抗而陷于纷争,必然大为仰仗这一权宜之计。

    撇开朦胧古史的探索,回到单纯理性的讲求,我们将会发现更充分的理由去驳斥而不是去赞同行政首脑一职多人的观点,不论其所采形式如何。

    举凡两个或为数更多的人从事任何共同事业或工作,总有发生不同意见的危险。如果他们接受公众委托或者说担任公职,就更有个人间竞争乃至对立的特殊危险。由于竞争或对立,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又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分歧。一旦发生此种分歧,必然有损其声望,削弱其权威,破坏共同执行的计划和工作。如果这种分歧竟而发生于一国的最高行政部门,而其首脑又是一职多人,就会在国家处于最为严重危机的情况之下妨害乃至破坏政府最关重要的措施的执行。尤有甚者,此种分歧还可能使社会分裂成各走极端、不可调合的派系,分别拥戴组成行政首脑部门中不同的个人。

    人们反对某事,往往因为自己不曾参与其计划,或因其出于为自己讨嫌者的计划。但是,如果他们曾被征询意见而又曾经表示过不同意,则往往认为加以反对竟是从自尊心来讲所不容放弃的职责。他们似乎认为,违背自己意见所决定的事,若不使之在执行中陷于失败,就会有损于个人荣誉和个人永无谬误的地位。这种倾向有时竟至走向极端,常使整个社会的重要利益牺牲于个人的虚荣、自负、顽固,而这种人又往往处于喜怒无常、性情多变足以危及人类的地位;正直仁爱之士多次目睹这种情况,实在难免不寒而栗。我们当前面对的问题,从其后果来看,也许适足提供可悲的依据,说明人性中此种脆弱可鄙、卑恶可厌的影响。

    根据自由政体的宗旨,在组成立法机构时不得不接受出自前述这方面的麻烦,但在组成行政部门中,如也加以接受,则既无必要,因此也不明智。而且,正是在行政部门中,其危害恰好也最大。在立法机构中,仓促决议往往有害而无利。立法机构中意见的不同、朋党的倾轧,虽然有时可能妨碍通过有益的计划,却常可以促进审慎周密的研究,而有助于制止多数人过分的行为。而在立法机构中,一旦采取决议,反对即行终止;决议即是法律,抗拒将受惩处。但是,在行政部门中,不存在任何有利条件足以减缓分歧意见之不利。行政部门中的分歧是纯然而绝对的,不存在任何得以终止的时机。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