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十七篇 行政部门(2/2)

意此两款间之联系,以及其措辞的明显含义,人们就不难看出这一推论甚至不能自圆其说。

    显然,前一节仅只规定任命此类官员的方式,“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这自然不能引伸到任命参议员,因其任命已经宪法作有其他规定,并已经宪法规定其任命程序,而无需未来法律再予规定。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争论余地。

    同样明显的是,后一节也不能被理解为包含着对参议院空缺的补缺任命权,理由如下:——甲、两节联系来看,前节既指合众国中任命官吏的一般方式,后节也只能是作为前节的补充,即在于说明一般方式不适用时应该采取的辅助办法。普通的任命权限于总统和参议院联合行使,因此只能行使于参议院开会期间;然而,又不能为了任命官吏而使参议院开会不止,而官吏出缺又可能发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且为了公益又可能需要及时补缺,于是后节遂明显地为了授权总统单独进行临时任命,“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乙、既然此节应视为前节的补充,则此节中所谈缺额只能是关系到前节所提及的“官员”;而正如我们已看到的,其中并未提及参议员。丙、行使这一职权之时限,即“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以及委任之期限,即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前”,应已阐明此项规定的目的;如果原来确实指的是参议员,自然就会提到各州立法机构休会期间的临时补缺委任权,而不会提到参议院的休会;而且也会将临时委任的参议员任期延长到州立法机构下次会议,因为缺额是该州的代表,而不会提到参议院下次会议的结束。有权行使永久性委任的机构,其本身情况当然会影响到有关临时委任的权限;既然这一机构即是参议院,而我们当前探讨所涉及的条款谈到的也仅属参议院情况,因此该款所提的缺额也只能关系到由参议院与总统共同委任的官员。丁、第一条第三项的第一、二两节,不仅排除一切可能的疑问,而且也粉碎了误解的借口。第一节规定,“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第二节规定,“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这里用十分清楚、毫不含糊的字样,明确规定了州长有权临时任命以补参议院中偶然出现的缺额;这就不仅否定了前面所谈条款目的在于授权给合众国总统的假设,而且证明这种甚至不能自圆其说的假设只能是意在欺骗人民,其露骨程度已无法由诡辩所遮掩,其恶毒用心也无法以伪善而令人宽容。

    笔者举出这一曲解之例,并尽力置之于光天化日之下,以求毫不含糊地证明:有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挠对于提交人民审议的宪法的真正价值做出公正不阿的判断。对于如此昭然若揭的实例,笔者难免也使用了与这批论文普遍精神并不相符的严厉批判。对于强加到美国公民身上如此毫无廉耻、男盗女娼的行为,语言能够提供过分严厉的形容词汇么?就此,笔者并不踌躇于诉诸一切正直忠贞的反对派。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