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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篇 此方案与共和政体原则的一致性(2/2)

事,而是联邦的事。

    正如反对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理解那样,这将是联邦的事,而不是国民的事,这不是组成一个集合的国家,而是组成那么多独立州的人民的事,单从下面这个理由来看,就很清楚了:这既不是联邦大多数人民的决定,也不是大多数州的决定而产生的。它必须根据参与此事各州的一致同意产生,这不同于各州平常的同意,它不是由立法部门同意,而是由人民自己表示同意。

    如果在这件事中人民认为是组成一个国家,合众国全国人民中少数人将服从多数人的愿望,正如各州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一样;而多数人的愿望不是由各人的投票加以比较来决定,就是把大多数州的愿望当作合众国大多数人民的愿望的证明来决定。这些规则都没有采用过。每个州在批准宪法时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实体,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约束,只受自己自愿的行动的约束。因此,在这方面,新宪法如果制定的话,将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性的宪法。

    其次是,政府的通常权力的来源问题。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人民和在各州议会里的情况一样,以同样的比例,依据同样的原则选派代表。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而不是联邦性的政府。另一方面,参议院将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在参议院,各州根据平等的原则选派代表,正如目前的国会一样。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不是全国性政府。行政权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总统是由各州以其政治资格直接选举的。分配给各州的选票是按照一种复合的比例,一部分是把它们当作各不相同的同权团体,一部分是把它们当作同一团体的不平等的成员。

    此外,最后的选举将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部门进行;但是在这个行动中,他们将采取来自许多各不相同的同权政治团体的个别代表团的形式。从政府的这个方面来看,它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性质,所表现的联邦性特征至少和国家性特征一样多。

    关于政府的作用,联邦政府和全国性政府的区别被设想为:前者对以政治资格组成邦联的各政治团体行使权力;后者对个人身份组成国家的各个公民行使权力。用这个标准衡量宪法时,它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联邦的性质,虽然并不如一般理解的那么完全。在若干情况下,特别是在审讯各州是当事人的争端时,只能以其集体的政治资格来检查起诉。就这点来说,政府这方面的全国性面貌似乎被一些联邦特征所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在任何计划中也许都是避免不了的;而政府在其日常的和最重要的事务中,对以个人资格的人民行使权力时,整个说来,在这方面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性政府。

    但是,如果这个政府在行使其权力方面是国家性的,那么当我们就其权力范围来观察它时,它的面貌就又改变了。国家性政府的意义所包括的不仅是对个别公民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人和事都有无限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就所有的人和事是合法政府的对象而言的。在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中,这个最高权力完全授予国家立法机关。在为特殊目的而联合的社会中,最高权力部分授予国家,立法机关,部分授予地方立法机关。在前一种情况下,一切地方权力从属于最高权力,并且最高权力可以随意控制、指导或废除地方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下,地方当局形成各自独立的最高权力,在各自的范围内,不从属于国家权力,正如后者在其权力范围内不从属于前者。因此,在这方面,拟议中的政府不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全国性政府;因为其权限只限于某些列举的对象,而把对于所有其他对象的其余不可侵犯的权力留给各州。的确,在关于这两种权限的界限的争辩中,作出最后决定的法庭,将在全国政府下面建立。但这并不改变此种情况的原则。但是必须根据宪法规定作出公正的决定,并且要采取一切常见的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来保证这种公正。若干这样的法庭,对于防止诉诸武力和废除盟约显然是很必不可少的;它应该在全国政府下面而不是地方政府下面建立,说得更恰当一点,它只适宜在前者下面建立,这种主张大概不致遭到反对吧。

    如果我们从宪法与宪法修正权力的最后关系来检验宪法,我们会发现它既不完全是国家性的,也不完全是联邦性的。如果它完全是国家性的,最高的和最主要的权力就属于联邦大多数人民,而这个权力就象每个全国性社会的大多数的权力一样,随时能够更换或废除它所建立的政府。另一方面,如果它完全是联邦性的,对约束所有各州的每个改革均需得到联邦每一个州的赞同。

    制宪会议方案所提供的方式,并非以这些原则中任何一种作为基础的。

    在需要超过多数时,特别是在按照州的数目而不是公民的数目来计算比例时,它离开了国家的性质而趋向于联邦的性质;在认为少于总数的州的赞同就有足够的能力这点上,它又失去了联邦的性质而有点国家的性质了。

    因此,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

    普布利乌斯