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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篇 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2/2)

我所相信的那样,是正确的,而且把这些原则作为准则应用于某些州宪法和联邦宪法,那末就会发现,如果联邦宪法并不完全符合这些原则,州宪法就更加不能?得起这样的考验。

    此外,还有两种考虑特别适用于美国的联邦制度,这种考虑把联邦制度放在一种非常有趣的观点中。

    第一,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把政府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第二,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只有两个方法可防止这种弊病:其一是在不受多数人约束,也就是不受社会本身约束的团体中形成一种意愿;其二是使社会中包括那么许多各种不同的公民,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第一个办法在一切具有世袭的或自封的权力的政府中是很普遍的。这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不可靠的预防办法,因为一种不受社会约束的权力可以赞助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同样也可以赞助多数人的不合理见解,也可能被用来反对两者。第二个办法可用美利坚联邦共和国来作范例。它所有的权力将来自社会和从属于社会,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致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很少遭到由于多数人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威胁。在一个自由政府里,保障民权一定要和保障宗教权利一样。在前一种情况中,它包括各种各样的利益,而后一种情况则包括各种各样的教派。两种情况下的保证程度,将决定于利益和教派的多少;也可认为,决定于国家的幅员和同一政府下所包括的人数。对这个问题的这种看法,必然会特别向共和政府的所有诚实而考虑周到的赞助者推荐一种适当的联邦制度;因为这个看法表明,随着联邦的领土可能形成几个范围较小的邦联或州,会使多数人便于结成压迫他人的集团;在共和政体下对每个阶级公民权利的最好保证就会削弱;因此政府某些部门的稳定和独立(唯一的另一保证)必然会相应加强。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在一个其体制使得强大的党派能很容易联合起来压迫弱小党派的社会里,老实说,无政府状态会象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一样占有优势,在那里弱者不能保护自己免遭强者的侵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就连强者也由于他们情况的不稳定而被迫受制于一个不仅能保护他们自己也能保护弱者的政府;所以在前一种情况下,更强大的党派也会由于同样动机而逐渐希望有一个能保护所有软弱和强大党派的政府。勿庸置疑,如果罗得岛脱离邦联,实行自治,在这样狭?范围内的民主政体下的权利没有保障,就会由闹派系的多数人的不断压迫表现出来,以致各派系不久就会要求某种完全不受人民约束的权力,因为党争的紊乱证明有此必要。在幅员广大的美利坚合众国里,在它所包括的多种利益集团、党派和教派中,整个社会的多数人联合,除了根据正义和公益的原则以外,是很少会在其他原则下出现的。在大党派的意愿对小党派的威胁较小的情况下,为前者作出如下保证的口实必然也就少了:把一个不受后者约束,换句话说,独立于社会本身之外的意愿带入政府。尽管有相反的意见,肯定无疑而且也是同样重要的是:倘若社会在一个实际范围内,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实行自治。对共和主义来说可喜的是,通过对联邦原则的合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实践范围扩充到极大的范围。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