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十二篇 众议院(1/2)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8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根据以上四篇论文所作的比较笼统的探讨,我接下去更详细地审查政府的各个部分。我先从众议院说起。

    对政府这一部分首先要考虑的是关于选举人和被选人的资格问题。

    选举人的资格是和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的选举人的资格是一样的。选举权的定义被非常恰当地认为是共和政体的基本条款。因此,在宪法中给这项权利确定定义,是制宪会议的义务。鉴于上述理由,公然把它留给国会的临时条例来决定是不适当的。把它提交州的立法去决定,由于同一理由也是不适当的;而且还有一个理由是:它会使联邦政府的这个部门过于依靠应当单独依靠人民的州政府。把各州的不同资格统一成为一致的规则,可能会使某些州感到不满,同样也会使制宪会议感到困难。因此,制宪会议制定的规定似乎是他们所能选择的最好规定了。这一规定必然使每个州感到满意,因为它符合业已确定的标准,或者可能由各州自行规定的标准。它对合众国是安全的,因为是州宪法所定的,州政府不能加以改变,并且不必担心各州人民会以剥夺联邦宪法赋与他们的权利的方式来改变州宪法的这一部分。

    被选人的资格,由于州宪法规定得不怎么仔细和不怎么适当,同时由于比较容易一致,所以制宪会议对这种资格作出了非常适当的考虑和规定。合众国的众议员必须年满二十五岁,有七年的合众国公民资格,在选举时必须是他所代表的州的居民;在他任职期间不得在合众国担任公职。在这些合理的限制下,联邦政府这一部分的大门是对各种有功劳的人开放的,不论是本国人或者是入籍的,不论老少贫富,不论任何特殊职业或宗教信仰。

    被选众议员的任期是这一部分所要研究的第二点。为了适当地决定这一条款,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在这种情况下两年一度的选举是否安全;第二,这种选举是否需要或有用。

    第一,因为一般说来,政府与人民应有共同利益,这对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特别重要的是,考虑中的部分应该直接依赖人民,对人民有亲密的同情。经常的选举,无疑是有效地获得这种依赖和同情的唯一方针。但是为此目的绝对需要何种程度的经常性,似乎不易作出确切估计,并且必须取决于与此有关的各种情况。我们不妨请教一下经验,凡是能找到经验时,总是应该遵循它的指导。

    对于代替公民亲自集会的代议制,古代国家至多也只有很不完全的理解,我们只能期望从近代得到有益的实例。即使这样,为了避免过于模棱两可和过于分散的研究,我们最好只限于研究少数几个最有名的、与我们的特殊情况最为近似的例子。第一个适用这个特征的是大不列颠的下院。英国宪法中关于这个部门的历史,早在大宪章以前就是模糊不清,不能给我们任何教益。它的存在一直是政治考古学者的一个问题。后来的最早纪录证明,议会只是每年开会一次;而不是每年选举一次。即使这些一年一次的会议也多半由君主任意决定,以致在各种借口下皇家的野心往往千方百计地使议会出现长时期的和危险的中断。为了改变这种不满,查理二世统治时期有一条法令规定,议会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威廉三世即位时,政府发生了一次变革,更加郑重地讨论了这个问题,宣布议会必须经常开会,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按照同一朝代在数年后通过的另一条法令,查理二世时代“经常”一词含意为三年时间,意思变得精确了,它明确规定新的议会应在上次议会结束以后三年内召开。最后一次从三年改为七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